乡村自来水集中供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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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自来水集中供水管

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X X村自来水管理公告各位敬爱的村民:

我村自去年7月完成了自来水集中供水改造,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一直存在亏水现象。经过乡村两级组织调研,发现小部分农户存在违法用水现象,其违法行为使大部分遵纪守法农户的共同利益受到了伤害。

为加强XX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公

告。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XX水厂供水的XX村居民生活和企业用水的供水工程。

二、管理主体

村“两委”组织成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村“两委”及其组织的水户协会是本村自来水管理的责任主体。村总表倒各户水表以上属村水户协会管理,其他人无权对其进行处置;用户水表以下入户管道及设施管理维护归用户。

三、日常管理

村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本村自来水供水的日常管理。

1、水费收缴:村水户协会选取村内责任心强、为人正直、

在群众心目中有一定威望的人来担任水费收取员职务,水管员负责本村的入户抄表,收取水费,以及入村总表以下管道的所有工程维修。从收取的水费该中按照0.3元/m33提取返到用水

户协会作为水管员报酬。村内供水公共工程维修由村集体负责。

2、因规划或基本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供水设施的,必须报村水户协会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对原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移交。

3、安装、改建、扩建或拆迁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水户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管理单位派专业人员统一实施。由水厂负责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新增户负担,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四、法律责任和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村水户协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停止供水、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接水窃水者,未经许可私自连接、改接用水管网,违法用水者,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限期改进。

2、因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收取水费,并由各户更坏水表或支付相关费用。

3、因用户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除限期纠正外按上月实际用水量的1.5倍计收水费,第二月仍无法抄表的按2倍计收,并可停止供水。

4、村水管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水厂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1‰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停止供水,并依法追缴所欠水费。水管员收取水费,未按规定交纳水费,造成滞留水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依法追缴其法律责任。

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妨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部门工作人员抢修供水设施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交纳水费的用户,由村水户协会责令限期交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滞纳金,对限期内仍不交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水乃生命之源,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依法用水、节约用水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相反偷水则是一种可耻的行为。希望各户树立“有偿用水、偷水可耻”的思想,在不违法用水的同时,积极举报违法用水行为,营造和谐的用水氛围。

XX村党支部

XX村村委会 201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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