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自来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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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镇行政区域内(镇驻地公共自来水管网范围外)农村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自来水工作实行政府监管,镇水利站行使政府监管职能。各村自来水运行受镇水利站的监管。

第二章农村自来水水源管理

第四条:农村自来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对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井进行整顿,必须保证群众生活用水质量。

第五条:对农村自来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经镇政府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水利站负责对水源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一)水源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井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二)自来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三)镇水利站应加强自来水水源设施及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定期观测、维护,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安全。

第三章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

第六条:新装、改装自来水管道或增加自来水用量以及对破损设施和管网进行维修的,需事前向镇水利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镇自来水维修服务中心组织施工,镇水利站负责竣工验收。

第七条:农村自来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四章农村自来水经营

第八条:镇水利站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九条:各村自来水严格按实际需水量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报请镇水利站同意,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镇水利站。农村自来水设施抢修时,相关村两委和村民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蓄意闹事者交由镇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

第十条:镇水利站为用户安装计量合格的水表,用户应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两个月不交纳者,予以停水处理。

第十一条:农村自来水按月抄表收费。坚持基本水量消费制度。为保证农村自来水长期正常运营,各村按照管理自来水的成本(包括水利员工资、电费以及日常维护费用等)进行核算,计价收费,并统一报镇水利站审查备案。

第五章农村自来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自来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自来水设施及危害自来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农村公共自来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应当征得镇水利站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恢复工程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严禁盗用农村公共用水,一经查出,予以停水处理,并给予相应罚款,情况严重的,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盗用农村公共用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农村公共自来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二)绕越农村公共用水单位结算水表盗水的;

(三)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

(四)改装、损坏结算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五)用其它方式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的。

第十五条:村民有维护村公共自来水设施的义务,发现村公共自来水设施损坏、漏水者,应及时拨打镇水利站电话或者村两委电话。镇自来水维修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六章自来水工程维修补助基金的使用

为保证我镇自来水工程长效运行,镇政府设立农村自来水工程维修补助基金,主要用于水源、主管网、提蓄水设备、配电设施等一次性投资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作。

(一)对一次性投资在1000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作,维修费用(含人工

费用)由村里承担。如有拖欠,经镇自来水考核领导小组核实后,将在年底村考核奖金中扣除。

(二)对因管理不到位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维修费用(含人工费用),由村自己承担。对不收取水费的村,不予维修补助,不发水利员考核奖。

(三)申请维修补助资金的程序:由各村向镇政府申请,水利站现场确认

后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水利站、审计部门进行工程

验收;合格后按相应比例拨付。

(四)对超过正常运行周期的自来水工程维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造维

修计划。

第七章村相关责任人制度

(一)镇政府包村干部对村自来水运行工作起督导作用,负责监

督村

自来水日常运行工作,督导检查村负责人和水利员日常自来水管理工作,对自来水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镇水利站。

(二)村两委负责人要监督管理村水利员,对村内自来水系统负

总责。

督促村水利员对村内供水水源、过滤池以及管道进行定期清理和消毒;冬季组织村民对水表井进行保暖处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镇水利站。

(三)建立农村水利员队伍。各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推选出1名,

吃苦耐劳,具有奉献精神的人担任管理员,负责维修、养护、水费收取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农村的防旱抗汛工作。由镇水利站对水利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

(四)镇政府与各村负责人、水利员签订自来水运行责任状,保

证各

村自来水正常运行。年终对村负责人和水利员进行考核。

第八章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建立对镇包村干部、村负责人和水利员的考核机制。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由镇水利站、财政所和审计站参与的自来水考核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村自来水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包村干部、村负责人和水利员的奖金挂钩。

第十七条:加强农村自来水工程信息化管理,各村负责将每月的自来水工程运行和维修情况、每季度的水费收取情况报镇水利站备案。每季度镇政府组织水利站、审计站进行检查,并全镇通报。

第十八条:考核最终得分为四个季度的平均得分。具体考核办法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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