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4年不签劳动合同 员工告单位获赔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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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玲在南宁市一家食品公司干了4年,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离开公司后,双方打起了官司。吴玲巧妙地利用摄像笔,将她与公司工作人员的谈话内容录制作为证据。近日,通过这份证据,吴玲最终赢了官司,公司不仅要补发她的工资,还要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她双倍工资差额。

2006年7月起,吴玲在南宁市一家食品公司从事食品包装工作,劳动报酬以30元/日或900元/月计算,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010年2月12日后,吴玲因家事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吴玲自动离职为由,没有发给她2月份工作11天的劳动报酬。为此,吴玲在多次找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当时,因证据不足,仲裁委驳回了吴玲的全部申诉请求。

去年底,吴玲将公司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正当吴玲后悔工作期间没有收集相关证据时,她突然记起自己曾经用摄像笔录制与公司工作人员的谈话内容。虽然摄像笔已经遗失,但录制的内容已复制在电脑硬盘中。于是,她便将录制的内容刻成光盘,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法庭上,该公司否认吴玲从2006年7月起到公司上班,只认可2010年2月1日起至11日期间,吴玲在公司工作,属于试用期阶段。并说吴玲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不到岗,属自动离职。对吴玲提交的视听资料中的谈话内容,公司说:“是吴玲诱导性地向公司员工进行提问,有可能已经过剪辑,且提交的视听资料为复制品,内容有伪造的可能。”

法院认为,吴玲提交的视听资料,虽然是未经对方谈话人的同意而录制,但并无证据证明该视听资料是通过侵害对方谈话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法院对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该视听资料如实拍摄了吴玲前往该公司与公司的财务人员、主管经理协商谈话的客观情况。法院对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视听资料中的记录,吴玲与公司持续建立的劳动关系,超过3年时间。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近日,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吴玲支付11天的劳动报酬330元及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900元。

法律知识

视听资料可作证据使用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经对方谈话人同意而私自录制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该

证据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拘禁、胁迫等)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该案中,该食品公司对吴玲提供的视听资料有异议,却未申请鉴定,因此,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李立勋 周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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