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讲义2(商主体与商行为)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主体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主体条件:二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 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3)
2、意思条件: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 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企业法4)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合伙法18)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之责任承担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 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法57)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 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 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法58)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规定 一般只有依照商法规定履行了一定的程序, 如商业方面的登记,才能成为商事主体。 (二)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权利义务 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三)实施商行为 (传统商法上的客观方面 的要求) (四)以实施商行为为其经常性职业(传统商 法上主观方面的要求)
于是,李某到工商局登记,将协议上交后, 登记为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从2000 年10月到2001年2月,李某和张某每个月都 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张某从中分得赢利3 万元。2001年5月,李某不慎购进一批质量 有问题的牛肉,两天造成100多人中毒,为 此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10万元。 李某让张某承担一部分,张某不同意,说自 己未经营饭店,是房屋出租人,李某将自己 登记为合伙人未经过其同意而无效。故中毒 事故与己无关。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起诉到 法院。
商法讲义2(商主体与商行为)
福建警察学院本科商法专业课程讲义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主体(与商行为)①第一节商主体概念、特征(赵商法28-30页范商法此部分学理性太强,建议作为课后材料自行了解)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又被称为商事主体,是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因此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与组织。
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赵商法29-30页,一般了解)商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商主体由商法法定(商主体法定原则决定)商主体本质上是法律拟制主体(相对于自然人),其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机上主体能力的形成一般需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履行工商登记);而且商主体的能力范围是有限的,即以国家授权的经营许可范围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界限(合同法司法解释对经营范围已作重大修①商行为部分不作讲解,理由见赵商法第53页最后一段正,只要不违反专营、核准制或经营禁止流通物、违法经营限制流通物即可)(2)、商主体依法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3)商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主体是以营利性活动为营业的主体。
所以商主体是特定商行为的主体,其能力的存在与其实施的经营性活动密切相连。
,而且商主体的营利性活动应当具有持续性第二节商主体的分类(赵商法30-40页,讲义为主,赵商法教材为辅范商法实际也是采用三分法)一、按照商主体的组织形态划分对于商主体,依照不同的标准,存在不同的分类,但最为普遍的一种分类是依照商主体的组织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的标准,将其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对于赵商法34-37页介绍的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大商人与小商人;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固定商人、拟制商人的分类,交由学生自行阅读了解,不做讲授范商法30-32页亦是如此)二、我国商主体的类型我国商主体的种类并未以商法典的形式加以明确的划分,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的商主体主要表现为商法人、商合伙、商合伙、商中间人、商辅助人(后两者是从商主体及其内部人员的作用角度进行的划分。
第二章 商人(商主体)
(三)商人构成条件 按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主体 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其从事商行为
1、主体须从事特定的营利性行为 2、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
为 3、主体须以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
或营业。
说明:
以营利性营业行为作为商主体的实质构成 要件,并不意味着商法取消了对商主体的 商业登记要求。
义从事商行为且作为经常性职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 济组织。
➢ 本条例所称商人,是指: (一)有限责任商人 (二)无限责任商人
➢ 本条例所称商行为,是指商人从事的生产经营、商品批发 及零售、科技开发和为他人提供咨询及其他服务的行为。
(二)商人的认定标准:
判断法律意义上商人的标准是由各国 立法规定的 ,有以下几种:
案例: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
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 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公 司
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 料的合同。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 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
(6)汽车制造者H将其产品卖给汽车零售商I,但
因汽车有问题,I难以销售。
(7)工人J从工厂下班后,经常到街边卖烤白薯。
(8)K药品公司向政府捐赠抗灾药品。
(9)L经理因手头没有公司的合同书,便以普通纸 张与M公司代表签订了一份合同,并在合同上签 上自己的大名。
(10)体育基金会所办N企业,惨淡经营,几乎没 有赢利。
行为标准:商行为(法国) 职业标准:连续性(德国) 主体标准:以自己的名义(日本 名义标准) 知识标准:对交易对象和交易规则的 熟悉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04 商事行为的法律责任
CHAPTER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商事行为人 因违反民事法律义务、契约义务或不 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向受害人承 担的法律责任。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通过赔偿损 失的方式进行,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等。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 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等。
指一方当事人具备商人身 份,另一方不具备商人身 份的商事行为,如销售商 品。
双方商事行为
指双方当事人均具备商人 身份的商事行为,如证券 交易。
决议行为
指以多数人为当事人的商 事行为,如股东会决议。
02 商事行为的主要类型
CHAPTER
买卖行为
总结词
买卖行为是商事行为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是商品所有权的 转移行为。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商事行 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
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 罚和行政处分等,具体形式因国
家而异。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通常由行政 机关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商事行为的刑事责任
商事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指商事行为人因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事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即实施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 获取商业利润。
商事行为的特点
01
02
03
营业性
商事行为是商人为了持续 经营而进行的商业活动, 具有营业性。
营利性
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 取商业利润,具有营利性。
规范性
商事行为必须遵守商业交 易的规则和法律规范,具 有规范性。
商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所从 事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营业性、组 织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第1章-商法概述02(商主体)
二、商业名称/商号
(一)商业名称概述 (二)商业名称的转让及债权债务处 理 (三)商业名称的法律要求 (四)对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
(一)商业名称概述
1、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即商号,是商事主体在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经营 中用于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而表彰自己营 业的名称。 2、商业名称的性质 (1)人格权说; (2)财产权说; (3)知识产权说。
(2)农村承包经营户 ① 概念: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土地承包合同为 基础而进行商品经营的自然人。 ② 特征 a.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b.商品经营与土地相联系; c.其经营资格不以工商登记为必要。 ③ 债务责任 准用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3)个人独资企业 ① 概念: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 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 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的经营实体。 ② 经营资格取得的要件 实质性要件:a.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b.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 资;d.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雇工在8人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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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事辅助人
商事辅助人是辅助商事主体从事商事经营的人。 1、独立的商事辅助人 是独立经营的、辅助商事主体从事商业经营的人。 其本身也是商事主体。包括代理商、居间商、仓 储商、承揽运送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2、非独立商事辅助人 是基于委托或者雇佣合同关系而从属于商事主体, 辅助其营业的人。包括经理、职员、学徒等。
⑤ 解散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 散;②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 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⑥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a.个体工商户是劳动者,不得雇工;个人独资企 业是资产者(“资本家”),可以雇工。 b.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要比个体工商户严格。 c.个体工商户为“户”,即商个人;而个人独资 企业为商事组织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严格 说来,将个人独资企业放在商个人中并不合适。)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二章商事主体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一〕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不成认未成
年人有商事能力。 〔二〕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都不得
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事业。须 注意的是,禁止公务人员经商仅仅是禁止 他们投资办企业,而不是禁止他们从事证 券投资等活动。 〔三〕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 从事商事活动,须经高我等教国育出有版社 关部门批准,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该农场主是不是商人? 如是,这个 协议加备忘录即构成了买卖 合同,农场主的行为是毁约。如农场主不 是商人,该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那么不具 备,合同未成立,农场主就不存在毁约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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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不是以 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以职业标准而论, 他的职业不是买卖粮食而是种植粮食。以 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论,他对种小麦当然有 专门知识和技能,但他每年仅买一次麦种, 卖一次他收获的小麦,除此之外他并不参 与小麦的买卖,不能说他对买卖小麦有专 门知识和技能,因此不能算小麦买卖商。 因此,判决被告不构成毁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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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
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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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前沿问题:
1.关: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限制的理
商法总论讲义
二 企业环境的变迁 1 商行为对象的群众化 警备公司的效劳对象 商品销售的对象 损害保险的投保人 经济政策、劳动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环境 政策等公共利益角度的商法参与
2 非商人的投资交易 证券市场、不动产市场 不仅是企业行为、个人行为也可能包含利益 追求
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 劳动为根底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等规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 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企业雇工人数应在 8人以上。
〔四〕 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 该分类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我国曾长期以所有制标准 为主,以行业标准为辅进行企业立法,根据不同行业 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控。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符合法人条 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合伙型和协作型 的联营企业。
〔三〕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企业全部资产归归家所有,并按?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
集体企业: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具 体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 及局部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经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三 现代企业法的特征 1 商外以外企业法的存在 传统的规定〔肯定资本的集结,支持资本 的运动法那么,维持商人社会的秩序〕
现代的规定〔阻止资本的集结,与资本 的运动法那么相反,保护其它关系者及 社会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包含制约企业营业行为的规定〕
2 社会中的企业 围绕企业行动的两个原那么
第四章商主体与商行为
第四章商主体与商行为第一节商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主体的概念1、概念。
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
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作为商人应当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并能独立享受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义务。
学者们在概括商主体概念时,往往强调其主体的基本特征,认为“商业主体者,乃指商业上权利义务所归属之主体也”。
商主体也就是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然而,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主体概念作法律概括时,往往并不注重商主体的外部特征,而更加强调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条件。
也就是说,法律上通常要求商主体必须以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商行为作为其基本构成条件,并规定凡是以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业的个人或组织,均可依法定程序成为商人。
与早期商法不同,在现代的商人法或商习惯法中,商人(商主体)概念并不具有非常确切的法律含义,也并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被加以保护。
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率先废除了以商人为标准界定商法内容的旧的商人法原则,而代之以通过商行为来界定商法范围的所谓商行为法原则,并禁止任何自然人享有商业特权。
2、商主体的构成条件。
按照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商人必须从事营利性的商行为。
也就是说,作为商人必须具备四个构成条件:(1)商主体所从事的必须是商行为,并且这种商行为应当具有特定性;(2)商主体必须自己就是其所从事的商行为的主体,是具体商事营业活动的主人,是商行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3)商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通常不属于商人;(4)商主体须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或经常性营业,从事非营业性营利活动者按照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商人之列。
(二)商主体的特征商人作为商法上的行为主体,除应具备民法中有关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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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商法讲义2(商主体与商行为)福建警察学院本科商法专业课程讲义授课时间 2009年 9 月 3日课次第二次授课方式(请打)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课时安排 2 课时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第二章商主体与商行为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了解商事能力的概念、商行为的概念、商行为的分类;熟悉商主体的特征、商行为的特征、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掌握商主体的概念、特征、分类教学重点及难点:商主体的概念、特征、分类、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教学基本内容方法及手段一、商主体概述二、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事能力四、商行为概述五、商行为分类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1、简述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2、简述商事能力的含义与特点3、简述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4、简述我国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高等教育出版社赵旭东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版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课后小结: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主体(与商行为)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主体(与商行为)① 第一节商主体概念、特征(赵商法 28-30 页范商法此部分学理性太强,建议作为课后材料自1 / 14行了解)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又被称为商事主体,是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因此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与组织。
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赵商法 29-30页,一般了解)商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商主体由商法法定(商主体法定原则决定)商主体本质上是法律拟制主体(相对于自然人),其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机上主体能力的形成一般需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履行工商登记);而且商主体的能力范围是有限的,即以国家授权的经营许可范围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界限(合同法司法解释对经营范围已作重大修① 商行为部分不作讲解,理由见赵商法第 53 页最后一段正,只要不违反专营、核准制或经营禁止流通物、违法经营限制流通物即可)(2)、商主体依法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3)商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主体是以营利性活动为营业的主体。
所以商主体是特定商行为的主体,其能力的存在与其实施的经营性活动密切相连。
,而且商主体的营利性活动应当具有持续性第二节商主体的分类(赵商法 30-40页,讲义为主,赵商法教材为辅范商法实际也是采用三分法)一、按照商主体的组织形态划分对于商主体,依---------------------------------------------------------------最新资料推荐------------------------------------------------------ 照不同的标准,存在不同的分类,但最为普遍的一种分类是依照商主体的组织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的标准,将其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对于赵商法 34-37页介绍的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大商人与小商人;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固定商人、拟制商人的分类,交由学生自行阅读了解,不做讲授范商法 30-32 页亦是如此)二、我国商主体的类型我国商主体的种类并未以商法典的形式加以明确的划分,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的商主体主要表现为商法人、商合伙、商合伙、商中间人、商辅助人(后两者是从商主体及其内部人员的作用角度进行的划分。
(赵商法 37页第二段相同叙述)三、我国商主体的具体类型(一)商个人(范商法 38-41页)自然人参与商事活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消费者的身份参与商事交易;二是自然人以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经营活动。
只有在第二种形势下,自然人才能够成为商个人。
所谓商个人是指依商事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商个人具有四大特点:(部分取自赵商法 31页) 1、商个人为拟制主体,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 2、商个人从事的是商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3、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其财产3 / 14与自然人或家庭财产密切相关,导致其财产责任不独立。
创设商个人的自然人或家庭户必须对商个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 )(范商法 39 页第三段特征二,讲义与其内容略有不同。
4、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连。
表现在商个人常常以自然人的个人姓名为其商业名称(王致和臭豆腐、某某杂货店、张小泉剪刀)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我国商个人主要有三种类型:(范商法 39-40页)(1)个体工商户。
指自然人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
此处的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单位。
主要由民法通则与2019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调整。
(补充赵商法 31页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无本质差异的论述)(2)、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体含义---------------------------------------------------------------最新资料推荐------------------------------------------------------ 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农村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由一人或多人组成的农户。
(范商法 40页观点系其商主体为企业观点的推导,与通说不符,采通说)(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营利性经济组织)。
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责任能力。
目前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范商法 40页有关其不宜被视为商个人的论述非通说,不予采纳)《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雇工8人以上,导致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主要按照雇工人数是否达到 8 人这一标准划分③ 。
其实二者并无本质差异,前述《个体工商户条例》已废除这一标准④ 。
而且由于个体工商户既要纳税又要向工商③ 赵商法第 31 页倒数第 3 段也有所提及。
④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部门缴纳管理费,负担较重,也与其他上主体之间在负担上不平等,导致个体工商户数量呈现减少的趋势。
当然随着政府对于民生问题的日益重视,该问题有所改观。
5 / 14⑤ (4)无需经过工商登记也可以进行买卖活动的小商贩(小商人、赵商法称之为特殊的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人)(范商法的观点系根据其自己提出的商主体为企业的理论(范商法 30 页)而得出的,不予采纳)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外,市场经济中实际还存在无需经过工商登记也可以进行买卖活动的小商贩(如沿街叫卖的小商贩、摆地摊的小商贩、修鞋匠等他们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我国立法对于小商贩是否属于商个人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他们地位低下,权益常受到各类公权力的侵害(城管、文明办、创卫办等),虽然他们的经营有妨碍城市正常秩序、贬损市容市貌、造成污染、卫生问题的一面,但是他们的存在极大的便利了市民的生活,也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弱势阶层的就业问题。
其正当权益应受到保护⑥ 。
目前小商贩的类型又有所发展,许多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而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人也属于小商贩。
(个人认为国家对于基于互联网的商贸活动应当抓大放小)(二)商合伙(范商法 36-38页)对于民商事合伙,传统的大陆法系理论不承认其为民商事主体,⑤ 2008 年,财政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通知,于当年 9 月 1 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与集贸市场管理费(废除不合理收费、减轻负担、改善就业环境)⑥ 据2009年 7月 22 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21 日公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最新资料推荐------------------------------------------------------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而只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但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一部分国家承认合伙是一种组织,所以商合伙也是商主体之一⑦ 。
所谓商合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目前的商合伙具体类型包括: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合伙人必须是企业)、合伙企业、具体由《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调整。
(2006年修订,增加有限责任合伙等内容)⑧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变现为:1、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总体而言,并非绝对)2、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因此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存在较强的人身信赖。
而且合伙企业因其非法人性质,不须缴纳企业(法人)所得税,其他税负仍须缴纳。
⑨ 3、合伙企业依商法成立并受其规范。
简单介绍范商法 37-38 页我国商合伙的类型,详细内容带后7 / 14续《合伙企业法》部分讲解⑦ 赵商法 33-34 页对于合伙由契约关系向组织形态的转变论述较为详细。
⑧ 《合伙企业法》于 2006 年 8 月修订,2007 年生效,增加有限合伙区别于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