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讲义2(商主体与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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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讲义2(商主体与商行为)
福建警察学院本科商法专业课程讲义授课时间 2009年 9 月 3日课次第二次授课方式(请打)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课时安排 2 课时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二章商主体与商行为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商事能力的概念、商行为的概念、商行为的分类;熟悉商主体的特征、商行为的特征、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掌握商主体的概念、特征、分类教学重点及难点:
商主体的概念、特征、分类、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教学基本内容方法及手段一、商主体概述二、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事能力四、商行为概述五、商行为分类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1、简述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
2、简述商事能力的含义与特点
3、简述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
4、简述我国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高等教育出版社赵旭东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版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课后小结: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主体(与商行为)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主体(与商行为)① 第一节商主体概念、特征(赵商法 28-30 页范商法此部分学理性太强,建议作为课后材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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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解)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又被称为商事主体,是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因此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与组织。
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赵商法 29-30页,一般了解)商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主体由商法法定(商主体法定原则决定)商主体本质上是法律拟制主体(相对于自然人),其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机上主体能力的形成一般需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履行工商登记);而且商主体的能力范围是有限的,即以国家授权的经营许可范围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界限(合同法司法解释对经营范围已作重大修① 商行为部分不作讲解,理由见赵商法第 53 页最后一段正,只要不违反专营、核准制或经营禁止流通物、违法经营限制流通物即可)(2)、商主体依法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3)商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主体是以营利性活动为营业的主体。
所以商主体是特定商行为的主体,其能力的存在与其实施的经营性活动密切相连。
,而且商主体的营利性活动应当具有持续性第二节商主体的分类(赵商法 30-40页,讲义为主,赵商法教材为辅范商法实际也是采用三分法)一、按照商主体的组织形态划分对于商主体,依
---------------------------------------------------------------最新资料推荐------------------------------------------------------ 照不同的标准,存在不同的分类,但最为普遍的一种分类是依照商主体的组织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的标准,将其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对于赵商法 34-37页介绍的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大商人与小商人;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固定商人、拟制商人的分类,交由学生自行阅读了解,不做讲授范商法 30-32 页亦是如此)二、我国商主体的类型我国商主体的种类并未以商法典的形式加以明确的划分,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的商主体主要表现为商法人、商合伙、商合伙、商中间人、商辅助人(后两者是从商主体及其内部人员的作用角度进行的划分。
(赵商法 37页第二段相同叙述)三、我国商主体的具体类型(一)商个人(范商法 38-41页)自然人参与商事活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消费者的身份参与商事交易;二是自然人以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经营活动。
只有在第二种形势下,自然人才能够成为商个人。
所谓商个人是指依商事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商个人具有四大特点:
(部分取自赵商法 31页) 1、商个人为拟制主体,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 2、商个人从事的是商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3、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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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然人或家庭财产密切相关,导致其财产责任不独立。
创设商个人的自然人或家庭户必须对商个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 )(范商法 39 页第三段特征二,讲义与其内容略有不同。
4、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连。
表现在商个人常常以自然人的个人姓名为其商业名称(王致和臭豆腐、某某杂货店、张小泉剪刀)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我国商个人主要有三种类型:
(范商法 39-40页)(1)个体工商户。
指自然人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
此处的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单位。
主要由民法通则与2019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调整。
(补充赵商法 31页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无本质差异的论述)(2)、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体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