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讲义2(商主体与商行为)

商法讲义2(商主体与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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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讲义2(商主体与商行为)

福建警察学院本科商法专业课程讲义授课时间 2009年 9 月 3日课次第二次授课方式(请打)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课时安排 2 课时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二章商主体与商行为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商事能力的概念、商行为的概念、商行为的分类;熟悉商主体的特征、商行为的特征、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掌握商主体的概念、特征、分类教学重点及难点:

商主体的概念、特征、分类、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教学基本内容方法及手段一、商主体概述二、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事能力四、商行为概述五、商行为分类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1、简述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

2、简述商事能力的含义与特点

3、简述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

4、简述我国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高等教育出版社赵旭东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版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课后小结: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主体(与商行为)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主体(与商行为)① 第一节商主体概念、特征(赵商法 28-30 页范商法此部分学理性太强,建议作为课后材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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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解)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又被称为商事主体,是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因此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与组织。

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赵商法 29-30页,一般了解)商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主体由商法法定(商主体法定原则决定)商主体本质上是法律拟制主体(相对于自然人),其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机上主体能力的形成一般需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履行工商登记);而且商主体的能力范围是有限的,即以国家授权的经营许可范围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界限(合同法司法解释对经营范围已作重大修① 商行为部分不作讲解,理由见赵商法第 53 页最后一段正,只要不违反专营、核准制或经营禁止流通物、违法经营限制流通物即可)(2)、商主体依法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3)商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主体是以营利性活动为营业的主体。

所以商主体是特定商行为的主体,其能力的存在与其实施的经营性活动密切相连。

,而且商主体的营利性活动应当具有持续性第二节商主体的分类(赵商法 30-40页,讲义为主,赵商法教材为辅范商法实际也是采用三分法)一、按照商主体的组织形态划分对于商主体,依

---------------------------------------------------------------最新资料推荐------------------------------------------------------ 照不同的标准,存在不同的分类,但最为普遍的一种分类是依照商主体的组织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的标准,将其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对于赵商法 34-37页介绍的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大商人与小商人;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固定商人、拟制商人的分类,交由学生自行阅读了解,不做讲授范商法 30-32 页亦是如此)二、我国商主体的类型我国商主体的种类并未以商法典的形式加以明确的划分,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的商主体主要表现为商法人、商合伙、商合伙、商中间人、商辅助人(后两者是从商主体及其内部人员的作用角度进行的划分。

(赵商法 37页第二段相同叙述)三、我国商主体的具体类型(一)商个人(范商法 38-41页)自然人参与商事活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消费者的身份参与商事交易;二是自然人以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经营活动。

只有在第二种形势下,自然人才能够成为商个人。

所谓商个人是指依商事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商个人具有四大特点:

(部分取自赵商法 31页) 1、商个人为拟制主体,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 2、商个人从事的是商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3、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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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然人或家庭财产密切相关,导致其财产责任不独立。

创设商个人的自然人或家庭户必须对商个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 )(范商法 39 页第三段特征二,讲义与其内容略有不同。

4、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连。

表现在商个人常常以自然人的个人姓名为其商业名称(王致和臭豆腐、某某杂货店、张小泉剪刀)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我国商个人主要有三种类型:

(范商法 39-40页)(1)个体工商户。

指自然人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

此处的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单位。

主要由民法通则与2019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调整。

(补充赵商法 31页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无本质差异的论述)(2)、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体含义

---------------------------------------------------------------最新资料推荐------------------------------------------------------ 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农村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由一人或多人组成的农户。

(范商法 40页观点系其商主体为企业观点的推导,与通说不符,采通说)(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营利性经济组织)。

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责任能力。

目前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范商法 40页有关其不宜被视为商个人的论述非通说,不予采纳)《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雇工8人以上,导致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主要按照雇工人数是否达到 8 人这一标准划分③ 。

其实二者并无本质差异,前述《个体工商户条例》已废除这一标准④ 。

而且由于个体工商户既要纳税又要向工商

③ 赵商法第 31 页倒数第 3 段也有所提及。

④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部门缴纳管理费,负担较重,也与其他上主体之间在负担上不平等,导致个体工商户数量呈现减少的趋势。

当然随着政府对于民生问题的日益重视,该问题有所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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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4)无需经过工商登记也可以进行买卖活动的小商贩(小商人、赵商法称之为特殊的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人)(范商法的观点系根据其自己提出的商主体为企业的理论(范商法 30 页)而得出的,不予采纳)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外,市场经济中实际还存在无需经过工商登记也可以进行买卖活动的小商贩(如沿街叫卖的小商贩、摆地摊的小商贩、修鞋匠等他们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我国立法对于小商贩是否属于商个人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他们地位低下,权益常受到各类公权力的侵害(城管、文明办、创卫办等),虽然他们的经营有妨碍城市正常秩序、贬损市容市貌、造成污染、卫生问题的一面,但是他们的存在极大的便利了市民的生活,也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弱势阶层的就业问题。

其正当权益应受到保护⑥ 。

目前小商贩的类型又有所发展,许多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而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人也属于小商贩。

(个人认为国家对于基于互联网的商贸活动应当抓大放小)(二)商合伙(范商法 36-38页)对于民商事合伙,传统的大陆法系理论不承认其为民商事主体,⑤ 2008 年,财政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通知,于当年 9 月 1 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与集贸市场管理费(废除不合理收费、减轻负担、改善就业环境)⑥ 据2009年 7月 22 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21 日公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

---------------------------------------------------------------最新资料推荐------------------------------------------------------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而只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但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一部分国家承认合伙是一种组织,所以商合伙也是商主体之一⑦ 。

所谓商合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目前的商合伙具体类型包括:

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合伙人必须是企业)、合伙企业、具体由《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调整。

(2006年修订,增加有限责任合伙等内容)⑧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变现为:

1、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总体而言,并非绝对)

2、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因此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存在较强的人身信赖。

而且合伙企业因其非法人性质,不须缴纳企业(法人)所得税,其他税负仍须缴纳。

⑨ 3、合伙企业依商法成立并受其规范。

简单介绍范商法 37-38 页我国商合伙的类型,详细内容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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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合伙企业法》部分讲解⑦ 赵商法 33-34 页对于合伙由契约关系向组织形态的转变论述较为详细。

⑧ 《合伙企业法》于 2006 年 8 月修订,2007 年生效,增加有限合伙区别于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⑨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三)商法人(范商法 34-36页)所谓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与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企业法人均为商法人。

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商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简而言之,商法人制度是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而逐步完备的就我国而言,商法人的具体形态包括:

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私营商法人、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外

---------------------------------------------------------------最新资料推荐------------------------------------------------------ 商投资商法人(范商法 36 页,划分标准为所有制形式,极不科学,应当统一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简单了解即可)简单介绍赵商法 33 页的我国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非公司商法人(企业法人,军工厂: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商法人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内容在公司法部分讲解。

1、商法人的特征:

(范商法 35页,简单了解,第 6点予以注意) 2、商法人的能力限制(不作讲解,因为商法人的主体是公司,后续讲解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更为详细)(四)商中间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一般了解,不作讲解选修略)(一般了解,不作讲解选修略)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从事直接商行为,另一种则是从事间接商行为或中介商行为,对于从事中介商行为的商人,称为中间商或商中间人。

(1)、代理商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他人促成交易或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交易。

代理商具有如下特点(相对与其他商主体):

1、行为方式是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

2、必须固定的从事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

3、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因此代理商不依赖于被代理人的存在而存在,这与企业及其雇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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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鲜明对比。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代理商或商事代理行为的专门立法,,实践中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居间商大陆法系将居间商定义为为获取佣金而从事促成合同缔结活动的商人。

具体而言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合同订立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房产中介商提供房产信息的行为最为典型)居间商具有如下特点:

1、不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他人从事缔结合同的活动,居间商本身也不承担主动促成合同缔结的义务

2、局间商的居间活动独立、自由,而不受到代理协议、雇佣合同的约束。

3局间商是基于佣金请求权而从事居间活动,只有当中介活动取得效果时,才有权取得佣金。

我国至今尚无专门的居间商立法,仅在《合同法》中有关于居间合同的一般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存在与大陆法系居间制度不一致的地方。

(3)行纪商在大陆法系,行纪商是一个独立的商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而从事商行为的职业经营者。

行纪商具有如下特点:

1、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行纪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纪行为,但其履行行纪行为产生的交易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是否以自己的名义是其与代理商之间的显著区别。

---------------------------------------------------------------最新资料推荐------------------------------------------------------ 2、行纪商与交易的相对人之间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局间商是合同的当事人。

3、行纪人的行纪行为产生的最终交易结果由委托人承受。

我国也也无专门的行纪商立法,仅在《合同法》行纪合同部分有一般性的规定。

(五)商辅助人(经理人、代办人)(一般了解,不作讲解选修略)(一般了解,不作讲解选修略)商辅助人又被称为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支配或委任,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商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更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所以其在商事交易活动中的行为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商辅助人是基于其与商主体的某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主要是委任关系与雇佣关系。

委任关系是指商主体授予商使用人代理权,委托其代表商主体为法律行为。

基于委任关系而产生的商辅助人主要是经理人、代办人。

雇佣关系是指商主体与商使用人之间不存在代理权的授予,而仅仅是劳务雇佣关系,商使用人仅仅是劳务人。

由于雇佣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所以各国商法中仅仅对有特别授权的雇员有专门的规定。

(1)经理人经理人是一类特殊的商事行为主体,大陆法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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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对于经理人及其经理权大多有专门的立法,但我国仅在《公司法》中有规定,而且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进行的规定,并无专门立法。

经理人及其享有的经理权具有如下特征:

1、经理人是被商主体以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的人,经理权从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

所以经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经理人的主要权限是为商主体管理事务

3、经理人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

,当然这种限制对于不知情善意相对人而言是没有约束力的。

(2)代办人代办人以代办权为其产生与存在的基础,而代办权从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的的代理权,其与经理权存在以下差异:

1、经理权的范围较代办权广泛,所受限制较少

2、经理权必须由商人亲自授予,而代办权无此限制。

3、理权的授予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式,代表安全则可以允许以默示的方式进行第三节商行为(一般了解)一、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的一个概念,它也是一个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的概念。

在我国,因为不存在商法典,所以商行为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关于商行为的内涵,大多数学者认为,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赵商法 42页的三段的概念类似)(二)特征(1)、商行为

---------------------------------------------------------------最新资料推荐------------------------------------------------------ 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非商主体不得从事商行为。

(2)、商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实施的行为。

对于营利目的的认定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3)、商行为体现商事交易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

风险与风险防范紧密相连(利润越高、风险越大。

);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从维护商主体的利益而言,需要保密(商业秘密),但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相对人、公众利益的角度而言,又需要公开交易内容、经营状况,例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禁止内幕交易义务),注重商事效率。

二、商行为的分类(一)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

而辅助商行为是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

(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保修行为)(二)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相对着重介绍)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并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包括商法上的物权行为、商法上的债权行为、商法上的交易结算行为等。

而特殊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所以在我国民商合一的体例下,特殊商行为更为突出)传统特殊商行为包括商事买卖、商事行纪、商事代理、商事居间、商事运输、海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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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新兴的特殊商事行为则有商事信托、商事期货、商事融资租赁、商事投资基金运作传统特殊商行为包括商事买卖、商事行纪、商事代理、商事居间、商事运输、海商等。

而新兴的特殊商事行为则有商事信托、商事期货、商事融资租赁、商事投资基金运作⑩ 等(此处赵商法一大缺陷在于分类中未介绍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而后又详细讲解了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等(此处赵商法一大缺陷在于分类中未介绍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而后又详细讲解了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 年颁布),在证券法部分作简单介绍

商法复习资料全

《商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这些规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了投保时,投保人转化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述。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 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 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 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 金额的限度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利。 、欺诈客户行为: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 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 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 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虚假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 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 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述。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 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 织。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 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 、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 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 份。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 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 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 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 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 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 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 任的公司。 、监事会:是指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 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 程,专门行使部监督权的一个职能机关, 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大的有 限责任公司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 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 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容的法律 规的总称。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 以负担同一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 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团体人身保险:指以团体为投保人,与 保险人订立的一份总保险单,该团体的成 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身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 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 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 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 险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董事会不可行使下列哪个职权?()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监事 、以下选项中,哪些属绝对商行为? () 、不动产出租 、以下选项中,哪个是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 、以制造业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万元 、某合伙企业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 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万 元现金和价值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 职工工资万元,银行贷款万元和其他 债务万元,欠缴税款万元。在清算人 提出的清算方案中包含了以下容,其 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现金万元,先用于偿还职工工资万 元 、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 向丁借款万元,约定甲、乙、丙各负 责偿还万元。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下 列判断中,何者为正确的?() 、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 向丁主自己只承担万元 、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统一 性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 、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预备付 款人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的 总经理由谁任免?()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保险合同成立后,哪种人可以凭自 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 三、多项选择题 、以下人员中,哪些属于商人?() .某合伙企业.某个体商贩 、在以下几项选项中,()属于绝对商 行为。 、不动产出租、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 股汇票的出票 、公司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何种权 利?() .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经 营者的权利。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的当事人 行为的以下判断,哪些符合保险法的 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提 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 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 和材料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 有关的证明或者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 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据自己的调查确认有关的 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不服保险人的调查结论的,可以 提起诉讼 、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 基本容包括哪些?()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围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 向第三者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 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 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下列选项中,有关票据背书的正确 说法有哪些?()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 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 不得转让的,票据可以转让 、背书是无条件的、背书有转让背书 和质押及委托收款背书 、周经理签发汇票一,汇票上记载收 款人为武经理、保证人为经理、金额 为万元、汇票到期日为年月日。武经 理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楚经理,楚 经理再背书转让给经理,经理要求付 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 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 有哪些?() 、周经理、武经理、经理、楚经理 、、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 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哪些 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

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模拟题及答案二

1、关于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 2、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 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即为有效 B.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即为有效转 C.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即为有效 D.依公司章程的约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与否来判断该投资行为的 效力 正确答案: D 3、甲、乙、丙、丁四人合伙设立一粮油加工企业,甲出资1万元,乙负责购买机器, 丙提供自家闲置的西房作为厂房,丁因为懂加工技术,由其负责日常的经营和维修工作。在企业创建的第一年,企业效益很好,共赢利4万元,甲、乙、丙、丁四人各分得1万元。然而市场变化莫测,粮油加工产品滞销,该合伙企业发生了一系列事情。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若丙退伙时该企业亏损4万元,丙分担了1万元,而甲、乙、丁三人仍无力偿还剩余3万元债务,则应如何处理() A.因而已经退伙,因此对剩余3万元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B.丙虽已退伙,仍对3万元债务负连带责任 C.丙虽已退伙,仍需对3万元债务按实际盈余比例承担责任 D.丙虽已退伙,仍需以其在合伙企业所获利润偿付合伙企业债务 正确答案: B 4、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标志是什么? A.签发营业执照 B.出资完成 C.订立合伙协议 D.验资完成 正确答案: A 5、甲、乙、丙三个自然人订立一份普通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内容不符合《合 伙企业法》的规定? A.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 正确答案: C 6、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4:3:2:1。现在甲乙已退伙,丙、丁未就现有的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现该合伙企业 的利润在两、丁之间应如何分配?() A.全部利润的30%,按2:1分配,其余平均分配 B.全部利润按2:1的比例分配 C.全部利润平均分配 D.全部利润按2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法历年司考真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7年) 五、(本题20分)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答案: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考商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中外各方依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4)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2.合资企业的三个法律文件 (1)合资企业协议,合资企业合同,合资企业章程,合资企业协议与合资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 (2)有关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既适用合同法,也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者优先。 (3)合资企业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注意,未经批准不生效,而不是无效)。补充协议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也须批准生效。 (4)申请时递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余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3.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商务部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4.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5.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性质为中国法人。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6.注册资本 (1)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2)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资期内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会议决议,并且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国际商法自考资料

一、单选题2分×20个=40分 1、两大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有个别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以经验主义(法官的经验)为哲学基础,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无“公法”和“私法”之分。 条约、惯例、国内法的效力大小 一般来讲,条约效力(“共同的游戏规则”)要高于国内法,但国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惯例不能与条约和国内法冲突(后二者由政府决定)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国内法 2、判断是否是要约 原则上应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内容要十分确定;应当表明要约人愿受其要约约束的意思。 判断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的合意具有真实性;合同形式合法(口头,书面,默示推定)。英美法须有合法的对价或约因(我国法无要求) 承诺和要约的关系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得同意要约意思的内容表示。承诺在内容上必须和要约一致。 《合同公约》第十九条: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新要约;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该项要约对其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实质性变更) 判断是何种担保方式?(抵押、动产或权利质押、留置) 质权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尤以动产质权为主,而抵押多限于不动产。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为可转移占有之动产。权利质押则包括(七小点),在我国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留置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财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其扣留。 英美法认为,只要受担保方占有附属担保品,一份口头协议也具有同样的效力。但是质押物要转移占有,质押才有效。 定金法则(中国),英美法系的定金

国际商法讲义课后思考题答案

【第二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1、按照国际惯例,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卖方和承运人都是十分不利的。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还可要求卖方退还。 本案中,虽然卖方迟延交货一天不足以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由于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倒签提单。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且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 2、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达斌公司与原告签订购货合同后,不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坤甸原木,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并依据该提单以及其它伪造的单证,企图收取货款。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达斌公司是蓄谋欺诈。被告泰坦公司明知未收到达斌公司交付的坤甸木货物,却签发了坤甸木已装船清洁提单,嗣后又数次向海口外轮代理发电,配合达斌公司制造货已装船并即将到港的假象,为达斌公司骗取货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以上事实说明,两被告利用合同和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共同实施欺诈,以此骗取原告货款,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达斌公司为实施欺诈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以及泰坦公司签发的假提单和伪造的发票等单证均属无效。造成上述合同和单证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两被告,两被告共同侵权,应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其对3家客户的违约损失、银行开证费、货物保险费、营业损失和贷款利息有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与被告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无效;原告对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开具的受益人为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予支付。 二、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968.15元以及外汇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美金47637.61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后,曾通过外交途径向两被告送达判决书,因找不到两被告而无法送达。该院遂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6个月后,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示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经由A公司背书给D公司,D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代为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A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合理依据。此外,由于A公司背书提单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原告向A公司赔款已无法律依据,故本案原告不能对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故本案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货损赔偿。据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级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22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 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沾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根据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4)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4)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体现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 B.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 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D.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 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此,A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规模较小或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 设一名执行董事或只设1-2名监事;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董事 会和监事会。对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更自由一些, 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强制一些。另外,对于公司的解散事由 与清算办法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直接规定来确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自由约定。对此,《公司法》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更强制一些,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自 由一些。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公司法》

对两者都有一定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至于哪个更多或更自由,法律及其理论没有给出界定。因此,B项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分期缴纳。因此,C项错误。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 司都适用。因此,D项正确。 2.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 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 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 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合并。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本题中“丁公司兼并甲公司”采用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被吸收的甲公司解散,而吸收者即丁公司依然存在。因此,A项说法错误。

2019司考商法大纲-16页精选文档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公司自治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股东平等权利制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责任)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1.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精选法考《商法》复习题集及解析共12篇 (12)

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中福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成立,有四名股东,分别是立财有限公司、东福有限公司、李某和张某,分别持股20%、40%、25%、15%。中福实业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非常混乱,2017年6月,中福实业董事会提出准备为其股东立财公司与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张某不同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非常不满,准备退出公司。股东张某如果想退出中福实业公司,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中福实业和别人合并,张某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B、张某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C、如果中福实业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能对外进行转让,张某不能对外转让 D、张某对外转让股权后,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此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0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答案】:D 【解析】: ①《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因此,缺少“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2.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B、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内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C、负面清单须南国务院统一发布 D、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可以投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答案】:A 【解析】:

司法考试2020商法复习要点:背书转让

司法考试2020商法复习要点: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 1.概念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转让效力;担保效力;证明效力。 (1)背书转让无需票据债务人同意,代替债权通知。 实际上属于债权让与。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 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 依次前后衔接。 (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5)空白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持票人可以推定为合法的被背书人。 2.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 (1)限制背书(禁转背书)(F27、F34)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第三人不得向原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不得转让(只是丁不得向乙追索而已) 甲——乙(背书人)——丙——丁 乙是该原因关系的受害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2009-3-77)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可向该写字的背书人以外的其他前手追索。 【例题·单选题】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商法讲义2(商主体与商行为)

---------------------------------------------------------------最新资料推荐------------------------------------------------------ 商法讲义2(商主体与商行为) 福建警察学院本科商法专业课程讲义授课时间 2009年 9 月 3日课次第二次授课方式(请打)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 课时安排 2 课时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二章商主体与商行为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商事能力的概念、商行为的概念、商行为的分类;熟悉商主体的特征、商行为的特征、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掌握商主体的概念、特征、分类教学重点及难点: 商主体的概念、特征、分类、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教学基本内容方法及手段一、商主体概述二、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事能力四、商行为概述五、商行为分类作业、讨论题、思考题与参考书: 1、简述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 2、简述商事能力的含义与特点 3、简述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 4、简述我国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高等教育出版社赵旭东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版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课后小结: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主体(与商行为)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主体(与商行为)① 第一节商主体概念、特征(赵商法 28-30 页范商法此部分学理性太强,建议作为课后材料自 1 / 14

行了解)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又被称为商事主体,是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因此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与组织。 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赵商法 29-30页,一般了解)商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主体由商法法定(商主体法定原则决定)商主体本质上是法律拟制主体(相对于自然人),其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机上主体能力的形成一般需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履行工商登记);而且商主体的能力范围是有限的,即以国家授权的经营许可范围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界限(合同法司法解释对经营范围已作重大修① 商行为部分不作讲解,理由见赵商法第 53 页最后一段正,只要不违反专营、核准制或经营禁止流通物、违法经营限制流通物即可)(2)、商主体依法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3)商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主体是以营利性活动为营业的主体。 所以商主体是特定商行为的主体,其能力的存在与其实施的经营性活动密切相连。 ,而且商主体的营利性活动应当具有持续性第二节商主体的分类(赵商法 30-40页,讲义为主,赵商法教材为辅范商法实际也是采用三分法)一、按照商主体的组织形态划分对于商主体,依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公司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商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司考商法知识点: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司考商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人责任承担 一、公司概述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2)社团性:两个以上成员,组织体 (3)营利性 3.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4.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起止时间;性质;目的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实施。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属于表见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转投资和对外担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公司设立

国际商法资料

有需要的同学可以看看O(∩_∩)O,考试加油哈。。。 题型: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论述题,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单选(略) 第二部分:多选 1、仲裁协议的两种表现形式: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P190 2、票据的特征:票据是有价、流通、要式、文义、无因、设权证券。P162 3、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惩罚性赔偿。P107 4、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解除合同。P48 5合伙协议的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P11 6、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P194 7、国际货物运输风险中的海上风险里的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p146 8、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成文法p4。 9、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银行),受款人。P180 1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P63 11、要约可采取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P34 1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原则并非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

故的近因属于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承担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P143 1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p141 14、公司资本的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P17 15、大陆法源于罗马法;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1、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P43 2、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P78 3、无效合同: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P41 4、禁止反言: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P142 5、国际商法:(1)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惯例的总和。或(2)规范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从事国际性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1

司法考试卷三民商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三民商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参考答案: A、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2、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参考答案: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 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 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 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 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 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 乙不构成犯罪

国际商法资料

作业1: 1.试论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 首先,是农业革命;其次,是一个新的商人阶级出现;再次,商人在商业活动中需要并已经建立了商法规则。家商一体的古代罗马法;主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现代商法。例如:不准货物未经加工就转手出卖;不准借本经商;不准放贷收息;否认商业中介活动。中世纪商法创设了三大理论:有限责任;商业信用;自治机制;要求商人必须自立、自律、自裁。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大陆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封闭的民商法体系。英美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开放的海洋法体系。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法;商事主体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与各国国内的商事立法。国际商法的历史具有特殊性,它由中世纪的跨国性向国内法发展。随着近年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它又重新具有了国际性的特点。国际商法的国际性既包括商主体的国际性,也包括商行为的国际性。国际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它具有技术性、迅捷性及国际性,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最为广泛适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各国国内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不同于上述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到法律关系的内容均有着自身的体系,是独立的、完整的法律学科。 2.分析合伙企业的主要适用对象,并解释其原因? 从目前各国的相关立法看,合伙制度有其不同的名称、性质、地位和适用范围。合伙企业在西方国家里,以家族企业居多,由于受人数、资金等限制,合伙企业是规模一般较小。我国则将其称为普通合伙。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允许有限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以及高院的司法解释,目前不允许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即将要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将允许有限合伙存在。因此,关于合伙企业的适用对象,非常值得研究。 合伙企业法规范的对象比较单一。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当时该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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