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良好生产规范--乳制品企业

良好生产规范–乳制品企业1. 引言在乳制品行业,良好的生产规范对于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乳制品企业应该遵循一系列规范和标准,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 生产环境乳制品企业应建立适当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区域、储存区域和其他相关区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要求:•生产车间:乳制品生产车间应保持干净、明亮,并具备良好的通风系统,以确保空气质量和员工舒适度。
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清洁和消毒,并设立不同区域以防止交叉污染。
•储存区域:乳制品的储存应该遵循合适的温度要求,以确保产品新鲜和安全。
储存区域应干燥、通风,并与其他区域分隔开来,以防止污染。
•设备和工具:乳制品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洁生产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运作,并避免污染乳制品。
3. 员工卫生和培训员工的卫生和培训是确保乳制品企业生产规范执行的重要因素。
以下是一些建议:•洗手:员工应定期洗手,并严格遵守洗手程序。
为员工提供足够的洗手设施和洗手液,并确保员工理解洗手的重要性。
•着装:员工应穿戴适当的工作服、帽子、口罩和手套,以减少微生物的传播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培训:乳制品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卫生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员工应理解乳制品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并且知道如何采取相应措施来预防食品安全问题。
4. 原材料和供应链管理对于乳制品企业来说,优质的原材料和供应链管理是确保产品质量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建议:•原材料质量控制:乳制品企业应与可靠的供应商合作,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采取抽样和检验的方式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供应链追踪:乳制品企业应建立供应链追踪系统,确保原材料的来源可追溯,并能够追踪和控制原材料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情况。
5. 卫生控制和质量检测乳制品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卫生控制和质量检测措施,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指导措施:•卫生控制:乳制品企业应建立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OP),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生产乳制品规章制度

生产乳制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乳制品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涉及乳制品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生产乳制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
第七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及时排查和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第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污水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企业,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乳制品生产管理第十二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流程,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原材料采购和入库检验。
第十五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包装,确保产品安全。
第十七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八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及时排查和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第十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
第二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乳制品生产安全第二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建立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023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解读

对乳制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 营养强化剂进行检测,确保其种 类和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抽样方法和频次确定
抽样方法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生产批次,采用随机抽样或定点抽样的方式进行取样。确保 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产品的整体质量状况。
抽样频次
根据产品的生产规模、销售量和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抽样频次。对于生 产量大、销售范围广的产品,应适当增加抽样频次,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生产过程监控
加强生产过程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 合标准要求。
不合格品处理
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 进行隔离、标识、评审、处置,防止 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质量追溯与召回
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建立召回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 及时召回处理。
04
检验检测与产品放 行要求
检验检测项目设置
原因分析和改进
针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 题根源,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 再次发生。
产品放行条件明确
检验检测合格
产品必须经过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且 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的
要求,方可放行。
相关记录和资料齐全
产品放行前,必须确保相关检验检测 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资料和
更新检验项目和指标,以更全面地评估产品质 量和安全性。
强化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 独立性和公正性。
03
具体条款解读及实 施建议
厂房设施与设备要求
01
02
03
厂房选址与设计
应远离污染源,布局合理 ,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设施设备配置
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设 施应齐全、完好,满足生 产需要。
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附件:编号:CNCA—N—005:2009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则(试行)2009-3-发布 2009-6-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范围与责任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证书7.信息通报8.认证收费1.目的、范围与责任1.1 为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以下简称GMP认证)工作,强化乳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乳品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乳品企业GMP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乳品企业GMP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乳品企业GMP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所涉及的认证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乳品企业GMP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乳品企业GMP认证活动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的证明文件。
逾期未获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将撤销其乳品企业GMP认证批准资质。
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3.认证人员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对认证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
法律法规知识-9乳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6)获证乳品企业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 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6.2.3认证机构间认证证书的转换
获证乳品企业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处于认证机构 的处置期中的,不得转换认证机构,除非做出处 置决定的认证机构已确认获证乳品企业已实施有 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4)审核组在末次会议上向企业通报现场审核情况,受审 核方如对现场评价意见及审核发现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作 适当解释、说明。
(5)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须经审核组成员和受审核方 负责人签字。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审核组须做好记录, 经审核组全体成员和受审核方负责人签字。
5.5抽样验证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通过对认证覆盖范围的产品进行抽样 检验,以验证乳品企业GMP实施的有效性
(3)现场审核未发现不符合项的,现场审核结论为通过; 现场审核发现不符合项的,受审核方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完成 整改的,现场审核结论为验证合格后通过;现场审核发现不 符合项,但受审核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受审核 方可在3个月内申请现场验证,现场验证应当由审核组成员 完成,涉及专业的不符合项应由专业审核员完成验证,现场 验证后再给出现场审核结论。受审核方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 整改或未通过验证的,认证活动终止。
(2)企业名称、地址;
(3)证书覆盖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车间 等
6.2 认证证书的管理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乳品企业认证证书使用
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6.2.1认证证书的暂停 获证乳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
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1)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2)获证乳品企业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3)获证乳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 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 证书的; (4)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GMP或相关产品不符 合认证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 书的; (5)获证乳品企业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跟踪监督的; (6)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要求通报信息的; (7)获证乳品企业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 的。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3.4 一般作业区 清洁度要求次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 如:原料乳的收乳间、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外包 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3 术语与定义
3.5 非食品处理处 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如:检验室、办公室、洗手消毒室、厕所等
3 术语与定义
3.6 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 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对 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 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 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
5 厂房及设施
1).凡新、扩、改的工程项目应按本规范和 GB14881的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报本地区 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5 厂房及设施
2). 应按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的功能进行设置与布 局 ,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区域清 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相互污染。
车间应按工艺流程设置。人流、气流、水流 应从高清洁区到低清洁区,物流应从低清洁区到 高清洁区,防止交叉污染。
5 厂房及设施
3).在员工进入加工车间的入口处设置更衣室及洗手消毒 室。 应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备和鞋靴消毒措施 。非
手动式水龙头数量要满足作业人员数量要求。 应设置独立隔间的男、女更衣室。更衣柜的数量要
和车间员工数量一致。
5 厂房及设施
5 厂房及设施
5 厂房及设施
5 厂房及设施
4).屋顶、墙壁与门窗 的要求: 墙壁应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
乳制品企业良好 生产规范
GMP?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e Ptracrice)良 好操作规范的缩写,也可以称良好生产规范。
酸奶保证安全的规章制度

酸奶保证安全的规章制度一、生产环境规范1.1 厂房内部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洁消毒,确保空气和地面无污染。
1.2 厂房内应设置洗手间和更衣室,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前必须穿戴干净工作服、帽子、口罩和手套。
1.3 生产设备应定期清洁和检修,保持运转正常,避免污染。
1.4 厂房内应设置专门的存储区域,生产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1.5 厂房内应设置食品安全监测设备,定期对产品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二、原料采购管理2.1 采购原料必须选择合格供应商,对原料进行检验和验证,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2 原料入库后应及时验收,标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避免过期使用。
2.3 原料应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受潮和变质。
2.4 原料使用前应进行筛查和过滤,排除异物和杂质,确保产品质量。
三、生产工艺控制3.1 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操作失误和交叉污染。
3.2 生产设备应定期清洁和消毒,避免微生物滋生和传播。
3.3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温度监控和时间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3.4 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四、产品包装和存储管理4.1 产品包装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保证密封性和防潮性。
4.2 包装过程中应避免手工直接接触产品,使用专用工具和设备。
4.3 包装品检后应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4.4 产品存储应按规定的条件和温度保存,避免暴晒和高温。
五、销售和配送管理5.1 销售产品前应定期对产品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标准。
5.2 销售环节应遵守销售规定,不得销售过期产品和次品。
5.3 配送环节应按规定的条件和温度配送,确保产品质量。
5.4 销售产品应标示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产地,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
六、应急处理和追溯体系6.1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和投诉。
6.2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产品追溯体系,保留生产记录和信息,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乳制品管理规章制度

乳制品管理规章制度为了规范乳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乳制品生产车间、乳制品销售市场等相关单位。
二、生产管理1. 生产设施1.1 生产车间应符合有关卫生、消防、通风等要求,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环境卫生无菌。
1.2 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避免生产过程中出现故障,影响乳制品质量。
2. 原料管理2.1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原料,严格按照配方进行原料配料,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原料。
2.2 原料仓库应定期清理,避免混杂污染,原料应有明确的进货、存储记录,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3. 生产操作3.1 生产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避免操作失误影响产品质量。
3.2 生产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避免走私、私自调换产品等行为。
4. 包装卫生4.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包装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
4.2 包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包装,避免包装漏漏、封口不严等情况。
三、销售管理1. 销售场所1.1 乳制品销售市场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定期进行卫生检查,避免出现卫生死角、环境脏乱等情况。
1.2 销售窗口应明码标价,公示产品信息,及时更新产品信息,避免过期产品滞销等情况。
2. 销售人员2.1 销售人员应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了解产品特点、保质期等信息,做到真实宣传,不得虚假宣传。
2.2 销售过程中应注意产品保质期,严格按照保质期管理,避免售卖过期产品给消费者。
3. 售后服务3.1 乳制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或建议,维护企业形象和消费者权益。
3.2 销售企业应在销售场所中设置投诉热线或意见箱,方便消费者反馈意见,及时解决问题。
四、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1.1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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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目录1.目的、范围与责任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证书7.信息通报8.认证收费1.目的、范围与责任1.1 为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以下简称GMP认证)工作,强化乳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乳品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乳品企业GMP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乳品企业GMP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乳品企业GMP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所涉及的认证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乳品企业GMP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乳品企业GMP认证活动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的证明文件。
逾期未获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将撤销其乳品企业GMP认证批准资质。
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3.认证人员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对认证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
3.2认证审核员应当具备实施乳品企业GMP认证活动的能力。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审核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乳品企业相应类别产品GMP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GB 12693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5. 认证程序5.1 认证申请5.1.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3)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4)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5)按照GB 12693《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建立和实施了GMP,产品生产工艺定型并持续稳定生产;5.1.2 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1)认证申请书;(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3)有关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适用时);(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5)生鲜乳日供应与企业日加工能力情况及最大收奶区域半径的说明(适用时);(6)委托加工情况(适用时);(7)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GMP认证要求的相关文件;(8)组织机构图、职责说明和技术人员清单;(9)厂区位置图、平面图、加工车间平面图、产品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10)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清单;(11)产品执行标准目录。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12)主要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13)近一年内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其他产品符合5.1.1(4)规定的证明材料;(14)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资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15)其他文件。
5.2认证受理5.2.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认证范围;(2)认证工作程序;(3)认证依据;(4)认证证书样式;(5)认证收费标准。
5.2.2申请评审认证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确保:(1)关于申请人及其GMP的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2)认证要求已有明确说明并形成文件,且已提供给申请人;(3)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4)认证机构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5)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6)保存了决定实施审核的理由的记录。
5.2.3评审结果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或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5.3 审核策划认证机构应根据乳品企业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审核方案。
5.3.1组成审核组。
审核组应具备实施乳品企业相应类别产品GMP认证审核的能力。
初次认证及跟踪监督审核,审核组应至少由两名审核员组成,且审核组中至少有一名相应类别产品专业审核员。
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5.3.2编制审核计划。
审核组应编制审核计划,并提前与受审核方就审核计划进行沟通,商定审核日期。
5.3.3审核时间。
应根据受审核方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审核时间,以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审核时间不应低于本规则附件1要求。
5.3.4审核应覆盖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所有生产场所。
当受审核方存在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5.3.5必要时,为了解受审核方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可安排进行初访。
5.4现场审核5.4.1 审核目的通过在受审核方现场进行系统、完整地审核,评价受审核方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品质管理、标识等是否符合GB 12693《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5.4.2审核程序(1)首次会议(2)现场审核(3)审核组内部沟通交流(4)与受审核方沟通交流(5)末次会议5.4.3审核内容现场审核应覆盖本规则和认证依据的所有要求。
重点应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2)生产资源(包括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生产设备、品质管理设备、人员等)的充分性、适宜性;(3)对生鲜乳供应监管的有效性(适用时),包括原料基地或协议基地提供的生鲜乳是否与产品生产量相匹配;是否有效查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及生鲜乳交接单;是否对按标准要求及重点食品安全危害实施生鲜乳原料产品检验并对不合格品实施控制;是否实施了驻奶站的有效的监管措施,是否具备保证生鲜乳食品安全的能力等。
(4)其它原辅料采购过程控制的有效性。
审核组应对受审核方对重要原辅料的供方制定和实施的控制措施严格程度及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受审核方是否真正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5)对生产过程控制的有效性,如杀菌、灭菌、配料、冷藏、冷冻、配方粉的干法混合等生产过程;(6)产品检验程序的充分性、适宜性;检验活动实施的有效性,如保存检验、保温检查等;(7)产品可追溯性体系的建立及不合格产品的召回;(8)人员健康、卫生控制的有效性;5.4.4审核方式应通过现场观察、询问及资料查阅等审核方式实施现场审核。
5.4.5审核实施(1)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产品的生产期,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2)现场审核首次会议应由审核组长主持,确认审核范围、审核目的、审核依据、审核方式、审核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如实记录,由审核组长组织评价汇总,做出综合评价意见,撰写现场审核报告,提出认证决定推荐性意见。
审核报告须经审核组全体人员签字。
认证机构应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报告。
(3)现场审核未发现不符合项的,现场审核结论为通过;现场审核发现不符合项的,受审核方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现场审核结论为验证合格后通过;现场审核发现不符合项,但受审核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受审核方可在3个月内申请现场验证,现场验证应当由审核组成员完成,涉及专业的不符合项应由专业审核员完成验证,现场验证后再给出现场审核结论。
受审核方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或未通过验证的,认证活动终止。
(4)审核组在末次会议上向企业通报现场审核情况,受审核方如对现场评价意见及审核发现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作适当解释、说明。
(5)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须经审核组成员和受审核方负责人签字。
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审核组须做好记录,经审核组全体成员和受审核方负责人签字。
5.5抽样验证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通过对认证覆盖范围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以验证乳品企业GMP 实施的有效性。
5.6认证决定5.6.1综合评价认证机构应根据现场审核和抽样验证(必要时)结果,并结合其他有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
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认证决定。
符合所有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
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6.2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受审核方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审核方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投诉。
5.7跟踪监督5.7.1 跟踪监督方式认证机构应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跟踪调查,包括现场监督审核、产品安全性验证及日常监督。
5.7.2现场监督审核频次和要求(1)认证机构应至少每年度对获证乳品企业进行二次监督审核,其中至少一次为不通知监督审核。
首次监督审核应在初次认证审核后的6个月内实施。
(2)审核应在生产期进行,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在获证乳品企业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实施监督审核。
5.7.3不通知监督审核不通知监督审核可以在审核前48小时内向获证乳品企业提供审核计划,获证乳品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第一次不接受审核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审核将导致证书的暂停。
5.7.4现场监督审核程序及内容监督审核程序及内容与初次认证审核相同。
监督审核还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获证乳品企业实施GMP的保持和变化情况;(2)生鲜乳日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3)重要原、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4)产品安全性情况;(5)顾客投诉及处理;(6)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7)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8)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9)证书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