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的解释述评
_中美双反措施案_中的_公共机构_认定问题研究
的分析 。 在 “ 韩国商船案 ” 中, 韩国认为公共机构应该以政府职能行事或者追求公共目的 , 而在特定情况下 部分或者全部按照商业化运作以获得利益的实体不属于公共机构 , 但该案专家组源自同意韩国的主张 , 并援 ·1 9·
⑦ “ 中美双反措施案 ” 专家组 首 先 援 引 上 诉 机 构 在 “ 美 国 软 木 案I 中的论述与“ 美国外国销售公司 V” ⑧ 专家组的论述 , 认为应该尽量避免对 《 文本进行狭义解释 , 以防止成员方规避 《 案” S CM 协议 》 S CM 协议 》
“ 二、 中美双反措施案 ” 专家组对 “ 公共机构 ” 的界定
( 一) 专家组对 “ 公共机构 ” 的文义解释 并未对 “ 公共机 构 ” 作 出 明 确 的 界 定, 因此专家组遵循 D 由于 《 S CM 协议 》 S B 解 释 WT O 协议含义时 — — 文义解释 , 一贯所采取的方法 — 即首先审查字典中 “ 公共机构 ” 的含义 , 以此作为探求条约实际用语含义 “ , “ 公共 ” 指的是 “ 属于人民全体或与团体 、 国家有关 ” 机构 ” 指的是 “ 由 的出发点 。 专家组查阅字典后认为 , 。将这两个词的含义组合 个人组成的实体或公司 ” 或“ 由若干个人基于共同联系或共同目的组成的整体 ” 。 这一含义的范围显然比中国所主张的 在一起 , 就是 “ 公共机构 ” 的字典含义 , 即“ 属于团体或国家的公司 ”
主义势力施加的压力 , 美国商务部又先后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焊缝钢管 、 矩 形 钢 管、 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 用轮胎发起双反调查 , 并随后作出对上述四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裁定 。 对此 , 一方面我国企 业联合美国进口商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 另一方面 , 在相关产业部 门 和 行 业 协 会 的 强 烈 要 求 下 , 我国政府代表相关企业于 2 正 式 发 起 与 美 国 的 双 边 磋 商。在 0 0 8年9月1 9 日启 动 WT 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磋商无果的情况 下 , 中国要求 D 中国向 D S B 设 立 专 家 组。 由 于 对 专 家 组 的 相 关 裁 决 不 满, S B 提起了 上诉 。 作为 D 美 国商 务 部 在国 内 双 反 调 查 程序 中 认为, 中 S B 裁决的第一起中美之间关于双反措 施 的 案 件 , 国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向上述四类产品 的 国 内 生 产 商 提 供 原 材 料 ( 如 热 轧 钢、 聚 丙 烯、 天 然 橡 胶、 合成橡胶 ·1 8·
论美国对华“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问题——评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
论美国对华“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问题——评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官松【期刊名称】《武大国际法评论》【年(卷),期】2011(000)002【摘要】2011年3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发布并通过了上诉机构裁决报告,推翻了专家组在双重救济问题上的意见,认定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做法造成了双重救济,与其所承担的义务不符。
在裁决报告中,上诉机构指出了确定反补贴税"适当金额"所应考虑的有关因素,这为今后各国的反补贴措施实践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行为准则。
双重救济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运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根本原因是WTO协议条文间的冲突。
上诉机构有关双重救济问题的裁决澄清了可能存在的疑惑,维护了公平正义,为今后协调一致解释WTO条文和各国权利义务起了重要的指引作用,指明了WTO司法实践的前进方向。
【总页数】16页(P103-118)【作者】官松【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驻以色列使馆经商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71.2【相关文献】1.美国贸易救济案例中的裁决准则与新近变化:基于美对华太阳能“双反”案的考察 [J], 彭德雷;胡加祥2.美对华实施“双反”之违法性分析——兼评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案(DS379案) [J], 姚银伟3.“双反措施”中存在“双重救济”的可能性分析——基于“美对华双反案” [J], 胡洁4.美国对华反倾销中“单一税率假设”问题分析——以WTO之DS471案为例[J], 裘韵;5.反倾销和反补贴重复救济问题及其司法审查研究——兼析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非公路用轮胎双反案判决 [J], 邓德雄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有企业补贴”的合法性分析
“国有企业补贴”的合法性分析对华反补贴调查虽然始于加拿大,但近年来,对我国开展反补贴调查次数最多的却是美国。
自美国于2007年10月通过了对我国的首起“双反”裁决以来,美国商务部至今共做出了21个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裁决。
除传统的补贴类型之外,一种新的补贴类型――国有企业补贴的认定,正对我国的外贸出口造成重大的损害。
在21起反补贴裁决当中,有15起案件均讨论了国有企业补贴问题,且全部案件均对此做出了肯定性的裁决。
我国刚刚结束在WTO诉讼的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当中,国有企业补贴也是重要的争议问题之一。
本文所称的“国有企业补贴”,并非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所说的“给予国有企业的补贴”,而是指被美国商务部视为补贴的我国国有企业向下游生产商提供产品的行为。
此种补贴认定形式在美国的应用已经具有了相当长时间的历史,早在1987年对荷兰鲜花出口的反补贴案中就已经有了类似的认定,0韩国、加拿大、印度等国也曾先后因此遭受反补贴调查。
然而,对于“国有企业补贴”的认定必须遵循何种标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此后简称《反补贴协定》)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并不存在相关的DSB裁决。
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对此问题的阐述,因而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相当的参考意义,而对我国来讲,意义尤其重大。
这是由于,这种补贴形式此前对任何一个国家的应用都没有对我国的应用频繁。
较他国而言,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国有企业对于我国重点行业的掌控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变更。
因此,解决国有企业补贴的问题,将对我国未来应对贸易壁垒、发展国有经济具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将在对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美国此前对华反补贴的习惯性做法,分析该案生效后美国对华反补贴的可能变化,以及我国可能面对的新的挑战。
一、美国商务部认定国有企业属于公共机构的法律标准将“国有企业补贴”视为补贴的关键是将国有企业提供货物的行为视为政府给予下游生产商的财政资助,其行为主体――国有企业是直接被作为“公共机构”对待的。
杨国华:法的盛宴——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典案例综述
杨国华:法的盛宴——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典案例综述2012年10月18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发布报告。
这是涉及中国案件的第21份报告。
[1]这些报告不仅对中国与美国和欧盟等其他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做出了裁判,而且向我们展现了一系列精彩的法律分析。
例如,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5条第2款究竟给调查机关设定了怎样的义务?电子支付服务(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EPS)是否属于中国所承诺的“金融服务,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d. all payment and money transmission services”?《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承诺中的“sound recordings”,为何既包括物理形态(CD,DVD)也包括电子形态(网络音乐),而上诉机构又如何解决了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即议定书承诺能否援用GATT第20条例外的问题?但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为何中国关于出口税承诺又无权援引GATT第20条例外?对中国的产品同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为何要考虑“双重救济”问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公共机构”,是指“政府控制”的机构,还是“履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为何美国有关行政部门拨款的法案属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刑事门槛为何没有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1条的“商业规模”之规定?中国对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的税收为何属于“国内费用”,而不是“普通关税”?为何专家组认定欧盟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反倾销协定》,而上诉机构又是如何“基于不同理由”维持了专家组裁决?本文即对这些“经典案例”作一简要介绍。
一、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China-Countervailing and Anti-dumping Duties on 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from the United States,DS414)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5条第2款究竟给调查机关设定了怎样的义务(这两款的文字相同,只是分属于两个协定,分别关于倾销和补贴。
中美双反案例
世贸组织裁决中国诉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案胜诉2011-3-14 0:00:00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11日发布裁决报告,支持中方有关主张,认定美方对中国产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和复合编织袋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以及“双重救济”做法,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裁决报告否定了专家组此前对“公共机构”作出的定义,推翻了专家组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定,支持中方主张,认定美国商务部将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定义为“公共机构”,并据此采取“双反”措施的做法与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符。
在“双重救济”问题上,上诉机构同样推翻了专家组此前判定,支持中方的主张,认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在基于非市场经济方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同时采取反补贴措施,存在“双重救济”的情形,进而导致对来自中国的产品不当征收反补贴税,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裁决报告还建议争端解决机制敦促美国,切实履行条约义务,使有关贸易措施与世贸规则相一致。
2008年12月9日,中国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要求就美国商务部针对来自中国的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和复合编织袋等四种产品采取的双反措施进行调查。
2009年3月4日,世贸组织正式就此案设立专家组,展开调查。
2010年10月22日,专家组散发调查报告,部分支持中国主张。
2010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向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此表示,这一裁决是中方在世贸争端中取得的重大胜利,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文章来源:新华网)海关总署:2月份当月出现73亿美元逆差2011-10-25 13:46:40海关总署10日发布今年前两个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情况。
据海关统计,今年1至2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4958.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28.3%。
其中出口2474.7亿美元,增长21.3%;进口2483.6亿美元,增长36%;累计贸易逆差为8.9亿美元。
海关统计显示,今年2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为2007.8亿美元,增长10.6%。
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评析_张正怡
2011年7月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Jul.2011第18卷第4期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cus Vol.18 No.4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评析摘 要:2011年3月,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美国对来自中国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案)的审理程序告一段落。
该案历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首次将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诉诸一体,在世界贸易多边体制中引起反响。
在专家组程序中,中国的主张几乎全盘被否定。
而在上诉机构报告中,中国有关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的申诉得到支持。
针对本案的法律争议,有关公共机构、专向性、利益计算、双重救济等问题的申诉仍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也为我国充分运用WTO规则维护国家贸易和经济利益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双反措施;公共机构;专向性;利益计算;双重救济中图分类号:F74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84(2011)04-0043-07张正怡(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概述① U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WT/DS379/R, /english/tratop_e/ dispu_e/cases_e/ds379_e.htm,last visited on Oct.23, 2010.2008年9月19日,中国要求就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最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与美国磋商。
中国认为美国的措施违反了其在GATT1994第1条、6条、《反补贴协定》第1、2、10、12、13、14、19和23条、《反倾销协定》第1、2、6、9、19条以及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5条的规定。
2008年12月9日,中国请求成立专家组,2009年1月20日,DSB成立专家组。
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共体、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土耳其保留作为第三方介入的权利。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公共机构”的争端解决与后续执行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公共机构”的争端解决与后续执行作者:马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摘要《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提供补贴的主体包括三类:政府、公共机构和受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令的私营机构,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界定这三类主体。
由于与美国在反补贴调查中关于公共机构的认定等问题存在重大分歧,中国针对美国的四起对华双反措施向WTO提出起诉(即中国诉美国“对来自中国的特定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案号WT/DS379)。
虽然WTO上诉机构关于公共机构的认定做出了有利于中国的裁决,但是美国商务部是否能够真正执行上诉机构的裁决存在一定灵活性。
本文回顾了379案以及美国商务部关于《1974年贸易法》第129节(涉及美国贸易救济措施的WTO裁定的执行)项下程序,并分析了后续执行中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反补贴调查公共机构双反措施案作者简介:马洁,美国驻华大使馆。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59-02随着我国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与一些国家的贸易摩擦逐渐增多。
长期以来,中国都是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目标国。
据统计,加入WTO以来至2012年底,2002年至2012年,我国共遭遇外国贸易救济调查案件842起,涉案金额736亿美元。
这里面包括反倾销案件621起,反补贴案件61起,保障措施案件124起,特保措施36起。
中国还是唯一遭遇特别保障措施的国家。
面对日趋频繁的贸易摩擦和愈加复杂的贸易环境,中国逐渐从一个静静的旁观者成为一个熟练运用WTO规则进行抗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贸易体。
加入WTO以来至2013年7月,中国在WTO共起诉10起案件,其中9起针对的是美国或欧盟的对华贸易救济措施,占总数的90%。
中国在WTO起诉的重点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等成员基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采取的特殊的、不利于中方的差别待遇做法的合法性,采取的策略主要是要求对相关规则加严解释。
“双反措施”中存在“双重救济”的可能性分析
“双反措施”中存在“双重救济”的可能性分析从2006年铜版纸双反案作为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的开端,到现今美国将双反作为贸易保护手段的新趋势,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形式开始由反倾销争端为主转为反倾销反补贴并行。
基于“美对华双反案”有关中国四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WTO磋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评析,提出双反措施存在双重救济问题,并分析双重救济的违法性。
标签:双反措施;双重救济;反补贴;双反案F741案情简介2007年7月开始,原产于中国的薄壁矩形钢管(LWR)、圆形焊接碳素标准钢管(CWP)、复合编织袋(LWS)、非公路用轮胎(OTR)四种产品先后遭到了美国商务部发起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
在以上调查中,在确定正常价值以及计算倾销幅度时,中国被美国商务部视为了非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分别在2008年6月和7月对来自中国的这四种进口产品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
2008年12月9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收到了中国提出的磋商请求。
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中国只能申请DSB设立相关专家组。
WTO总干事于2009年3月4日确定组成专家组。
在2010年10月22日给出的专家组报告中,美商务部的原有判决被大部分得到了支持,然而,虽然专家组承认了“双重救济”在非市场经济计算方式下是有可能存在的,但认为在中国提出的申辩理由中所依据的SCM条款并不能强有力的支撑推翻美国的判决。
2010年12月1日,上诉机构收到了来自中国的上诉,上诉内容为关于“公共机构”(public body)、“专向性”(specificity)、“利益基准”(benefit benchmarks)以及“双重救济”(double remedies)这些词语在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含义。
2011年3月11日,中国收到了上诉机构做出的上诉机构报告(WT/DS379/AB/R)。
专家组在专家组报告中关于“公共机构”的解释在裁决中被否决,因此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由此做出的裁定,转而认为中方的主张的正确性。
中美“双反措施”WTO争端案上诉机构有关双重救济裁决述评
忘” (biiu )状态 ,因此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第1 .条没有表明 “ o l os v 94 双重救济”情况 。 中国对专家组有关 “ 双重救济”的裁定提 出了上诉 。中国要求上诉机构 :() 认定专家 1 组在解释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第 1条 、第 1 .条、第1 .条和 第3 .条以及GATT 0 93 94 21 第6 3 .
这 样做足 以消除对 国内产业 的损害 。最后该条鼓 励主管机关 将反补 贴税的实 际数额与 消除 的损害相关 联 。上诉 机构指 出 ,一旦确 定 了补贴进 口产 品与损害之 间的 因果关 系 ,则征收
反补贴税绝 缘于任 何有关损害 的考虑 。上诉机构认 为 ,反补 贴税数额 与补贴进 口产品造成 损害之 间的 关系 ,已经反映在 第1 .条 中。该 条规 定 “ 来 自任何地 方的 ,被认 定是受到 93 对 补贴并造成损害 (a s g ijr )的产品无歧视地征收 ”。 cui nu y n 上诉机构还从第l 条、第1 .条、第2 .条和第 3 .条中找 到了上下文 的支持 。 0 91 11 21
额”范围中,没有超 出被认定的补 贴数额的范围 ;() 2按非市场 经济 国家方法计算而征收的反 倾销税 ,对 同时征收 的反补贴税数额是否 “ 当”(p r p it)没有影响 ;() 补贴与反 适 a p o rae 3
补贴协定 起草者并没有想在第1 .条中规定双 重救济问题。 93 专家组认为 ,由于GATT 第6 5 .条的禁止 明确限定在 “ 口补贴 ”潜在的双 重救济 范围 出 内,w TO 员并没有想在 国内补贴问题 上禁止双 重救济 ,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第 l .条 成 93 和第1 .条在条文上对此 问题没有规定 。 94 专家组认为 ,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第1 .条对任何潜在 的同时征收 反倾销税处于 “ 94 遗
我国遭到国外频繁双反的原因分析及深层见解
我国遭到国外频繁双反的原因分析及深层见解摘要:自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我烧烤架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以来,我国就不断遭受各国双反调查,近年来更是愈演愈烈。
事实上,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已然成为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受害者,频频的双反政策对我国的企业产生极大危害,使许多企业面临危机,同时对国家的就业水平的下降和经济增长带来负面影响。
本文就我国遭遇外国双反的现状进行描述,从而分析原因。
提出个人的相关见解。
关键字:反倾销反补贴原因分析个人见解一、关于双反的部分简介双反是指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
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一般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当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或在接受出口国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低价进入国内市场,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恢复正常的进口秩序和公平的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
通常我们所说的“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WTO相关协定和国内法。
其中,WTO相关协定主要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
中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的解释述评
中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的解释述评————————————————————————————————作者: ————————————————————————————————日期:ﻩ中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的解释述评刘琳(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某一实体是否为“公共机构”是认定补贴存在与否的前提性问题,在反补贴调查中意义重大,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在中美“双反”案的报告中,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字义解释、上下文解释及条约目的宗旨解释等方法,在以往的案例基础上为认定“公共机构”发展了新的标准,本文结合该报告详细分析上诉机构的解释过程,并分析新标准的积极意义和不足之处。
关键词:中美“双反”案;《SCM协定》;公共机构一、引言今年3月11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发布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争端案裁决报告1[1],该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复合编织袋等四种产品采取的双反措施。
美国商务部在该四起双反案件中,分别认定中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构成“公共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设立的专家小组认同美国商务部的这一结论,不过上诉机构否定专家小组以所有权为主要判定标准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 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简称为“《SCM协定》”)第1条第1款中“公共机构”作出的法律解释,并依据上述标准否定美国商务部将中国国有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的结论,但赞同将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认定为“公共机构”的结论。
由于某一实体是否为“公共机构”是认定补贴是否存在的前提性问题,在反补贴调查中意义重大,本文将结合1[1]Appellate Body Report, United States –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om China(US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China)), WT/DS379/AB/R, 11 March 2011.中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的报告,详细分析上诉机构解释“公共机构”的推理过程,为我国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公共机构”?——“美国对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案”上诉机构观点质疑_12312
“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公共机构”?——“美国对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案”上诉机构观点质疑======================================================================【出处】本网首发【摘要】关于如何解释“公共机构”含义的问题,是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指控美国对华反补贴措施违反《SCM协定》时提出的首要论点。
专家组否决了中国的观点(“公共机构是被赋予政府权限并履行政府职能的机构”)并支持了美国的立场(“公共机构是由政府控制的机构”)。
上诉机构否决了专家组的解释并从结论上支持了中国的观点。
通过考察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过程,本文认为其关于集合概念“政府”的解释以及所援引的上下文的依据均存在严重的硬伤甚至错误,其分析过程以及所得出的结论是很难经得起推敲或成立的。
本文提出了赞成专家组解释的理由,并在结论中指出,只要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解释国际法的习惯规则来解释《SCM协定》第1条规定的“公共机构”的含义,推翻“公共机构政府控制论”是几乎不可能的。
【关键词】补贴定义;公共机构;政府职能;国有企业;企业所有权【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一、问题针对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起的对华反补贴调查[1]中的补贴认定问题,中国首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提出了全面指控,这就是“美国对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案”。
[2]其中,关于《SCM协定》第1条规定的“公共机构”的含义是什么以及“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公共机构”等论点,是整个案件审理的首要问题。
对此,就结论而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走向了对立或反面。
专家组认为“公共机构”是“由政府控制的机构”(entity controlledby a government),简称“公共机构政府控制论”。
根据这样的解释将会推理出“国有企业”构成“公共机构” 的判断(或简称“国有企业公共机构论”),因为作为“美国对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案”的事实背景,国家或政府掌握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不争的事实,只要掌握企业所有权,所有者将是控制企业的最终意思决定者。
浅谈中美行政公益诉讼比较法探讨
中美行政公益诉讼比较法探讨中美行政公益诉讼比较法探讨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它强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私利。
中美两国都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法律体系,两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对中美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比较和探讨。
一、中美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是在“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基础上提出的,并在2015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将环境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
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是基于《美国清洁空气法》、《美国清洁水法》等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上,促进环境保护和公共健康,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
二、中美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对象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环境保护、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和药品监管等领域对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而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适用于对违反环保法律的企业或机构提起诉讼,或发起监督行动。
三、中美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定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的危害性。
而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将证据的要求降低了,并允许公民和组织举报环境问题,如两个人的证言就足以证明一个公司的违法行为。
四、中美行政公益诉讼的赔偿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赔偿主要涉及环保罚款和恢复环境损失等内容。
而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中,赔偿主要涉及罚款、撤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五、中美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途径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只能走行政诉讼程序,即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则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途径,后者较为常见,以推动企业、机构或机构改善环境为主。
六、中美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管机构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由民政部门、环保部门和法院等监管机构共同承担。
而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则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环保部门和检察官等组织共同推进。
结论总的来说,中美两国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
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公共机构”的认定
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公共机构”的认定作者:姚雅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摘要本文以中美双方措施案(DS379)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的认定入手,分析了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即“政府控制”和“政府职能”标准,为我国应对此类问题提出改革以及应对策略。
关键词公共机构政府控制政府职能基金项目:本文是外交学院科研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ZY2012YB04。
作者简介:姚雅倩,外交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60-03在近期的DS379案中,我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是否被认定为“公共机构”就是重要的争点之一。
因此,明确“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并积极寻求对策,对我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DS379案中中美双方的公共机构之争(一)DS379案件基本案情2008年6月,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四种商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认定我国的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是“公共机构”,是补贴提供的主体,对这四种商品加征反补贴和反倾销税。
2008年12月9日,中国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而“公共机构”的认定,是该案的重要的争点之一。
2010年7月,专家组做出裁决报告,针对“公共机构”的认定,专家组裁定:公共机构指的是政府控制的实体。
2010年12月1日,中国提起上诉。
2011年3月11日,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对“公共机构”的认定,确立“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是行使或被授予政府职权的实体。
依据该标准,上诉机构裁定,本案中,中国国有企业不构成“公共机构”;但非公路用轮胎(OTR)案中的国有的商业银行为“公共机构”。
(二)中美双方在DS379案中对公共机构的争议1.中方对公共机构的认定中方认为,构成“公共机构”的实体必须被法律授权行使政府职能或担当公共角色,并且其受质疑的行为也必须是行使这种职权的行为。
我国主张,国有企业应该被初步当作私人机构,依据SCMA第1.1(a)(1)第(iv)项的规定,只有证明其所谓的“财政资助行为”是被“委托和指示”的,才能认定构成SCMA意义上的补贴。
试析中美两国刑事诉讼中的公正观——以公诉裁量权为切入点
试析中美两国刑事诉讼中的公正观——以公诉裁量权为切入
点
侯斌
【期刊名称】《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24)004
【摘要】公诉裁量权的有无、行使范围的大小,根本上就是各国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理解差异及对个别公正与一般公正冲突协调的问题,进而可借此反映出各国相异的公正观.因而以公诉裁量权为切入点,可对中美两国公正观差异进行探讨,并为我国新时期公正观的转变提供可行的借鉴.
【总页数】2页(P26-27)
【作者】侯斌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拓展——兼论公诉裁量权在刑事和解中之运用 [J], 詹勇;刘一亮;甘霞
2.刑事公诉中诉之追加:内涵、要件及审理--以最高检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为切入点 [J], 程光
3.刑事公诉中诉之追加:内涵、要件及审理——以最高检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
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为切入点 [J], 程光
4.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应有权参与刑事诉讼 [J], 刘江格
5.论公诉案件的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J], 徐艳秋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美双反措施案中“公共机构”的认定及评析
作者: 张目强
作者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039
出版物刊名: 山东社会科学
页码: 128-133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7期
主题词: 公共机构;认定;反补贴
摘要:中美双反措施案的上诉机构否决了专家组关于仅根据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性质而将其认定为“公共机构”的做法,认为判定“公共机构”的核心问题在于评估某实体是否行使或被授予行使政府职能,并提出判定实体行使政府职能的三种情形。
这一裁决有利于遏制其他国家对我国频繁启动和滥用反补贴调查,也增加了我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信心和胜诉率。
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评析
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评析
张正怡
【期刊名称】《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年(卷),期】2011(018)004
【摘要】2011年3月,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美国对来自中国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案)的审理程序告一段落.该案历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首次将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诉诸一体,在世界贸易多边体制中引起反响.在专家组程序中,中国的主张几乎全盘被否定.而在上诉机构报告中,中国有关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的申诉得到支持.针对本案的法律争议,有关公共机构、专向性、利益计算、双重救济等问题的申诉仍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也为我国充分运用WTO规则维护国家贸易和经济利益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总页数】8页(P43-50)
【作者】张正怡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5.0
【相关文献】
1.贸易救济中的双重救济:中美特定产品双反案评析 [J], 马光
2.贸易救济措施沦为新非关税壁垒——以中美“双反”案为研究对象 [J], 程秀峰
3.中美欧汽车零部件争端案评析 [J], 杨荣珍
4.论美国对华“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问题——评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 [J], 官松;;;
5.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评析 [J], 张正怡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诉机构注意到 “政府”一词在《SCM协定》第1条第1款a项1中出现两次且有两种不同含义,一次出现在“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中,另一次是作为“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的总称,上诉机构将第一种意义上的“政府”称为狭义上的政府而把第二种意义上的政府称为广义上的政府[6]。本案的专家小组认为上述两个“政府”的含义并无区别,使用广义的“政府”只是出于拟订条文时措辞方便而已。而中方认为,依据加拿大乳品案[7]的上诉机构报告,“公共机构”与狭义的政府应在权能上具有可比性。上诉机构认为,《SCM协定》第1条中首先将狭义的“政府”及“公共机构”并列,同时后文出现“私营机构”的措辞,据此,上诉机构认为,广义的政府与“私营机构”在逻辑上是并列的概念,而广义的政府包含狭义的政府及“公共机构”两个下位概念[8]。上诉机构因而认为专家小组有关广义的政府及狭义上的政府并无实质区别的观点是错误的,并认为专家小组的做法不符合条约解释这一原则,即:条约的措辞及结构在确定当事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方面具有重大意义[9]。
(一)对“公共机构”的字面解释无法解决问题
为与国际公法中解释条约的习惯做法保持一致,上诉机构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简称为“《条约法公约》”)的规定首先考虑了《SCM协定》中“公共机构”的通常意义,上诉机构注意到词典中并无复合词“公共机构”的解释,但有“公共”和“机构”两个词的解释。“公共”一词的解释为“属于或与人民这一整体有关;属于,影响或涉及某一民族或社群的整体。”“代表某一社群整体利益做出或实施的。”[4]而“机构”作为个体的集合在词典中被定义为“由法律授权所创设的拟制的人;一家公司;官方组建的组织体;会议;机构;协会”。[5]上诉机构认为“公共机构”这一合成词涵盖多种解释,其中包含被授予或行使政府性管制权能的机构和属于国家或社群整体的机构。
关键词:中美“双反”案;《SCM协定》;公共机构
一、引言
今年3月11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发布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争端案裁决报告[1],该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复合编织袋等四种产品采取的双反措施。美国商务部在该四起双反案件中,分别认定中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构成“公共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设立的专家小组认同美国商务部的这一结论,不过上诉机构否定专家小组以所有权为主要判定标准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简称为“《SCM协定》”)第1条第1款中“公共机构”作出的法律解释,并依据上述标准否定美国商务部将中国国有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的结论,但赞同将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认定为“公共机构”的结论。由于某一实体是否为“公共机构”是认定补贴是否存在的前提性问题,在反补贴调查中意义重大,本文将结合中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的报告,详细分析上诉机构解释“公共机构”的推理过程,为我国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三)“被授予管制性权力权”是“公共机构”与狭义上政府共同的特质
上诉机构接着分析狭义的政府与“公共机构”具有哪些共同的特质。上诉机构结合加拿大乳品案的相关分析认为,政府的核心特质在于借助法律的授权,有权去规制、控制或监管个体或有权限制个体的行为。上诉机构认为这一特质是从政府权能角度进行界定的,并认为这些信息给如何界定“公共机构”提供有用的线索,即:履行管制权能或被授权行使上述权能是狭义上的政府和“公共机构”共通核心特质[10]。
为具体探究“公共机构”与狭义的政府所具有的共通特质,上诉机构将“公共机构”与《SCM协定》下文中的“私营机构”对照加以理解;上诉机构参考了美国出口限制案[11]的相关结论认为:《SCM协定》中,既不是“公共机构”,又不是狭义上政府的实体就是私营机构[12]。上诉机构查阅词典后认为,“私”的含义有:(指物)由个体而不是由国家或公共机构提供的服务或拥有的产业;(指人)不拥有官方职务或不在公共机构任职。上诉机构进而认为“公共”或“私”的定义中均包含授权及控制的含义,二者的不同点在于一个是行使权力或控制的主体,一个是受权力控制的客体[13]。《SCM协定》第1条第1款a项1(ⅳ)中有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委托或指示私营机构履行第1条第1款a项1(ⅰ)至(ⅲ)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职能的内容[14]。而“指示”一词的定义有:“给出权威性命令”,“命令做某事”,“控制”或“规制一行为”等[15]。此前的上诉机构曾认为“指示”指的是政府履行其被授权的行为,含有对一私人主体有某种程度强迫的意味[16]。而“委托”则含有政府将其权力交由私人主体行使的意涵,因而,依据《SCM协定》第1条第1款a项1(ⅳ)的规定,在指示的情形下,一“公共机构”可以行使其权力以迫使或命令一私人主体或规制一私人主体的行为;在委托的情形下,公共机构也可以将完成某些任务的职责移交给私人主体。上诉机构据此认为,如果一“公共机构”能够行使其对私人主体的权力或能够将其职责移转给一私人主体,其本身应被授予上述职责或权能,如果一“公共机构”本身并不拥有上述权力或职责,它就无法有效地控制或规制私人主体的行为,也就无法将上诉权能移转给一私人主体。因而,“被授权”或“有职责”是狭义的政府与“公共机构”共通的核心特质[17]。
二、上诉机构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公共机构”的解释过程及结论
本案专家小组认为《SCM协定》第1条第1款a项中的“公共机构”指由政府控制的任何实体,并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具有高度的关联性认为前者可以作为后者存在的决定性证据,进而认定中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符合《SCM协定》中“公共机构”的定义[2]。中方上诉时主张“公共机构”仅指行使政府所赋予管制性权能的机构,因而专家小组维持美国商务部基于“主要所有权”原则而认定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看法是错误的[3]。
中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的解释述评
—————————————————————————பைடு நூலகம்—————— 作者:
———————————————————————————————— 日期:
ﻩ
中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的解释述评
刘 琳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要:某一实体是否为“公共机构”是认定补贴存在与否的前提性问题,在反补贴调查中意义重大,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在中美“双反”案的报告中,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字义解释、上下文解释及条约目的宗旨解释等方法,在以往的案例基础上为认定“公共机构”发展了新的标准,本文结合该报告详细分析上诉机构的解释过程,并分析新标准的积极意义和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