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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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伏产品遭到欧美“双反”相关事件解读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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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方面的事件结果
多轮谈判
2013年8月 双方达成一 致
价格承诺
友好解决
解决方案的具体情况为
限定出口配 额 征收双反税 率 价格承诺
• 我国的企业能够向欧洲出口的 组件配额为7GW/年 • 超出配额的部分征收47.7%— 64.9%不等的双反税率 • 我国企业做出承诺,确保每瓦 不少于0.56欧元的产品价格
过度投资
牺牲环境
产能过剩
除少数几 家,大多 数是低技 术产品 从救星到 灾星 地方政府 动用公共 资源保护
低价扩展
部分存活 困难
5.美国方面的政治因素
2012年时值美国总统大选,这为美国产业界和政界 联手出击中国创造了绝佳时机。奥巴马政府通过对 华发起‚双反‛调查来迎合部分选民遏制中国的意 愿,从而以赢得选票。
解答 :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和国 际投资的过程中应该如何应对贸 易与投资的壁垒?
应对策略
①熟悉资本输入国国内相关法律法令:
大量的投资贸易壁垒来自于多边或者双边协议的违 反,打擦边球等情况。 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禁止或者外资进入的领域,外 资进入的申报与审查,外资经营的税收,原材料与产品 的购销,外资的退出等。所以投资企业主动了解资本输
垒的预警机制,加快组织专业人员对技术贸易壁垒的研究力
度,积极收集国内外最新的技术贸易壁垒动态情况,并以此 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数据库,以便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对策和长久应对相似贸易壁垒。
⑤针对非关税壁垒:
禁止进口、配额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通关环节 壁垒、进出口的国家垄断、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歧 视性国内税费、海关估价、数量型外汇管制、进口押 金管理、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原 产地规则、补贴等。我国企业应该主动遵循WTO组织 的经营活动原则,不断完善各方面的工作,与各国积 极搞好贸易关系以及签订相关贸易协定,熟悉各国的 各类进出口业务管理和规定。

美对华光伏“双反”影响探析①--基于两次“双反”案例

美对华光伏“双反”影响探析①--基于两次“双反”案例
晶体 硅 光伏 产 品发 起 “ 双反” 调查。 与上次 不 同的 是 , 此 次 的
2美对 华光伏 “ 双反” 加剧 的原因
2 . 1我国光伏产业的迅速崛起给美国带来压力
中 国是 居 世 界之 首 的 光 伏 生 产 制 造 大 国 。 2 0 0 1 年, 全 球 的光伏产量 仅为3 7 1 M W, 到 了2 0 1 3 年, 产量 上升到 了 3 8 8 6 9 MW, 产量 翻 了 _ 一 百多倍 。 如此可见 , 全 球各 国特 别是 大 国都 很 重视太 阳能领 域光伏 产业 的发展 。 在 过 去 的 十几 年里 , 中国在 太 阳 能 光伏 制 造 业 发 展 迅
中图分类 号: F 7 5 2 1 引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5 — 5 8 0 0 ( 2 0 1 5 ) 0 2 ( a ) 一 1 1 1 — 0 3
补贴 行为 。 此次初 裁认 定补贴 幅度为 1 8 . 5 6 % ̄3 5 . 2 1 %。 基于补
近 年来 随着 我 国光伏产业 的迅 速 发展 , 我 国的光 伏组件 以较 低 的价 格大 量 出口到欧 美 国家, 对 当地 光伏 企 业 形成了 巨大 的冲 击 , 很 多美 国知 名 太阳 能光伏 企 业 因此陷 入 困境 甚 至 倒 闭。 因此 , 美方频 频针 对 我国的太 阳能 光 伏产业 发起 “ 双
池制造商中有6 家是中国企业, 2 家美国企业, 全世界前l 5 家模
家是 中国企业, 1 家是美国企业口 】 。 而且 , 作者简 介: 石红莲, 经 济学博士 , 西北师范大学副教 授, 主要 块组件生产商中有8
从事 贸 易经济与环境 等方 面的研 究;
反” 调 查 J 。

双反案例分析

双反案例分析

1、中国产品遭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的原因第一,中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引起一些贸易伙伴的关注与不安。

1994 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 年又跃上2000 亿美元台阶,整个90 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14. 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长速度的两倍。

2000 年中国出口贸易增长率达到27. 9%,也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

2001年世界贸易不景气,但中国出口贸易增长率仍达到6. 8%。

2001 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5097 亿美元,出口额2662 亿美元,进口额2436 亿美元,增长率8. 2%,贸易顺差达到225 亿美元。

而到2010 年贸易总额达到 2. 97 万亿美元,出口总额15779 亿美元,进口总额达13987 亿美元,约占全球贸易总量的10%,创历史新高。

中国对外贸易继1997 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 年跃升到世界第9 位; 2000 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相应的到了2010 年,我国猛升到全球第二位,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也取得了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 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

第二,国际社会对中国产品价格竞争力的不理解。

中国出口贸易增速如此之快,与价格竞争力有很大关系。

主要原因首先是劳动力成本低。

据有关数据表明,中国大陆的劳动力成本仅占美国和中国香港地区的1/ 10; 虽然制造业领域各个行业所占比重不同,但总体看,劳动力成本优势很明显。

其次是中国国内市场大,制造业起步所需的市场需求大,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初始阶段以后,无须维持高价位就能有可观的利润,这也使企业愿意降低价格以扩市场覆盖范围。

但一些贸易伙伴一直对中国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有怀疑,怀疑有补贴,怀疑使用童工或监狱犯人等。

第三,由于中国内部企业间恶性竞争,导致价格过低。

由于中国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投资分散,产业集中度低,产品趋同化现象严重,造成国内的过度竞争,产品降价是企业竞争的常用手段。

中国取向电工钢双反和美国双反案例分析

中国取向电工钢双反和美国双反案例分析

中国取向电工钢双反和美国双反案例分析市营本S1101班张卓 10430103114258到课7次,缺课1次,迟到0次;答问加分3分;平时总评成绩_____[论文摘要]:2012年10月18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发布报告。

这是涉及中国案件的第21份报告。

这些报告不仅对中国与美国和欧盟等其他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做出了裁判,而且向我们展现了一系列精彩的法律分析。

例如,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5条第2款究竟给调查机关设定了怎样的义务?对中国的产品同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为何要考虑“双重救济”问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公共机构”,是指“政府控制”的机构,还是“履行政府职能”的机构?[关键字]:中国取向,反补贴协定,反倾销协定,WTO争端解决机构本文对以下两个“经典案例”作一简要介绍。

一、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China-Countervailing and Anti -dumping Duties on 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from t he United States,DS414)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5条第2款究竟给调查机关设定了怎样的义务(这两款的文字相同,只是分属于两个协定,分别关于倾销和补贴。

以下以第3条第2款为例)。

第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是:……With regard to the effect of the du mped imports on prices, the investigat-ing author-ities shall conside r whether there has been a significant price undercut-ting by the dum ped imports as compared with the price of a like prod-uct of the impo rting Mem-ber, or whether the effect of such imports is other-wise to depress prices to a signifi-cant degree or prevent price increases, which otherwise would have occurred, to a significant degree.对于“consider”一词的含义,中美双方有很大争议,专家组也做出了自己的解释。

最新 “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精品

最新 “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精品

“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一、“中美双反措施案”中“公共机构”界定之争缘起自2006年11月发起对中国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以下简称双反调查)起,美国开始对中国的一系列出口产品频繁进行双反调查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下简称双反措施)。

双反调查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利益损害极为严重,并且还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② 2007年7-8月,基于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施加的压力,美国商务部又先后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焊缝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发起双反调查,并随后作出对上述四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裁定。

对此,一方面我国企业联合美国进口商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在相关产业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强烈要求下,我国政府代表相关企业于2008年9月19日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式发起与美国的双边磋商。

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中国要求DSB设立专家组。

由于对专家组的相关裁决不满,中国向DSB提起了上诉。

作为DSB裁决的第一起中美之间关于双反措施的案件,美国商务部在国内双反调查程序中认为,中国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向上述四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原材料(如热轧钢、聚丙烯、天然橡胶、合成橡胶等)的行为、由国有企业将原材料卖给私营企业,再由私营企业低价转售给上述四类产品国内生产商的行为,以及中国国有政策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向产品国内生产商提供优惠信贷的行为,均构成事实上的专项性补贴。

根据《SCM协议》第1.1条的规定,补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存在财政资助;(2)该财政资助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3)该财政资助使得受益人获得利益。

其中,上述第2项要素涉及提供财政资助的三类主体:政府、公共机构以及受到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示的私营机构。

在这三类主体中,确定政府和私营机构往往比较简单,但如何确定公共机构则是DSB尚未解决的问题。

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中美双方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政府并无疑义,但对于这两类主体是否属于公共机构则持不同意见:中国认为,某一实体只有履行法律赋予的特定政府职能时才属于公共机构,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公共机构,其被指控的行为不能构成《SCM协议》意义上的补贴,美国对涉案中国出口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缺乏法律依据;而美国则认为,某一实体只要由政府所有或控制就属于公共机构。

国际贸易法律真实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美国某进口商(以下简称“被告”)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主要业务为进出口贸易、代理出口等。

被告美国某进口商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进口的企业。

2018年,原告与被告达成一项机械设备进口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30天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直至2019年5月仍未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4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2.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合同中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5%的违约金。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中,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中美双反案例

中美双反案例

世贸组织裁决中国诉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案胜诉2011-3-14 0:00:00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11日发布裁决报告,支持中方有关主张,认定美方对中国产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和复合编织袋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以及“双重救济”做法,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裁决报告否定了专家组此前对“公共机构”作出的定义,推翻了专家组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定,支持中方主张,认定美国商务部将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定义为“公共机构”,并据此采取“双反”措施的做法与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符。

在“双重救济”问题上,上诉机构同样推翻了专家组此前判定,支持中方的主张,认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在基于非市场经济方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同时采取反补贴措施,存在“双重救济”的情形,进而导致对来自中国的产品不当征收反补贴税,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裁决报告还建议争端解决机制敦促美国,切实履行条约义务,使有关贸易措施与世贸规则相一致。

2008年12月9日,中国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要求就美国商务部针对来自中国的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和复合编织袋等四种产品采取的双反措施进行调查。

2009年3月4日,世贸组织正式就此案设立专家组,展开调查。

2010年10月22日,专家组散发调查报告,部分支持中国主张。

2010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向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此表示,这一裁决是中方在世贸争端中取得的重大胜利,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文章来源:新华网)海关总署:2月份当月出现73亿美元逆差2011-10-25 13:46:40海关总署10日发布今年前两个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情况。

据海关统计,今年1至2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4958.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28.3%。

其中出口2474.7亿美元,增长21.3%;进口2483.6亿美元,增长36%;累计贸易逆差为8.9亿美元。

海关统计显示,今年2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为2007.8亿美元,增长10.6%。

反制措施法律法规案例(3篇)

反制措施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贸易争端和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各国纷纷采取反制措施,以应对贸易摩擦和市场竞争。

本文将以我国为例,分析反制措施法律法规的案例,探讨其适用性和效果。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对我国商品加征关税,导致我国出口企业面临巨大压力。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反制措施。

三、案例概述1. 美国对我国商品加征关税2018年,美国对我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涉及钢铁、铝、纺织品等多个领域。

此举导致我国出口企业成本上升,市场份额受损。

2. 我国采取反制措施针对美国加征关税,我国政府于2018年对部分美国商品实施反制措施,包括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

涉及产品包括农产品、汽车、化工品等。

四、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

根据该法,我国政府有权采取反制措施,以维护国家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条例》是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和反倾销案件的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该条例,我国政府可以对涉嫌倾销的进口商品采取反制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反补贴条例》是我国反补贴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反补贴调查、反补贴措施和反补贴案件的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该条例,我国政府可以对涉嫌补贴的进口商品采取反制措施。

五、案例分析1. 反制措施的效果我国采取的反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美国加征关税带来的压力,保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

同时,反制措施也促使美国重新审视其贸易政策,推动了中美贸易关系的改善。

2. 反制措施的局限性尽管反制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以下局限性:(1)反制措施可能引发贸易战,对全球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2)反制措施可能损害我国企业的利益,尤其是对依赖出口的企业。

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评析_张正怡

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评析_张正怡

2011年7月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Jul.2011第18卷第4期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cus Vol.18 No.4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评析摘 要:2011年3月,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美国对来自中国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案)的审理程序告一段落。

该案历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首次将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诉诸一体,在世界贸易多边体制中引起反响。

在专家组程序中,中国的主张几乎全盘被否定。

而在上诉机构报告中,中国有关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的申诉得到支持。

针对本案的法律争议,有关公共机构、专向性、利益计算、双重救济等问题的申诉仍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也为我国充分运用WTO规则维护国家贸易和经济利益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双反措施;公共机构;专向性;利益计算;双重救济中图分类号:F74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84(2011)04-0043-07张正怡(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概述① U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WT/DS379/R, /english/tratop_e/ dispu_e/cases_e/ds379_e.htm,last visited on Oct.23, 2010.2008年9月19日,中国要求就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最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与美国磋商。

中国认为美国的措施违反了其在GATT1994第1条、6条、《反补贴协定》第1、2、10、12、13、14、19和23条、《反倾销协定》第1、2、6、9、19条以及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5条的规定。

2008年12月9日,中国请求成立专家组,2009年1月20日,DSB成立专家组。

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共体、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土耳其保留作为第三方介入的权利。

关于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相关法律问题思考论文

关于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相关法律问题思考论文

关于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的相关法律问题思考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逐步推进,各国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导致世界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对我国光伏企业展开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电池生产国,”双反”调查无疑会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本文主要探究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时对中国应如何应对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双反”法律分析对策一、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案情介绍2011年10月19日,德国光伏巨头solar world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的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进行”双反”调查。

11月8日,针对此案,美国商务部在华盛顿举行首次听证会,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2012年,3月5-6日,美国参众两院先后通过了一项针对从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法案,并授权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等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

2012年5月18日对外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结果初审。

在美国商务部公布反倾销初裁之后,决定将”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终裁时间合并。

2012年11月8日,继美国商务部终裁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终裁,通过在未来五年对中国出口美国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征收关税的法案,因此,美国商务部将于11月30日正式签发”双反”制裁令,指示海关向中国光伏企业征收惩罚性关税。

二、美国对华”双反”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美国对华”双反”的国际法依据1、wto中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相关法律规则wto中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规则主要是gatt1994第6条、wto《反倾销协定》和wto《反补贴协定》以及针对中国产品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

gatt1994第6条5款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倾销或者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结果。

美国对华“两反两保”典型案例分析及趋势

美国对华“两反两保”典型案例分析及趋势

美国对华“两反两保”典型案例分析及趋势作者:杜清华陈乾坤来源:《中国经贸》2014年第15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美经贸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但是两国经贸摩擦和争端也越来越多。

通过进行案例分析,了解中国在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和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的情况。

随着中国市场化的进程加快,未来美国对华的“两反两保”措施也在不断改变。

【关键词】反倾销;反补贴;特保措施;贸易摩擦一、陕西果汁出口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案1.本案概况美国商务部收到本国8家苹果汁生产企业的诉求,其认为来自中国的产品存在反倾销,并要求对来自中国的苹果汁征收倾销税(91.84%)。

美国商务部于当年6月27日上午接受其诉求并予立案。

高达91.84%的倾销税,是任何出口企业都承受不起的。

根据经济学原理“需求价格弹性”,在美国市场上存在着众多的苹果汁消费者和苹果汁供应商(包括国内与国外),可以推断,产自苹果汁是富有价格弹性的,那么根据总收益与需求价格弹性的关系,在美国市场上价格的大幅度提高会导致总收益的下降。

如果任由其征收倾销税,这无异于失去美国市场。

考虑到这些,陕西海升果业、亚秦果品、咸阳富安、陕西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4家陕西的浓缩苹果汁出口企业与来自其他省市的苹果汁生产和出口的7家企业一道积极应诉,而陕西其他20余家果汁生产和出口企业则放弃了应诉的权利。

2.本案中出口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存在的问题(1)应诉不积极有的企业之所以不积极,主要是担心自己出力应诉,让别人免费“搭便车”。

(2)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混乱美国商务部要求填写的问卷设涉及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各个方面,大量繁琐而细致的问卷填写工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本案涉及的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在人才、信息和积累方面做的远远不够。

(3)缺乏相关专业人才由于缺乏对国际市场信息和国外的倾销程序了解的专业人才,导致部分企业对此次应诉缺乏信心,认为自己即使花很大的功夫打这场官司,胜算根本不大。

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评析

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评析

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评析
张正怡
【期刊名称】《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年(卷),期】2011(018)004
【摘要】2011年3月,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美国对来自中国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案)的审理程序告一段落.该案历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首次将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诉诸一体,在世界贸易多边体制中引起反响.在专家组程序中,中国的主张几乎全盘被否定.而在上诉机构报告中,中国有关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的申诉得到支持.针对本案的法律争议,有关公共机构、专向性、利益计算、双重救济等问题的申诉仍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也为我国充分运用WTO规则维护国家贸易和经济利益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总页数】8页(P43-50)
【作者】张正怡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5.0
【相关文献】
1.贸易救济中的双重救济:中美特定产品双反案评析 [J], 马光
2.贸易救济措施沦为新非关税壁垒——以中美“双反”案为研究对象 [J], 程秀峰
3.中美欧汽车零部件争端案评析 [J], 杨荣珍
4.论美国对华“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问题——评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 [J], 官松;;;
5.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评析 [J], 张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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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美国肉鸡产品实施“双反”的案例分析

中国对美国肉鸡产品实施“双反”的案例分析
, 美 国首 次 部通 知世 贸组 织 已经完 全按 照专
埃落 定 。本 文主要 分析 此次 案件 提 出与 中国进 行磋 商 ,并在 同年 家组的建议执行 了方案 , 美 国提 出
美 国认 为中 中存在 的几点争议 , 以及 从这些争 的 1 2月 8日,向世 贸组织提 出 申 了对 中国的反对 意见 , 议 中得 到的重要启示 。
专家组对 美 中方对此事做 出回应, 公布 了商务 和 反补贴 的调查 。商 务部进 行 了 组的相关 问题 。另外 , 是否在 同 部关于此案 的期 终复审的结果 : 详细 的调 查后 , 在 2 0 1 0年 8月 2 9 方 关于 国内产业 的界定 、 中
日和 9月 2 6日分别 发 布 了年 度


案情 介绍
D S B ) 认 为 中方在基本 益 的机 会 ; ( 3 ) 中 国对 国 内产 业 的 2 0 0 9年 9月, 中国商 务部接 端解 决机构 (
在 生产 认 定 没有 尽到 客观 审查 义务 。因 到 了国 内部 分 肉鸡 商 企 的 申请 , 事实的披露上存在 不透 明,
请成 立专 家组 审 理此 案 。经过 审 国没 有完 全履 行专 家组 的相 关裁 理 ,世 贸组织 专家 组在 2 0 1 3年 9 定: ( 1 ) 中国调 查机 关未 以透 明和
月2 5日作 出了对 该案的初次判 决 公开 的方式 开 展再 调查 ; ( 2 ) 中 国 ( 案件 编号 D S 4 2 7 ) , 世 贸组 织 的争 剥夺 了应 诉公 司充 分维 护 自身利
1 9 9 4年 关 此 ,美 国对 中国是否 遵 守与适 用 要求 对从 美 国进 口的 白羽 肉鸡进 成本 的计算 上违 反 了 4 中 的相关 规定 , 并建议 协 定 相一致 的建议 和裁 决存在 质 行 反 倾销 反 补 贴 的调 查 , 2 0 0 9年 贸总协 定》

一起遭受美国轮胎“双反”并宣布中方获胜的案例分析

一起遭受美国轮胎“双反”并宣布中方获胜的案例分析


案例 介绍
2月 1 4日, 美 国商务部又 发 其 他 企 业 的 平 均 税 率 则 为 销税 。
2 0 . 2 2 % 。针对 此 次“ 双反” 案 件 中 布最 新决 议 , 调低 贵 州轮 胎 、 双钱
贵州轮 美 国商 务部于 8月 轮胎 的反补 贴税率 。其 中 , 2 0 1 6年 1月 2 9日, 美 国钢 铁 的反倾 销调查 ,
会 对 历经 一年 的 中 国卡客 车 轮胎 胎产 业 的正 当权益 。
4 7 . 0 1 % , 5 0 . 1 7 % 和 5 3 . 3 3 % , 全 国税
“ 双 反 ”案做 出裁定 ,宣布 中方获
2 0 1 6年 6月 2 8日, 针 对 从 中 率与分 别税 率均 为 5 0 . 1 7 % 。 2 0 1 7年 1 月2 3日, 美 国商 务

摘 要 : 近年 来, 中国轮胎行 业发 展迅速 , 轮胎 出口规 模不 断扩 大。 然而 , 由于我 国出 口轮 胎产品质量和 品
牌 良莠 不齐 , 且 价格较低 , 导致 美国对 我 国轮胎 产品频繁展 开反倾 销、 反补 贴调 查 。其 中, 2 0 1 6年 2月 1 9日,
美 国商务部 正式 宣布对华卡客 车轮胎 实施“ 双反 ” 调查, 对此 中方提 出应诉 , 美国 国际委 员会在 经历一 年的调 查后做 出裁 定 , 宣布 中方获胜。 本 文通过对 中方获胜的这一轮 胎“ 双反 ” 案 例进行 了具体 分析 , 进 而提 出了我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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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i ’ 【 ( ) m R A D 向 ■ ■ 中国轮胎 出 口; 美国“ 双反 ” 中方获胜 ; 案例 分析
美 国是我 国轮胎 出 口的主 要 美元 , 就业 1 0万人 。2月 1 9日, 美 山作 为强制应诉 企业 , 其 反倾 销税 0 . 8 7 % 修 正为 3 0 . 3 6 % 。 并且 , 市场 ,占中 国轮胎 出口总数 的 2 5 % 国商 务 部正 式启 动 对华 卡 客车 轮 率 由 2 左右 , 其 中, 卡车 与 客车 轮胎 出 口 胎“ 双反” 调查 。针对 于此 , 中 国商 另一 家强制应诉 企业双钱集 团 , 以 占比最大。 但 中国轮胎行业 同时也 务部贸 易救 济调查局 负责人表 示 , 及 中 国所有 企业 的反倾 销税 率 均 是贸易摩擦 的 “ 重灾 区 ” ,美 国从 该案 件 申请 人资 格 与产 业代 表 性 为 3 0 . 3 6 % 。结合 美 国商务 部对 该

我国林业产品涉美“双反”案与应对之策

我国林业产品涉美“双反”案与应对之策

我国林业产品涉美“双反”案与应对之策概述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强,我国出口市场受到越来越多的贸易壁垒和反垄断措施限制。

其中,“双反”措施是一种很常见的反倾销措施,多数针对高质量、高附加值的产品。

而我国林业产品在美国市场也遭遇了双反的打击。

本文探讨了我国林业产品涉美“双反”案与应对之策。

案例回顾涉华硬木复合地板双反案2010年4月,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发布公告,针对华南地区出口的18种涉华硬木复合地板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

2011年10月,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把税率定在了 3.31%-27.16%之间,其中大部分企业被征收17.95%的反倾销税。

这个案例展示了美国对涉华林业产品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对我国产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涉华家具五金件双反案2015年8月,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涉嫌倾销和补贴的涉华家具五金件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16年11月,美国商务部最终做出初步调查结果,将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影响这些双反调查和裁决对我国林业产品的出口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给我国的林业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基于反倾销调查,美国的针对我国林业产品的关税和贸易壁垒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的林业产品在美国的竞争力在降低。

应对策略推进产品结构转型针对反倾销的措施,我国林业产品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品质,推进结构性改革,生产更高附加值的产品。

同时,注重技术研发,提高生产力、竞争力和行业议价能力,加强对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提高我国林业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降低贸易壁垒的影响。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作为国际贸易的参与者,我国林业企业也可以采取积极的国际合作战略,在加强与美国市场的合作的基础上,培育更多的国际合作伙伴,积极与发达国家开展营销、技术研发和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

另外,建立行业协会或联盟,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林业产业健康发展。

注重市场品牌和贴牌针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我国林业企业也可以注重市场品牌和贴牌,加强对市场品牌的投资,提高市场品牌认知度,加大营销力度;同时,通过贴牌和购买原产地授权来提高市场影响力。

我国柠檬酸产业涉美“双反”案的影响与启示

我国柠檬酸产业涉美“双反”案的影响与启示

我国柠檬酸产业涉美“双反”案的影响与启示我国作为柠檬酸产业的出口大国,在欧美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然而,我国的柠檬酸和柠檬酸盐产品却是遭受国外贸易救济措施打击的重灾区。

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自1994年以来,共有10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产柠檬酸和柠檬酸盐产品累计发起贸易救济调查14起,在石化行业单类产品中涉案数量仅次于轮胎,居第二位。

2008年,美国三大原料公司实施了贸易救济行动,对我国的柠檬酸及柠檬盐酸展开了“双反”调查,这一举措导致了我国的柠檬酸产业遭到了巨大的打击,使得我国对美国的柠檬酸出口量暴跌,损失异常严重。

本文侧重分析美国“双反”调查结果对我国柠檬酸产业的影响,并结合其他产业得出几点启示。

一、案情简介(一)立案2008年4月14日,美国3大原料公司——Archer丹尼尔斯Midland(ADM),家集(Cargill)和泰特代表美国产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请愿书,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和柠檬盐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三大公司经过了倾销幅度的计算,计算中国的柠檬酸产品的倾销幅度约156.87%,相比于补贴率,高出了不少。

美国商务部在2008年的5月6日正式宣告了对我国出口的柠檬酸展开了反倾销调查,其中涉及倾销产品的海关编码为29181400.00,29181510.00和29181550.00,强制应诉企业为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和宜兴协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二)初裁2008年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对我国柠檬酸“双反”案件进行了初审,确定了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产品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构成了倾销与补贴。

在同年的9月15日,经过美国商务部的调查统计,裁定我国的柠檬酸产品补贴幅度为1.41%-97.72%。

1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山东省出口的柠檬酸“双反”案进行了初步裁决,对外宣布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19.41%-156.87%,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达到了150%。

一起遭受美国轮胎“双反”并宣布中方获胜的案例分析

一起遭受美国轮胎“双反”并宣布中方获胜的案例分析

一起遭受美国轮胎“双反”并宣布中方获胜的案例分析作者:徐杨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7年第4期摘要:近年来,中国轮胎行业发展迅速,轮胎出口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我国出口轮胎产品质量和品牌良莠不齐,且价格较低,导致美国对我国轮胎产品频繁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其中,2016年2月19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宣布对华卡客车轮胎实施“双反”调查,对此中方提出应诉,美国国际委员会在经历一年的调查后做出裁定,宣布中方获胜。

本文通过对中方获胜的这一轮胎“双反”案例进行了具体分析,进而提出了我国有效应对反倾销、反调查的具体策略,以期提升我国轮胎出口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中国轮胎出口;美国“双反”中方获胜;案例分析美国是我国轮胎出口的主要市场,占中国轮胎出口总数的25%左右,其中,卡车与客车轮胎出口占比最大。

但中国轮胎行业同时也是贸易摩擦的“重灾区”,美国从2007年开始的10年间,不断对我国轮胎实施各种贸易制裁,严重制约我国轮胎出口贸易的发展。

2017年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历经一年的中国卡客车轮胎“双反”案做出裁定,宣布中方获胜,这是中国轮胎业在贸易摩擦中赢得的首次胜利。

本文简述了上述案例,重点分析了我国在此案件中得以获胜的主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启示。

一、案例介绍2016年1月29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与帝坦国际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卡客车轮胎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此次调查涉及中国轮胎出口企业100多家,出口额为10.7亿美元,就业10万人。

2月19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启动对华卡客车轮胎“双反”调查。

针对于此,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表示,该案件申请人资格与产业代表性明显存在问题,且美国商务部的立案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该负责人强调,中方将坚决利用世贸组织规则,维护中国轮胎产业的正当权益。

2016年6月28日,针对从中国进口的卡客车轮胎反补贴调查案件,美国商务部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定,认定中方轮胎产品存在补贴行为,并为贵州轮胎与双钱轮胎两家强制应诉的中国企业确定了补贴率,分别为23.38%和17.06%,而其他企业的平均税率则为20.22%。

独家丨较量——记中国阻击美国双反调查的“七年抗战”

独家丨较量——记中国阻击美国双反调查的“七年抗战”

独家丨较量——记中国阻击美国双反调查的“七年抗战”肖瑾一周前,WTO上诉机构发布了中国诉美关税法修正案的裁决;今天,WTO向全体成员散发了中国诉美反补贴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

接连两周的裁决似乎又把中国在WTO诉美双反措施的系列争议拉回到聚光灯下。

在过去的七年里,我有幸参与了这一系列WTO争议的全过程。

如果我是一个勤于笔耕的人,那么这七年来跌宕起伏的故事足以拍几季律政剧了。

在这一系列案件即将告一小段落的时候,请允许我记录下这个故事的大致脉络,以纪念中方团队一起奋战的那些日日夜夜。

争议的由来2006年10月,美国一家叫“新页”的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申请书,要求对进口自中国的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这一事件在太平洋两岸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讨论。

焦点问题之一是,美国商务部是否具有法律授权对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

这个问题还得从三十年前说起。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美国商务部碰到了类似的问题。

1984年,商务部对进口自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的碳钢线材反补贴调查做出了否定性裁决,它认为“无法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中裁定存在[关税法]第303节所规定的补贴或赠款”。

针对捷克的裁决后来被美国国内产业诉诸美国国内法院,并产生了著名的“乔治城钢铁案”。

在1986年的判决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美国商务部的观点。

法院认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由于资源配置基本由政府完成,因此补贴的概念没有实际的意义。

法院甚至认为,即使可以把一些激励视为补贴,政府事实上是在补贴自己。

法院还认为,国会通过立法,允许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替代国价格方法计算倾销幅度,其意图是通过这一手段对美国国内产业提供救济,而不是通过反补贴法提供救济。

在此后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内,美国商务部的一贯立场是只有当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被给予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后(所谓的“毕业”),反补贴法才可适用于它。

这一点在1998年美国商务部规章的前言得到了确认,并且在2002年匈牙利磺胺酸案得到了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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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
一、“中美双反措施案”中“公共机构”界定之争缘起
自2006年11月发起对中国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以下简称双反调查)起,美国开始对中国的一系列出口产品频繁进行双反调查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下简称双反措施)。

双反调查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利益损害极为严重,并且还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② 2007年7-8月,基于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施加的压力,美国商务部又先后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焊缝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发起双反调查,并随后作出对上述四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裁定。

对此,一方面我国企业联合美国进口商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在相关产业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强烈要求下,我国政府代表相关企业于2008年9月19日启动WTO 争端解决机制,正式发起与美国的双边磋商。

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中国要求DSB设立专家组。

由于对专家组的相关裁决不满,中国向DSB提起了上诉。

作为DSB裁决的第一起中美之间关于双反措施的案件,美国商务部在国内双反调查程序中认为,中国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向上述四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原材料(如热轧钢、聚丙烯、天然橡胶、合成橡胶等)的行为、由国有企业将原材料卖给私营企业,再由私营企业低价转售给上述四类产品国内生产商的行为,以及中国国有政策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向产品国内生产商提供优惠信贷的行为,均构成事实上的专项
性补贴。

根据《SCM协议》第1.1条的规定,补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存在财政资助;(2)该财政资助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3)该财政资助使得受益人获得利益。

其中,上述第2项要素涉及提供财政资助的三类主体:政府、公共机构以及受到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示的私营机构。

在这三类主体中,确定政府和私营机构往往比较简单,但如何确定公共机构则是DSB尚未解决的问题。

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中美双方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政府并无疑义,但对于这两类主体是否属于公共机构则持不同意见:中国认为,某一实体只有履行法律赋予的特定政府职能时才属于公共机构,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公共机构,其被指控的行为不能构成《SCM协议》意义上的补贴,美国对涉案中国出口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缺乏法律依据;而美国则认为,某一实体只要由政府所有或控制就属于公共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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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美双反措施案”专家组对“公共机构”的界定
(一)专家组对“公共机构”的文义解释
由于《SCM协议》并未对“公共机构”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专家组遵循DSB解释WTO协议含义时一贯所采取的方法——文义解释,即首先审查字典中“公共机构”的含义,以此作为探求条约实际用语含义的出发点。

专家组查阅字典后认为,“公共”指的是“属于人民全体或
与团体、国家有关”,“机构”指的是“由个人组成的实体或公司”或“由若干个人基于共同联系或共同目的组成的整体”。

将这两个词的含义组合在一起,就是“公共机构”的字典含义,即“属于团体或国家的公司”。

这一含义的范围显然比中国所主张的“公共机构”含义要广。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专家组进一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分析:③
第一,专家组审查了《SCM协议》第1.1(a)(1)条中“公共机构”一词在法语和西班牙语文本中的含义,认为该词在这两个作准文本中的含义范围同样比中国所主张的含义要宽泛。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专家组还考察了苏格兰、西班牙、加拿大魁北克省以及欧盟四个法域中关于“公共机构”的界定,发现这四个法域中的“公共机构”一词所涵盖的范围均不限于政府机构,而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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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国主张,《SCM协议》第 1.1(a)(1)条的文本将“政府”(government)和“公共机构”(public body)统称为“政府”,这表明两者在功能上有相同之处。

但是,专家组认为,在《SCM协议》第1.1(a)(1)条中,“政府”与“公共机构”两者之间使用的连词是“or”,且“government”之前的修饰词是“a”,“public body”之前的修饰词是“any”,这表明两者各有其自身含义。

而且,将两者统称为
“government”,只是避免协议用语多次重复的一种立法手段,而不是像中国所主张的那样,意指“government”和“any public body”在功能上相同。

类似的立法技术在《SCM协议》第 2.1条使用的“某些企业”(certain enterprises)的用语中也有体现。


第三,专家组提出,可以从字典中关于“private enterprises”和“public sector”的界定来理解“public body”一词的含义。

“private enterprises”指的是“私人所有而非政府控制的企业”,“public sector”指的是“由国家控制的经济体或产业”。

因此,专家组认为,所有权问题与国家控制高度相关。

如果将公共机构狭义地解释为政府机构及行使政府职能的其他实体,并排除政府拥有、控制的企业,这意味着被排除的实体是私营机构。

这一理解完全推翻了对私营机构的通常理解,《SCM协议》也不支持这种解读。

为了强化这一论点,专家组还考察了《SCM协议》第1.1(a)(i)-(iii)条的规定,并认为这几项所列举的情形很多都是首先由企业而不是政府或者公共机构履行的职能(如贷款、购买货物等)。

因此,认为“公共机构”一词不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这种理解与该词的含义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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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中美双反措施案”专家组援引“韩国商船案”⑤ 专家组的推理,以支持其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的分析。

在“韩国商船案”中,韩国认为公共机
构应该以政府职能行事或者追求公共目的,而在特定情况下部分或者全部按照商业化运作以获得利益的实体不属于公共机构,但该案专家组不同意韩国的主张,并援引上诉机构在“巴西飞机案”⑥ 中的观点,认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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