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合集下载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学员问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如下:
1. 招标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标。

具体的招标方式由招
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进行选择,但必须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招标文件:招标人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基本
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
的内容和评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必须实事求是、公正透明。

3.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财务和
管理能力,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
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进行限制,例如要
求具有特定工程经验或执业资格证书。

4.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时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
保证金,作为确保投标人遵守投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保证。

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还给未中
标的投标人。

5.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结果: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标过程必须公正、公平,并要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6. 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标人和招标人根据中标结果
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工程建设的任务。

此外,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还可能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
规定和标准。

水利项目招标管理规定(3篇)

水利项目招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项目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水利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利工程项目、水利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水利工程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六条水利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资质;(二)招标项目已经依法批准,并具备施工条件;(三)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招标人已经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的发布;(五)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合同履行条件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间、地点;(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公告或者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等;(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四)投标截止时间;(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二)投标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三)施工进度计划;(四)质量保证措施;(五)安全生产措施;(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精彩3篇

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精彩3篇

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精彩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报告、总结计划、心得体会、演讲致辞、策划方案、合同协议、条据文书、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work reports, summary plans, insights, speeches, planning plans, contract agreements, documentary evidence,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ould like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精彩3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本文档是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

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

第一章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1.2 真实、准确、完整原则1.3 网上投标原则1.4 保密原则1.5 追溯原则1.6 高效原则第二章招标投标的主体和责任2.1 招标人的主体和责任2.2 投标人的主体和责任2.3 中介机构的主体和责任2.4 监督机构的主体和责任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3.1 招标文件的编制3.2 招标文件的发布第四章招标投标的流程4.1 招标公告发布4.2 投标准备4.3 投标文件的递交4.4 开标和评标4.5 结果公示和中标通知第五章招标投标的技术要求5.1 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5.2 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5.3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第六章招标投标的财务要求6.1 评标标准的制定6.2 投标报价的报价要求6.3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第七章招标投标的合同管理7.1 合同的订立7.2 合同的履约7.3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八章招标投标的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诉讼解决附件:3: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人:指发起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以及投标相关的文件、资料。

4:中标:指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被确定为最终中标人,获得中标资格。

5: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时,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诚信和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01.10.29【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4号)现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二)规模标准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页,共57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09]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 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yìjiàn)
颁布时间:2009-4-2
第二十一页,共57页。
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 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 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 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 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 招标、投标、评标以及(yǐjí)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六页,共57页。
符合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 列批准手续: ⑴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 理机构批准; ⑵地方(dìfāng)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dìfāng)项目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招标(zhāo biāo)人违反有关备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招标(zhāo biāo)人及有关人员的责 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的责任。
第二十三页,共57页。
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规定:
发售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售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递交招标资格预审材料截止时间不得少 于10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中标候 选人、评标被废除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yuányīn)、中标人应在浙江 招标投标网及其相关的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 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备案。

【专业知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专业知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专业知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学员问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⑻财务状况。
评标方法:
1、综合评分法; 2、综合最低评标价法; 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4、综合评议法; 5、两阶段评标法。
评标方法及原则: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 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 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 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 投标活动。
招标形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现在没有议标这种方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⑴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⑹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 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⑴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⑵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⑶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⑷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⑸主要施工设备;
⑹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⑺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②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③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⑵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③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⑶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③监理单位已确定; ④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 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⑤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 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3.一旦确定胜标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结果告知并实行。
(五)合同签订
1.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进行签订。
2.签订合同时,应完整准确地呈现包括项目质量、规模、施工期限、概算预算及人员配备等所有工程内容,并做好附属条款工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注意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中的一般性条款和特殊性条款应详细描述和界定,以避免任何投标人对投标标准和有关要求存有疑问或分歧。
三、招标投标范围
订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工程、水利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水利工程自动化设备等)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招标投标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制作与发布
1.建设单关规定的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需满足法定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招标文件发布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通过规定渠道公开发布。
(二)投标人资格预审
1.投标人在参加招标前需进行资格预审,如不符合条件,则无法参加招标活动。
2.资格预审应对投标人的信誉度、能力、业绩、营业执照及市场地位等方面进行审核。
3.完成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三)投标报名与报价
1.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名。
(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好资料和价格准备,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投标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六、总结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环节是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质量保障和预算充足,必须关注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需要各方共同维护,最终目的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发展,为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核投标人的资格和准确性,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与透明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具体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的防洪 排涝 灌
溉 水力发电 引 供 水 滩涂治理 水土保持 水资源保
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 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短不应当少于 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
价 一般可按 元至 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
额 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 合同估算价
万元人民币以上 投标保证
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 合同估算价 万元至
万元人民币之
间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 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 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勘察总工程师 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人力资源配备
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技术支持与保障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 监理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监理规划 大纲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三 施工评标标准 施工方案 或施工组织设计 与工期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主要施工设备 质量标准 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投标人的业绩 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财务状况 四 设备 材料评标标准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 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 本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程序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至关重要。

有效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仅能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还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

一、招标管理(一)招标范围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是招标管理的首要任务。

凡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主要方式。

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准。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法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歧义或模糊不清的条款。

二、投标管理(一)投标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

投标人不得存在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等。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应当符合规定,其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各级、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保证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和招标条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效益的全面落实。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认真执行公告、公示、答疑等招标程序,保证投标人及时、准确地了解招标信息。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妥善处理投诉。

第三章投标人的职责第十条投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充分了解招标项目性质、范围、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提供的招标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标人如有虚假或者不守信用行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履行招标合同,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效益。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公告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严谨、权威、完整、准确、明确。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划设计、施工图等。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公开、透明、准确,以网站公告和报刊广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磁盘、标底文件、招标书、技术标和商务标。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递交,逾期或者未按规定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五章投标文件评审第十九条投标文件评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条件和要求、招标公告的内容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对拟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承担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条:招标条件1.招标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包括项目资质、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

2.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且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三条: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技术要求、经济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2.招标文件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一定时间。

第四条: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标人担保。

2.投标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书等形式提供。

第五条:评标方法1.评标应公正、公平、公开进行,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包括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专家。

第六条:中标通知1.中标结果应及时向中标人通知,并签订合同。

2.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及时收回投标文件,并保密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1.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书等形式提供。

第八条:监督检查1.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如发现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争议解决1.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无法解决,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仲裁、诉讼期间,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影响,仍按合同履行。

第十条:附则1.本规定由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和规范,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所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需严格遵守规定,进行诚信竞争,为水利工程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水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包括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排涝工程、治理河道、水利设施等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三、招标单位的要求1.招标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2.招标单位应认真制定项目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确保内容准确、详尽、公正。

3.招标单位应公开招标信息,保证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充分公示,保证投标人平等竞争的机会。

4.招标单位应及时回复投标人的询问,并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澄清说明,消除疑虑。

5.招标单位应充分保护投标人的商业机密,保证投标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四、投标人的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法人资格,拥有从事本项目业务的能力和经验。

2.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可靠,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3.投标人应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及时向招标单位书面提出,以免影响投标结果。

4.投标人应按时提交投标文件,不得逾期。

5.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标书递交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如递交不当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招标评标的要求1.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采用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评标。

2.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确保评标结果合理、公正、科学。

3.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公布评标结果,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评标委员会应保守评标信息的机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招标项目规定(3篇)

水利工程招标项目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水利工程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满足招标项目需求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四)具备招标投标活动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水利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并确保招标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标标准。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满足招标项目需求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四)具备招标投标活动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2•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3 •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4.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5.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工作;6.组织审批招标单位;7.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中标单位;9.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10.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水利部建设司或流域机构共同进行管理。

第九条招标投标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当地有关领导机关、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构成单独一方。

第三章招标第十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和企业组织或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2.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

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

主体工程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

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1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

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

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邀请议标。

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

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1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析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2 •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3•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4.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6 .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7.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8.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作必要的澄清;11.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12.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13.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

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14.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

通常宜采用单价合同。

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总价承包。

第十七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2.投标邀请书;3.投标须知;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7.合同条款(其中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材料标准价格的采用和材料及设备价差的调整方法等);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

如确定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

第二十条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

投标截止时间应以保证投标单位能认真地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书。

第四章标底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书编制业务。

第二十二条标底编制原则: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底;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方法另行规定;5.—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

第二十三条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

如有突破,应说明原因,由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

第二十四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法律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五条实行议标的建设项目,其合同价由招投标双方商议,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正确选择投标项目。

对一个投标项目,只允许投一次标,一次标只能填一个报价。

第二十七条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资格预审公告(通知)的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3.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5.近二年企业的财务状况。

预审合格者,即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应做到:1.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投标者的要求;2.弄清工程性质、规模和质量标准;3.确定本企业的各种定额水平;4.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要计入单价;5.拟定最优投标方案。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招标书的要求,主要应包括:1.投标书综合说明,工程总报价;2.按照工程质量清单填写单价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三材用量;3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参加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型号清单;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5•计划开工、各主要阶段(截流、下闸蓄水、第一台机组发电、竣工等)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6•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7•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