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船舶实行EDI申报的通知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便利运输生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港口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托运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述"危险货物",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Ⅲ以及我国已加人的其他国际公约与规则中规定的危险有害物质与物品。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或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在抵港3天前(航程不足3天的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填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向抵达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和装载位置,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进港。
第五条船舶载运下列危险货物进港或过境,船舶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还应提供有关货物特性、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及其他有关资料:(一)放射性物质(二)感染性物质(三)新的有机过氧化物(四)《国际危规》中"末另列明"的物品(五)散装液体化学品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己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第七条船舶装载出口危险货物应在开始装货前3天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务监督填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报告预装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形式与规格或装运形式等,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装船。
第八条托运人应在船舶装货3天前向港务监督呈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并按下述要求提交相应单证,经批准后方能办理装船手续:(一)装载包装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证明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质量符合《国际危规》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检验合格证明书;(二)使用液体罐柜(容器)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说明罐柜(容器)技术状况与装载情况有关资料或文件,罐柜(容器)必须经过船检部门检验合格;(三)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经港务监督考核的装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四)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该货物的《限量危险货物证明》;(五)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六)装运需要稳定或抑制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或液化气体货物,以及装运需要添加人能觉察到的添加剂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添加剂证明》;(七)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按"末另列明"项装运的危险货物以及托运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提交说明的其他危险货物,应提交这类危险货物的说明书; (八)港务监督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单位信誉等级评定情况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单位信誉等级评定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8.04.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单位信誉等级评定情况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海事局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罐)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沪海危防[2006]541号)、《关于2008年度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集装箱(罐)装箱(罐)单位信誉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8]80号),2008年3月,我局对申请评定信誉等级的危险货物申报及装箱(罐)单位的书面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结合2007年度各单位日常申报、作业管理情况,现将有关单位的信誉等级情况评定予以公布:(见附表)。
对诚实守信、规范操作,评定为信誉等级A级的单位,如本年度内未发生扣分行为,我局将全年在申报、作业等方面给予各项便利;如发生扣分行为,我局将适时调整其信誉等级,在申报、作业等方面按沪海危防[2006]541号文中相应规定实施重点监管。
对今年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单位,我局不予评定其信誉等级,在申报、作业等方面初始按沪海危防[2006]541号文中B级单位予以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单位信誉等级评定情况表
上海海事局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附1、
附2、
2008年信誉管理单位提交材料及信誉等级评定情况表(货代)
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的通告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的通告各船舶代理单位: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口岸船载危险货物信息监管水平,我局将于年内对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进、出口两套申报系统进行整合。
考虑到各船舶代理单位的EDI报文发送系统均系自行开发,各自情况存在差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EDI申报系统整合后能够正常运行,我局将于2007年9月进行联调测试,各船舶代理单位应在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进、出口EDI申报报文发送系统的调整工作。
二、各单位应认真核对我局公布的EDI整合平台文件(见上海海事局网站:),对进、出口危险货物船申报报文格式和内容进行调整,形成统一的危险货物船申报格式。
三、经整合的EDI申报系统正式使用前,各单位应保留原EDI报文发送系统,以备应急使用。
四、各船舶代理单位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指定一至两名责任人员担任联络员,并将名单报海事局危防处。
若联络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将调整后的联络员名单重新报送。
五、在系统调整及联调测试期间,如有技术与业务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相关人员联系。
联系方式:业务管理:53931500×1655 王华(上海海事局)技术问题:53931500×1461 宋德宏(上海海事局)58775890×172 杨玲(亿通公司)传真:53931512上海海事局二00七年八月一日——结束——。
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试行EDI货申报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试行EDI货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沪海危防[2011]487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试行EDI货申报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48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固体散装货物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297号)要求,我局已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对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申报管理制度。
为便利港航企业运输生产,我局将于2011年10月18日起对污染危害性货物试行EDI申报,现将涉及集装箱、包件及散装液态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的相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0月18日起,我局将开通进口集装箱(含包件)污染危害性货物EDI 货申报系统。
凡拟采用EDI申报系统办理进口集装箱(含包件)污染危害性货物货申报的申报单位(包括自行开发系统的相关单位),可按《关于实施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与船舶防污染作业全面无纸化申报的通知》(沪海危防[2008]591号)要求,先向我局提交下述书面材料,申请安装相应系统。
(1)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EDI申报单位信息预报表(附件一);(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货运代理相应的资质证明复印件;(5)本单位申报员培训证明复印件;(6)EDI申报承诺书(附件二);原已开通出口集装箱(含包件)污染危害性货物EDI货申报系统的申报单位届时可通过EDI系统网上更新模块直接进行网上升级,无需再行办理申请手续。
具体升级日期、流程及注意事项见附件三。
二、自10月18日起,办理进口集装箱(含包件)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采用双轨制模式。
货申报单位应通过EDI申报系统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货申报电子报文,取得同意受理回执号后凭同意受理回执号办理书面验证申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沪海危防[2011]60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海船舶[2011]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关于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和各海事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第四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上海港前,按照《细则》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与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配备相关规定的通知-沪海船舶[2008]94号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配备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配备相关规定的通知(沪海船舶〔2008〕9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沿海航行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船舶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改善沿海通航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部分沿海航行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的通知》(海船检〔2005〕406号),要求沿海航行的所有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危险化学品船、集装箱船必须于2006年4月30日之前配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实践证明,AIS的配备对防止船舶碰撞,尤其是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避免船舶碰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由于上海港水域船舶密度不断增加,航道复杂,导致上海港水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的风险急剧增加。
为尽最大可能降低碰撞的风险,增加航行安全系数,提高船舶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改善上海港的通航秩序,现通知要求如下:一、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规定,对于所有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海船检〔2005〕406号文所要求除外的船舶)不迟于2008年7月1日完成配备一台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请相关单位做好规范实施的准备工作。
二、航经上海港水域300总吨至500总吨的海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建议配备一台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三、在上海港从事港内作业的所有客船、交通船、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建议配备一台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四、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输入信息准确,不得故意关闭AIS。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与防泄漏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425号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与防泄漏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与防泄漏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42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为切实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07〕304号),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和防泄漏管理,消除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船舶的安全与泄漏事故隐患,现就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与防泄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相关托运、申报、装箱、承运等单位,应深刻吸取以往发生的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事故和因危险货物泄漏导致的燃烧、爆炸事故教训,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规范的要求开展自查,全面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与防泄漏的监控。
7月31日前,各申报、装箱单位应将排查治理情况报我局。
二、承运船舶在运输期间,应加强对危险货物集装箱标牌、标记和外观情况的检查,在装卸时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不予受载、承运;在航行时发现存在安全与泄漏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按规定报告海事部门。
三、集装箱货物的发货人或托运人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自身的责任,掌握所托运货物的相关特性,并将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告知承运船舶。
对于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可送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或国家规定的质检部门鉴定检验。
四、申报单位应认真审核所申报危险货物的申报事项,所申报的应急联系电话应保持24小时有效值守。
上海海事局关于上海港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作业有关情况的通报
上海海事局关于上海港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作业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沪海危防[2010]266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上海港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作业有关情况的通报(沪海危防〔2010〕266号)各有关单位:近阶段,上海港发生多起船载危险货物装箱作业不规范的行为,部分货物甚至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等事件,严重危及承运船舶的运输安全,影响上海港出口危险货物的声誉。
根据《上海海事局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罐)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09年9月,上海华丰仓储贸易公司在从事6.1类危险货物“42%百草枯水剂”装箱作业时,未认真查验货物是否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包装合格证明,且未在装箱的货物包装上黏贴危险品标志标记。
二、2010年3月,上海运泽实业有限公司在进行2.1类易燃气体装箱时,装入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外包装有破损,且装箱检查员未到现场监装。
三、2010年4月,我局在调查有关案件中发现,上海罗店外贸化工有限公司负责监装三个9类危险货物“20%百草枯水剂”集装箱,箱内货物包装桶上未黏贴危险货物标志,箱内衬垫不符《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要求。
四、2010年5月,上海宝山钱塘仓库在从事当天危险货物装箱作业时,对箱内货物外包装上未黏贴危险货物标志,且装箱检查员在装箱尚未结束就签发了《装箱证明书》。
根据《办法》,对上述单位分别予以扣分10分,由原来A级装箱单位降至B 级,对负责装箱检查的装箱检查员殷品弟、郑荣、徐霞凤、苏伟峰分别予以扣分20分处理。
上述案例的发生,反映出个别单位安全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眼前利益而降低装箱质量标准,个别装箱检查员未履行装箱检查职责,随意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上海海事局关于办理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备案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办理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办理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备案的通知(2008年)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口岸管理,保障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原经我局备案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已经到期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应在完成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手续后,于2008年8月15日前向我局船舶监督处进行换证报备。
报备时提交材料如下: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国税)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四、《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六、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年审报告书(每年年审时提交,见附件)今后,各国际代理公司应在《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新发或换发后一个月内向我局船舶监督处报备,并于每年2月份前向我局船舶监督处递交第六项材料进行年度审核。
凡逾期未向我局报备或年审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我局将不予受理该公司有关国际航行船舶的申报。
特此通知附件: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年审报告书报告书编号上报日期上海海事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办理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报备的通知》(沪海船舶〔2008〕383号),我单位特向贵局提交年度船舶进出口岸代理年审报告书。
我单位保证本年审报告书所有内容真实无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特此报告。
报告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年审报告填制说明: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代理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手签笔迹”必须由报检人员本人签名。
2.年度代理报检情况及分析:主要填写本年度代理报检的艘次,主要代理的船舶和航运企业(要求列出前10家船公司的名称、数量、联系人姓名、详细地址、邮编等信息),客户的反映和要求,缴纳港务费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年代理报检的计划等内容。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装卸、过驳、装箱、充罐、申报等作业活动的有关单位(下列简称作业单位)、船舶与人员与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检测、评估、培训等有关活动的单位(下列简称有关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下列简称主管机关)依法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通常要求第四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设备、器材、性能与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及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积载污染危害性货物。
第五条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包装容器与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船用可移动罐柜等运输组件的材质、型式、规格、强度、种类与所使用的标志标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标准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六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过驳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七条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或者生产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并经主管机关专项验收合格,予以备案、公布。
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码头、装卸站应按主管机关核定的码头靠泊等级、船舶吨位、作业种类、品种与作业限量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沪海危防[2005]464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5〕46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切实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健康发展,完善推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结合上海海事局辖区特点,现就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拟通过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时向承运人说明运输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承运人应加强对拟装船货物的审核把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货物作普通货物上船。
对于危险性质不明或需要免除危险性的货物,货物托运人应在订舱时提交主管机关认可的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货物危险特性的书面证明,并按相应要求装船出运。
二、海事部门依据交通部海事局《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海船舶〔2005〕234号),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有瞒报危险货物嫌疑的集装箱实施开箱检查。
有关集装箱的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及装卸作业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开箱准备工作,配合检查,并做好铅封的开启和加封工作。
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办理申报手续。
对于在上海港装运高风险性危险货物(包括放射品、爆炸品、感染性物质等,下同)的船舶,在申报时须提交其危险货物适载证书(正本)及相应的危险货物装载位置,并接受我局对其实施的开箱检查。
四、船舶应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及运输规则的要求,加强危险货物配载审核,有效落实危险货物安全积载与隔离措施。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前,承运人及装卸单位应严格协查上海海事局审核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中列明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品种、数量、提单号、装载位置等事项安排船舶装卸,避免因船载危险货物不适航、不适装、不适运而造成船舶进出港延误。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人员装箱检查人员知识更新培训事宜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人员/装箱检查人员
知识更新培训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8.05.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人员/装箱检查人员知识更
新培训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上海海事局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罐)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经我局备案并取得《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人员/装箱检查人员培训证明》(下简称培训证明)的申报人员、装箱检查人员应每二年进行一次知识更新。
2006年取得培训证明或进行过知识更新的申报人员、装箱检查人员应做好准备,及时参加我局2008年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
未参加培训的,将取消其备案。
有关知识更新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我局将于6月份在局网站()“海事公告”栏目上予以告示,请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注意查看。
另,培训证明上显示2008年5月11日、6月15日前须进行知识更新的申报人员、装箱检查人员,其培训证明的有效期暂延长至2008年7月15日,特此通知。
上海海事局二00八年五月八日。
上海海事局关于重申船载高风险性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重申船载高风险性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管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沪海危防[2006]351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6.06.12
【实施日期】200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事局关于重申船载高风险性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6〕351号 2006年6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涉及高风险性危险货物(指放射品、爆炸品、感染性物质等,下同)集装箱运输的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船舶、人员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害。
例如:2006年5月17日,8个装有烟花的集装箱在长沙港装船前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人受伤;2006年3月22日,航行在亚丁湾的“Hyundai Fortun”轮船尾货物集装箱(据报道该轮载有爆炸品)发生爆炸,造成重大财产损毁。
高风险性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安全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加强对此类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的防范,突出对船舶重大危险源的重点监控,消除船舶运输安全隐患,有效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健康发展,现就
有关船载高风险性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有关监管要求重申如下:
一、船舶应当遵守《。
上海海事局关于全面实施船舶防污染作业无纸化申报、审批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全面实施船舶防污染作业无纸化申报、审批
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沪海危防[2008]315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8.06.06
【实施日期】2008.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海事局关于全面实施船舶防污染作业无纸化申报、审批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8〕3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提高上海海事危防信息化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结合《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暂行)》(沪海危防〔2008〕233号)(简称《诚信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局决定自2008年6月20日起在上海港全面实施船舶防污染作业无纸化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进行船舶洗舱、驱气、排放压载水、舷外拷铲及油漆、使用化学消油剂、港区内使用焚烧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
毒有害物质的甲板、浮船坞沉坞作业网上无纸化申报的,应按照《。
上海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内贸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运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内贸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运行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内贸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运行准备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保障上海航运中心建设,支持上海经济发展,通过“数字海事”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便利港航企业,船载内贸危险货物EDI电子申报系统将于2008年8月20日起试行,现就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明确如下:1、内贸危险货物船申报、货申报将通过EDI申报平台实行提前24小时远程网上申报审批。
相关申报单位可采用以下方式办理危险货物EDI电子申报(1)安装客户端申报软件(2)委托代理申报2、具有使用客户端申报软件或开展代理申报业务意向的单位,请抓紧办理EDI电子申报备案申请手续;EDI电子申报备案申请要求详见《关于开展内贸危险货物EDI申报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8】351号文)3、需委托代理申报的,请提前落实好申报代理单位。
经备案的代理申报单位名单、地址、联系方式将于8月11日在上海海事局网站公布。
上海海事局网站:http://4、为确保系统试行后各单位能正常使用该系统开展业务,系统设计单位上海亿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6日~8月7日开展为期两天的内贸EDI系统操作培训,需参加培训的申报单位可向上海亿通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相关培训事宜。
(联系电话:58775890×133 陈先生)5、系统试运行的具体事项我局将另行书面通知。
特此通知上海海事局二00八年八月六日。
上海海事局关于调整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适用船舶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调整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适
用船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7.10.26
•【字号】沪海通航[2007]676号
•【施行日期】2007.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调整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适用船舶
的通知
(沪海通航[2007]6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交通管理,即日起对《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沪海通航[2006]368号)中的适用船舶进行调整。
要求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均应按《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完善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申报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完善港口作业危险
货物申报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12.26
•【字号】沪交[2008]97号
•【施行日期】2008.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完善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申
报管理的通知
(沪交[2008]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完善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上海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进口包装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申报实施网上申报。
本着“科学、合理、便捷、有效”的原则,在港口作业开始24小时前,由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向我局进行网上申报。
目前,我局已请专业公司正在研发进口包装危险货物申报软件,拟将部分EDI信息或相关信息转换成申报内容,并结合港口实际情况进行开发。
此项工作已在开展中,请有关单位给予支持、协助和配合。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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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船舶实行EDI申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7.11.21
•【字号】沪海危防[2007]747号
•【施行日期】2007.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船舶实行EDI申报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7〕7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提升上海口岸信息化监管水平,便利航运,我局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对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取消纸面申报,正式实行EDI远程无纸化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2月1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对于船载外贸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我局将取消纸面申报,采用EDI远程无纸化申报。
二、凡采用EDI申报系统办理有关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的相关单位,应按沪海危防〔2007〕658号、沪海危防〔2007〕271号、沪海危防〔2006〕133号文、沪海危防〔2005〕464号文、沪海危防〔2004〕401号文的要求,分别向我局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已开通EDI申报的单位,按原备案范围收发报文,无需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如单位备案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我局对办妥备案的相关申报单位发放相应的EDI用户名和密码。
申报单
位应妥善管理用户名和密码,并承担相应申报责任。
若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或与备案情况不一致的,我局将注销相应的EDI用户名和密码。
四、自12月1日起,办理外贸散装液态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时,货申报单位应以EDI方式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货申报电子报文,取得货物审核同意回执号后,及时将相应货申报报文通过EDI系统转发相关船舶代理公司。
船舶代理公司在收到货代转发的危险货物电子申报报文后,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按规定时限以EDI方式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船申报报文,并取得上海海事局审批同意回执号。
五、办理船舶载运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进港申报时,实际承运船舶代理公司应按规定时限以EDI方式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船申报报文,并取得上海海事局审批同意回执号。
承运人共用舱位的,订舱船舶代理公司还应及时将相关报文通过电子方式转发实际承运船舶的船舶代理公司。
六、采用EDI申报系统后,我局将以EDI申报电子报文回执号告知审批意见。
其中:
“Y_G_A加10位数字”表示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予以受理的“货物受理回执号”;
“N_G_A加10位数字”表示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不予受理的“货物不受理回执号”;
“R_G_A加10位数字”表示要求申报单位确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内容后,再次发送报文的“货物受理重发回执号”;
“Y_G_V加10位数字”表示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预审核同意的“货物审核回执号”;
“N_G_V加10位数字”表示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预审核未通过的“货物审核未通过回执号”;
“Y_S_A加10位数字”表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予以受理的“船舶受理回执号”;
“N_S_A加10位数字”表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不予受理的“船舶不受理回执号”;
“R_S_A加10位数字”表示要求申报单位确认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内容后,再次发送报文的“船舶受理重发回执号”;
“Y_S_V加10位数字”表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予以批准的“船舶审批回执号”;
“N_S_V加10位数字”表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不予批准的“船舶审批不批准回执号”。
为方便货申报单位撤销申报报文,对于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的船开后撤消报文,EDI系统给出如下提示回执号:
“Y_C_A加10位数字”表示同意受理撤销申报报文;
“N_C_A加10位数字”表示不同意受理撤销申报报文;
“Y_C_V加10位数字”表示审核同意撤销申报报文;
“N_C_V加10位数字”表示审核不同意撤销申报报文。
七、在EDI报文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报文内容不符合有关申报规定要求时,EDI申报回执信息中将会显示违章代码和处理要求。
申报单位收到上述回执信息后,应及时按相应要求向海事部门提交有关资料,供海事部门审核。
八、查询进港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申报审核审批信息时,港航单位可凭船舶申报回执号及申报人员备案编号,在上海海事局网站“网上办事-危险品EDI 申报查询”栏目中查询,船舶申报回执号为“船舶审批回执号”(以字母Y_S_V打头)。
上海海事局网站网址:.
cn
九、散装液态危险货物作业单位可直接通过EDI申报系统接收、查询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信息。
作业后,应如实填报船舶实际作业量和船舶排放物接收数量,并通过EDI申报系统发送我局。
十、申报单位应遵守各项承诺,如实办理EDI申报,申报后做好各类申报单证资料的保存工作,以备海事部门检查。
对有不诚信行为的申报单位及人员,我局将根据沪海危防〔2006〕541号文的要求从严处理。
十一、作业单位应严格查验危险货物的申报审批信息,无海事部门“船舶审批回执号”或申报书面批准单证的危险货物不得进行装卸作业;一经发现已装运危险货物未经申报批准的船舶,将禁止其进出港。
十二、如遇下列情况,可直接办理书面申报手续:
1.由于非申报单位的原因,EDI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的;
2.海事部门EDI申报系统发生故障的;
3.申报单位EDI通讯线路发生故障或进行系统调试,报经海事部门同意的;
4.其他特殊情况。
EDI申报系统发生故障,我局将通过上海海事局网站发布应急公告,并接受书面申报。
需要纸面单证的单位,可采取自行打印、网上查询、委托打印等多种形式解决。
十三、我局有关船载危险货物EDI申报工作的联系方式:
业务管理联系人:
王华杨智慧联系电话53931500×1655、1662
技术支持联系人:
EDI中心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50806199-11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