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海船舶[2011]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关于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和各海事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施行《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的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施⾏《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的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施⾏《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的通知沪海通航(2003)292号各航运、代理及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上海港⽔域的通航能⼒,保障船舶航⾏和港⼝设施的安全,我局制定了《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现予以公布,⾃2003年7⽉1⽇起施⾏。
2003年6⽉9⽇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第⼀条宗旨为充分发挥上海港⽔域的通航能⼒,保障船舶航⾏和港⼝设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和港⼝建设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有关航道的通航尺度:宝⼭港池⼝门航道最⼤通航尺度:散、杂货船总长205⽶;集装箱船总长28 0⽶。
黄浦江吴淞⼝⾄杨浦⼤桥航道的最⼤通航尺度:船舶总长300⽶。
黄浦江杨浦⼤桥⾄苏州河⼝航道的最⼤通航尺度:船舶总长275⽶。
黄浦江苏州河⼝⾄闸港段航道的最⼤通航尺度:船舶总长200⽶。
黄浦江闸港⾄奉浦⼤桥段航道的最⼤通航尺度:船舶总长165⽶。
第三条黄浦江掉头区及船舶掉头的最⼤尺度⼀、107灯浮超⼤型船舶掉头区(⼀)⽔域范围:⾃军⼯路港务公司码头9号泊位上⾓与浦东长航12号驳船码头上⾓联线⾄草临线市轮渡码头下游100⽶内⽔域。
(⼆)船舶尺度:船舶总长⼩于280⽶。
⼆、虬江超⼤型船舶掉头区(⼀)⽔域范围:⾃东嫩线轮渡站码头上游100⽶⾄复兴岛下⾓与⽴新船⼚码头上⾓联线范围内⽔域。
(⼆)船舶尺度:船舶总长⼩于300⽶。
三、1号掉头区(⼀)⽔域范围:36号—40号系船浮筒之间⽔域。
(⼆)船舶尺度:船舶总长⼩于275⽶。
第四条船舶申报下列船舶应由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向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申报核准:(⼀)使⽤船舶掉头区船舶总长⼤于216⽶,提前24⼩时申请。
(⼆)总长⼤于177⽶的散、杂货船,总长⼤于220⽶的集装箱船进出宝⼭港池,提前24⼩时申请。
(三)总长超过300⽶的集装箱船进出长江⼝深⽔航道,提前48⼩时申请。
(四)载重吨(DWT)⼤于20万吨的试航船舶和经减载的散货轮及其他船舶进出长江⼝深⽔航道、长江⼝南航道,提前7天申请。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2007年)各海事处、船舶安全检查员:新年依始,我处收到航运单位的函电,了解关于船舶安全检查中“未按要求进行复查”作为违章事件的认定,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务行政相对人,现将相关意见告知各船舶安全检查员,请遵照执行。
一、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于船舶在安全检查中存有缺陷,纠正意见为指定期限的,如下一港纠正,14天,一个月纠正等,如遇船舶下一港或14天内驶往国外港口的,船舶应在返回国内港口时申请复查。
即便返回国内港口时已经超过了14天,一个月纠正等期限时,只要船舶已经如实纠正了缺陷并在到达国内第一港申请复查,则各船舶安全检查员对此不应认定为违章事件。
二、在船舶安全检查实践中,经常遇有船舶已经纠正缺陷并向海事机构申请复查,但往往因为海事机构的原由(如周末或人手紧张无法安排等),造成船舶已纠正缺陷但安检本上却没有复查盖章通过的事实。
造成这种情况的责任往往不在船方,作为违章处罚也存在合法但不合理的因素。
因此在船舶监督处2006年承担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改课题中,将“未按要求进行复查”作为违章事件的法律责任予以删除,而代以“未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对缺陷进行整改或纠正”作为违章认定。
该观点在2006年11月港口国监督第5次会议上,已经通过了全国各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和部局船舶处的基本认可。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要求各船舶安全检查员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对于本通知第二条,建议各船舶安全检查员更注重船舶是否实际纠正或整改了缺陷。
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改稿通过后予以明确。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港港口、船舶岸电建设,持续提高岸电使用率,规范岸电建设、验收、使用管理要求,保障岸电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45号令)文件精神,结合上海港实际,现将《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2020年3月24日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加快推进岸电建设(一)本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集装箱、客货滚装、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港口经营人应按照《上海市港口岸电建设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岸电设施改造,力争提前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步开展岸电设施建设。
(二)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
(三)相关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区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现有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和已建上海港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投入使用前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2020年2月24日解读文件:https:///zcjd/76439.jhtml为保障上海港水域交通安全,全面掌握进出上海港的船舶、船员信息,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沪交港〔2020〕1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港报告制度实施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船舶应严格按照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及时并如实填报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采取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措施。
二、船舶应安装符合规范、标准的AIS设备,显示正确的船舶信息,在上海港航行、停泊期间保持正常开启状态。
三、港口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作业船舶动态信息,应在进港作业船舶靠泊前24小时报送至辖区海事部门(报送方式见本公告附件)。
港口企业应当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生产作业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对报送信息进行撤销或更正。
四、船舶进港报告应事先同港口企业确认作业计划信息。
未经作业计划确认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评估其是否对港口安全构成威胁,必要时禁止其进港或者责令其离港。
港口企业应做好船港界面的安全工作,一旦发现船舶有瞒报、谎报进出港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辖区海事部门。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沪海危防[2011]588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58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规范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码头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码头单位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海事处依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码头单位专项验收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符合《细则》要求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编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提交评审申请书和评估报告,申请主管机关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沿海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指引(2023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沿海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指引(2023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3.09.22
•【文号】海安全函〔2023〕1671号
•【施行日期】2023.09.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国沿海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指引(2023版)》的通
知
海安全函〔2023〕1671号中远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中交建设集团,中国航海学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无船承运人及代理协会、中国水上交通安全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为防范化解商渔船碰撞风险,引导广大航运企业、沿海航行船舶及船员更好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商渔船防碰撞工作,现将《中国沿海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指引(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宣传推广和使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3年9月22日。
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管用养修》、《安检》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管用养修》、《安检》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管用养修》、《安检》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2006年)局属各有船单位:2006年12月5日,部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直属海事系统船舶管用养修自查工作的通知》(海计建【2006】578号),通知中要求,这次管用养修自查工作主要是针对各单位2005年“专项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着重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一)船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基础台帐的建立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落实和完善;(二)船员的应知应会、操作技能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否提高;(三)船舶维修保养经费投入的情况、开展船员扩大自修节约的劳务费和节能工作奖励费的落实情况;(四)是否已引入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船舶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及时整改。
按照部局要求及我局开展船舶管用养修、安全检查工作的部署,局定于2006年12月19-28日对上海地区有船单位开展船舶管用养修及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2007年1月对外地航标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望各相关单位合理安排船舶使用,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另请各有船单位,将本单位今年开展船舶管用养修、安全检查情况总结,于2006年12月30日前通过局域网报局技术装备处。
上海地区检查工作安排如下:一、时间安排2006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二、检查要求1、检查人员要坚持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评估各单位船舶管用养修、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
2、填写检查反馈表,不作现场讲评。
3、尊重基层安排,不影响基层正常工作。
4、汇总后向基层反馈检查检查情况反馈表。
三、检查安排受检单位检查组检查时间备注董家渡海事处航政检查组 12月19日吴泾海事处航政检查组 12月20日宝山海事处航政检查组 12月21日崇明海事处航政检查组 12月22日外高桥海事处航政检查组 12月25日洋山海事处航政检查组 12月26日上海航标处航测检查组 12月27日海测大队航测检查组 12月28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沪海通航[2006]36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海通航〔2006〕36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一)吴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以下简称吴淞交管区域):1、国际航行船舶;2、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拖带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3、客船;4、5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
(二)洋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以下简称洋山交管区域):1、国际航行船舶;2、150总吨及以上拟在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3、500总吨及以上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4、客船;5、主机额定功率750千瓦及以上拖轮;6、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拖带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洋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在各自管辖区域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沪海安全[2009]657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海安全〔2009〕65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的要求,制定《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强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要求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递交审核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符合证明、符合证明年度签注以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并保持有效。
第六条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并取得有效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应向主管机关备案。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沪海危防[2005]464号【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发布日期】2005.08.04【实施日期】2005.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5〕46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切实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健康发展,完善推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结合上海海事局辖区特点,现就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拟通过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时向承运人说明运输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承运人应加强对拟装船货物的审核把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货物作普通货物上船。
对于危险性质不明或需要免除危险性的货物,货物托运人应在订舱时提交主管机关认可的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货物危险特性的书面证明,并按相应要求装船出运。
二、海事部门依据交通部海事局《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海船舶〔2005〕234号),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有瞒报危险货物嫌疑的集装箱实施开箱检查。
有关集装箱的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及装卸作业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开箱准备工作,配合检查,并做好铅封的开启和加封工作。
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办理申报手续。
对于在上海港装运高风险性危险货物(包括放射品、爆炸品、感染性物质等,下同)的船舶,在申报时须提交其危险货物适载证书(正本)及相应的危险货物装载位置,并接受我局对其实施的开箱检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沪海危防[2007]814号【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发布日期】2007.12.26【实施日期】2007.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814号)各有关单位:2007年,我局不断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建立并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取得了明显的管理成效。
目前,绝大部分船公司与作业单位都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局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船载危险货物作业安全与船舶防污染措施,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与防污染形势总体稳定。
然而,部分船公司疏于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甚至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要求于不顾,船载危险货物未按规定申报、未按规定正确积载、隔离、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作业未按规定申报、相关防污染措施未落实等违章案件和船舶污染事故仍时有发生,对上海港的安全和稳定构成威胁。
针对2007年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加强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与防污染管理,做好上海港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贯彻实施国际新规则第33套《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各单位要主动加强对该规则的学习,严格执行新规则的相关要求,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行为,避免危险货物包装、标识、装箱、积载隔离不正确和资料不齐全等违章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单壳油轮淘汰规定按照《73/78防污公约》第13H条及交通部海事局“海船舶字〔2005〕123号文”的要求,大于600载重吨但小于5000载重吨载运重油的国际航行单壳油船,应于2008年交船周年日前淘汰。
我局将于该淘汰日期后拒绝此类油船进港。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实施,船东应严格执行淘汰规定,不得在淘汰日期后继续将此类船舶投入运营;货主应租用符合标准的船舶,避免由于船型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沪海危防[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码头劳动定员等18项交通行业标准和燃烧法沥青含量测试仪交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及废止运输船舶技术经济论证术语等25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交科教发〔2006〕714号)文)的要求,交通行业强制性标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 ,以下简称《标准》)已正式发布,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切实贯彻实施该《标准》,保障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和船舶的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各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单位(以下简称装箱单位)应提高对装箱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障装箱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认真学习《标准》,对照该强制性标准,修改完善本单位装箱安全制度,切实做到装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修改后的装箱安全制度应在2007年4月30日前提交我局书面报备。
二、各装箱单位应严格遵守《标准》中各项装箱技术要求,认真执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情况拍摄规定,拍摄记录应显示装箱前、中、后三种箱体状况和相应箱号情况,按规定对每次装箱作业情况如实做好书面记录。
三、各装箱单位应严格执行装箱现场检查员现场检查要求,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在作业现场认真审核危险货物及集装箱的相关单证,把好集装箱、包装、拼箱、堆装、标志标记、支撑和加固等安全检查质量关,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并应如实记录装箱作业情况。
四、各装箱单位应妥善保存每次现场装箱作业情况的书面记录及书面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保存期限一年以上,以备我局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4号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 年)》的公告现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黄浦江实行上行、下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五条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规定悬挂国旗;(二)标识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且不得遮挡、涂改;(三)按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四)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六条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在航行、锚泊和作业时,应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6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交流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船舶和黄浦江沿岸照射的灯光,应当不影响船舶的正常了望和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为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水平,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防范和遏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专项行动自2024年4月7日开始至2024年10月31日结束。
二、开展船舶机电设备自查中国籍船舶应加强船舶机电设备维护保养,航运企业应当参照《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自查指南》(附后)制定适用本船的船舶机电设备重点检查项目,船舶应当按要求开展开航前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船舶代理应向拟进入我国的外轮做好宣传和警示,督导拟到港外轮提前做好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
中国船级社、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在华验船机构,应加强对新建、改建、机电设备维修和更新等船舶的检验、试验,提升检验质量,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
三、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报告船舶发生机电设备故障应主动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要求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安全检查。
对于发生机电设备故障不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开展船舶机电设备专项检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
通过各种渠道发现船舶发生过机电设备故障的,原则上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12个月内发生过两次及以上机电设备故障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邀请航运企业和船舶检验机构共同实施检查,并要求船舶提交故障分析报告和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措施方案。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绿色船舶”评选办法》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绿色船舶”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沪海船舶[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绿色船舶”评选办法》的通知(沪海船舶〔2008〕87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外国籍船舶及其公司不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自觉性,营造上海“安全、便利、高效”的口岸营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上海绿色船舶”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二月二日“上海绿色船舶”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外国籍船舶及其公司不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自觉性,营造上海“安全、便利、高效”的口岸营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上海海事局)辖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原则“上海绿色船舶”(以下简称“绿色船舶”)是经上海海事局评定认可的“安全、环保、优质”的船舶,此类船舶在上海水域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应优惠待遇。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船舶可自愿参加“绿色船舶”的评选。
评选结果在上海海事局辖区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与受理“绿色船舶”由船舶及其公司或其代理人向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四平路190号,海事大厦1楼)提交申请。
上海海事局体系审核办公室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公司及代管船舶情况调查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体系审核办公室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公司及代管船舶情况调查的通知正文:---------------------------------------------------------------------------------------------------------------------------------------------------- 上海海事局体系审核办公室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公司及代管船舶情况调查的通知上海片区各航运公司: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开展国内船舶管理业调研的通知要求》(水运国内函〔2007〕41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要求,为了解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现状,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对已经取得DOC的上海片区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请各航运单位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于2007年8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至上海海事局体系审核办公室。
相关表格可以在上海海事局网页下载。
办公室电话:************-1533办公室传真:************-1535电子邮箱:*************.cn上海海事局体系审核办公室2007年08月17日船舶管理公司及代管船舶情况调查表1、公司持证情况公司名称DOC编号(国际)DOC编号(国内)公司英文名称(国际公司填写)体系内人数船员人数公司营业执照中是否包含“船舶管理”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注册地电话办公地电话注册地传真办公地传真电子信箱其他说明水路运输许可证(编号)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编号)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质登记证(编号)公司经营范围船舶种类1航区船舶种类2航区体系船舶总数体系内自有船舶数量体系内代管船舶数量国际国内国内公司自有船员数量公司外聘船员数量外聘船员主要来源注: 1、以上信息请填写完整;2、3、2、船舶信息船名船籍港船舶种类总吨/客位建造日期SMC证书签发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光租人是否代管注: 1、本清单中填写公司DOC覆盖的船舶,中国籍船舶仅填写船籍港,外国籍船舶仅填写船旗国名;2、客船类船舶除填写总吨外,还需要填写载客定额,船舶种类以SMC为准;3、船舶国籍证书中的船舶所有人与DOC证书持有公司不一致,若未持有光租证明的均为代管船舶;3、公司管理人员情况现任职务姓名适任证书种类适任证书编号船上最高职务最高学历兼职其他航运公司名称劳动合同截止期限总经理副总经理指定人员机务主管海务主管船员主管体系主管(如有)注: 1、公司管理人员及职务至少包括:总经理、指定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船员主管、体系主管。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港口国监督检查警示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港口国监督检查警示的通知
正文:
----------------------------------------------------------------------------------------------------------------------------------------------------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港口国监督检查警示的通知
(2007年)
各海事处,船舶安全检查员:
近日船舶监督处接到交通部海事局转发塞浦路斯海事当局的急函,对我局今年因船舶事故、主机故障滞留的数艘外轮滞留事件提出申诉,要求我局重新审议已经作出的滞留决定。
从申诉材料分析,其投诉的要点为事故船舶能否滞留,以及在滞留令签发后,船东与我局各级主管部门联系无相应回复两项。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安检质量管理,避免在今后再次发生类似事件,船舶监督处重申相关要求和规定:
一、对发生事故、主机故障的外轮,应严格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港口国监督程序”要求,首先确定船舶是否已经向船旗国、签发证书的船级社或验船师和我局提交了意外情况和损伤的报告;其次要求船方出示有无采取适当纠正措施的证据或计划,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不应采取滞留措施。
如果船舶没有满足上述要求,也应该进行证据采集(如用录音手段等),以便一旦发生滞留争议事件时为我局提供有利支持。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或检查员收到来自船东、船级社或国外主管当局的传真、函件或电子邮件,就滞留事件提出争议时,应尽快告知船舶监督处,由船舶监督处统一回复。
三、目前争议船舶由船舶监督处负责统一处理并回函,处理结果将及时告知各单位和船舶安全检查员。
特此通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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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
正文:
----------------------------------------------------------------------------------------------------------------------------------------------------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
(2007年)
各海事处、船舶安全检查员:
新年依始,我处收到航运单位的函电,了解关于船舶安全检查中“未按要求进行复查”作为违章事件的认定,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务行政相对人,现将相关意见告知各船舶安全检查员,请遵照执行。
一、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于船舶在安全检查中存有缺陷,纠正意见为指定期限的,如下一港纠正,14天,一个月纠正等,如遇船舶下一港或14天内驶往国外港口的,船舶应在返回国内港口时申请复查。
即便返回国内港口时已经超过了14天,一个月纠正等期限时,只要船舶已经如实纠正了缺陷并在到达国内第一港申请复查,则各船舶安全检查员对此不应认定为违章事件。
二、在船舶安全检查实践中,经常遇有船舶已经纠正缺陷并向海事机构申请复查,但往往因为海事机构的原由(如周末或人手紧张无法安排等),造成船舶已纠正缺陷但安检本上却没有复查盖章通过的事实。
造成这种情况的责任往往不在船方,作为违章处罚也存在合法但不合理的因素。
因此在船舶监督处2006年承担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改课题中,将“未按要求进行复查”作为违章事件的法律责任予以删除,而代以“未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对缺陷进行整改或纠正”作为违章认定。
该观点在2006年11月港口国监督第5次会议上,已经通过了全国各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和部局船舶处的基本认可。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要求各船舶安全检查员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对于本通知第二条,建议各船舶安全检查员更注重船舶是否实际纠正或整改了缺陷。
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改稿通
过后予以明确。
特此通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