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镇职工医保(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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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所有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海西州)。

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由单位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有医疗待遇不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六条计划内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仍按定额包干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简称“省医保局”)经办省级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协议。向社会公布省级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称。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

(四)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证件,办理转诊、转院、家庭病床、特殊检查、治疗及用药等方面的审批及业务查询。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一)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向省医保局按期报送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五)办理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它事宜。

第九条用人单位要建立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咨询工作。

(三)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费的报销。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台帐,做好个人帐户的年度结算工作。

(五)及时完成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变动情况及有关报表的上报工作。

(六)办理本单位其它基本医疗保险事宜。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退休人员的人数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30%。以后每年按照新增加的退休人员数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第十一条有关缴费规定: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缴费。

(二)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下岗职工必须是正式办理下岗手续,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人员。

(三)企业破产、分立、合并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缴费事宜另行下文。

第十二条原参加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变,在职职工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缴费。医疗保险基金由省医保局单独列帐管理。

第十三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参照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支出费用核定、缴纳。

(一)行政单位上述人员医疗费由省财政厅按上述标准向省医保局全额拨付。

(二)事业单位上述人员医疗费由省财政厅按确定的补助比例向省医保局拨付,差额部分由单位缴纳。

(三)企业单位上述人员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上述标准向省医保局全额缴纳。

(四)用人单位确实无力缴纳的,必须报请主管部门审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帮助解决。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缴费来源及办法:行政单位由省财政厅向省医保局全额拨付;事业单位按省财政厅确定补助比例核拨,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企业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医疗保险费暂由省医保局收缴,待时机成熟后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办法

(一)用人单位在每年元月份足额扣缴职工个人全年的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每季首月的十日前足额缴纳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和拒缴。逾期不缴者,停止该单位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省医保局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报《青海省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和《青海省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申报表》,提供工资总额、编制等有关资料。

(二)领取省医保局核发的医疗保险证、卡。

第十七条省医保局在收到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向交款单位出具缴款证明及收据,载明该单位参保人数、缴款金额、缴款日期等,作为用人单位缴款凭证。

用人单位应将缴款证明公开张贴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银行帐号发生变化时,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应到省医保局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接收职工时,应检查其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凡有欠缴、漏缴保险费的,由原用人单位缴清。否则,接收单位为其补缴。

在季度内调出本单位的职工,其上缴的保险费计算到本季度末。

第十九条职工因工作调动、死亡以及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由原单位缴清其医疗保险费,并于调动(死亡、终止)次日计算,10日内收回IC卡和《职工医疗保险病历》交省医保局办理转移、注销手续。如不及时交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原单位负责。

第四章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十条省医保局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医疗帐户不予记载资金。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退休人员以退休费)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即按35岁以下0.8%,35岁(含)至45岁1.3%,45岁(含)以上2%,退休人员3%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结余基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工作调动,个人帐户随人转移。无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职工调离本省,凭调动证明办理注销、转移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帐户资金可结算到调离月份,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支付。

(二)职工在省内调动,凭调动证明由接收单位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的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缴纳税费。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本人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超支自理。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不包括当年资金)也可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报销时个人自负部分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住院起付标准按医疗不同等级分别支付,本年度内再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对尚未评定医院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和省医保局协商确认后公布参照执行的医院等级。具体起付标准如下:

------------------------

| |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及以下|

|------|----|----|-----|

| 第一次|800元|700元|600元|

|------|----|----|-----|

| 第二次|550元|440元|380元|

|------|----|----|-----|

|第三次及以后|450元|400元|320元|

------------------------

第二十六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并采取分段累加计算。具体比例见下表:

统筹基金报销时个人负担比例表

-----------------------------------

|医| |在职| 退休人员(%)|

|院| 医疗费用分段| |----------------|

|级| |人员|男55岁|男55岁|75岁|

|别| |(%)|女50岁以下|女50岁以上|以上|

|-|-------------|---|------|------|---|

|三| 0—5000元| 20 | 18 | 16 | 12 |

|级|-------------|---|------|------|---|

|医|5000元—10000元| 15 | 13 | 11 | 8 |

|院|-------------|---|------|------|---|

| |10000元—30000元| 10 | 8 | 6 | 4 |

|-|-------------|---|------|------|---|

|二| 0—5000元| 18 | 16 | 14 | 10 |

|级|-------------|---|------|------|---|

|医|5000元—10000元| 13 | 11 | 9 | 6 |

|院|-------------|---|------|------|---|

| |10000元—30000元| 8 | 6 | 5 | 4 |

|-|-------------|---|------|------|---|

|一| 0—5000元| 16 | 14 | 12 | 10 |

|级|-------------|---|------|------|---|

|医|5000元—10000元| 11 | 9 | 8 | 6 |

|院|-------------|---|------|------|---|

|及| | | | | |

|以|10000元—30000元| 6 | 5 | 4 | 3 |

|下| | | | | |

---------------------------------------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住院治疗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按第二次住院计算。住院治疗的跨年度医疗费用,按第二年首次住院核算。

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累计3万元。

第二十九条离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发给医疗周转金。年内未用完的节约归己。超过1000元的部分,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个人先自负15%,然后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一)符合规定转外地治疗发生的医疗费;

(二)居住省外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转异地治疗的,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前往异地出差、探亲人员临时发生的医疗费。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赴定点医院就诊,可在就近医院临时就诊,凭急诊证明、发票、处方报销一次性急诊费用。非急症疾病盖急诊章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某些特殊病种(如癌症)的门诊费用也可在统筹基金部分报销,具体病种和报销办法另行下文制定。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参保职工要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比例另行下文制定。

第三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按照我省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在抢

救危重病人时,需使用用药范围之外的药品,可先用药,次日由医院出具证明,报省医保局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

(一)参保职工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和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不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和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医疗管理

第三十五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在省医保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内选择就医。居住省外的参保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居住地选择4家全民所有制医院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患病,必须持省医保局统一核发的IC卡和《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职工医疗保险IC卡和病历不得转借或冒名使用。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需住院的,凭定点医院入院通知单到单位领取住院费用记帐结算表后,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治疗时,需经省卫生厅和省医保局审批同意。未经审批同意转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所开药品及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用中文书写在病人门诊病历及住院医嘱上。

第四十条省医保局应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办法,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在检查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参保人员的结算: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处在IC卡的“个人医疗帐户”栏目中记载支出,核减总额。

每年度个人帐户金额用完为止,超支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应在IC卡上记载。其中个人自负部分(除用历年结余记帐的)用现金支付,由医院收取。

起付标准以下费用、自费和个人自负比例医疗费用的发票,分别加盖“起付标准”、“自费”和“个人自负”章。

报销、结算时要出具以上全部票据。

(三)离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全额现金支付,由单位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省医保局报销。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省医保局的结算:每月5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将上月职工个人帐户支出和住院医疗费用填写《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结算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复式处方结算联》、《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青海省职工医疗保

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定点医疗单位特检特治明细单》、《参保人员住院登记表》、《住院病人治疗记录单》,报送省医保局审核后拨款。省医保局拨款暂扣总额的10%,年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考核结果决定拨付。

第四十三条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责任

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保局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追回不合理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省医保局可根据协议约定,解除定点协议。

(一)诊治、记帐不验证或弄虚作假,将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基金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一般病3—5日量,慢性病7—10日量,长期服药的如糖尿病、高血压10—20日量),或同次门诊开两张以上相类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和开给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格的;

(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将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将超标准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六)对参保病人不视病情需要,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

(七)不按规定书写病历的;

(八)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员权益,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及其它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保局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不属于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少报职工工资、退休费用总额而少缴医疗保险费的;

(三)虚报、重报医疗费的。

第四十六条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保局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对情节严重的,收回职工医疗保险IC卡和《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本人病历转借他人就诊或冒名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三)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医疗保险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条省医保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肃处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征缴医疗保险基金及审核医疗费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八条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用人单位,省医保局应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二○○一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原《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00年12月28日

山西省市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山西晋升医师评审条件

山西省市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 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 山西省市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山西晋升医师评审条件 2015年度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31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5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本单位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 逐步建立分类评审制度,根据卫生计生机构的功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提出不同的业绩和成果要求。逐步提高省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三级医院晋升人员以及晋升正高者的业绩与成果要求,适当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成果要求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是指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占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不含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为县(区、市)级医院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的,国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9]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9〕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厅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日附表1: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承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承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1、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即除独生子女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以外的全部实发工资,包括误餐费)。 2、缴费比例:单位按上年本单位工资总额的6.5%缴费,个人按上年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工资总额低于[Community]平均工资的按社平工资缴费。 3、个人帐户划拨:在职人员45岁以下(含45岁)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3.2%划拨(含个人缴费2%),46岁以上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 3.4%划拨(含个人缴费2%),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费总额的3.8%划拨。个人帐户划拨随单位缴费而定,如单位年初一次性交足全年的单位缴费部分(6.5%),个人帐户一次性全部划入;如单位按半年、季、月缴费(单位6.5%部分),个人帐户按半年、季、月划入。 4、补充保险缴费:从2006年起,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5元/月提高到8元/月,提高部分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缴纳,无单位的由个人缴纳。 5、退休补缴是指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需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方式:以承德市上年度职工[Community]平均工资×缴费率×[Community]平均工资增长率(7%),累计计算至最低缴费年限。 6、视同缴费年限:以2001年1月1日为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期限,

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2001年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退休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7、破产、改制单位参保:破产、改制后失业的在职职工由企业按上年度[Community]平均工资8.5%比例为其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同时接续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年后,职工可根据就业情况,随用人单位参保,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破产、改制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有管理单位的,按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无单位、进入[Community]化管理的,按其参保时实际距退休年龄的年限(以年度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加十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1440元,未退休前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凡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退休人员需要缴纳十年的医疗保险费,66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退休人员需要缴纳7年的医疗保险费,76岁以上的退休人员需缴纳5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以上年度[Community]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及补充医疗保险费960元。参保后凡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8、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序言 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 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进行剖析和阐述。 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累计结余等,对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最大化,是了解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指标分析 (3) 一、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现状统计 (3) 三、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比重统计 (3) 四、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指标分析 (7) 一、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比重统计分析.7 四、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8)

2018年河北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

河北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评定标准: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难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较大价值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具有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资格设置 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设置为: (一)副主任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 (二)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三)副主任护师 (四)副主任技师 三、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卫生系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 四、学历、资历、执业条件 获博士学位后,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2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5年;县(市、区)属单位中的业务骨干,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7年。 申报副主任(中)医师、副主任护师,必须具有相应执业证书。 五、外语、计算机、实践技能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掌握本专业实践技能。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追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在业务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群众公认程度较高; (三)具有组织科研和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最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2017年版)

最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2017年版) 201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到医院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 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 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 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为85% 退休人员支付:90%。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甲类及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温馨提示】因为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目前统筹层次为地市级。不同的省市,因为经济水平的不同。给予报销的比例也不同。具体报销比例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序言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做出全面梳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职工年末参保人数,退休人员年末参保人数,基金收入,基金支出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机构和个人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机构和个人加深对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的理解,洞悉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 量比重统计 (3) 四、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 量(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青海省职工年末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7) 一、青海省职工年末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年末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青海省职工年末参保人数占全国职工年末参保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青海省职工年末参保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8)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高中等医学院校,有关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推动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高等医学院校、社团组织和医疗机构的领导及专家共同组成。主要任务是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研究;拟定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执行委员会决议,落

实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 附件:1、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 第二条省毕教委是在河北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省毕教委是河北省卫生厅参照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毕教委”)组成成立的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和指导河北省专科医师培训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青海省城镇职工医保(整理版)

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所有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海西州)。 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由单位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有医疗待遇不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六条计划内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仍按定额包干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简称“省医保局”)经办省级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协议。向社会公布省级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称。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 (四)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证件,办理转诊、转院、家庭病床、特殊检查、治疗及用药等方面的审批及业务查询。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一)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向省医保局按期报送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五)办理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它事宜。 第九条用人单位要建立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咨询工作。 (三)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费的报销。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台帐,做好个人帐户的年度结算工作。 (五)及时完成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变动情况及有关报表的上报工作。 (六)办理本单位其它基本医疗保险事宜。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13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4 【实施日期】200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 点发展学科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字[2007]5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2.05 【实施日期】200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58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周期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24号)和《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35号)要求,2007年9月至10月我厅组织省内和北京各大医院的59位知名专家,对我省“十五”期间确定的42个省级医学重点(发展)学科和各市、各单位遴选推荐的58个新学科进行了严格的现场评审和专业评审。 近日,我厅根据专家提交的评审意见,从全省卫生服务需求和卫生事业全面协调、持

续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扶强扶优、优胜劣汰、动态管理、促进发展和统筹区域布局的原则,经审慎研究确定了我省新一轮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市、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发展)学科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重点(发展)学科在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中的技术支撑和示范引领作用,为我省卫生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 2.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发展学科名单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1 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 1. 河北省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 2. 河北省人民医院医学影像中心 3.河北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汇总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从门诊到住院,从小病到大病无所不包,职工不负担或负担很少的医疗费用,缺乏自我保障意识,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二是对医患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成本高,效率低,浪费严重,一些医疗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人情方、滥检查、乱收费,一些职工缺乏节约医疗费的意识,“小病大养”,“一人看病,全家吃药”;三是覆盖面比较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即使国有企业职工也基本上是以企业保险为主,职工医疗费用社会互济差,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新老企业之间,不同行业之间,职工医疗费无法统筹互济,职工医疗保障苦乐不均,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另外,许多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因此,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2、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配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根据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现行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有什么区别?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对现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的创新和机制转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变过去国家为

保障职工的医疗需求承担无限责任的作法,实现福利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二是变过去国家和企业包揽职工医疗费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增加了个人自我保障的责任,实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三是变过去各个单位分散管理为社会化管理,均衡了医疗保险基金的负担,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使用、互助共济;四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保三方面制约机制。 4、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什么? 我市《暂行规定》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缴;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5、企业和个人如何缴费?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8%,其中6%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在职职工个人按本年度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代扣并全部计入其帐户。 6、为什么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的,退休退职人员一般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弱势人群。二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参与市场竞争。三是考虑到退休退职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作出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等; (五)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六)受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 (七)对模范遵守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八)其他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作。 第七条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 (四)办理参保单位和职工参保的有关手续。 (五)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六)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八)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参保者的监督。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八条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本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及市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等因素适当调整,任何部门和单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 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41号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附件: 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因病凭医保卡(或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我院门、急诊就医,并凭我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到药房配药。 二、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门、急诊暂停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以现金方式结算;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病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并告知患者到医保中心及时补办。 三、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几项原则 (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热心为医疗保险患者服务。不行无指征的检查和治疗、重复检查和治疗,不无指征用药、重复用药,不诱导参保人使用高档或贵重药品。 (三)、进行门诊检查应本着梯次原则,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如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 四、医保病历保存要求 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建立门诊、收费明细记录。医保门诊专用处方保存2年,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病历、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保存3年,以供核查。 四、对门急诊、住院药品处方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目录,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之外药品,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出。即优先使用同类“甲”类药品,其次选用“乙”类,经病人同意使用自费项目时,在门诊处方上注明“患者同意使用”字样,并签字认可。 处方必须填写规范,不得缺项。经治医生应严格控制收容医保患者的用药情况、注意控制药品费用比例。 五、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 武汉市医保中心为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减轻其医疗负担特规定了以下病种,在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职工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85%的比例支付: 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⑵、恶性肿瘤放化疗; ⑶、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⑷、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 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现状及趋势。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深度解读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核心指标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现状 (1) 第二节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指标分析 (3) 一、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3) 三、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比重统计 (3) 四、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指标分析 (7) 一、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比重统计分析.7 四、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8)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乡镇企业的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大额救助金的缴费数额? 大额救助金按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退职人员)各缴纳42元。在职职工按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年度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由单位按每月7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足本年度大额救助金。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的大额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不同

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不同 [导读]:很多朋友都对于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两者搞不清楚有什么不同点,因为两者的区别从字面上也看不出什么。在此对于广大市民的疑问,整理出了以下两者的不同点: 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不同 很多朋友都对于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两者搞不清楚有什么不同点,因为两者的区别从字面上也看不出什么。在此对于广大市民的疑问,整理出了以下两者的不同点:一:适用人群不同 据市介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老年居民,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及其他非从业的城镇成年居民。大学生将来也要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二:缴费方式不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根据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按一定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统一缴纳;其中单位要承担职工工资总额7%,个人承担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今年由于经济危机对企业的经营造成的一定的影响,从今年4月到12月时间段内,将企业单位的缴费由7%下调至6%,以减轻企业负担。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个人通过所在居委会或学校(幼儿园)缴费,同时政府在个人和家庭缴费的基础上给予补助。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老年居民的基金筹集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100元、360元、360元,其中个人缴纳分别为40元、280元、150元;政府补助分别为60元、60元、210元。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集标准要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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