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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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其做大做强,增强开拓外埠建筑市场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扶强扶优建筑业企业。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奖,总承包企业资质由三级晋升至二级、二级晋升至一级、一级晋升至特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5万元、40万元和80万元的奖励,专业承包资质升级按50%标准给予奖励。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由丙级晋升至乙级、乙级晋升至甲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鼓励扶持建筑业企业申报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机电安装、建筑智能化等施工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取得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机电安装、建筑智能化等非传统专业三级、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每项奖励2万元、5万元。

二、鼓励外地企业落户兰溪。特级资质、一级法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兰溪注册落户,一级资质、一级法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兰溪注册落户,二级资质、一级法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兰溪注册落户,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80万元、4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按50%奖励)。

三、积极鼓励企业拓展市外市场。在评选各类先进中,在同等条件下对市外承包工程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和总监予以优先考虑。市外获得的各项荣誉,在本市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中予以认可。对市外从事工程经营管理的人员在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认定方面予以支持。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带动我市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外市场。对由我市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建的市外房地产项目,当年项目合同额达到1亿元以上,并开工完成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授予房地产开发企业兰溪市建筑业市场开拓贡献奖。

五、鼓励企业创优夺杯。支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的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其他国家级单项奖或省级优质工程奖(钱江杯等)、市级优质工程奖(双龙杯等)及县市级优质工程奖(兰江杯等),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创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县市级文明标化工地或优质主体结构工程奖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金华市级标杆工地及兰溪市级标杆工地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以上奖励参建单位减半奖励。

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对获得县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予以加分。500万元以下的三类工程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采用简易程序招标,开标后由中标单位提供技术施工方案。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决定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应当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七、进一步规范工程款结算制度。加快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速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拨付至合同价的80℅,除质保金外余款在一年内项目结(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2015年12月31日前已签定合同并开工的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应加强配合,确保工程款及时决算。加大对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恶意不退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查处力度,对发生拖欠行为的业主,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在新项目立项、资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发生拖欠项目的验收备案等环节进行限制。

八、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鼓励企业培养或引进注册一级建造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人才。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落实相关指标,优先享受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人才。鼓励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的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九、本意见中,企业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按年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1月30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资金来源由各主管部门自筹解决。因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当年度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两次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

十、凡注册地在我市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等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范畴的企业,适用本意见。水利、交通、电力等建筑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期限3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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