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新生态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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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2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2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29号1999年2月1日)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保税区、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为了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所得税征管。

经市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相抽资贷款利息列支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并取得验资报告后,以其他名义抽走注册资金,挪做他用,应比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文件规定精神,对其相当于抽走注册资金部分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递延费用的摊销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装潢所发生的费用应作为递延费用处理:如果房屋租赁期(或剩余租赁期)短于10年的,按照房屋租赁期(或剩余租赁期)进行摊销;如果房屋租赁期(或剩余租赁期)长于10年的,按照10年期限进行摊销。

三、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交际应酬费计提问题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应酬费、在下列限度内准于作为费用列支: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人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四、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市局以津国税外[1998]126号转发)明确: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定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中新天津生态城公用事业服务指南

中新天津生态城公用事业服务指南

生态城公用事业服务指南2013-4-23 16:23|发布者: admin|查看: 91|评论: 0为了方便您的生活,生态城成立了公用事业客户服务中心,开通了公用事业服务热线,全方面为您打造智能化、人性化、高效快捷的公用事业服务。

生态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营业大厅是为服务生态城用户设立的综合性窗口机构。

内设能源(自来水、燃气、供热)、环保、市政、中国银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有线电视交费及业务办理窗口。

为居民提供便捷的面对面服务。

中心地址:生态城和旭路276号天和新乐汇3号楼首层联系电话:24小时服务热线022-6688-5890营业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周五、周六、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5:30进驻客服中心各窗口职能:1.中国银行:1号窗口为您提供中国银行生态城能源服务卡、中银白金信用卡办理的咨询及申请。

2.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2号窗口为您提供市政类、绿化类咨询及花卉租摆业务等。

窗口电话:022-6619-66063.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3号、4号窗口为您提供垃圾气力收集、道路环卫、室内环境检测等的客户咨询、业务办理、收费服务及预约服务。

窗口电话:022-6619-60654.天津生态城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5号、6号窗口为您提供自来水、燃气、供热等的客户咨询、业务办理、收费服务及预约服务。

窗口电话:022-6619-62515.中国移动:7号窗口为您提供中国移动交费、入网、转网、过户、停开机、销号、国际漫游、新业务办理及取消业务。

6.中国联通:8号窗口为您提供固话和宽带新装、拆机、过户、变更资费、停机保号业务、以及手机和固话的停开机(2G/3G)、补卡、变更资费、过户等业务。

窗口电话:022-6619-69007.天津泰达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9号窗口为您提供交费、停开机、过户、补办缴费证、第二终端迁移、机顶盒及HDMI高清线购买等业务。

中新天津生态城成首个国家级绿色发展示范区

中新天津生态城成首个国家级绿色发展示范区

“《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正式获批,中新天津生态城成为国务院批复的首个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

”近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在国家发改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盐碱地上建生态城据了解,生态城的选址是一片盐碱荒滩,由1/3盐碱荒滩、1/3废弃盐田以及1/3被污染水面构成,其先天条件恶劣,改造难度大。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认为,在盐碱地上建一座能够体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的新城,对全国有很大的典型意义。

如果在这个地区能够建成这样的城市,在中国其他地区建设一个绿色发展的城市或者城区,应该更能够做到。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主任徐大彤先生告诉记者:“经过6年的努力,彻底治理了积存40多年工业污染的污水库,污染底泥治理技术获得多项国家专利,完成了330万平方米的景观绿化,探索了一条综合开发利用盐碱荒滩的路径。

”除此以外,在生态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绿色产业发展、居住模式、节能减排等六个方面,天津生态城都做出了探索,并取得的初步成效。

2013年国务院批复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要求国家发改委、天津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最后编制出《实施方案》,并最终于2014年10月获得国务院批复。

生态城内“绿色”贯穿始终《实施方案》指出,至2020年,天津生态城将建设成为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绿色发展体制机制的创新区和绿色思想文化的策源地,绿色产业产值将超1000亿元,占比达90%以上,可再生能源比例达到20%,非传统水利用达5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50%以上。

据生态城管委会提供的最新统计显示,目前生态城在建和建成的项目中,全部达到或优于国家绿色建筑标准,成为国家绿色建筑最集中的区域。

“生态城的发展理念与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的战略定位是完全契合。

生态城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间合作开发的生态城区,中新两国政府确定合作建设天津生态城的理念是非常先进的,就是要把生态城区建设成为‘人与人和谐共处、人与经济活动和谐共存、人与环境和谐共存’的一个生态城区,为其他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样板。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5.09.11•【文号】中银综[1995]148号•【施行日期】1995.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管理的通知(1995年9月11日中银综〔1995〕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吸收外商投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

到1994年末,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达20.6万户,其中约有三分之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行各级机构开有外汇帐户,办理结算等业务。

多年来,我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业务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良好的金融服务。

但是,也有个别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开户手续、帐户使用和管理上执行政策不严,存在一些漏洞。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外汇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的规范化管理,在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条例未公布之前,根据外汇管理局《关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操作问题》(汇传(94)2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在我行开户及帐户使用规定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一、各行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4月1日公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二、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开户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除提供营业执照及有关批件外,须持有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另外,对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取得的外汇开立帐户,须持有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驻货机构开立外汇帐户,须持有机构设立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工商登记证;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投资注入的外汇帐户,须持有汇款凭证或者投资意向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142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142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外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汇综发[2010]2号【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1.18【实施日期】2010.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0】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便利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均指机构总部,以下简称“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增强数据报送的安全性,提高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审核、汇总及分析报表数据的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了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以下简称“中资软件”)。

目前中资软件的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中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软件直接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可以通过该软件完成报表的审核、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以及对机构报送情况的考核等。

为使中资软件合理有序地向全国推广,根据该软件建设要求和推广计划,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启动该软件的试点及上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10年1月10日至2010年2月28日开展中资软件试点工作。

软件试点期间,各中资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相关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完成“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两期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的报送工作,各分局应按照汇发[2009]6号文件的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及时审核所辖中资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18•【文号】汇综发[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除严格按照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补充材料:(一)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1)。

(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

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2)。

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

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19•【文号】汇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6〕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涉及金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依据《规定》需要调整与外币代兑机构之间授权协议的,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

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本行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5月19日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外交往中个人外币兑换服务的需要,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天津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模板】

天津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模板】

天津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约化管理,规范辖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4〕5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制定本操作方案。

第二条本操作方案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xx市分局(以下简称xx市分局)批准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和开户银行。

第三条xx市分局负责对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资格进行审批,对相关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操作方案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财务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操作方案所称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公司和境外成员公司。

第六条本操作方案所称主办企业,是指履行主体业务申请、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跨国公司或取得跨国公司授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第七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八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NRA账户以及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离岸银行业务部开立的OSA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可境内运用额度=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前6个月日均余额*10%。

天津QFLP实施细则

天津QFLP实施细则

信息详情索引号:AAA02B-0210-2011-00002主题分类:财政税收附加码:000125209/2011-00065发布机构: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日期:2011-10-31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名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津发改财金〔2011〕1207号主题词:内容概述内容全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津发改财金…2011‟1207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二О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金融试点办法细则通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14日印打字:王金玲校对:胡齐艺(共印60份)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开展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

吸引境外投资者投资于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制定《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是本试点工作的管理机构。

市备案办相关成员单位、托管银行共同负责试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试点的日常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细则》所称试点企业是指经市备案办报主管市领导认定的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试点股权投资企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6.17施行日期2002.07.01文号汇发[2002]59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

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中国银行关于调剂外汇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调剂外汇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调剂外汇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正文:
---------------------------------------------------------------------------------------------------------------------------------------------------- 中国银行关于调剂外汇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国务院批准,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既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可以继续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这样,结售汇头寸的平仓、统计、管理范围较以前将有所扩大。

为了切实贯彻行领导在中国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工作会议上的指示,积极配合外资企业结售汇,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总行对分行资金业务的归口管理,加强结售汇头寸的管理、统计工作,保证结售汇业务的顺利开展,特作以下规定:
一、经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且设有资金部门的分行,外汇调剂业务一律由资金处(科)办理。

二、经总行批准可以开办外汇调剂业务,但未设资金部门的分行,请指定负责部门,并报总行资金部备案。

各分行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必须注意将银行结售汇业务与调剂外汇业务分别统计,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资金部管理处联系。

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结束——。

2021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标准版)

2021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标准版)

2021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为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xx〕19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点以下外汇管理政策:一、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汇局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种、期限等匹配情况以及外债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合理调控境外融资规模和投向,优化境外融资结构,防范境外融资风险。

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二、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

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并加大外汇收支风险较大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三、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四、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五、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

外汇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办理业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外汇局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完善预警指标,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必要时调整试点政策,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15•【文号】汇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其更名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外汇业务评估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同时废止。

2019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

联系电话:010-********(综合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010-********(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1•【文号】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外币存款扩大天津等十个城市试点的通知-[85]汇管管字第4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外币存款扩大天津等十个城市试点的通知-[85]汇管管字第4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外币存款扩大天津等十个城市试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外币存款扩大天津等十个城市试点的通知([85]汇管管字第409号1985年6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江苏、浙江、辽宁、山东、湖北、陕西、四川分局:今年三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先在广东、福建、上海、北京四省市试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自由支取外币业务,已取得一定经验。

现经国务院批准,再增加天津、大连、秦皇岛、青岛、南京、连云港、杭州、武汉、西安、成都等十个城市,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开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自由支取外币业务。

据此,对开办该项业务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85)汇管管字第145号和中国银行(85)中综字第32号函规定掌握办理(详见影印件一、二、三)。

二、广东对以上两个文件,结合该省实际情况和特点,制订了《对贯彻总行、外管局两文的实施办法》(内部掌握),可供你们参考(详见影印件四)。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收集反映给总局。

附件一:关于天津等十个城市允许境内居民外币存款支取外币的通知(中国银行(85)中综字第94号)大连、天津、秦皇岛、青岛、南京、连云港、杭州、汉口、西安、成都分行:鉴于吸收境内居民外币存款的潜力。

广东、福建、上海、北京四省、市试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自由支取外币已有一定的经验。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新增加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南京、连云港、杭州、武汉、西安、成都等十个城市,自一九八五年六月起开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可以自由支取外币。

对有关注意事项按总行(85)中综字第3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85)汇管管字第14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国际业务题库(单选)

国际业务题库(单选)

一、单选题:2.进口押汇是一项(A)资金融通。

A、短期B、中长期C、长期D、以上都可以5、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应是(A)。

A、开证行B、议付行C、通知行D、开证申请人10、办理低风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和保理业务的贸易型客户,申请在我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客户信用等级可放宽至( A )级.A、B级B、A级C、AA级D、AAA级16、在信用证业务中,与开证行承担相同付款责任的银行是( A ).A、保兑行B、付款行C、议付行D、偿付行20、依据UCP600,信用证项下,银行处理的是(A)A、单据B、货物C、实际履约行为D、服务24、开证申请书上哪些项目不得涂改(A)A、金额B、付款方式C、有效地D、有效日期26、哪种付款方式对出口方更有保障?(A)A、信用证B、汇款C、托收D、都不是27、进口押汇是一项(A)资金融通。

A、短期B、中长期C、长期D、以上都可以32、自(A)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超过90天(不含)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逐笔登记。

A、2008年10月1日(含)B、2008年11月1日(含)C、2008年12月1日(含)D、2009年01月1日(含)33、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A)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A、15个工作日B、30个工作日C、15日D、30日34、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A)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A、15个工作日B、30个工作日C、1个月D、90天41、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由(A)登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对该笔延期付款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12•【文号】汇综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汇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进行了规范。

但近期发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质押借用人民币贷款,并将质押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的情况。

为完善外汇管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行为,现就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质押借用人民币贷款并结汇偿还行为的定性和处罚问题通知如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质押借用人民币贷款,所获得的人民币贷款资金应按照贷款用途进行支付,并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质押所得人民币贷款资金以存款形式存放,再以质押外汇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及利息的行为,属于非法使用外汇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其定性和处罚。

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立即转发辖内各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外汇指定银行应认真学习理解本通知要求,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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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新生态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发展,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结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及其他有关结汇、售付汇业务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试点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新天津生态城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即“试点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提前结汇”,指对于试点企业的结汇,银行可凭试点企业要求直接将试点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内的资金结汇划入企业在我行的人民币专管账户的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对试点企业可以提前结汇,结汇后的资金应转入该企业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同时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的收入只能为该企业结汇资金,不能为其他收入,支出则应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往来业务结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分行国际结算部为牵头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业务管理、检查和指导。

负责汇总辖内资本金结汇业务数据,向总行和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五条各管辖分支行、分行营业部为业务办理部门,负责资本金外汇账户的开立、结汇、关闭操作,人民币专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划转、冻结、解冻、关闭操作;负责业务台帐的登记及业务数据的统计工作,并负责汇总本辖区内业务数据,向分行国际结算部报告等。

第三章业务办理流程第六条辖内各分支机构拟开办试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应当具备下述条件: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一年以上。

二、三年内在各类外汇检查中没有重大违规记录。

三、有市场需求。

四、有经过分行培训或分行认可的业务人员。

五、有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制度。

六、对人民币专管账户管理有严格的控制措施。

七、有完善的统计监测管理体系。

第七条辖内各分支机构拟开办试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必须向分行申请,并向分行提交以下材料:一、开办申请报告。

二、开展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业务准备工作汇报。

三、支行内部分级审核及分级授权制度。

四、人民币专管账户入账、转账操作规程及相应审核制度。

五、分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得到分行正式授权文件后方可获得办理试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的资格。

第八条辖内各分支机构停办试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须取得天津分行的核准,并书面报告分行停办原因、停办时间等。

如有违反国家及总行、分行相关规定的,分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开办此项业务,并报外管局核准。

第四章试点企业的范围界定第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新生态城管委会下发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区分是否为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

第十条各单位将试点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企业注册资金等信息以书面方式告知分行国际结算部。

第五章外币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专管账户开销户第十一条外币资本金账户的开销户一、企业外币资本金账户开立(一)基本原则1. 外币资本金账户凭外汇局审批件开立。

2. 资本金外汇账户限额为累计流入管理,超额部分资金既不能超过外汇局审批件最高限额的1%,绝对数额也不能超过等值 1 万美元。

超出以上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柜台都不能为企业办理入账手续。

(二)审核资料1. 对于已正式成立的企业,需审核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或IC 卡)、三资企业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基本账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外汇局批准企业开立资本金外汇账户的审批件正本,以及视具体情况而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2. 对于尚未正式成立的企业,需审核企业提交的非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投资或承包合同与阶段投资计划正本及复印件、商务部审批的对外资非法人项目的批复文件正本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投资法人的身份证明或护照正本及复印件,以及外汇局批准企业开立临时资本金外汇账户的审批件正本。

(三)审核要点1. 企业提交资料之间的一致性。

2. 提交资料是否齐全。

(四)注意事项1. 资本金账户批件的限额是否在会计系统中维护。

2. 利用企业提交的外汇登记卡,登陆直接投资系统。

3. 各项材料正本应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外币资本金账户关闭(一)基本原则1. 凭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办理关户手续。

2. 关户手续在开立外币账户的原机构办理。

(二)审核资料企业提交的关户申请书(三)注意事项1. 各单位应在外汇局“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和“直接投资系统”中进行关户反馈。

2. 向企业出具“外汇账户关闭证明”,并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二条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开销户一、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开立(一)基本原则1. 判定企业性质确实为试点企业,方可为企业开立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

2. 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开立后即行冻结,但需计息。

3. 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的开立前提是试点企业已在我行开立外币资本金账户。

一个试点企业原则上只能拥有一个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

4. 为试点企业开立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前需与试点企业签署承诺函(见附件1)。

(二)已成立企业的审核资料1. 营业执照正、副本,且须在有效期限内及经过年检。

2.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3. 法人身份证。

4. 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

5.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6. 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授权人身份证件。

7. 企业承诺函,承诺该账户为资本金结汇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银行日常对账户资金进行冻结,审核账户每笔收入、支付范围符合外汇管理政策要求后使用,该账户不使用支票及开办网银等业务。

(三)未成立企业验资户的审核资料1. 工商局出具的名称核准件。

2.出资人预留印鉴。

(四)人民币专管资金账户应建立台帐,确保与企业的普通结算账户区分。

二、企业人民币专管资金账户关闭(一)基本原则1. 凭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办理关户手续。

2. 关户手续在开立外币账户的原单位办理。

3. 企业外币资本金账户关闭,企业人民币专管资金账户必须同时关闭。

(二)审核资料企业提交书面的“销户申请书”第六章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的使用第十三条收支范围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的收入只能为该企业结汇资金,不能为其他收入,支出则应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往来业务结算。

第十四条使用范围(一)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不可用于质押。

(二)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不可以用于购买支票,也不能开通网银功能。

(四)企业外币资本金结汇进入其人民币专管资金账户的资金,各单位应立即办理冻结手续。

第七章结汇及划转具体操作第十五条结汇基本要求(一)试点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和结汇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必须开立在辖内同一个分支机构。

(二)办理试点企业资本金结汇,应审核申请结汇资金确已经过验资,且在资本金帐户最高限额以内。

第十六条试点企业结汇操作(一)基本原则根据事先确定的试点企业且结汇资金确已经过验资,且在资本金帐户最高限额以内,如未验资或超过最高限额的均不予提前结汇。

(二)审核资料1. 企业提交的管委会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 卡。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银行应留存复印件。

4. 企业加盖预留印鉴的“外币支取凭条”。

5. 企业加盖公章的“结汇申请书”。

(三)审核要点1. 企业的批准证书是否有生态城管委会批准为试点企业的标识。

2. 企业申请结汇金额是否在该企业累计结汇金额在累计已验资资金之内。

3. 企业申请结汇金额是否在外汇局为该企业核定的资本金账户限额之内。

4. 分支机构应审核“直接投资系统” 中企业的注册资金金额。

5. 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不予审核办理,应先由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批件办理。

(四)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必须划入试点企业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并做冻结处理。

(五)业务办理完毕,各单位经办人员在外汇局直接投资系统中办理结汇备案手续。

(六)按照外汇局及分行要求,如实上报“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情况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第十七条试点企业人民币专管资金划转操作(一)基本原则1.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2. 企业提交的用途证明文件的卖方应与该笔人民币资金最终收款人保持一致。

(二)审核资料1. 单笔金额小于等值100 万美元的审核资料。

(1)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2)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

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3)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4)视具体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划出的,企业无需提交上述第“(2)”、第“(3)”项文件。

(三)审核要点1. 企业申请划转金额是否在该企业“累计已验资金额之内。

2. 企业提交业务资料的连续性及真实性。

(四)注意事项1. 划出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字样,并在当日办理完毕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

2. 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应根据业务情况逐笔填写“试点企业人民币专管账户登记台帐” ,坚决避免人民币专管账户与人民币普通结算账户的资金混用。

3. 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划出后,应立即办理冻结手续。

4. 因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实行解冻/冻结、收入/ 支出动作,要求将《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联系单》(见附件2)做为业务传票、冻结解冻清单的附件。

第八章内部管理及控制第十八条属于生态城管委会规定范围内的试点企业,其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结汇、划转、销户以及人民币专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划转、销户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的操作流程办理。

非试点企业的各项外汇业务、人民币业务仍按照原外汇局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各项政策法规办理业务,不受本办法的约束。

第十九条办理试点企业结汇的单位应根据分行规定的业务权限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人民币资金专管账户划转手续。

第二十条对于同一营业日3次以上或连续 3 个营业日以上对同一收款人的支付,各单位应及时向分行国际结算部报备。

第二十一条同一营业日 3 次以上或连续3个营业日以上对不同收款人的等额支付,各单位应及时向分行国际结算部汇总报备。

第二十二条单笔超过50 万元的对自然人的支付,各单位应及时向分行国际结算部汇总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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