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项下资本金收结汇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商直接投资类账户的分类
外商直接投资类账户分为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 者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等。
外汇资本金基本概念及管理框架
• 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 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外商 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 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 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 5、结汇资金监控。
•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 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 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 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 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 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 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 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 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以备用金名义 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 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 十一、在企业完成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后, 银行方可为股权出让方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内外汇资金办理结汇手续。
• 十二、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 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7)其它补充资料。
• 注: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 汇的,企业无需提交业务办理企业提交材料中 的第(4)、(6)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 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 4、结汇信息反馈。
• 银行办理结汇后,须当日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系 统(FDI系统)进行数据反馈,打印纸质反馈信息 入业务档案保管。
• (1)企业书面申请;
•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 (3)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 (4)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 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 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 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 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 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 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 五、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 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原结汇银行。原结汇银行应 及时汇总,并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 六、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 规定,但确有真实结汇需求的,银行审查后如 拟办理结汇的,应将相应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 资料(含结汇真实性承诺函)复印件汇总向所 在地外汇局进行事前备案,取得所在地外汇局
业务背景
• 外商投资企业在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了外汇登记 并获得外汇登记IC卡后,在银行开立了外商直接 投资资本金外汇账户,银行收到境外投资人汇入 的投资款汇款报文。
业务流程
1.资本金入账
2.入账信息反馈
3.结汇业务受理
6. 数据报送
5. 结汇资金监控
4.结汇信息反馈
业务办理
• 1.资本金入账。 • 银行经办人员审核要点:
• 1、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 验资金额。
• 2、在办理入账、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 3、经外汇局核准并在被授权银行开立的资本 金账户结汇,由银行审核。未参加上年度年检 或年检不合格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 外汇局审核。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2012年2月
目录
• 外商直接投资概念及管理 • 外汇资本金基本概念及管理框架 • 业务背景 • 业务流程 • 业务办理 • 注意事项 • 汇综发【2011】88号文
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念
外商直接投资是指非居民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投入资本 设立、参股或收购企业的行为以及从境内企业撤 回所投入资本的行为。
原件验后返还企业。
• 四、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资本金累计结汇 额(含备用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 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 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 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 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 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 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
的备案回执后即可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所在地外汇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
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通则》关于资本项目个案
业务集体审议制度要求确定是否出具备案回执。
• 七、银行应于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当日,将资本 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 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对于一笔资本 金结汇涉及多种支付用途的,应按支付用途分别 备案。
• (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 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对于网上无法核 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 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银 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 报所在地外汇局
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 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
•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 (6)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 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 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 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 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 行提交前述材料;
• 6、 银行应当根据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 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 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 7、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 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 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 8、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 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 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 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 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 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 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 (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 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 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 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2、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 清单。 3、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汇综发【2011】88号文件解读
• 一、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 请资本金结汇,除严格按照汇综发[2008]142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向银 行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 (一)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 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 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 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 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 4、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入账及结汇, 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系统反馈 信息。
• 5、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
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 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 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 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 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 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 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 6、数据报送。
• (1)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 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银行应当于业务结束的下一 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 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 (2)银行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 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注意事项
外汇登记的申请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 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
证书。 3. 经批准上校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 组织机构代码。 6. 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
• 2、入账信息反馈。
•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入账后,须 当日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系统(FDI系统)进行数 据反馈,打印纸质反馈信息入业务档案保管。
• 3、结汇业务受理。
•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应 当执行外管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并按照内 控制度规定的结汇审批权限办理结汇业务,并审 核如下资料:
汇发〔2011〕45号文件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 业务管理有关问题,在2011年11月9日发布了汇发(2011)
45号文件。
• 该文件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 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 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 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 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 管理原则办理。
• (二)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 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 三、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企业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 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 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 结汇业务。 银行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合规性、真实性和 一致性后,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银 行业务章并批注,注明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 和日期,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
1.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以登记管理为中心,管 理形式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外资外汇 登记;
2. 管理内容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投入的管理、 对外商直接投资类账户的管理、对外商直接投 资资本撤回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天内, 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企业外汇登记,并领取“外商投资企 业外汇登记证”(IC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IC卡)是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资外汇登记、变更及其他 外汇业务的基础文件。外商投资企业从其账户中对外支付 或到外汇制定银行对付,以及办理其他各类外汇业务,均 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或相关当事人出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登记证”(IC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 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一年核定一次。
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 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 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wk.baidu.com
外资外汇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在外国直接投资资本实际到位 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外资外汇登记。境 内企业以发起设立、增资扩股方式吸收的非居民 各类直接投资资本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外资 外汇登记手续。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的会计师 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 发函询证外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外汇 局在确认无误后,出具询证回函。
• 八、外汇局会进一步完善资本金结汇真实性核 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资本金违规结汇黑 名单制度,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资本金结汇 进行重点核查。
• 九、对以虚假发票套取结汇资金的企业和违规办 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应将涉案企业的相关 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税务机关,并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1)汇款报文附言是否为投资资本金。 • (2)汇款金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限额。资本
金账户入账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 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 万美元(以入账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 算);如超限额可以在入账前将超额部分原路退汇或 整笔原路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