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项下资本金收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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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项下机构外汇账户汇总及资金结汇

直接投资项下机构外汇账户汇总及资金结汇

金融视线Financial View 汇发[2015]13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实施至今已两年多,此次改进简化了直接投资项目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了企业的办事成本,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加快实现我国资本项目实现自由可兑换的进程。

银行直接办理登记、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业务,对银行的外汇业务合规性方面有极高的要求,在具体实践中也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比如办理登记和资金汇兑业务的都是从事国际结算的业务人员,而账户开立一般是银行的会计人员,他们对外汇业务的政策把控能力弱,对各类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容易混淆,对开立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需进行的业务登记和办理手续不确定,这都容易造成业务办理风险、降低客户体验,最后偏离政策的初衷。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对直接投资项下机构主体涉及的各类账户,按照FDI 企业、ODI 企业生命周期各个阶段所使用到的账户的账户功能、开户主体、前序业务登记进行归纳总结,为外汇账户管理人员梳理出一份清晰的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导图。

一、直接投资项下机构外汇账户汇总1.境内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账户按照FDI 企业生命周期,我们将各个阶段所使用的账户展示如下:外商投资企业筹备阶段:前期费用外汇账户,通常是为了接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在境内从事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等活动费用的专用账户;该类账户的开户主体原则上应该是外国投资者名义,即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在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银行开立;开立账户前应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开户银行凭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办理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阶段: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为新设和并购设立,此类账户是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接收外汇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并购后接收外汇资本金的账户;该类账户的开户主体是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异地开户;开立账户前开户主体应办理新设外商投直接投资项下机构外汇账户汇总及资金结汇孙宏梅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开户银行凭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办理开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第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相关问题的请示(晋汇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该规定不仅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提出了审核要求,同时也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时应提交相应单证和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及时支付。

二、该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长期滞留在人民币账户,私自改变外汇用途,违反了《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按照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三、关于对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处理,鉴于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比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较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41号),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你分局应当按照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资金的使用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资金的使用

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资金的使用
当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外债资金结汇进入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后,主办企业申请结汇,其人民币资金可以在境内成员企业间统一调度使用.主办企业可以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下拨给境内成员企业单独开立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也可以从主办企业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直接支付给第三方.
资本金原则上应结汇一次.如资本金或其结汇资金共享使用,区分成员企业偿还资金的性质分别处理,如偿还资金为经常项目资金,按经常项目管理规定办理,不再属于资本金结汇;如偿还资金为资本项目资金,按照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属于资本金的,仍需遵守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对于直投项下资金、外债意愿结汇后,可以存定期、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除此以外经常项下资金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至池内成员公司的经常项目账户结汇,也可划至他行同名账户进行结汇,但前提是企业和银行能够确保来源于国内外汇主账户资金性质为待划入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
1。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作者:吴荣娟来源:《科技视界》2019年第15期【摘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资本金;结汇;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 F276.43;F83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9)15-0217-001DOI:10.19694/ki.issn2095-2457.2019.15.105由于资本金结汇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管理,达到非正常使用外汇资本金的目的。

1 案例某公司于20×4年12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2999万美元。

该公司分别于20×5年3月1日、20×5年3月17日、20×5年4月30日,3次持申请书、支付命令、与其它公司的施工合同、购货合同、购买设备合同等必要的材料,以支付工程款、购买材料、购买设备的名义申请结汇1000万港币、2320万港币、1960万港币,此外还有多笔20万美元以下的资本金结汇。

2个月内总计结汇5600多万港币。

按照国家的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政策,上述的3笔大额外汇资本金结汇后,应直接划转至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施工方、供货方。

但是调查发现,3笔大额结汇资金并非如此,而是直接划入该公司资本金账户所在外汇指定银行,然后分次使用。

由此可见该案例的特点是利用虚假合同办理结汇,通过资金划转,改变结汇资金使用用途。

2 从案例分析当前资本金结汇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1)资本金大额结汇材料真实性审核难以落实,给少数违规企业以可乘之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

”此例显现,企业在办理20万美元以上的资本金结汇时,提供材料齐全,商业合同表面真实。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1、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为申请主体办理相关业务,并将业务办理相关资料完整保留,备外汇局现场和非现场核查.2、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所在地外汇局.3、银行应以申请人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前提.4、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如划出资金存在划回可能性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5、银行于外汇局系统中已经登记备案信息需冲销备案记录的,应说明并记录原因.6、本规程中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相关产品收益,可区分归属开立经常项目账户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直接结汇.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资产变现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

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发布时间:2002-06-17 文号:汇发〔2002〕59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

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四、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授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包括近三年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及法规执行情况);(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入帐、结汇内控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流程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
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第四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获取开立外汇账户核准件;
第五步:外商投资企业持开户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步:如开户银行如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如开户银行不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应先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资本金结汇后,再持外汇局批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

谈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谈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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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外 商 投 资 项 下 资 本 金
结 汇 管理 方 式 改 革
一 王 丹
款 、境 和 还 本 付 息
专 用 帐 户 ,实 际存 在 着 外 商 投 资 企业 资 本 金 帐 户 和 结
稳 运 行 ,这 也 为 外 商 投 资项 下 资 本 金 结 汇 管 理 方 式 改
有 外 汇 汇 入 款 ,不 分 款 项 的 来 源 和 性 质 ,盲 目地 办 理 入 帐 手 续 ;四是 一 些 外 商 投 资企 业 外 汇 帐 户 属 遗 留 问 题 ,帐 面 有 余 额 ,多 年 不 发 生 外 汇 收 支 业 务 ,有 的 甚 至 没 有 进 行 帐 户 区分 ,所 有 的 外 汇 收 支业 务都 在 一 个
3 0
< 吉林 金 融研 究> 2 0 0 2年 第 1 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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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办 一 笔 ,银 行 忽 视 资本 金帐 户 最 高 限 额 的 监 测和 管 理 。 二 是 有 些 银 行 对 资 本 金 帐 户 的 最 高 限 额 理 解 有
误 差 ,将 其 等 同 于 外 汇 结 算 帐 户 最 高 限 额 而 周 转 使
帐 户 中进 行 ,这 些 外 商 投 资企 业 在 发 生 增 资或 新 的 投
资款 汇 入 时 ,开 户 银 行 便 办 理 了 该 帐 户 的 入 帐 手 续 。 2外 汇 指 定 银 行 难 以 把 握 资 本 金 帐 户 的 最 高 限 .
额。
革 创造 了 条 件 。 从 目前 看 ,外 商 投 资项 下 资本 金 结 汇
1夕 商 投 资 企业 外 汇 帐 户 存 在 着 串 用 现 象 。 .h 多年 来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一 直 保 留 着 外 汇 帐 户 ,只 是按 帐户 的来源分 为 外汇结 算帐 户和外 汇专 用帐户 , 其 中外 汇专 用 帐 户包 括 资 本 金 帐 户 、外 债 、外 债 转 贷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等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汇等业务中的合规操作,在国家外汇局授予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的相关政策,强化我行在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履行代位监管责任,认真执行支付结汇制度,依照相关文件(附后)的要求,特制定我行资本金入账、结汇等相关内控制度如下:一、资本金开户、变更、销户管理1、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外汇账户,按照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持下列材料直接在我行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副本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外汇局核发的外汇帐户开立核准件外汇局签发的外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开立申请书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关闭资本金外汇账户,持《外汇登记证》,按照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对于资本金已经全部到位,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资本金账户,可以按照汇综发[2005]111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精神,由客户申请后直接销户。

对于资本金已经全部到位的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科目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然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并按季度向开户地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报备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名称、开户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账户性质、账号、账户关闭时间等。

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资本金账户内尚有余额、而企业需将该账户关闭并将剩余资金转入另一资本金账户的,其关户及转户程序需经外汇局事前核准。

(注:这一点请注意当地外汇局的政策)3、开户后应在《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种、账户性质,最高限额和开户日期,并加盖印章。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

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理。

管理范围如下图:【略】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

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

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监管与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外商直接投资模块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并于2008年7月31日结束系统上线后新、旧管理方式并存的过渡阶段。

自2008年8月1日起,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均需凭外汇局颁发的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系统办理。

仍持纸质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在换领新的ic卡外汇登记证后,方可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为进一步明确系统正式上线后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管理规则和操作流程,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当严格按照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二、各分局应当根据《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的相关内控制度。

三、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并以适当形式认真开展对辖内业务人员的培训,要求辖内业务人员严格按照《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四、《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版)》(见汇综发[2005]111号)中表1。

1至表1.29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二00八年七月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关于本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说明:1、本操作规程中所称“系统”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2、本操作规程中的审核材料,申请书或申请表格需要审核并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无特别说明的需审核原件后可留存复印件;外汇登记ic卡无特别说明均为验后返还。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要素审核原则授权范围注意事项《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1、书面申请(注明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2、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4、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1、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2、资本金帐户余额3、外汇登记证年检核证情况4、企业经营范围1、超过贷方累计发生额的不予结汇。

2、超过帐户余额的不予结汇。

3、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经外汇局核准并在被授权银行开立的资本金帐户结汇,由银行审核。

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审核。

1、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2、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3、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4、已与外汇局联网的被授权银行,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文号: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前期费用登记 (2)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6)1.4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8)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跨境人民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 (1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 (12)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 (14)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出资确认登记 (16)非居民买卖境内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记 (17)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 (18)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 (19)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 (20)1.14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21)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23)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4)2.3 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 (26)2.4 债权投资回收登记 (27)2.5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28)2.6 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29)2.7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30)2.8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1)2.9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32)2.10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33)2.11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35)2.12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36)2.13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37)2.14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38)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说明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2、外汇局除收取的申请书是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制度浅析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制度浅析

金融观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增长,外汇管理体系逐步发展,外资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

持续深化外汇“放管服”改革,为稳定外资规模和优化外资结构明确了政策性目标,在意愿结汇制度下,外资自由化、便利化流动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股权投资历史演变(一)改革开放大背景下,总体控流入。

我国的结售汇制度自1994年确立,其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增加外汇储备,稳定汇率;进入21世纪,我国加入WTO,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加强,各类涌入我国的热钱越来越多,控制以资本金形式流入的热钱成为外汇管理局当时的重要课题,其中一项就是加强对用途的管理。

《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规定了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

尽管如此,对于资本金结汇用于股权投资,此阶段并无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出台。

事实上,此阶段对结汇资金用途仅进行形式审查并没有起到很好的管控效果。

(二)加强限制。

为了防止大量外汇资本金投入股权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市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要求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自此,外国投资者无法再通过设立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快速结汇后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效地控制了通过股权投资涌入的境外热钱。

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出台了更为严格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要求企业除了按照142号文的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交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以及发票真伪查询结果;同时,银行应当在发票原件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并批注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并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汇入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汇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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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
1.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以登记管理为中心,管 理形式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外资外汇 登记;
2. 管理内容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投入的管理、 对外商直接投资类账户的管理、对外商直接投 资资本撤回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天内, 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企业外汇登记,并领取“外商投资企 业外汇登记证”(IC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IC卡)是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资外汇登记、变更及其他 外汇业务的基础文件。外商投资企业从其账户中对外支付 或到外汇制定银行对付,以及办理其他各类外汇业务,均 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或相关当事人出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登记证”(IC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 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一年核定一次。
• (二)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 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 三、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企业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 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 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 结汇业务。 银行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合规性、真实性和 一致性后,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银 行业务章并批注,注明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 和日期,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 (6)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 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 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 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 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 行提交前述材料;
• 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以备用金名义 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 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 十一、在企业完成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后, 银行方可为股权出让方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内外汇资金办理结汇手续。
• 十二、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 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5、结汇资金监控。
•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 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 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 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 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 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 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 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外汇登记的申请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 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
证书。 3. 经批准上校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 组织机构代码。 6. 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
• (7)其它补充资料。
• 注: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 汇的,企业无需提交业务办理企业提交材料中 的第(4)、(6)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 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 4、结汇信息反馈。
• 银行办理结汇后,须当日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系 统(FDI系统)进行数据反馈,打印纸质反馈信息 入业务档案保管。
• 五、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 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原结汇银行。原结汇银行应 及时汇总,并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 六、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 规定,但确有真实结汇需求的,银行审查后如 拟办理结汇的,应将相应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 资料(含结汇真实性承诺函)复印件汇总向所 在地外汇局进行事前备案,取得所在地外汇局
的备案回执后即可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所在地外汇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
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通则》关于资本项目个案
业务集体审议制度要求确定是否出具备案回执。
• 七、银行应于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当日,将资本 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 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对于一笔资本 金结汇涉及多种支付用途的,应按支付用途分别 备案。
• 1、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 验资金额。
• 2、在办理入账、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 3、经外汇局核准并在被授权银行开立的资本 金账户结汇,由银行审核。未参加上年度年检 或年检不合格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 外汇局审核。
• 6、 银行应当根据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 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 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 7、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 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 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 8、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 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 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 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 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 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 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 八、外汇局会进一步完善资本金结汇真实性核 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资本金违规结汇黑 名单制度,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资本金结汇 进行重点核查。
• 九、对以虚假发票套取结汇资金的企业和违规办 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应将涉案企业的相关 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税务机关,并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 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 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资外汇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在外国直接投资资本实际到位 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外资外汇登记。境 内企业以发起设立、增资扩股方式吸收的非居民 各类直接投资资本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外资 外汇登记手续。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的会计师 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 发函询证外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外汇 局在确认无误后,出具询证回函。
原件验后返还企业。
• 四、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资本金累计结汇 额(含备用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 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 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 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 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 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 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
• (1)汇款报文附言是否为投资资本金。 • (2)汇款金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限额。资本
金账户入账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 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 万美元(以入账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 算);如超限额可以在入账前将超额部分原路退汇或 整笔原路退回。
• 2、入账信息反馈。
•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入账后,须 当日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系统(FDI系统)进行数 据反馈,打印纸质反馈信息入业务档案保管。
• 3、结汇业务受理。
•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应 当执行外管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并按照内 控制度规定的结汇审批权限办理结汇业务,并审 核如下资料:
• (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 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对于网上无法核 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 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银 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 报所在地外汇局
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 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
• 4、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入账及结汇, 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系统反馈 信息。
• 5、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
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 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 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 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 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 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 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业务背景
• 外商投资企业在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了外汇登记 并获得外汇登记IC卡后,在银行开立了外商直接 投资资本金外汇账户,银行收到境外投资人汇入 的投资款汇款报文。
业务流程
1.资本金入账
2.入账信息反馈
3.结汇资金监控
4.结汇信息反馈
业务办理
• 1.资本金入账。 • 银行经办人员审核要点:
• 6、数据报送。
• (1)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 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银行应当于业务结束的下一 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 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 (2)银行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 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注意事项
• (1)企业书面申请;
•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 (3)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 (4)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 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 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 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 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 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 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外商直接投资类账户的分类
外商直接投资类账户分为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 者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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