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结汇政策解读
意愿结汇政策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5年4月28日
主要内容
一、政策出台背景 二、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出台背景
(一)“支付结汇制”制约企业自主安排资金需 求
“支付结汇制”要求每一笔外汇资本金结汇均需提供 相关合同、发票等真实性凭证后方可办理,强调企业外汇 资本金的真实自用原则,遏制了投机资金通过外商直接投 资方式流入境内后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对我国外商直接 投资的有效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该制度造成外商投资 企业不能自主选择结汇时机,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 ,引致外汇资本金汇率损失。
政策主要内容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 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 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 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 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
政策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支范围 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 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 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 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 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 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 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 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政策主要内容
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释疑(完整版)
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释疑(完整版)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实施后,银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特整理系列问答并在中国外汇官方微信、中国外汇网及中国外汇APP等刊登。
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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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资本金结汇是否还需要审核验资报告?A:不需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号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含结汇)。
Q: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是必须100%,还是最高100%?可以分次意愿结汇吗?选择意愿结汇后还可以选择支付结汇吗?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最高100%,可以分次结汇。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支付结汇使用其外汇资本金,也就是说意愿结汇与支付结汇制是并行的,结汇企业既可以选择意愿结汇也可选择支付结汇。
Q:银行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应审核哪些真实性证明材料?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相关规定,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自行确定审核材料,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
Q:是否已经取消单笔5万美金备用金结汇的要求?A:是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对单个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使用资金(含直接结汇使用和从结汇待支付账户中支出)仅有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规定,无结汇次数及单笔额度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第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相关问题的请示(晋汇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该规定不仅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提出了审核要求,同时也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时应提交相应单证和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及时支付。
二、该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长期滞留在人民币账户,私自改变外汇用途,违反了《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按照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三、关于对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处理,鉴于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比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较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41号),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你分局应当按照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资本金结汇政策历史延革及实战案例
资本金结汇政策历史延革及实战案例一、历史延革1、由外汇局审核阶段96年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人的外汇”,这份文件正式确定了资本金结汇的核准结汇制;2、试点阶段。
01年141号文件,出于逐步放宽资本项目管理的要求,外汇局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报告及报备责任,3、试点铺开02年59号文件明确了两点要求,一是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报表方面,对单笔或同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增设了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的要求。
审核材料为:1、书面申请(注明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2、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4、深化改革,简化流程03年30号文件:将审核材料简化为(1)企业的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资本金账户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2)企业外汇登记证;(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5、加强管理,促进平衡04年42号文件及05年74号文件:对于热钱假借资本项目尤其是资本金入境加强了管理,同时对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去向及时间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
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05年为解决方便企业账户方面的限制,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允许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最新版】
目录
1.资本金账户的定义与作用
2.资本金账户的利息结汇规定
3.利息单独结汇的优点
4.利息单独结汇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一、资本金账户的定义与作用
资本金账户是指企业在进行外商直接投资时,为外商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专用账户。
资本金账户主要用于存放外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以及投资收益等。
在我国,资本金账户是按照国家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规定,由外商投资者、境内投资者和银行共同管理的。
二、资本金账户的利息结汇规定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可以进行结汇。
结汇是指将外汇收入或外汇资产兑换成本国货币的行为。
对于资本金账户的利息结汇,企业需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三、利息单独结汇的优点
1.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利息单独结汇可以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外汇收入,增加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2.降低汇率风险:利息单独结汇可以避免因汇率波动而导致的外汇收入损失,从而降低企业的汇率风险。
3.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利息单独结汇可以使企业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利息单独结汇的注意事项
1.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企业在办理利息单独结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确保结汇手续的合法性。
2.选择合适的结汇时机:企业在办理利息单独结汇时,应根据市场汇率的变化,选择合适的结汇时机,以获得最大的结汇收益。
3.防范结汇风险:企业在办理利息单独结汇时,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结汇操作不当而产生的风险。
总之,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外汇管理业务。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摘要:一、资本金账户结汇简介二、利息单独结汇政策背景三、资本金账户利息结汇操作流程四、注意事项及实用性建议正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业务越来越普及。
资本金账户作为企业在境内外筹集资本金的重要渠道,其外汇结汇业务也日益受到关注。
特别是在我国政策支持下,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可以单独结汇,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运用灵活性。
本文将对资本金账户利息单独结汇的相关政策进行解析,并简要介绍操作流程。
一、资本金账户结汇简介资本金账户结汇是指企业将境外筹集的资本金及其孳生利息在境内兑换成人民币的业务。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资本金账户结汇分为两种:一是资本金结汇,二是资本金利息结汇。
资本金结汇较为常见,而资本金利息结汇在政策支持下逐渐受到关注。
二、利息单独结汇政策背景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我国政策允许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实际需要,将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成人民币,用于企业经营和个人合法支出。
三、资本金账户利息结汇操作流程1.企业需首先在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用于存放境外筹集的资本金及利息。
2.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提交利息结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资本金账户利息证明、企业所得税缴纳证明等。
3.银行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利息来源合法、结汇用途合规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
4.企业收到结汇款项后,可根据需要将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或个人合法支出。
四、注意事项及实用性建议1.企业应确保资本金账户利息来源的合法性,以免影响结汇手续的办理。
2.企业在办理利息结汇时,需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以确保结汇过程的顺利进行。
3.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结汇时机,以降低汇率风险。
4.利息结汇款项可用于企业境内投资、生产经营、员工薪酬等方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总之,资本金账户利息单独结汇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多资金运用灵活性。
资本金结汇政策解读
谢谢大家!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 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 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 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 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 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二条: 内容: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 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 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 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注意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仍要到外汇局办 理数据录入。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三条: 内容: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 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 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 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注意事项: 1、企业数据补录入,依据:《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 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号)。 2、信用贷款、人民币债务资金参照资本金担 保人民币贷款执行。 3、前一笔支付交易的证明文件:是对外支付 凭证;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发票等 有关凭证清单。 4、最后一笔资金处理:5个工作日内补交。 5、备用金的说明。 6、利息说明。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 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 式见附件 2 )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 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 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银 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 5 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 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 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 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 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资本金结汇是什么意思
资本金结汇是什么意思资本金结算主要就是针对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刚刚开业的时候必须要成立一个账户来接收外汇,而且在结汇后转入公司的基本账户。
其实用最简单的方式来进行解释,就是只能从对方的账户以人民币的形式打回到自己的企业当中,资本金的结汇是必须要进行专款专用的,这也是我国的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
很多人都不了解资本金结汇是什么意思,所以今天就带大家来简单的了解一下。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愿意结汇,对于很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讲,其实能够进行愿意结汇也是比较人性化的一种方式,而且外汇的资本金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所需,然后到银行去办理结汇,在实行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过程当中外商投资企业,仍然可以选择,按照支付结汇的制度来,使用外汇的资本金。
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上是必须要在银行开立一个专款的,资本项目结汇专款账户才可以主要就是用于储存在愿意结汇过程当中所得到的人民币资金的。
并且通过该账户去进行办理,各种支付手续费,其实在外商投资企业当中在同一个银行网点开立一样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也可以通过同一个账户来进行结汇支付。
外商的投资企业资本金,还有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在进行实用过程当中用途也是会有一定规定的,绝对不能出现以下的几种用途:不得,直接或者世间皆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一些非法活动,或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些支出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去进行使用如果在,法律规定之外去进行使用的话,也是不可以的,而且不能直接或者是间接的用我与证券来进行投资;不可以直接或者是间接的用贷款,或者是不得给民间的借贷公司进行使用使用的范围会受到局限,不能以贷款的方式进行交易;除外商投资房产企业之外,绝对不能用于支付购买自用厂房或者是购买自用的的费用。
外商的投资企业其实用结汇今开展境内的很多,投资方式也是比较方便的,允许外商使用结汇间去投资股票的,购买以及公司的合并,在进行投资的过程当中只要目的是真实的,而且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向银行去进行申请的话,就可以进行投资,完全不会受到限制。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摘要:一、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政策背景二、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三、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四、总结与展望正文:一、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政策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选择在我国投资。
为了吸引外资,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之一便是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政策。
该政策始于2009 年,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其在我国投资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以人民币形式单独结汇,并汇出境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简化外资企业的结汇手续,提高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二、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根据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政策,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设立的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在境内银行开设的资本金账户的利息收入,以人民币形式单独结汇,并汇出境外。
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1.企业需在境内银行开设资本金账户,并存入外汇资本。
2.企业需符合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3.企业需向银行提交结汇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4.银行审核通过后,将按照规定的汇率,以人民币形式单独结汇。
5.结汇完成后,企业可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
三、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政策,对外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该政策简化了结汇手续,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其次,外国投资者可以更便捷地将投资收益汇出境外,提高了投资积极性。
然而,对于我国企业和居民来说,这一政策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外汇流失。
四、总结与展望总的来说,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政策,在吸引外资、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资本金结汇流程及违规处罚
从外汇管制角度看招引外资困难伴随我省对各地市一年一度注册外资额度完成情况考核的到来,外资引进难屡屡成为各地市对外经济工作的瓶颈。
分析其中原因,除国际投资大环境影响和各地市招引外资力度差异外,我境外资本金结汇支付手续复杂、罚规严苛,外资独资企业前期资本运作屡陷窘境,也是不可忽略的制约因素之一。
据了解,外资独资项目境外资本要在我境内合法使用,必须经由以下环节:一、验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到位后,首先需注册验资,未验资的资本金不可使用。
二、结汇:首次结汇须提供(1)业务登记凭证、(2)结汇申请、(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证、(6)验资报告书、(7)相关合同等资料。
第二次结汇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8)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9)上一次结汇明细以及(10)上次结汇的发票及真伪核查记录和(11)银行交易回单。
三、支付:如资本金帐户开户行与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为同一银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须在当天以电汇或者反存形式汇出,不建议企业从网银汇出,若不为同一银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最迟在第二天汇出。
四、备用金:外商投资企业备用金结汇单笔不超过5万美元,每月累计不超过10万美元,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需要以现金方式取出,不得以转账形式转出,第一笔备用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需全部用完后才能进行第二笔备用金结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处罚条例如下:第41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44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资本金结汇政策介绍
与政策信息不对称
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
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
▪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 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 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 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 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函委托贷款),银行应 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 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 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 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
资本金支付结汇相关文件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 作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2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 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45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 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综发[2011]88号
演示完 谢谢!
▪ 资本金结汇未按规定时间对外支付问题 ▪ 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
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 续。
案例二:
▪
2011年4月5日D公司资本金结汇40万美元,2011年
4月28日又结汇30万美元。在D公司2011年4月28日结汇
的时候,企业应当提供上一次结汇的发票。在检查中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6.17施行日期2002.07.01文号汇发[2002]59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
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操作指引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9.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10.银行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认真履行发票核查手续。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11.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额(含备付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发布前办理的结汇业务无需核查。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8.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结汇管理相关问题的说明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促进外汇指定银行更加合规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加大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非现场核查力度,施行每日监测制度,每日向各分局下发核查名单。
从核查情况看,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及在直接投资系统数据备案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资本金结汇管理,加强数据管理及非现场监测分析力度,根据总局有关要求,将相关问题整理如下,供参考: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的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其经营范围内使用。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单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不含)美元以上。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偿还银行贷款的,须留存该笔贷款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不得用于偿还未使用的银行贷款。
(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归还企业间借款。
(五)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支付土地竞拍保证金名义结汇,外资担保公司不得以担保、保证金名义结汇。
各类保证金均应经外汇局核准以原币形式划转至外汇保证金账户。
(六)非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的,应核实其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中所列经营范围,查实其所得土地具体使用性质,若无涉嫌规避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备案要求的,可使用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相关土地款及建房款。
(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购买土地的,需企业提供土地转让合同及政府出具的土地款收据,严格核查土地成交的电子监管号、合同号及成交日期,若通过拍卖方式从地方政府获得土地,须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询相关的土地成交公示。
(八)请各外汇指定银行加强外汇指定银行在直接投资系统中数据备案管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直接投资系统中进行外汇资本金入账、结汇及对外支付等业务信息备案时,应严格执行《关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端业务办理相关事宜的通知》(详见直接投资系统首页“公告栏”)的规定,对所有直接投资业务进行实时反馈。
资本金结汇规定
资本金结汇规定资本金结汇是指外国投资者将其在境内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出售资产所得、补偿、转让剩余财产等转汇到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行为。
对于跨国公司来说,资本金结汇是其在全球投资布局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而针对这一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来管理和监管资本金的结汇。
在中国,资本金结汇受到外汇管理的严格监管。
按照中国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资本金结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首先,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注册外资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并在外汇管理局注册备案。
外国投资者应按照注册的外资企业类型和注册资本额,确定其资本金的结汇方式和限额。
其次,外国投资者在取得利润、出售资产所得等的结汇应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
投资企业应首先依法缴纳税款,并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纳税证明。
然后,按照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流程,提供相关材料,如利润分配决议、资产处置合同等,申请进行结汇。
再次,外国投资者在进行资本金结汇时需履行严格的资金监管要求。
在结汇申请获得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按照结汇金额将相应的人民币存入指定的外汇账户,并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结汇操作。
同时,投资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结汇相关的资金流动信息。
最后,中国外汇管理局对资本金结汇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审查。
外国投资者提出结汇申请后,外汇管理局将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和决策,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结汇。
资本金结汇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的外汇储备,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通过限制和监管资本金的自由流动,可以有效控制资本的增长速度和方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资本金结汇是外国投资者进行国际投资活动时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来管理和监管资本金的结汇,其中中国外汇管理局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进行资本金结汇的程序和限制,以保护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金融稳定。
同时,资本金结汇规定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透明、规范和有序的环境,促进了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
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
七、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主要是汇综发[2008]号文件)有关问题1、资本金是否可以办理结构性存款?在银行结构性存款须上划总行或境外的情况下,资本金是否可以办理结构性存款?答:根据《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可以办理结构性存款。
2、如何理解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集团之间的往来款是否属于正常的经营范围?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即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营业执照上列明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3、企业一次性汇入一笔资本金,可否存于账户上,根据经营所需,每次以5万美元以下作为备用金分次结汇?答:企业不得为规避提供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用途证明文件等目的,将资本金分拆成5万美元以下备用金结汇。
4、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归还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垫款?答:如垫款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归还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垫款。
银行可参照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的审核要求进行审核。
5、如果提取等值5万美元(含)以上用于发放工资,是否需提交142号文件中规定的第3,5项文件?答:资本金结汇用于发放工资的,提交工资清单即可。
6、资本金结汇新政策规定只需提交发票复印件,银行是否需要审核发票原件并签注?答:银行应当根据材料认真审核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各项材料之间应能够互相印证交易行为具有真实性。
银行是否需要审核发票原件,应根据审核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的实际情况而定。
银行无需在发票原件上签注。
7、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用作信用证付汇保证金应如何划转?因其不在同一账户项下划转,是否需外汇局核准?保证金未用完如何处理,资金性质是否发生变化?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用作信用证付汇保证金划转无需外汇局核准,保证金未用完的,原路退回资本金账户。
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批授权的法律分析
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批授权的法律分析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资本金结汇政策经历了由外汇局逐笔审批,到外汇局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的重大转变。
但银行、企业为了追求巨大利益,采取种种手段规避资本金监管政策,大大降低了政策监管效能。
一、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政策沿革我国外商投资资本金管理政策调整,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199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外汇资本金,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申请结汇。
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改革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汇局授权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的法律分析(一)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是行政许可行为2002年起,外汇局将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审批授权给银行,因此,近期国家外汇局颁布的《行政许可项目表》中并未将资本金结汇列为行政许可项目。
但从该权力的本质上看,外汇局办理资本金结汇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1、外汇局是享有一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外汇局是管理外汇和与外国货币相关事项的主要政府机构,为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国家授权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管制措施的机构,外汇局依照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的主体。
2、办理资本金结汇的前提是相对人提出申请。
外汇局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起始,无申请既无许可。
企业的申请是外汇局办理资本金结汇的前提条件。
3、资本金结汇是管理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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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08年10月24日 南京
《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 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 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2文
2008年8月29日执行
一、出台142号文件的过程及意义
资本金结汇问题已经引起高层关注; 总局组织分局多个方案;比例结汇制等; 理想方案:上、下游多部门联动,加强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 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 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 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 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 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 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 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 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 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 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 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注意事项:
考虑到企业资金使用的方便,备用金周转和工 资奖金可以暂时放在人民币资金账户,但不得 长期放在账上规避现行支付结汇制。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注意事项:
1、企业数据补录入,依据:《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 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号)。
2、信用贷款、人民币债务资金参照资本金担 保人民币贷款执行。
3、前一笔支付交易的证明文件:是对外支付 凭证;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发票等 有关凭证清单。
4、最后一笔资金处理:5个工作日内补交。
5、备用金的说明。
6、利息说明。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 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 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 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 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 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流入环节管理,完善资本金结汇管理, 强化资本金结汇后的后续监管。
现行方案:先做好汇兑环节监管;再做 协调管理。
出台142号文件的过程及意义
意义: 1、有利于从汇兑环节加强资本金结汇管
理。 2、有利于抑制利用关联交易和虚构交易
套取结汇资金问题。 3、能够充分发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
系统的技术优势。 4、有利于加强实际利用外资的统计。
二、142号文件的基本原则
1、先验资后结汇原则。 2、项目结汇原则。 3、实需结汇原则。 4、通过系统办理业务原则。
三、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பைடு நூலகம்条:
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 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 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 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 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 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 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注意事项: 1、股权投资具体包括新设子公司、增资现有
子公司或并购现行的中外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不得用于证券投
资。 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划转核准。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 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 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 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 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 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 金额。
注意事项:1、先验资后结汇
2、对外付汇参照执行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1、先验资后使用; 2、资本金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 3、企业擅自改变外汇资金用途或超经营范围
使用外汇资金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第45条,承担非法使用外汇的 法律责任; 4、资本金结汇后,企业在取得付款银行相关 凭证后3个交易日内,将有关凭证交外汇指定 银行备案; 5、外汇指定银行在未得到上笔结汇的支付凭 证和会计凭证前,原则上不得同意下一笔结 汇。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
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
函(格式见附件1)。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 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 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 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 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 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 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二条: 内容: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
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 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 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注意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仍要到外汇局办 理数据录入。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三条: 内容: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