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结汇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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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 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 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 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 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 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 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 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注意事项: 1、股权投资具体包括新设子公司、增资现有
子公司或并购现行的中外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不得用于证券投
资。 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划转核准。
4、最后一笔资金处理:5个工作日内补交。
5、备用金的说明。
6、利息说明。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 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 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 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 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 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二条: 内容: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
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 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 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注意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仍要到外汇局办 理数据录入。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三条: 内容: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注意事项:
1、企业数据补录入,依据:《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 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号)。
2、信用贷款、人民币债务资金参照资本金担 保人民币贷款执行。
3、前一笔支付交易的证明文件:是对外支付 凭证;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发票等 有关凭证清单。
系统的技术优势。 4、有利于加强实际利用外资的统计。
二、142号文件的基本原则
1、先验资后结汇原则。 2、项目结汇原则。 3、实需结汇原则。 4、通过系统办理业务原则。
三、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一条:
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 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 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 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 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 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 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 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 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 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
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
函(格式见附件1)。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 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 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 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 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 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 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 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 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 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 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流入环节管理,完善资本金结汇管理, 强化资本金结汇后的后续监管。
现行方案:先做好汇兑环节监管;再做 协调管理。
出台142号文件的过程及意义
意义: 1、有利于从汇兑环节加强资本金结汇管
理。 2、有利于抑制利用关联交易和虚构交易
套取结汇资金问题。 3、能够充分发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 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 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注意事项:
考虑到企业资金使用的方便,备用金周转和工 资奖金可以暂时放在人民币资金账户,但不得 长期放在账上规避现行支付结汇制。
资本金结汇政策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08年10月24日 南京
《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 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Hale Waihona Puke Baidu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2文
2008年8月29日执行
一、出台142号文件的过程及意义
资本金结汇问题已经引起高层关注; 总局组织分局多个方案;比例结汇制等; 理想方案:上、下游多部门联动,加强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 金额。
注意事项:1、先验资后结汇

2、对外付汇参照执行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1、先验资后使用; 2、资本金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 3、企业擅自改变外汇资金用途或超经营范围
使用外汇资金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第45条,承担非法使用外汇的 法律责任; 4、资本金结汇后,企业在取得付款银行相关 凭证后3个交易日内,将有关凭证交外汇指定 银行备案; 5、外汇指定银行在未得到上笔结汇的支付凭 证和会计凭证前,原则上不得同意下一笔结 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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