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xx〕293号,xx年12月24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xx]17号)的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的资本金流入限额内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的结汇。
第三条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各授权部门在外汇局核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办理。
第二章资本金账户的管理
第四条资本金账户开立所需审核资料:
(一)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已通过年检。
(三)机构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涉外业务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鉴卡一式三份。
(八)(一般存款账户用)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办理原则:
(一)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同时应根据业务办理凭证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
(二)同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三)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四)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五)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六)账户开立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12:00前报送账户数据的同时,报送业务办理凭证中对应的“外汇局批件号/核准件编号/ 业务编号”。
第六条入账管理:
(一)在审核企业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入账时,应先根据外管局出具的业务办理凭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开户企业资本金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尚可流入金额后,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二)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三)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无法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应将汇入款项原路退回
境外,若该款项已经办理外汇局出资确认登记,应告知开户企业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
(四)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第七条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同名账户划转时,应要求开户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办理划转手续时,划出行、划入行应在划转凭证上注明“资本金”字样。对于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本金,不得为其办理划转手续。
第九条账户关闭
(一)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账户关闭后,我行应按规定及时将关户信息报送至账户系统,同时报送业务办理凭证中对应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
第三章资本金结汇的审核
第十条资本金结汇审核的依据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
[zz]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综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综发[xx]17号)的规定。
第十一条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申请表(注明企业资本金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见附件1)。
(二)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见附件2)。
(四)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需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本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须提交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由外管局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六)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见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发票等相关凭证须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我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发票,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交前述材料。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七)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企业无需提供第十一条4、6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