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外汇存款及账户管理办法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由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定,用于管理和监管境内和境外的金融账户。
境内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内账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内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包括限制对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的投资、限制境内账户转移到境外账户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内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限制、外汇资金的保管等。
4. 外债管理:对境内企业和个人的外债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审批外债、限制外债金额等。
境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外账户需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外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资金从境外转移到境内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外汇购汇和售汇行为。
4. 对外投资管理:对境内居民和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包括限制境外投资的金额和投资范围等。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会随着经济政策和监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更新,因此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化。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在境内外进行账户管理活动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旨在规范境内外账户管理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
在中国,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外汇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和企业需要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境外资金交易、国际支付、外汇结算等业务。
外汇管理规定涉及到汇率的管理、外汇交易、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等方面。
2. 跨境资金流动规定:中国居民个人和企业的资金流动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限制资金流出和资金流入的规定。
此外,还有设立境外子公司、参与境外投资等方面的规定。
3. 境内外账户对接规定:境内外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跨境资金转移、账户余额限制、境外账户开户和境内账户跨境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4. 资本管制规定:对于特定行业和国有企业,可能会有更加严格的资本管制措施,限制其在境外开设账户和进行资本流动。
5.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定:为了防止洗钱和恐怖分子利用境内外账户进行非法活动,中国也实施了一系列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对账户活动进行监测和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需要具体查阅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
此外,
为了确保合法合规,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境内外账户管理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xx银[xx]78号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账户管理规定等外汇局发布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对公存款业务是指境内机构、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所发生的业务。
包括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和关闭,对公外汇存款的存入及支取,计结息规定等三大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的所有支行。
第二章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第四条外汇对公存款账户的种类。
从账户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从账户的资金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外汇现钞账户和外汇现汇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专户、贷款专户、还贷专户、B股专户、股票专户、临时专户等账户种类。
在我国,目前一般不允许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和外国投资者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只有公、检、法系统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外汇现钞账户),不允许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五条下列境内机构,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第六条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根据用途分为以下四类:投资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公司外币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外币账户管理制度
本公司外币账户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外币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外币账户的开立: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银行申请开立外币账户。
在申请开立外币账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照和资料,并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备案和审批。
外币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外币账户的使用:外币账户主要用于存放外币资金,如进出口贸易结算、外商投资等。
在使用外币账户时,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资金合法、合规地使用。
同时,公司还需要定期对外币账户进行对账和盘点,确保账户余额与实际情况相符。
3. 外币账户的管理:外币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需要定期审查和更新外币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同时,公司还需要加强对外币账户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4. 外币账户的关闭:当公司不再需要使用外币账户时,应当及时向银行申请关闭账户。
在关闭外币账户时,公司需要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清算和销户手续,确保资金清算完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3)第三章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8)第四章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 (9)第五章附则 (11)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项目账户,其中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
第四条本行个人外汇存款账户计息规则如下:(一)存款利息按本行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外汇活期存款按季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逾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
第五条本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六条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第八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因货币互换操作等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境外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5号发布)第二十条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机构,因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需要开立账户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上述4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办法》规定执行。
境外机构在本通知印发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已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毋须做变更或销户处理。
银行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外汇业务管理,促进外汇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存款业务的内部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二条各业务网点的柜员审核办理权限内的外汇存取款业务,审核上报权限外的外汇存取款业务,经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办理。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对各业务网点柜员上报的外汇存取款业务予以审批。
第三章外币储蓄存款第四条外币储蓄业务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外币存入本行经办外币储蓄的业务网点,由本行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本行按规定以外币原币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外币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六条本行办理外币储蓄业务,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外汇,以及汇出或携出外汇,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海关申报。
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的,均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八条各业务网点在办理外币储蓄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规定申报有关交易信息。
第九条存款种类(一)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存款对象不同,分为非居民个人外币存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存款两种。
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境内居民个人,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含无国籍人)。
凡上述人员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外币储蓄存款账户。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币计价并以我国货币计算余额的银行账户,用于居民及非居民在境内进行外汇存取和结算跨境交易。
二、开户与注册1. 开户资格开立境内外汇账户的主体资格包括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以及境内经营单位等。
居民个人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非居民个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申请材料,境内经营单位需提供所需证明文件。
2. 资料及申请申请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时,申请人应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有效身份证件、经核实的联系地址、税务登记证等,以便银行进行审核和核实。
3. 开户审批银行接收开户申请后,应进行申请人身份及资质审核,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银行办理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手续。
4. 登记与备案完成开户手续后,银行应将开户信息及有关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
三、账户管理1. 人民币与外币账户境内外汇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账户持有人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一种或两种账户。
2. 存取款资金存款只限账户持有人本人或经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取款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提款申请表。
外币存款按照银行的规定进行兑换和存储。
3. 结售汇境内外汇账户可以用于结售汇业务,包括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存入人民币账户、购买外汇资金支付对外贸易或直接投资等。
四、跨境资金管理1. 跨境收付境内外汇账户可以用于跨境收付款项,包括个人境内外汇账户的个人间跨境资金划转、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汇账户之间的跨境资金划转等。
2. 外汇转账境内外汇账户在转账时,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备案。
3. 外汇支付跨境支付的外汇资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须提供相应合法合规证明,以及银行认可的支付凭证。
五、监督与管理1. 监督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境内跨境资金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业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2. 反洗钱银行在办理境内外汇账户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反洗钱法规,严格审核客户身份,及时报送可疑交易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公司外汇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外汇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外汇账户管理工作,保障外汇资金安全,提高外汇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外汇账户的设立和注销公司设立外汇账户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外汇账户设立审批流程:申请-审批-备案。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调整外汇账户,变更账户用途或者注销账户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外汇账户的日常管理1. 外汇账户的归集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将外汇收入纳入外汇账户,确保外汇资金及时入账。
公司外汇账户应当按账户性质、账户用途及时归集外汇资金,做到科学、有效管理。
2. 外汇账户的资金使用外汇账户的资金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合规。
公司外汇账户资金使用需经审批程序,严格核对账户用途,严禁挪用、截留外汇资金。
3. 外汇账户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做好外汇账户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外汇账户的透明度和审核准确性。
公司外汇账户信息披露内容包括账户余额、账户流水等,应当按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外汇账户的风险管理1. 外汇市场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外汇市场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对冲措施。
公司外汇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外汇市场认识和分析能力,能够及时应对市场风险。
2. 外汇账户交易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外汇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完善账户交易流程。
公司外汇账户交易需经过严格审核程序,加强账户资金监管,确保交易安全。
3. 外汇账户信息安全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外汇账户信息的保密工作,做好账户信息的备份和防护工作。
公司外汇账户管理人员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责任,做好账户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1. 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外汇账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账户日常管理、资金使用等。
公司应当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外汇账户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合规。
2.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0.29•【文号】银发[2004]25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强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职能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率从2005年1月15日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3%。
二、交存方式(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格式附后)。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向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三)省会(首府)城市(含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会城市)、深圳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由其法人机构(或外国银行各分行)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营业部门审查合格后,上述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办理划款手续。
外汇账户管理制度
外汇账户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外汇账户是指用于进行跨国货币结算的一种专用账户。
为了规范外汇账户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各国普遍设立了外汇账户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意义外汇账户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和监督外汇资金的使用和流动,保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利益。
通过建立外汇账户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监控和控制外汇资金的流动,防范外汇风险,促进外汇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1. 外汇账户的开立外汇账户开立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
开立外汇账户的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诺遵守外汇管理制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外汇账户的使用外汇账户可以用于进行进出口贸易结算、外汇投资和跨国资金转移等活动。
但是,外汇账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四、外汇账户管理的原则和措施1. 风险防控原则外汇账户管理应坚持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 信息披露原则外汇账户管理应坚持信息披露原则,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账户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外汇账户的持有人也应积极主动地向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的财务信息,接受监督和检查。
3. 业务规范措施外汇账户管理应采取业务规范措施,建立完善的账户操作流程和规定,确保账户的正常运行。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保证外汇账户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 监督和审查措施外汇账户管理应加强监督和审查,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惩处,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
同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外汇违法犯罪活动。
五、外汇账户管理制度的风险和挑战外汇账户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外汇账户的监管难度较大,需要强化对账户的监测和预警机制。
其次,外汇市场的波动性较大,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来应对不确定性。
最新1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1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行开办外汇存款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行已获准办理或代理外汇存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汇存款业务。
第三条外汇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加拿大元、英镑及澳大利亚元七种。
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或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上述货币入账。
第四条外汇存款分为单位外汇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
第五条单位外汇存款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和单位定期存款。
1.单位活期存款起存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等值外汇,往来户可用支票,必须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
2.单位定期存款使用“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二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等值外汇。
第六条外币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
1.活期储蓄存款可随时存取。
2.定期储蓄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五个档次。
第七条外汇存款利率,由金融市场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外币存款利率用年利率(%)表示。
1.定期存款利随本清,按存入日所存定期档次的挂牌利率计息;到期支取的,中途如遇利率调整,仍以存入日的利率计息;未到期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未支取部分仍以原存入日定期利率计息;如事先约定由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按续存日同档次挂牌利率作为本期限内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存款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2.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20日为结息日,次日入账;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结息一次,次日入账。
3.利息按所存外币币种计付同种外币;需代扣利息税的,利息税也以同种外币计算扣除。
第二章单位外汇存款第八条下列机构、企业和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中国境内的国营和集体建筑企业、设计单位、建材供销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工商企业及其他城乡经济组织;2.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等事业单位;3.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等);4.驻华机构,即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5.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者。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XX研究所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类银行账户的管理。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制度。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本所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日常管理,联XX财务局、XX监管局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所法定代表人对本所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负责;使用部门负责人对银行账户使用规范与安全承担直接责任,财务处负责监管。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第五条本所银行账户必须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的商业银行开立。
(一)开立基本账户,用于核算日常资金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二)开立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中央财政资金“授权支付”业务;(三)开立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和个人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住房改革支出方面的资金往来业务;(四)开立不同币种的外汇账户,用于核算外汇资金往来业务;(五)开立党费账户,用于核算党费资金往来业务;(六)开立工会账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往来业务;(七)开立专门用途的账户,用于核算专项工作涉及的资金往来业务。
第六条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工作流程如下:(一)编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理由,包括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性质和使用范围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二)填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附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制的电子数据;(三)备齐开户所需的文件、开户许可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并提交XX财务局审批,经批复后报送XX监管局审批;(四)持XX监管局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账户开立后,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XX监管局备案。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国内外汇市场监管机构对于外汇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制定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1. 外汇账户的开设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在国内银行开设外汇账户。
开设外汇账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申请书、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并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
2. 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动: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动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
资金流出需要提供合法合规的凭证和证明材料。
3. 外汇账户使用范围:外汇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外汇交易和相关业务,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4. 外汇账户的报告和申报:持有外汇账户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需要按规定报告和申报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和相关业务。
5. 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制:政府和监管机构对外汇账户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调查。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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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账户操作规程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账户操作规程xx银[xx]78号附件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操作,根据《xx市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所有经办对公外汇业务的支行和部门。
第三条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办理,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我行;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我行留存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章开户受理第四条开立外汇账户的受理受理人员根据账户种类不同对附件一中所要求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核准要项是否为“账户开立”,是否为开户地外汇局签发;2、应提交原件的相关证明是否提交了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营业执照中的法人是否一致;4、预留印鉴卡是否预留法人名章,如预留其他人员名章是否提交法人给其他人员的授权书原件;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是否通过年检。
审核无误后,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开立账户,开户后,应将账号、币种、开户日期等开户信息如实填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相应栏目中,加盖我行业务公章,第二联返还单位。
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在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注明开户银行、账户启用日期、开户币种及账号,加盖我行业务公章。
在单位填写的账户开立申请表银行填写栏内注明账户种类、科目代号、账号、计息情况,加盖我行业务公章,返还单位一联,另一联由受理人员保管;1在单位提供的印鉴卡上,注明账号和启用日期,加盖经手人和主管名章,一份留受理人员保管,一份退还单位。
印鉴卡的份数由支行根据业务需要确定。
上述操作完毕,外汇账户即可正式启用。
如属于境内机构在我行同一营业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纳入境内机构在该营业网点已经外汇局核准的原有核准件下统一管理。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或地区对外汇账户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汇账户是指个人或机构在境外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进行外汇交易、国际结算以及资本流动等活动。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有效监管和管理外汇市场,防范外汇交易风险,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要求外汇账户的开户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依法申报和备案。
个人和机构在开设外汇账户之前,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其次,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对外汇交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外汇交易必须在授权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禁止个人或机构私自进行外汇交易,以防止非法资本流动和洗钱行为的发生。
外汇交易的金额和频率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以保证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合规运作。
另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还对跨境资金流动和境外投资行为进行了管理。
个人和机构在进行跨境资金流动和境外投资之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并遵守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同时,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还限制了外汇资金的转移和流动,以防止资金外流对国家经济和金融的不利影响。
总之,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对外汇账户的开设、外汇交易和跨境资金流动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以防止非法资本流动、洗钱行为和
金融风险的发生。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并有助于提升国家的金融影响力和竞争力。
最后,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需要各相关部门和个人、机构共同遵守和执行,共同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
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账户操作规程模版
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账户操作规程模版
一、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
1.企业客户须提交《企业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2.合法的外国个人或机构应提交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
3.客户应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预存初始存款,并签署协议。
4.在开立账户时,应列明所有需要的工具和通信地址的详情。
该信息资料须经过确认。
二、对公账户外汇存款的转账和清算
1.转账和清算应由存款人或经授权出具的普通委托书代表存款人的人员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2.客户提前提出支取申请时,应提供正确无误的相关信息,包括:帐户名称、存款人名称、支取帐户、转移金额。
3.银行必须对表格、存款单据等支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如果提现申请被自动处理,存款人将收到一个带有授权码的发票。
如果需要,银行员工可以通过回访确认提款申请。
如果存在异常,则银行将中止处理,并联系客
户确认。
5.如果外汇存款需要予以转换,则相应的汇率应按照银行的规定进行计算。
三、对公外汇存款的账户管理
1.银行应对客户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管理。
2.银行应提供网络、ATM、电话银行等便利服务。
3.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转账、清算、授权等操作,应建立有效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使用。
4.银行应建立保密制度,防止非授权人员获取客户的账户信息或交易记录。
四、其他
1. 银行应每期结束后对各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并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
2. 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监管法律法规及银行外汇管理的规定,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
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外汇管理条例全文外汇管理条例全文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是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外汇账户的开立、挂失、查询、变更、销户等操作的相关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和法律规定,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1. 开户规定:开设外汇账户一般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地址证明、职业证明以及开户所需资金等信息。
2. 资金管理:外汇账户的资金可以用于外汇交易、投资、支付和收款等用途,但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3. 风险管理: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通常对账户的风险管理有一定要求,包括风险警示、账户交易限制、资金管理限制等。
4. 挂失和盗用报告:如果外汇账户的相关信息被泄露、盗用或遗失,持有人需要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并遵守相应的挂失和盗用报告程序。
5. 变更和注销:外汇账户持有人需要遵守相关的变更和注销程序,包括提供有效的变更信息、注销申请等。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常见规定,具体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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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外汇存款及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业务部为我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具体部门;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为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允许开立外汇账户范围内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国际业务部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外汇账户。
第三条外汇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和英镑。
第四条外汇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一)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五个档次,可提前支取。
(二)活期存款可随时存取,按季结息。
第五条外汇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企业应得利息按所存外币币种计付同种外币。
第六条国际业务部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支局制定的对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管理、账户的撤销及检查等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国际业务部只能为已在账户信息交互平台进行了信息公布的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无论是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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