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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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金拆借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94]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金拆借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94]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金拆借问题的复函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金拆借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94]43号)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你庭法经[1994]245号函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规章规定,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

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与同业拆借活动。

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三、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应以解决同城票据清算头寸不足为主,并先在本县、本地市范围内调剂资金余缺,需要向地市以外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拆入拆出资金的,必须通过省一级资金融通中心办理。

各家专业银行、商业银行系统内相互之间的资金拆借,可通过本系统的资金拆借中介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由人民银行牵头的资金融通中心办理。

但跨系统的资金拆借,一律通过由人民银行牵头的资金融通中心办理。

四、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所有金融机构拆借资金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不得在利息或服务费以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资金拆借市场办理拆借中介业务时,如收取了利差便不能收取服务费,收取了服务费便不能加收利差,加收利差最高不能超过拆入利率的0.3‰(月息);收取服务费按拆借金额计算,每笔收费不得超过同期拆借利率的水平。

五、按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以介绍资金拆借或贷款的手段牟取高额“手续费”、“回扣”的行为是非法的。

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资金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ⅩⅩ银行总行同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亦称人民币信用拆借交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的本币拆借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第四条我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我行资金拆借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六条ⅩⅩ银行资金定期存放同业业务(掉期业务除外),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章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第一节交易清算第七条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一)资金前台的职责为:1、择优达成交易;2、开拓市场;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4、收集利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5、控制成本;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为后台清算筹集资金,或运用剩余资金)(二)资金中台的职责为:1、风险控制。

2、流动性管理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4、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5、损益监测;6、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7、数据分析及报告;8、交易的正确性审核;(三)资金后台的职责为: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2、资金清算;3、业务资料保管。

第八条在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前,我方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资产质量、效益以及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等因素为对方核定授信额度,并由中台业务人员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对该额度进行维护。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8.11•【文号】农银发[1999]113号•【施行日期】1999.08.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11日农银发[1999]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总行1997年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农银发[1997]189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外汇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资金管理是指严格按照外汇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各属性、各种类外汇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监测与分析外汇资金流量,规范与控制外汇资金交易行为。

第三条外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分行)。

第二章外汇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则第五条农业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的外汇资金营运体制。

总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和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调度外汇资金,保证外汇资金营运的良性循环。

分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与管理的中间环节,主要职责是依据外汇资金营运计划及有关政策制度调控辖内外汇资金,保证分支行外汇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正文:----------------------------------------------------------------------------------------------------------------------------------------------------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银行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

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有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有2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有1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

银行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

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银行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银行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资金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银行同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交易。

第三条我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进行外币资金拆借交易,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外币资金拆借交易,亦称外币信用拆借交易,是指国际资金拆借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之间,以自主定价的方式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第五条我行资金拆借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银行资金定期存放同业业务(掉期业务除外),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章外币资金拆借管理第一节交易清算第七条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一)资金前台的职责为:1、择优达成交易;2、开拓市场;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4、收集利率、汇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5、控制成本;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为后台清算筹集资金,或运用剩余资金)即维持内部流动性;7、外债余额数据的监测与报告(二)资金中台的职责为:1、风险控制;2、流动性管理;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4、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5、损益监测;6、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7、数据分析及报告;8、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三)资金后台的职责为: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2、资金清算;3、业务资料保管。

第八条在进行外币资金拆借交易前,我方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资产质量、效益以及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等因素为对方核定授信额度,并由中台业务人员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对该额度进行维护。

第九条向企业银行(中国)申请外汇资金拆借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要填写《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同业拆借额度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四)上一年度年报;(五)上一会计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六)上一会计年度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七)外汇资金拆借预留印鉴和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及授权书复印件;(八)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与简历;(九)与企业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业务往来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2]25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2]25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2]25号1992年9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行。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放管理暂行办法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资金是我行外汇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行外汇资金的安全与效益。

为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境外外汇资金拆放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符合“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要求。

二、境外外汇资金拆放业务主要由总行集中经营管理,对部分具有条件的分行,经批准后,可在总行授权的额度内与境外代理行叙做外汇资金拆放业务。

三、有权拆放行不得跨辖吸收资金在境外拆放或代辖外分行在境外拆放资金。

四、其他在境外开有账户而未经总行批准可以办理资金拆放业务的分行,在所开币种账户头寸超过付汇需要时,须将资金调往总行,不得擅自与代理行(含账户行)叙做资金拆放。

五、未在境外开有账户的分行不得使用存在总行的资金与境外代理行叙做资金拆放业务。

六、总行对境外资金拆放业务实行授信交易行与授信额度管理。

七、授信交易行与授信额度每年11月由有权拆放行根据下一年度资金拆放计划向总行提出报告,总行于年底前批复分行执行。

八、总行根据我行代理行政策及授信交易行资信状况变化随时调整交易行的授信额度。

九、各具体经办部门均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交易行及额度叙做资金拆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因货币互换操作等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境外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5号发布)第二十条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机构,因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需要开立账户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上述4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办法》规定执行。

境外机构在本通知印发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已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毋须做变更或销户处理。

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操作规程

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操作规程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拆借操作规程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金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同业资金拆借操作,防范潜在操作风险,根据《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由总行进行办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人民币资金拆借。

第三条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章人民币资金拆入第四条确认资金需求:(一)需要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入的情况:1、有人民币拆入资金到期;2、对分行进行联行人民币拆出时;3、分行每日向总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申请,由总行代为拆入人民币资金。

4、其他总行认为需要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的情况。

(二)确定人民币资金拆入所需的金额和期限。

1、依据人民币账户余额与当日收付款轧差而得到的资金缺口确定拆入金额。

2、在流动比率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拆入期限,拆入资金到期日不应过于集中。

3、同时,我行在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入交易时,拆借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对手方或我行的最长拆借期限。

我行拆入人民币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并且中国人民银行会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资金拆借最长期限,我行应注意及时更新交易对手方与我方拆借最长期限信息。

第五条询价与成交(一)必须与拥有场内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场内资金拆入交易,不得与既无场内又无场外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拆入交易。

(二)场内交易当进行场内拆入交易时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暨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的本币拆借系统进行。

操作流程如下:1、登录本币拆借系统,查看各银行报价信息。

2、根据报价情况制作询价记录。

询价记录内容包括:询价日期、金额、利率、起息日、期限、对手方名称。

3、询价记录由经办、复核签章后交主管负责人审批。

外汇借款管理制度

外汇借款管理制度

外汇借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借款管理,促进外汇借款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外汇储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外汇借款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向国外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借入外汇资金的行为,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外汇借款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债管理政策,用于支持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外汇借款基本制度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企业在外汇借款前,须到外汇管理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外汇借款活动。

第五条外汇借款的形式包括贷款、发债、融资租赁等,借款对象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境外企业和个人。

第六条外汇借款的期限和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外债管理政策,不得超出规定的最长期限和利率浮动幅度。

第七条外汇借款必须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按额偿还本息,不得擅自挪用或转移借款资金用途。

第八条外汇借款必须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和外汇风险防范机制,对外汇市场波动和汇率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第三章外汇借款审批和管理第九条外汇借款的审批权和管理权属于国家外汇管理主管部门,银行机构和企业需要进行外汇借款时,必须向外汇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外汇借款活动。

第十条外汇借款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提交材料、初审、批复、签订合同、注册登记等环节。

第十一条外汇借款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外汇借款申请书、借款用途说明、公司财务报表、担保措施等。

第十二条外汇借款审批时,外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借款用途和金额、企业实力、项目前景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风险和能力,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外汇借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外汇借款活动。

第四章外汇借款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汇借款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对外汇借款活动进行抽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银行机构和企业在外汇借款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外债管理政策,履行外汇借款的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管理职责。

资金拆借法律规定(3篇)

资金拆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资金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按照一定的利率和期限,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

资金拆借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企业融资渠道拓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资金拆借市场的复杂性,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规范资金拆借行为,保障市场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资金拆借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资金拆借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资金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按照一定的利率和期限,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

资金拆借可分为同业拆借和跨行业拆借两种形式。

2. 分类(1)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按照一定的利率和期限,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

同业拆借是金融市场的基本融资方式之一,具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特点。

(2)跨行业拆借:跨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与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按照一定的利率和期限,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

跨行业拆借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三、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等法律法规对资金拆借行为进行了规定。

2. 资金拆借的主体(1)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2)企业:包括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 资金拆借的利率(1)同业拆借利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金融机构之间协商确定。

(2)跨行业拆借利率:由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不得高于同期同业拆借利率。

4. 资金拆借的期限(1)同业拆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2)跨行业拆借期限:由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5. 资金拆借的担保(1)同业拆借:一般无需担保。

(2)跨行业拆借:金融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6. 违约责任(1)金融机构违约:金融机构未按约定提供资金或提供资金不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企业损失。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8.03.24•【文号】中汇交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8]85号)各交易成员: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银总部复[2008]18号),现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同业拆借交易,亦称信用拆借交易(以下简称拆借交易),是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1.3同业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信息和其他交易服务功能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交易成员2.2.1交易成员是指依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

2.2.2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交易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交易权限。

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拆借交易。

2.2.3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7.05•【文号】建总发[2000]68号•【施行日期】200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5日建总发[2000]68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一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2000年6月12日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防范金融风险,合理调度外汇资金,提高全行外汇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境内一级分行和总行营业部门(以下通称分行)从事外汇资金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总行的授权。

分行的外汇买卖、结售汇交易、借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准备金管理、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头寸管理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是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外汇买卖和结售汇第四条分行经总行同意并取得国家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经营许可,可从事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

有权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分行经总行和国家外汇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第五条分行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必须与总行平盘,各分行一律不得与我行境内外分行和合资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分中心从事代客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交易平盘业务。

各分行一律不得从事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第六条分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金融和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我行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拆借行为,防范资金交易风险,确保资金合法、安全、高效运行,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资金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等上级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拆借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以信用为保障的短期资金融通行为。

第三条本行开展资金拆借业务坚持“系统内调剂优先、系统外融通在后”和“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拆借的条件第四条资金拆借的对手方限于具有资金拆借业务资格并已进入人民银行场外融资备案系统的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行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头寸不足和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不得将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第六条本行信用拆借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辖内各项存款余额的4%,同时根据自身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

信用拆借拆出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辖内各项存款余额的8%。

第七条本行开展资金拆出业务时,必须要求拆借对手方如实提供授权文书、相关会计报表等资料,并对拆借对手方的资质、清偿能力、资金用途、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拒绝拆出资金。

第八条拆借资金实行地区差别制度。

绍兴市地区范围内的拆借业务可在了解其基本情况后,优先办理。

绍兴市地区范围外的拆借业务,应认真调查了解拆借对手方的机构性质、级别、资产负债情况、资信程度及拆借资金用途等。

本行只对县级以上资信程度较好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对县级以下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对无偿还能力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拆出资金。

第三章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资金拆借业务按期限分为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八个档次,各档实行差别利率。

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第十条资金拆借不得展期,拆借资金逾期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资金拆借到期的,本金及利息于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开行发[2000]447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开行发[2000]447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3日开行发[2000]447号)总行营业部、各分行: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衣时与总行资金局联系。

附: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行为,保证支付,提高资金效益,防范拆借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开发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银行办理人民币拆借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拆借业务是指:(一)交易系统上拆借。

交易系统上拆借是指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交易系统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

(二)交易系统上以债券(开发银行金融债券除外)为质押的同业拆出。

即债券持有人在卖出债券给开发银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其自开发银行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三)隔夜头寸拆借。

隔夜头寸拆借是指由人民银行各分支行组织管理的金融机构之间为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而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隔夜头寸拆借的起息日为拆借资金当日,到期日为拆借资金日的下个营业日,拆借期限为一天,若起息日与到期日之间有节假日,拆借期限则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四条开发银行拆借业务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经营,先系统内融通资金,后系统外融通资金,统一授信,授权经营,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3]306号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3]306号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11月11日农银发[1993]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的管理,使外汇资金拆借融通行为规范化,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外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融通工作的原则,是在确保外汇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调剂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切实提高外汇资金的营运效益。

第三条外汇资金的拆借一般限用于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和其他原因引起的资金临时不足的需要,不得用拆借资金发放长期贷款。

第二章外汇资金拆借的对象第四条凡在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和外汇清算中心分别开立外汇存款准备金帐户和外汇资金往来帐户的各外汇业务经办行,均可向总行国际业务部申请拆借外汇资金。

第五条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并有良好信誉的其他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提供其经营状况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后,也可向我行提出外汇资金拆借申请。

第三章外汇资金拆借的权限第六条外汇资金拆借的重点应以保证系统内资金需要为主,各行资金有余可拆放或存入总行,资金短缺可向总行拆借。

存贷比例超过100%的分支行,原则上不准拆入资金。

第七条系统内各分行之间可做资金拆借业务,但拆借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拆借金额在200万(不含)美元以内的,由拆入行每月报总行备案;拆借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由拆入行用加押电传逐笔报总行审批。

信用社(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拆借资金管理,规范拆借资金活动,确保拆借资金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县联社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有关拆借资金的制度和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搞好拆借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拆借资金活动,要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拆借资金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第四条拆借资金的对象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市场),不得对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拆出资金。

第五条拆借资金实行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办法。

各信用社拆借资金除经本社成立的审批小组审批外,一律报县联社审批,联社的审批小组由贷款审批委员会兼任。

第六条输拆借资金应内外有别。

本系统、本地区的拆借业务可在了解其基本情况后,优先办理。

外系统、外地区的拆借业务,应认真调查了解拆借对象的机构性质、级别、资产负债情况、资信程度及拆借资金用途等。

对县级以上(不含县级)资信程度较好的银行拆出资金,可免于担保;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资信程度较差的银行拆出资金,必须有上级金融机构担保或以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除外)作抵押,方可拆借;对县级以下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对无偿还能力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拆借。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是资金拆出的主办单位。

第七条拆出资金来源,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的存款,严禁占用联行及汇票资金进行拆放。

拆入资金用途限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贷款。

各社拆入资金的数量要根据各社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各社每月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4%。

第八条拆出(拆入)资金的期限、利率以及逾期罚息标准等,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参加拆借双方要按规定签订拆借资金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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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ⅩⅩ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资金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ⅩⅩ银行同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交易。

第三条我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进行外币资金拆借交易,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外币资金拆借交易,亦称外币信用拆借交易,是指国际资金拆借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之间,以自主定价的方式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第五条我行资金拆借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六条ⅩⅩ银行资金定期存放同业业务(掉期业务除外),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章外币资金拆借管理第一节交易清算第七条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一)资金前台的职责为:1、择优达成交易;2、开拓市场;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4、收集利率、汇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5、控制成本;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为后台清算筹集资金,或运用剩余资金)即维持内部流动性;7、外债余额数据的监测与报告(二)资金中台的职责为:1、风险控制;2、流动性管理;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4、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5、损益监测;6、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7、数据分析及报告;8、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三)资金后台的职责为: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2、资金清算;3、业务资料保管。

第八条在进行外币资金拆借交易前,我方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资产质量、效益以及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等因素为对方核定授信额度,并由中台业务人员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对该额度进行维护。

第九条向ⅩⅩ银行(中国)申请外汇资金拆借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要填写《ⅩⅩ银行ⅩⅩ外汇资金同业拆借额度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四)上一年度年报;(五)上一会计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六)上一会计年度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七)外汇资金拆借预留印鉴和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及授权书复印件;(八)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与简历;(九)与ⅩⅩ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业务往来情况。

第十条ⅩⅩ银行在收到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拆借额度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调查分析,了解该机构经营是否稳健,资产质量是否理想,信誉是否良好以及其主要财务比率是否达到要求,由经办人员填写《ⅩⅩ银行ⅩⅩ外汇资金拆借额度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并逐级上报审批。

对达不到ⅩⅩ银行(中国)要求的金融机构不予进行外汇资金拆出。

第十一条申请额度的金融机构所在地区如有ⅩⅩ银行(中国)分支机构,可向ⅩⅩ银行(中国)的分行提出申请,分行按照本办法审查后提出给予授信额度的具体意见,报总行审批。

总行对分行的上报材料和意见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合格的金融机构,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依据授信管理标准,给予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拆借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

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以双边授信为基础,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交易方式。

外币拆借时资金前台即可向较熟悉的银行进行直接询价,又可通过资金中介机构进行询价。

第十四条进行外币资金拆借时,在确定与所选交易对手方进行交易后,应编制成交确认书。

其内容包括:交易双方机构名称、交易日期、拆借方向、拆借金额、起息日、到期日、拆借利率、利息金额、偿还总额、汇款路线、双方签字等。

交易双方通过传真的形式交换签字。

第十五条外币资金拆借时互相确认SWIFT MT320电文,资金后台应确认我方的电文是否正常发送,对方发送的电文我方是否收到,MT320电文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

第十六条外币拆借资金的清算只能以转账的形式完成,不得使用现金。

外币资金拆借到期时若因失误发生延期,则应联系对手方进行倒起息处理。

第十七条外币拆借的每笔拆借交易的最低拆借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

如从境外同业机构进行短期拆入,则应提前预测该笔资金拆入对短期外债余额的影响。

预计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

如从境外同业机构进行一年以上的中长期拆入,则当年累计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的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指标。

计息天数按实际资金占用期间算头不算尾计算。

到期日是节假日的,到期还款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如果决定进行拆借交易时国家未规定到期日当天为节假日,则交易双方应在得知节假日规定变动后立即进行协商,解决到期偿还问题。

计息公式为:应计利息= 拆借金额×拆借年利率×计息天数÷360第十八条外币资金拆借期限确定,应考虑我行未来一段期间内的资金运用情况。

我行应合理确定外币资金拆借期限,使其达到流动性要求,并且资金到期日不会过于集中。

第十九条跨会计期间(月末、季末、年末)拆出资金时,因期末对拆出资金计提坏账准备,会影响当期损益。

故,跨期间拆出资金应与会计部门协商后方能操作。

第二节交易的取消和更正第二十条发现交易错误或交易需要取消,相关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告知须取消或更正的交易细节,同时提出取消和更正申请;第二十一条得到负责人批准后,必要时由资金前台工作人员与相关方进行联系,商讨修改事宜。

如有可能,要求对方撤销或修改交易;如对方不同意撤销或更改交易,则我行应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把可能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第二十二条修改过后交由资金中后台进行确认,修改完成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节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我行应妥善保存外币资金拆借交易中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资金部有责任关注外币资金到期,每月月初应对当月资金到期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资金筹措与运用的初步计划,以确保资金于到期日当日正常偿还或收回。

第二十五条资金部应以日为频度对总行的外币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计算,如预计资金流发生问题,应采取对应的措施。

具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预计资金出现缺口则应提前筹集资金;(二)预测资金出现盈余则应把闲置资金投放到资金市场,加以运用;(三)预计某段期间资金流量风险较大,则应提出解决方案,并要求有关部门加以实施。

第二十六条我行的外币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可超过我行实收资本的2倍。

第二十七条资金部应每日对全行系统整体外债情况进行监测,以便对外币资金拆借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我行外债情况符合国家核定的外债限额标准。

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同业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入资金可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拆出资金的资金来源仅限于足额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用金和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第二十九条未经总行授权,Ⅹ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由ⅩⅩ银行ⅩⅩ总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我行外币资金集中管理之前的资金筹集与运用,均由各分行自行在市场上完成。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交确认书》FACSIMILE TRANSMISSIONTO:FM: INDUSTRIAL BANK OF KOREA (CHINA) LIMITED.,DATE:Page : Including This page( )Re:Lender:Borrower:Dear Sirs,We here by confirm our [lending/borrowing] as follows;Amount:Value Date:Maturity Date:Interest Rate: %Interest amount:Repayment:Our Depo Bank:Our Swift Code:Your Depo Bank:Your Swift Code:Please send us confirmation of the above transaction by return fax within [ ] days upon receipt of this fax offer. In case we have not received your fax confirmation with the above time period, this offer shall expire automatically.Should you have any queries, Please do not hesitate to contact us.Your sincerely Confirmed by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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