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结汇142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汇综发[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汇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142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18•【文号】汇综发[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除严格按照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补充材料:(一)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1)。
(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
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2)。
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
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资本金结汇政策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08年10月24日 南京
《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 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 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2文
2008年8月29日执行
一、出台142号文件的过程及意义
资本金结汇问题已经引起高层关注; 总局组织分局多个方案;比例结汇制等; 理想方案:上、下游多部门联动,加强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 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 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 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 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 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 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 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 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 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 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 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注意事项:
考虑到企业资金使用的方便,备用金周转和工 资奖金可以暂时放在人民币资金账户,但不得 长期放在账上规避现行支付结汇制。
142号文件的条文解释
注意事项:
1、企业数据补录入,依据:《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 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号)。
20110505_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
20110505_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特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1〕14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法规部、研究局、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统计部,各银监局:最近,一些监管部门和银监局建议,应明确“确保各行今年按照贷款新规走款比重真正达到80%以上”的口径,以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等。
经认真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关于80%以上走款比重的口径“80%以上”走款比重指标的分子是当年累计发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个人三类贷款的受托支付金额,分母是当年累计发放三类贷款按贷款新规要求应受托支付金额。
该指标反映各机构执行贷款新规和受托支付走款的合规程度。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监督各机构执行贷款新规及走款的合规情况。
目前使用的非现场监测统计指标,分子是当年累计发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个人三类贷款的受托支付金额,分母是当年累计发放三类贷款金额,该指标反映各机构受托支付走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
各单位可将其用于日常监测统计和同质同类机构之间的比较分析。
上述两个指标相互参照验证,从不同角度反映各机构执行贷款新规的具体情况。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这两个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执行不到位(包括走款比重未达到80%以上)的机构,对其相应不到位的贷款提高资本附加和增加拨备,直至采取限制市场准入、暂停相关业务、限制贷款发放等联动监管措施,确保被监管机构执行贷款新规“齐步走”。
二、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标准问题《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对于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资本金结汇政策介绍
与政策信息不对称
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
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
▪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 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 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 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 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函委托贷款),银行应 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 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 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 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
资本金支付结汇相关文件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 作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2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 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45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 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综发[2011]88号
演示完 谢谢!
▪ 资本金结汇未按规定时间对外支付问题 ▪ 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
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 续。
案例二:
▪
2011年4月5日D公司资本金结汇40万美元,2011年
4月28日又结汇30万美元。在D公司2011年4月28日结汇
的时候,企业应当提供上一次结汇的发票。在检查中发
外汇资本金结汇用途情况汇总..
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用途用途结论法规依据审核材料批准/审核机构审核要点注意事项用途结论法规依据审核材料批准/审核机构审核要点注意事项一般用途汇综发[2008]142号汇综发[2011]88号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基本材料):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2)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142号文附件1)3) 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详见注意事项)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5) 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6) 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 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 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7) 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银行-银行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 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对于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 银行应当:-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对于营业税发票, 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 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 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推进全省实体经济发展和构建现代融资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支撑,加快推进全省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联结最为紧密的融资手段,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带动装备制造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我省融资租赁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级政府和企业对融资租赁业认知度不高,缺少具有一定规模的本土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还没有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省正处在“十三五”开局的关键时期,必须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和企业对融资租赁重要作用的认识,加快发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特殊项目公司(SPV)等行业主体,力争到2020年形成10家注册资本超10亿元、业务量超100亿元、纳税超过1亿元、专业特色鲜明的龙头骨干企业,融资租赁业市场渗透率达到5%以上,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占全国比重显著提高,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法规政策扶持体系初步形成,融资租赁成为全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大力培育市场主体(一)引进融资租赁企业。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融资租赁企业,重点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装备、医疗设备、交通工具等租赁业务。
《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办法问答(汇综发[2008]142号和汇综发[2011]88号)1.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前,必须确保哪些事项?答: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办理验资。
2.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有实际对外支付需求的资本金结汇或者大于5万美元用于备用金周转的资本金结汇, 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一)结汇申请书;(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请向银行索取标准格式);(四)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六)1. 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原件;2.“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请向银行索取标准格式)3. 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原件。
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须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4. 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
(七)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若有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用于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四)和(六)项文件。
3.在何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不需要递交上述材料?答:除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用于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四)、(六)项文件外,其他材料为必须递交材料。
且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但在操作下一笔非备用金结汇时须提供备用金结汇前的资本金结汇的(四)、(六)项文件。
4.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有何规定?答: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对于不可留存的资金:- 若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必须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结汇管理相关问题的说明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促进外汇指定银行更加合规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加大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非现场核查力度,施行每日监测制度,每日向各分局下发核查名单。
从核查情况看,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及在直接投资系统数据备案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资本金结汇管理,加强数据管理及非现场监测分析力度,根据总局有关要求,将相关问题整理如下,供参考: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的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其经营范围内使用。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单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不含)美元以上。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偿还银行贷款的,须留存该笔贷款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不得用于偿还未使用的银行贷款。
(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归还企业间借款。
(五)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支付土地竞拍保证金名义结汇,外资担保公司不得以担保、保证金名义结汇。
各类保证金均应经外汇局核准以原币形式划转至外汇保证金账户。
(六)非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的,应核实其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中所列经营范围,查实其所得土地具体使用性质,若无涉嫌规避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备案要求的,可使用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相关土地款及建房款。
(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购买土地的,需企业提供土地转让合同及政府出具的土地款收据,严格核查土地成交的电子监管号、合同号及成交日期,若通过拍卖方式从地方政府获得土地,须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询相关的土地成交公示。
(八)请各外汇指定银行加强外汇指定银行在直接投资系统中数据备案管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直接投资系统中进行外汇资本金入账、结汇及对外支付等业务信息备案时,应严格执行《关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端业务办理相关事宜的通知》(详见直接投资系统首页“公告栏”)的规定,对所有直接投资业务进行实时反馈。
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
七、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主要是汇综发[2008]号文件)有关问题1、资本金是否可以办理结构性存款?在银行结构性存款须上划总行或境外的情况下,资本金是否可以办理结构性存款?答:根据《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可以办理结构性存款。
2、如何理解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集团之间的往来款是否属于正常的经营范围?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即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营业执照上列明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3、企业一次性汇入一笔资本金,可否存于账户上,根据经营所需,每次以5万美元以下作为备用金分次结汇?答:企业不得为规避提供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用途证明文件等目的,将资本金分拆成5万美元以下备用金结汇。
4、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归还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垫款?答:如垫款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归还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垫款。
银行可参照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的审核要求进行审核。
5、如果提取等值5万美元(含)以上用于发放工资,是否需提交142号文件中规定的第3,5项文件?答:资本金结汇用于发放工资的,提交工资清单即可。
6、资本金结汇新政策规定只需提交发票复印件,银行是否需要审核发票原件并签注?答:银行应当根据材料认真审核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各项材料之间应能够互相印证交易行为具有真实性。
银行是否需要审核发票原件,应根据审核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的实际情况而定。
银行无需在发票原件上签注。
7、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用作信用证付汇保证金应如何划转?因其不在同一账户项下划转,是否需外汇局核准?保证金未用完如何处理,资金性质是否发生变化?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用作信用证付汇保证金划转无需外汇局核准,保证金未用完的,原路退回资本金账户。
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293号,xx年12月2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xx]17号)的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的资本金流入限额内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的结汇。
第三条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各授权部门在外汇局核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办理。
第二章资本金账户的管理第四条资本金账户开立所需审核资料:(一)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已通过年检。
(三)机构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涉外业务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鉴卡一式三份。
(八)(一般存款账户用)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办理原则:(一)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同时应根据业务办理凭证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
(二)同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三)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外汇账户管理制度
(二)资本金账户管理法规依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外资业务账户性质分类:第一为一般性资本金账户;第二类为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业务种类分为:一账户开立;二账户变更;三账户注销一般性账户开立业务须知:*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到“外汇登记IC卡”后,即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资本金账户开立按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不允许异地开户。
极特殊情况上报总局研究决定处理方案。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可开立投资类专用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及需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的支出".资本金账户限额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现汇出资额确定。
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需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的,每个资本金账户的限额不得低于300万美元。
资本金账户的限额币种应于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所列注册资本币种一致.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只默认一个注册币种,所以企业在去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时要使批复文件与批准证书上出资币种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现象,外汇局将以批准证书上注册币种为准。
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
从2008年8月1日后,外汇局为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不再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操作后企业开户信息会自动进入外汇指定银行操作系统,即视同企业已在该银行开户完毕。
需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一定要在核准信息有效的7个工作日内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提醒外汇指定银行在有效期内及时给外汇局做信息反馈,否则系统会自动将开户信息收回作废。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外资公司汇综发(2008)1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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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银行反馈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
九、外汇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汇Hale Waihona Puke 发[2008]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二)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等文件所涉资本金及其结汇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十一、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将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将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65。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1)。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3)。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4)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