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PPP项目政策大全
(四)发改委发布
2014.12.0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1996.03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2014042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2012122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2012110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2010073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湖南平安虹安三发改委发布201405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201308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013080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2013072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201305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201304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2013040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201212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201210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201107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201106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201011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6•【字号】泉港政办〔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港政办〔2023〕28号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直驻泉港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泉港区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6日泉港区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我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能力现代化,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闽发改法规〔2023〕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区公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依规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区工信局负责监管信息化、工业项目;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管土地整理项目;区住建局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区农水局负责监管水利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审计局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二、提升招标文件质量(一)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行业示范文本,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审慎设置投标人条件和评标标准,严禁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1.09.18•【字号】深规土[2001]372号•【施行日期】200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9月18日深规土〔2001〕372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我局对2001年8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328号)等59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328号)2.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重新审核登记的决定(深规土字〔1993〕222号)3.关于深圳市合作建房资金审查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490号)4.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5.关于启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现售)标准文本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12号)6.关于加快房地产登记发证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44号)7.关于契税和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88号)8.关于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的通知(深规土〔1994〕365号城管办〔1994〕173号)9.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修建性规划设计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4〕398号)10.关于发布《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通知(深规土〔1994〕421号)11.关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进行白蚁预防的通知(深规土〔1994〕568号深蚁管〔1994〕00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协议地价标准及减免办法》的通知(深规土〔1995〕41号)13.关于颁发房地产权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及细则的通知(深规土〔1995〕236号)14.关于启用新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规划设计要点》的通知(深规土〔1995〕296号)15.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规土〔1995〕318号深建发〔1995〕114号)16.印发《关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342号)17.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深规土〔1995〕517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微利商品房建筑面积标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57号)19.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62号)20.关于《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补充通知(深规土〔1996〕330号)21.关于严格执行地价分期付款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7〕449号)22.转发龙岗分局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8〕76号)23.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深规土〔1998〕128号)24.关于收回南山区南油等三个单位租赁管理权的函(深规土函〔1998〕197号)25.关于房地产登记代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深规土〔1998〕298号)26.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深规土〔1998〕730号)27.关于调整宝安、龙岗两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的通知(深规土〔1999〕203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工作计划》的通知(深规土〔1999〕386号)29.关于实施报建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4〕212号)30.关于印发《龙岗规划国土分局信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4〕235号)31.关于印发《龙岗规划国土分局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5〕59号)32.关于实施房地产销售款监管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6〕46号)33.印发《工程验线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35号)34.关于加强测绘地籍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39号)35.印发《龙岗区农村村民住宅工程建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91号)36.关于印发《龙岗区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285号)37.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76号)38.关于下发《深圳市龙岗区初始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84号)39.关于私房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规定(深规土龙字〔1997〕49l号)40.印发《带资开发市政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96号)41.龙岗区私房统建实施方案(深规土龙字〔1997〕498号)42.关于实施《欠地价款项目监管销售代理协议书》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529号)43.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52号)44.关于预收征地管理费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102号)45.关于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业急需建设项目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163号)46.关于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办理程序(深规土龙字〔1998〕275号)47.关于完善带资开发工程入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276号)48.关于商品房土地使用费征收意见(深规土龙字〔1998〕282号)49.关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318号)50.关于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划定验收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449号)51.关于加强镇属带资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4号)52.关于工程签证及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5号)53.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29号)54.关于加强已征(收)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53号)55.关于在报建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区民防办审批意见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38号)56.关于加强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132号)57.关于加强建筑面积竣工复核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379号)58.关于按预售计划审批商品房预售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1〕38号)59.印发《关于重大重要项目业务办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1〕19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杭政[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09〕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三、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并承担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市新一轮“十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建委、经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局、林水局、外经贸局、经合办等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规定,对重点项目开展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
市重点建设项目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主要包括:(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涉及民生及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三)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四)农林水利、新农村建设、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五、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一)农林水项目:以增强防灾能力、促进水资源保障、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增进效益为重点,主要考虑本区域范围内流域治理、水库和水利设施建设、现代化农业园区建设、生态林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成办函〔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9〕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7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市党代会及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第三条(总体原则)建设单位应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首要责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运营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在确保项目质量、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同时做好项目投资控制工作。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庆政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8〕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年第1号),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成立大庆市重点工程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市长助理和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程指挥部,直接隶属于市政府。
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副职或后备干部担任,指挥部成员根据工程需要由工程总指挥挑选,市政府统一抽调,如有特殊需要可在社会上聘任。
工程指挥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
项目建设采取交钥匙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的功能需求,并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项目建设具体组织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
二、加强项目程序管理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本着既高效快捷又规范合法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控制以下环节:一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功能设置、主要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等内容。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9•【字号】锡政办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4]1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市人事局二00四年二月)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促进我市各项社会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是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和企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后,在事业单位推行的一项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的推行对于克服传统人事管理的种种弊端,实现单位依法自主用人,个人依法自主择业,保证人员能进能出、能工能干、能上能下,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助于单位和个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改变原来单位对个人行政隶属关系和个人对单位的依附关系,确立单位和个人两个平等主体地位,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传统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转变。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宁政发[2004]218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委2004年9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设方针,提高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近年来,我市组织完成了大量市政建设项目,改善了城市环境面貌,提高了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但在部分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执行国家基建程序不规范,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深度;设计报审制度执行不力,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超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片面追求工期进度,忽视施工现场和质量管理;方案设计变更频繁,工程投资无序膨胀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我市市政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尽快解决以上问题,各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做好市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求真务实,长抓不懈,以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政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控工程建设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市政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关于加强项目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
关于加强项目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加强纪律管理,确保项目的高效运行和圆满完成,根据公司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项目纪律管理作出如下通知:一、加强项目目标的明确和沟通1.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目标进行明确、具体的说明,并向项目组成员进行全面沟通,确保每个人对项目的目标和任务要求有明确的认识。
2.在项目启动阶段,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目标、时间计划、资源分配等,并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反馈,确保每个人对项目的了解和参与。
二、加强项目计划执行的监督和控制1.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计划的执行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的达成。
2.对于项目计划的延误或失误,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调整并进行补救措施,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三、加强项目成本的监控和管控1.项目负责人要做好项目成本的预估和核算工作,确保项目在规定的成本范围内进行。
2.对于项目成本的超支或不合理开支,项目负责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限制和纠正,确保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加强项目团队的管理和协调1.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团队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协调,确保每个团队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明确。
2.对于项目团队中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进行解决和调节,确保团队的和谐和稳定。
五、加强项目质量的管理和评估1.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的质量进行严格把控和评估,确保项目的交付物符合质量要求。
2.对于项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改进,确保项目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提升。
六、加强项目信息的管理和共享1.项目负责人要建立健全项目信息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相关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和共享。
2.对于项目信息的错误或不完整,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补充,确保项目信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以上是关于加强项目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希望各位项目组成员能够严格遵守,并积极努力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通过加强纪律管理,我们相信项目一定能够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带来良好的成果和效益。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吉劳社薪字[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6〕113号)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去年,我厅与省建设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2005〕168号,对加强建设等行业用工管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及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与省建设厅联合制定并印发了适合建筑业企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样本,一年来,全省绝大多数建设等行业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初步规范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监察部门加大了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最近,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5号文件提出:要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为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2006〕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去年制定的建筑业企业招用进城农民务工人员专用《劳动合同书》文本进行了适当简化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加强监督和检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处理表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基15027直属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粤交基[2015]460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今后各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需要突破原合同约定的,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27日经办人许继华审核兰恒水、郝丽电话 29006062粤交基〔2015〕46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 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近年来,我省交通建设材料供应价格受市场经济和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1—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材料价差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4年以来,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中有多个项目未能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性意见,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结合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有关意见(粤交造价〔2014〕18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及施工合同管理等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1•【字号】内政发[2001]107号•【施行日期】200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1〕107号2001年9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我区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过程中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中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按行业划分主要包括: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农牧林水、高科技产业化等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是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负责重点建设资金及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部门、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提出财政政策建议;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许政 [2018] 1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许政[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6日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3〕1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7〕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报批程序,严格项目审批,明确监管职责,强化概算约束,杜绝违规变更,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项目报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并落实财政资金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实施。
除重大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外,政府投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对需要审批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次征求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书面意见后,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经市发改委汇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向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通知书》(详见附件),项目方可实施。
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须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未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未按相关规定程序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待市监察委按照案件线索转办程序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后,按照市委或市政府意见办理有关事宜。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和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8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
市发改委对项目业主申报的实施代建制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项目业主应自己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全程参与工程造价控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委托咨询评审制度。
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及规模,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发改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查关,对重大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三、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行审核制度。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等五部门组成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1.11•【文号】银发[2008]325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8年11月11日银发[2008]32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总行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并及时向总行反映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附件: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加强招投标采购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立项的人民银行系统内建设项目,其招投标采购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凡设计、监理、施工等服务或设施设备采购的标的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严禁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总行重点库、钞票处理中心、独立建设的发行库、发行库与营业办公用房一体或同一地址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但必须选择3家以上单位参加投标。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充分考察投标单位的资质、财务状况、企业信誉、项目负责人和业绩、有无不良记录等,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关于加强商办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商办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一是规范商办项目建设及经营的需要。
各地出现的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等商办类项目因自持比例、虚拟分割、售后包租等情况存在,往往因项目后期经营碰到困难,极易引发诸多维稳隐患甚至群体矛盾,对政府后续管理带来了较大压力,对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带来了压力,需要进一步规范商办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是培育服务业产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土地等要素日益趋紧,服务业发展越来越多地需要以楼宇经济形式集聚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打造“空中园区”,商办类项目是楼宇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基于当前商办类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根据上级工作要求,需要吸取我市在推进商办类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二、制定依据(一)《关于促进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办发〔2016〕44号);(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办公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49号);(三)《关于加快推进商办项目等房地产领域风险隐患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嘉委办发〔2020〕37号)。
三、主要内容(一)总体框架:办法总共包括优化结构布局,引导有序发展;规范项目引进,完善审批服务;加强综合监管,防范项目风险;加大执法力度,压实主体责任四块内容。
(二)具体内容一是优化结构布局,引导有序发展。
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的原则,加强商办项目特别是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源头把关。
构建与我市人口规模、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市场体系。
二是规范项目引进,完善审批服务。
新出让商办类建设用地项目,应当明确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项目业态、自持比例、分割销售(转让条件)等内容,并在土地出让公告须知中载明。
新建商办须经平湖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引进评价领导小组评价通过。
商办项目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建筑功能的相关标准。
三是加强综合监管,防范项目风险。
加强建设过程、销售环节、登记环节和运营期间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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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项目引进程序
工业区引进的项目,按照不同的要求可分为如下三类:
●在工业区购地建厂的企业;
●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
●区内注册、区外生产的企业。
1、买地建厂企业引进程序:
项目部是引进洽谈唯一职能部门。
职责:按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出让指导价以及工业区“五三二五”总体发展战略,开展项目洽谈,招商引资工作。
协议和合同签订后,项目部负责按规定日期和数额,向财务部交付应付款;入区企业按合同交付应付款后,项目部按程序规定移交公关部办理相关手续,公关部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需及时与企管部配合办理统计登记手续,以确保,以确保企业的纳税及统计在空港工业区;项目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要与规划部取得联系,为企业办理需相关的规划、工程建筑等事宜。
2、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引进程序:项目部会同股份公司进行谈判和论证。
负责按工业
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标准厂房出租指导价以及工业区“五三二五”总体发展战略,开展此类项目的洽谈。
其中,特别要考虑此类企业对区内“二园”,即留学生创业园和生物工程园的拉动作用。
协议和合同签订后,有股份公司承办工商注册、水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负责按程序规定及时向哦在内公公司企管部移交相关手续,一是企管部及时进行统计等相关登记手续其交接手续与公关部向企管部交接手续相同;需要对标准长范进行改造和进行规模装修的企业,股份公司应及时与总公司规划部取得联系,按程序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3、区外生产、区内注册的企业:项目部对该类项目进行审核、论证、谈判,并提出是
否引进的主导意见报主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
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办理区外生产、区内注册企业的注册登记。
注册企业的管理和统计,与在内投资建厂的企业同等对待。
公关部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按ISO9002程序及时转交给企管部做好管理、统计工作。
原来的已注册企业,由公关部负责尽快与工商局合适,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将相关手续按照ISO9002质量管理程序移交企管部进行统计给日常管理。
除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由公关部负责收取一定数额的注册手续费。
原则上注册50万元以下的企业收取2000元,注册50-1000元人民币的企业收取2500元,注册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收取3000元。
二、部门移交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部门与部门的移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ISO9002程序文件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手续,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