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801.7-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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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详细使用规则

2801详细使用规则
HJ 604-2017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
DB37 2801.3-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VOCs
VOCs
VOCs
HJ 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2013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执行标准
标准规定指标名称
检测方案、任务单需体现指标名称(这个非常重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实验室实际分析指标
实验室检测分析方法
备注
有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
DB37 2801.1-201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VOCs
VOCs
VOCs
HJ 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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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
VOCs
VOCs
VOCs
HJ 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2013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加限值需提前明确因数油墨种类
DB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HJ 644-2013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加限值需提前明确汽车分类,具体分类标准里有
DB37 2801.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VOCs
VOCs(非甲烷总烃计)

DB372801.4-2017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印刷业

DB372801.4-2017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印刷业

ICS13.040.01Z2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4:Printing industry2017-12-07发布2018-06-07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国合循环经济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崔兆杰、张新端、邵倩倩、王艳艳、孙晓梅、宋婷婷。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山东省印刷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GB/T 9851.1 印刷技术术语第1部分:基础术语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GB/T 985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并于2017年12月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情况修改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7月12日前书面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王伟,吴秀超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附件: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二次征求意见稿)附件: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编制说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7月9日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生态环境部标准所17市环保局济南贵和酒业有限公司济南皇冠油墨有限公司山东齐聚建材有限公司济南新惠学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台玻青岛玻璃有限公司青岛富源木业有限公司贝卡尔特(青岛)钢丝产品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五厂青岛丛林染整有限公司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乐途涂料有限公司青岛田庄恒源石墨有限公司淄博腾誉釉料加工厂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阳煤集团淄博齐鲁第一化肥有限公司山东前昊炭素有限公司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恒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八亿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金海化工有限公司潍坊盛瑞铸造有限公司青州市欣隆钙业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酶制剂厂济宁如意印染有限公司济宁鲁鑫油脂有限公司汶上县仓兴新型建材厂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威海天威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威海恒邦化工有限公司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山东千山木业有限公司山东临沂沂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舜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元茂纺织有限公司德州精贵铸件集团有限公司阳信县兴龙皮革有限公司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菏泽木成林板业有限公司菏泽市亚联合创人造板有限公司山东巨铭能源有限公司。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十一月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仇帅、吴彤、邵丹、黄宪江、李蕾。

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目录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2 标准编制必要性 (1)2.1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1)2.2是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强化环境监管的需要 (2)2.3是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规,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3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2)3.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2)3.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3)3.2.1 国家涉及VOCs排放标准 (3)3.2.2 山东省排放标准 (4)3.2.3 其他省市排放标准涉及行业 (4)4 标准适用范围 (7)5 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环节及污染防控技术分析 (9)5.1各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9)5.1.1植物油加工行业 (9)5.1.2酒的制造行业 (11)5.1.3纺织行业 (16)5.1.4皮革鞣制加工 (17)5.1.5人造板制造 (20)5.1.6纸浆制造业 (21)5.1.7肥料制造行业 (22)5.1.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3)5.1.9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8)5.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29)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4)6.1 适用范围 (34)6.2 术语及定义 (34)6.3 实施时间 (34)6.4 控制指标选取 (35)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及制定依据 (35)6.5.1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35)6.5.2 排放速率限值确定 (45)7 经济性分析与环境效益 (49)7.1经济性分析 (49)7.2环境效益 (52)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1.1任务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我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编制《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编制计划,由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0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

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0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

环保政策法规标准

环保政策法规标准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1国家级相关文件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

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脱氮生物滤池通用技术规范》(GB/T 37528-2019)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2山东省相关文件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

玻璃钢制品作业废气的环保净化新工艺

玻璃钢制品作业废气的环保净化新工艺

玻璃纤维与不饱和树脂组成的增强材料——玻璃钢(FRP)由于具有质轻、强度高、抗冲击、耐腐蚀、成型加工方便,使用领域范围广,因而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推动了国内FRP制造业(管道、化工塔、罐、槽、引风机、耐腐泵等)的迅猛发展,尤其在山东、河南、广东、江苏等地发展的势头最为强劲,已自发形成多个产值达亿元级的规模化产业集群。

不饱和聚酯树脂(UPR)——为一种由饱和的二元醇与饱和的(或不饱和的)二元酸,经化学聚合反应形成的一种乙烯基树脂。

由于其具有良好、方便的成型加工性能,能够在常温、常压下自固化成型新华陆帆,可以采用各种加工方法:如手糊成型、喷射成型、缠绕成型、挤拉成型、注塑模压成型等,而且一经成型固化的产品,具有优良的机械力学性能、电绝缘性能、耐大气与化学腐蚀的特点,从而广泛应用于化工、冶金、石化、造船、飞机、电工器材、卫生洁具、文体用品、新型建材等各行各业。

不饱和聚酯树脂(UPR)——一般是指经化学缩聚反应形成的不饱和树脂,在液体乙烯类单体中形成的一种液状混合物。

缩聚反应形成的树脂,在室温条件下一般呈固体状外观,它可以溶解于乙烯类单体中,新华陆帆常用的烯类单体有苯乙烯、醋酸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

但从溶解力、功能性、经济性,使用方便性等各方面综合评价,一般均选用苯乙烯作为主要溶解剂。

目前作为大宗商品供应的UPR,其产品配比组成中(质量百分比)聚酯树脂为45~65%、苯乙烯35~38%。

1、苯乙烯(PS)的理化性质与特点苯乙烯的分子表达式为CH2=CH-C6H5、分子量104、沸点145.2℃,与氧反应可发生自聚合反应,一经自聚合形成的聚合物软化点为160~180℃。

苯乙烯为一种极性有机溶剂,不溶于水也不会与水发生化学反应。

可与苯类、酮类、部分脂肪烃类有机溶剂混溶。

由于苯乙烯在常温下的蒸汽压较高(25℃为853Pa;30℃为1700Pa;40℃为2800Pa;50℃为3333Pa)而易于自然挥发、散逸(尤其在手糊成型与喷射成型施工中),导致施工作业现场与厂区外界的大气污染严重。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管理制度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内部环境管理,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提升公司关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的环境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此项制度适用于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生产场所。

三、名词解释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在常压下,沸点50℃-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VOC按其化学结构,可以进一步分为:烷类、芳烃类、酯类、醛类和其他等。

目前已鉴定出的有300多种。

最常见的有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三氯乙烷、二异氰酸酯(TDI)、二异氰甲苯酯等。

2、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经收集管道通过专业的环保处理设施处理,经过排气筒有规律的进行排放。

3、无组织排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无密闭设备,或者由于密封措施不完善而导致泄露,使得废气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直接排向外面环境4、集团、产业园各厂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苯乙烯、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SO(二氧化硫)、NOx(氮氧化物)。

2四、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SB37/2376-2019)《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五、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的原则,各分公司、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是公司、部门、车间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部门、车间的环保工作负主要责任,即“一把手负责制”。

六、职责1、安全管理办公室,1)依据国家和地方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及完善,负责监督集团厂区、产业园厂区所有生产场所对本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 2801)从2015年起,为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此次第2与第7部分发布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已全部发布完成,标志着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标准的实施将会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及恶臭污染物的控制,采用先进的有机废气处理工艺,减少高VOCs含量原料的使用,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

ICS130.02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801.7—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7:Other industries2019-03-07发布2019-09-07实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5)6实施与监督 (6)附录A(资料性附录)其他行业范围 (7)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前 言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2801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吴彤、仇帅、邵丹、黄宪江、郭健、李蕾。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挥发性有机物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对大气环境
和人体健康都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各国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来规范其排放。

在我国,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大气环境的排放
标准,另一部分是针对涂料、油墨、粘合剂等产品的限制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保障人民健康。

首先,针对大气环境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
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行了限制。

各行业需要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浓度,以确保大气环境不受污染。

此外,还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和报告进行了规定,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放超标的情况。

其次,针对涂料、油墨、粘合剂等产品的限制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

这些产品
中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物,如果排放不当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因此,我国对这些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要求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以保障产品的质量和环境的安全。

除了国家标准外,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更为
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这些地方标准往往更具针对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当地的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总的来说,挥发性有机物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各国都在不
断完善和严格执行这些标准。

作为生产企业和个人,我们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共同保护地球家园。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科技和创新,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让我们的环境更加清洁、健康。

有机废气催化燃烧设计方案(1万风量)

有机废气催化燃烧设计方案(1万风量)

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方案制造及设计单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联系人:利电话:137******5电邮:一.概况1. 项目名称树脂搅拌、混料废气,烘干废气处理;催化燃烧工艺2. 工程范围及内容本设备设计及制造范围为废气的净化处理工艺、总图布置、设备制造、电气、仪表及必要的管道连接,电线电缆等辅助设施。

总电源接入电控柜、设备的基础或其他公共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设计依据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801.7—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GB/T5226.1-1996 工业机械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HJ/T389-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业标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工业设备焊接及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

1. 设计原则✧本净化设备的提供,首先保证设备的处理能力,其次保证尾气的有效达标排放。

✧本方案设计保证净化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做到节省投资,充分废气处理设备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所采用的工艺措施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先进性以保证运行管理简便灵活,尽可能采用最新节能技术和设备,降低设备造价、减少占地和运行成本;✧设计选用合理的自动化技术及监测仪表,提高设备运行管理水平;✧总图布置要求紧凑合理、管理操作方便。

三.背景资料、设备规模的确定及尾气的排放标准1. 背景资料磨具有限公司位于经济开发区,为生产树脂砂轮企业。

企业现生产规模5000吨/年。

企业现有树脂搅拌、混料工序废气、烘干工序等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和处理,现依据业主排放废气的实际现状将树脂混料车间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如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管道引入烘干废气的催化燃烧处理装置进行统一处理;烘干电窑为6台,交替循环使用。

烘干废气经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装置处理:1.厂内烘干电窑、车间内树脂搅拌、混料工序2.废气处理风量:10000 m³/h;温度:30-60℃2. 设备规模的确定根据以上处理风量和废气的特性,属于大风量低浓度,因此归纳后确定以下处理废气的工艺及设备数量:A.总处理风量:10000 m³/h;配备吸附箱2台;1箱吸附1箱脱附;B.1000 m³/h;催化床设备;1台C.活性炭的再生采用在线催化脱附,2台吸附设备共同使用1台催化燃烧设备,D.电器控制系统:1台。

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信息传真行业动态INDUSTRY STATUS聚合物为主要粘结材料,与异氧酸酯复合制备出双组份EPI无醛胶黏剂,使单板涂布后胶黏剂的开放时间最长达到90min以上,可以满足胶合板、细木工板等单板类人造板生产工艺对胶黏剂开放时间的要求。

应用该产品制备的胶合板经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浸渍剥离、胶合强度、甲醛释放量、TVOC(72h)等指标符合GB/T18103—2013《实木复合地板》、HJ571—2010《人造板及其制品》、T/CNFPIA3002—2018《无醛人造板及其制品》要求。

该产品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制订企业产品标准1项,已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用户使用效果良好。

该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同意通过新产品鉴定。

立青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19年7月4日起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和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标准为首次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

沐霖2019中国(东营)无醛人造板及其制品产业发展高峰曲!家创樹2019年6月I日,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东营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19中国(东营)无醛人造板及其制品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暨无醛人造板国家创新联盟成立大会”在山东省东营市隆重举行。

来自全国各地的300多位行业精英、专家学者以及科研技术人员欢聚在东营。

山东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山东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9年第19卷第4期气体净化•57•题,研究团队从活性氧物种的生成以及甲烷的吸附活化两个角度出发,通过在氮化碳材料的有序空腔中进行铜修饰,不仅实现了径基自由基的原位生成,还促进了材料对甲烷C-H键的活化以及对高活性中间物种的稳定。

该材料表现出卓越的光催化甲烷转化性能,深入研究表明,除了自由基机制以外,该材料中的铜物种与邻近碳原子存在协同效应,使得转化过程沿着甲烷-甲醇-乙醇的路径进行。

该工作提出了温和条件下甲烷向液体燃料直接转化的新策略,有助于加深对多碳产物的形成机制的认识。

相关研究工作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和支持。

山东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日前,山东省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7-2109),该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

工信部发布《工业有机废气蓄热催化燃烧装置》行业标准日前,工信部发布《工业有机废气蓄热催化燃烧装置》行业标准(机械行业),该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蓄热催化燃烧装置(RCO)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表示方法、适用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有机废气净化用蓄热催化燃烧装置。

扬子石化加速推进VOCs治理项目日前,扬子石化召开VOCs治理项目专题会议,全面部署芳桂厂涉苯类储罐VOCs治理设施、塑料厂气相聚丙烯产品VOCs深度脱除改造等十大VOCs治理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计划到2020年,企业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0%以上。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管控要点分析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管控要点分析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管控要点分析作者:方沈来源:《赢未来》2019年第18期摘要:《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于2019年5月4日由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

然而各大企业对此标准的实际要求和管控要点尚不明确。

因此本次主要对企业在实际的环保管理过程中标准要求的管控要点进行阐述分析。

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敞开液面;VOCS物料“十二五”开始,环境质量问题渐成公众焦点,水、气、土壤等环境质量问题突出,为解决上述矛盾,国家环保工作目标由“总量减排”转向为“改善环境质量”,陆续修订了环保法、气法、水法等法律。

在大气污染防控领域,先后出台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十二五”规划》、气十条、大气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政策,极力遏制环境空气质量恶化,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近几年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大气防控措施,细颗粒物(PM2.5)的防控效果已初见成效,但臭氧8小时(O3-8h)污染特征逐年上升,VOCs作为大气中臭氧形成的重要前体物,VOCs防控已成为夏季大气防控的重点,涉VOCs排放的企业成为环境执法的重点对象。

1术语定义1.1挥发性有机物定义: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1.2VOCs物料定义: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2 VOCS相关政策发展趋势关于VOCS相关政策发展趋势见下表:3管控重点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具体管控要点如图1,检查要点如表2。

DB37 2801.7-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pdf

DB37 2801.7-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pdf

ICS130.02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801.7—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7:Other industries2019-03-07发布2019-09-07实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5)6实施与监督 (6)附录A(资料性附录)其他行业范围 (7)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前 言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2801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吴彤、仇帅、邵丹、黄宪江、郭健、李蕾。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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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02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801.7—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7:Other industries2019-03-07发布2019-09-07实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5)6实施与监督 (6)附录A(资料性附录)其他行业范围 (7)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前 言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2801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吴彤、仇帅、邵丹、黄宪江、郭健、李蕾。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80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7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94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948.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其他行业Other industries山东省除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及有机化工行业外,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行业,具体行业范围见附录A。

3.2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3恶臭(异味)污染物odor pollutants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4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3.5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标准状态下厂界监控点除臭气浓度外的污染物项目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7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odor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标准状态下厂界监控点臭气浓度的一次最大监测值不得超过的值。

3.8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新建企业new 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涉及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中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表1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行业名称a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15m20m30m40m15m20m30m40m植物油加工、酒的制造、纸浆制造、肥料制造VOCs 120806123258361629纺织业、皮革鞣制加工、人造板制造804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020非重点行业12060注1: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90%及以上时,等同于满足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注2:排气筒介于表列排气筒高度之间时,采用低高度排气筒对应的速率限值;排气筒高度大于40m时,采用40m 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

a具体行业范围见附录A。

4.2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2.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表2的浓度限值。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3中确定需要控制的有机特征污染物执行。

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VOCs 2.0臭气浓度16(无量纲)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选控指标)序号污染物项目无组织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1苯0.12甲苯0.23二甲苯0.24三甲苯0.85乙苯0.861,3-丁二烯0.17氯乙烯0.28三氯乙烯0.69四氯乙烯110二氯甲烷0.6111,2-二氯丙烷0.612对二氯苯0.213四氯化碳0.314苯乙烯115萘116二硫化碳0.517二甲二硫0.0518甲硫醇0.00219甲硫醚0.0220三甲胺0.0521异丙醇122甲醛0.0523丙醛0.224丙酮0.6252-丁酮126乙酸乙酯127乙酸丁酯14.3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4.3.1废气收集及处理4.3.1.1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主动识别其排放的恶臭污染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臭气浓度符合表2的限制要求。

4.3.1.2产生VOC及恶臭污染物的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加装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

如不能密闭,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3.1.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及VOCs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

4.3.1.4废气收集系统应保持负压,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

4.3.1.5VOCs应优先进行回收利用,不宜回收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4.3.1.6应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

催化燃烧等设备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吸收、吸附、冷凝、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4.3.2管理要求4.3.2.1企业应设专人管理,每月记录使用含VOCs的物料名称、VOCs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回收量、输出量及排放去向等资料,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3.2.2企业应设专人管理,每月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及处理设施的保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3.2.3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应加强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厂区内应没有明显异味。

4.3.2.4涉及VOCs排放的包装物、容器须密闭存放,不能密闭存放的要进行VOCs有效收集处理。

4.4排气筒高度要求4.4.1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通过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4.4.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B。

5污染物监测要求5.1一般要求5.1.1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1.2m~1.3m,监测平台高度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

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厂界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HJ/T55的要求。

5.1.3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符合GB/T16157、HJ/T397和HJ/T55的要求。

5.1.4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GB/T16157、HJ/T397、HJ732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厂界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HJ/T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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