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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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1

文件编号:E0F/HYLHD-14-2012 版本号/修改次数:A/0 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

1 目的

为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女职工及未成年工。

3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 有关规定

4.1公司管理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

4.2公司管理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4.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

忌从事的劳动。

4.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止的相关有毒有害作业。

4.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4.6公司工会负责定期(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同时督促生产部门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特殊安全卫生设施的设置。

5 女职工保护

5.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工作时,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工作,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5.2各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间,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安排夜班。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应采取

缩短工作日、轮班制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怀孕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计算为劳动时间。

5.6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怀孕职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休假期间为有薪假。

5.7 女职工属于晚育的,可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延长一个月的产假。休假期间为有薪假。

5.8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制度.

5.9女职工经期每月可有半天有薪假期。

14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药店新版GSP

认证1

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

的(一)目

确保药品为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知识水平,

特制定本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经营业务全过程的规范操作,

制度。

据(二)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2 容(三)内

.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年度质量培训计划,开展企业员工质量1

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2

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质量知识培训方式以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3

培训为辅。

.企业新录入人员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岗位、容包括《药品管理法》

操作程序、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质量验收人员及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5

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从事养护、保管、销售等工作的人员,每年应

接受企业的继续教育。

.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6

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企业管理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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