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管理第三章旅游行政管理职能
旅游行政管理8
旅游行政管理1. 简介旅游行政管理是指对旅游业进行规划、监管和行政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工作。
其目的是保障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旅游行政管理的相关内容展开讨论。
2. 旅游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旅游业是一个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行业,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旅游行政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2.1 经济发展旅游业是一种极具经济潜力的产业,它能够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同时,旅游业还能够创造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因此,通过合理的行政管理来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对于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2 资源保护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优质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
然而,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可能会对这些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
旅游行政管理的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旅游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确保自然和人文遗产能够长期受益于旅游业发展。
2.3 旅游服务质量旅游行政管理还关乎旅游服务的质量。
在旅游业竞争激烈的时代,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是吸引游客的关键。
通过加强行政管理,规范旅游服务市场,提高旅游业者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将更好地满足游客的需求,提升旅游的竞争力。
3. 旅游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3.1 旅游规划旅游规划是旅游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包括对旅游地区的规划和开发,确定旅游资源的利用方向和发展目标。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旅游规划,可以指导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旅游资源的潜力。
3.2 旅游监管旅游行政管理还包括对旅游业的监管工作。
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对旅游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测和评估等。
通过加强监管工作,保证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3.3 旅游宣传推广针对旅游目的地,旅游行政管理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推广工作。
这方面的工作包括制定宣传策略、推出宣传活动、开展宣传渠道的建设等。
通过有效的宣传推广,可以增加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旅游消费。
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暂行条例
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进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行政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项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开放、搞活、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鼓励、支持国内外多种经济成分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雪山、草原、森林、湖泊、河流、湿地、野生动植物、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旅游。
积极探索开发工业、农业等特色旅游产品,推进旅游产品多样化、精品化。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从事、参与旅游经营,并为其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建立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高效的办事制度,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宣传促销,全面实现旅游业的整体发展。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旅游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旅游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研究制定发展旅游事业中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发展旅游市场,完善管理和服务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三)指导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景区(点)的等级评定,负责组织全区旅游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四)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协调和指导旅游商品的生产销售、旅游娱乐的开展;(五)进行旅游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旅游服务标准制定;(六)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爱国主义、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七)统一组织编写主要人文景点的规范性解说词,并适时修订;(八)监督检查旅游安全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的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8•【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1997.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旅游经营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并负责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
鼓励、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旅游业,发展民族旅游项目,培养少数民族旅游人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实行管理。
第六条对为发展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旅游法知识点总结
旅游法知识点总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旅游法是为了规范旅游行为、保护旅游者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旅游法的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旅游活动的立法基础1.《旅游法》的颁布背景和意义:旅游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旅游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旅游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活动。
第二章旅行社和导游的管理1. 旅行社的资格条件和登记手续: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必须具备一定资金、场所和资格条件,完成登记手续。
2. 旅行社责任:旅行社需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组织旅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安全和权益。
3. 导游的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导游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有导游资格证书、在旅游活动中要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和遵守导游行为规范。
第三章旅游者的权益和义务1. 旅游者的权益:旅游者有信息权、安全权、文明旅游权、隐私权等,旅游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旅游者的义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合同,不损害他人利益,维护旅游景区环境清洁。
第四章旅游合同和旅游投诉1. 旅游合同的内容和解释:旅游合同应包括旅游产品、服务内容、价格、安全保障、投诉解决等条款。
2.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有权了解旅游产品和服务内容,有义务按旅游合同履行支付费用、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3. 旅游投诉的处理:旅游者可以通过旅游投诉渠道对旅行社、导游等提出投诉,并要求合理解决。
第五章旅游安全保障1. 旅游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2. 旅游安全风险的防范措施: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章旅游行政管理1.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2. 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设置
中国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中国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是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中国旅游事务的政府机构。
随着中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在推动旅游发展、保障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涉及国家级和地方级两个层面。
在国家级层面,主要有国家旅游局、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职能机构等,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旅游政策、规划和标准,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在地方级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有相应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家旅游局是中国最高层面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
国家旅游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国家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旅游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环境建设;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推动旅游与其他领域的协调发展等。
国家旅游局还负责与国际旅游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合作交流,促进中国旅游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是中国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综合管理机构,是国家旅游局的上级部门。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资源保护和传承;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和服务质量监督;推动文化和旅游与其他领域的协调发展等。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还负责管理和推动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促进中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除了国家级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各地方级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旅游规划、开发、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本地区旅游业的发展。
他们制定本地区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服务质量监督,推动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环境建设,开展旅游宣传和推广活动等。
中国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在推动旅游业的发展、保障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旅行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简述旅游行政组织的具体职能
简述旅游行政组织的具体职能旅游行政组织是指专门负责旅游管理的政府机构,其具体职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规划全球旅游发展旅游行政组织负责研究分析全球旅游和本国旅游的现状发展趋势,结合本国的国情和资源开发,制定国家旅游发展规划,同时还参与对全球旅游发展的调查研究与分析工作。
二、调动旅游资源旅游行政组织负责调动旅游资源,提高旅游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综合管理,防止旅游资源滥用和浪费,保护旅游资源环境,以及对旅游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工作。
三、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旅游行政组织会督导和支持有关企业的发展,加快旅游产业的技术改造,推动产品创新,积极引进外资,帮助企业深入开发旅游资源,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改革,促进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
四、构建旅游服务网络旅游行政组织会建立完善的旅游服务网络,提高旅游服务的水平,完善旅游市场的管理制度,建立行业标准,保障游客的安全,确保旅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规范。
五、加强旅游经济的监管旅游行政组织要加强对旅游经济的财政、宏观经济以及宏观审计的监管,促进旅游形成多元化、绿色旅游发展模式,控制旅游发展的风险,促进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推动旅游文化发展旅游行政组织要加强对旅游文化的保护和提升,积极推进文化旅游的开发,大力提倡社会文化和民族文化等传统旅游文化,加强文化旅游景观的保护和更新,促进旅游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在总结以上具体职能之后,可以看出旅游行政组织在全球旅游发展、旅游资源调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服务网络建设、旅游经济监管以及旅游文化发展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为了促进旅游的健康发展,应当加强对旅游行政组织的建设,准确把握旅游发展方向,充分发挥旅游行政组织的作用,实现旅游业的稳定发展。
国家旅游局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颁布)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颁布日期】19940122【实施日期】199403011994年1月22日国家旅游局颁布【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章名】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请简述旅游行政组织的具体职能
请简述旅游行政组织的具体职能
旅游行政组织是指政府机构或部门,它们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旅游政策和法规,以及管理旅游业发展和经营。
旅游行政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首先,旅游行政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旅游政策和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有效地管理旅游行业。
例如,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旅游行政组织负责管理旅游业的发展和经营,包括组织旅游活动和活动的监督、管理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企业的行为,维护旅游景区社会稳定,保障游客安全等。
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开发和实施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对旅游业发展和经营进行有效管理,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最后,旅游行政组织负责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和管理,以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的持续改善和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实施有关旅游服务质量的法规和政策,对旅游业发展和经营进行有效管理,保障游客的安全,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
总之,旅游行政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有关旅游政策和法规,管理旅游业发展和经营,组织和实施旅游宣传和推广活动,以及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和管理。
通过这些职能,
旅游行政组织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游客利益,实现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部门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
旅游部门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旅游业是一个多元化且庞杂的行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组织和职能分工。
为了有效管理和协调旅游活动,旅游部门需要一个清晰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的职能分工。
本文将探讨旅游部门的组织架构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总体组织架构旅游部门的总体组织架构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职能部门:1. 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规划和组织旅游事务,包括制定政策、提供指导性意见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管理部门通常由一个部长或主管领导,下设若干个分管部门。
2. 接待部门:接待部门是旅游部门的门面,负责提供信息咨询、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服务的解释等。
接待部门还需要与当地旅游业者保持联系,确保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服务。
3. 宣传部门:宣传部门负责旅游业的宣传推广工作,包括制作宣传资料、发布旅游信息和举办促销活动等。
宣传部门的主要目标是增加旅游业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吸引更多的游客。
4. 市场营销部门:市场营销部门致力于开发和管理旅游产品,包括设计旅游线路、制定价格政策和拓展市场渠道等。
市场营销部门的目标是提高旅游产品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游客选择旅游部门提供的服务。
5. 行政部门:行政部门负责旅游部门的日常行政事务,包括人力资源管理、预算控制和考核绩效等。
行政部门还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6.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旅游业的运作,确保旅游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监管部门通常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并保护游客的权益。
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1. 接待部门的职责包括提供游客所需的信息和服务,并指导游客选择适合的旅游线路。
接待部门需要根据游客的需求和预算,为其提供详细的行程安排和旅游建议。
2. 宣传部门的职责是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旅游业的亮点和独特之处,提高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宣传部门还需要与旅游业者合作,制作各种宣传资料和宣传活动,吸引更多的游客。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环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旅游经营、旅游监督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旅游业的领导与协调机制,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发展旅游业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境外投资者和国内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第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原则,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区域性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旅游政策与法规)第三章 旅游法概述
三.旅游中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代理制度54-56 四.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57
作业:案例分析
●案例一: 北京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合资兴建一座三星级饭店,双方签定了合同,但在建设中双方资金不足, 于是经协商决定接纳新加坡一家公司为另一合作者。为此,三方一起签定了新合作协议。请问: (1)原来的主体、客体及内容是什么? (2)如果合同能够变更,主体、客体及内容发生了什么变化?
• • •
—刑事责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最严厉。旅游业中少见; —民事责任:侵权,违约,是财产责任,有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性质,处罚较轻。如赔偿经济、 精神损失,旅游业中常见; —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财产和非法所得、吊销 营业执照及许可证、责令停业、限期改正等,旅游业中常见。行政处罚机关有公安、工商、 海关、物价、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
美丽的泸沽湖
越南下龙湾的斗鸡石(水上污染)
旅游规模的扩大,产生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 为了解决旅游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旅游立法是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旅游法的概念 • 定义:旅游法46 —狭义:旅游基本法; —广义:除基本法以外,还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 三.旅游法的国内渊源47 四.旅游法的国际渊源48
第三节 旅游法律关系
一.概念特征49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50-52 讨论1:一桩离婚案中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主体-男女双方;客体-财产、子女; 内容-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
讨论2:一个旅游者参加一旅行社的旅游活动,其主 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主体-旅游者、旅行社、酒店饭店经营者、旅游汽车公 司、景区管理部门等; 客体-景点、酒店、商品、旅游车、旅游管理行为和服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旅行社章程;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营场所证明;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第三章旅行社经营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第十八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不得作虚假宣传;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第四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比照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旅行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删去第十六条;三、增加一章,作为第四章:"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1、"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2、"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3、"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4、"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5、"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6、"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7、“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六、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七、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九、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十、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一、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比照适用本条例;"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条例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2月2日国家旅游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旅行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997年3月21日旅管理发1997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贯彻条例,加强对全国旅行社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和计划,全国已经设立的所有旅行社,应当于199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重新核定经营资格、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工作;对登记事项变更或者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旅行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二、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许可证;旅行社持许可证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无许可证申请办理旅行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申请变更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审批和换发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为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旅行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以及停业、歇业的,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四、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国内旅行社名称中不得使用"国际"、"海外"等与其国内旅游业务不相符的字样;五、旅行社被吊销或注销许可证的,由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许可证的,旅行社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申请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六、旅行社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由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州政发[2007]15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州政发[2007]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和旅游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州旅游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州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在州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对辖区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在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旅游市场促销,开展行业交流和业务培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建议。
第二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五条保护开发旅游资源,应当依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
第六条湘西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由州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湘西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州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评审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旅游行政组织的职能
旅游行政组织的职能旅游行政组织是指政府机构或其他非营利组织,主要负责管理与组织旅游活动,并参与运行全国各地的旅游业。
有许多全国性的旅游行政组织,像国家旅游局,省级、市级、县级旅游局等,也有部门性的旅游行政组织,如文化、农业、交通等。
旅游行政组织的主要职能有:一、策划与组织旅游活动。
旅游行政组织要有计划性的组织和经营旅游活动,根据国家各项行政政策及市场需求,结合当地旅游资源,组织规划旅游活动,以刺激旅游市场活动。
二、实施旅游促进活动。
旅游行政组织要采取措施,深入地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旅游资源及旅游相关政策,以刺激旅游市场的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市场推广活动,推广旅游产品,改善国家旅游形象,吸引更多的旅游消费者到达国家各地景点;同时与国外的旅游机构和市场建立联系,拓展旅游业的国际合作空间;根据旅游者到达、持续时间等信息,分析市场发展趋势,实施有力的旅游促进措施。
三、协调旅游行业服务。
旅游行政组织还要为旅游行业服务提供协调工作。
要加强行业服务协调,指定旅游行业服务的规范,统一旅游行业服务的质量,开阔旅游行业服务的范围,保障旅游行业服务的安全,督促旅游行业营业者遵守有关规定,提高市场处理能力。
四、监督旅游行业服务。
旅游行政组织还要对旅游行业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问题。
要强化对旅游行业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督措施;对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游客权益。
旅游行政组织的作用非常重要,它更侧重于旅游规划、开发建设和推广。
旅游行政组织要有效地组织旅游事业发展,实施相关政策,加强旅游行业服务管理,促进旅游发展,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实现旅游业的跨越发展。
行政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流程,健全旅游行政组织的组织架构,强化团队建设,加强服务意识,完善职业素养,德才兼备,从而促进行政组织的管理水平提升,服务意识增强,带动旅游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旅游行政组织负责组织旅游活动,实施旅游促进活动,协调旅游行业服务,监督旅游行业服务,实现旅游业跨越发展,确保游客权益。
旅游执法管理岗位职责
旅游执法管理岗位职责旅游执法管理岗位是指负责对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和企业进行执法管理的工作岗位。
其职责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执法管理岗位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监督:旅游执法管理岗位负责监督旅游从业人员和企业的行为,确保其遵守国家相关旅游法规和政策,不得违法经营或欺诈消费者。
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并进行处罚和整改。
2. 投诉处理:旅游执法管理岗位负责处理游客的投诉与纠纷。
遇到游客投诉时,需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帮助游客解决问题。
同时,还要对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3. 安全监管:旅游执法管理岗位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等进行安全监管。
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景区设施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
4. 市场监管:旅游执法管理岗位负责旅游市场的监管工作。
要对旅游市场价格、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防止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5. 档案管理:旅游执法管理岗位负责对旅游从业人员和企业的档案进行管理。
包括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对企业的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进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
同时,还要对违法经营和不良行为的档案进行归档和备案。
6. 宣传教育:旅游执法管理岗位负责开展旅游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发布通知、举办培训和讲座等方式,向旅游从业人员和企业宣传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遵法守规意识。
7. 合作协调:旅游执法管理岗位负责与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和协调工作。
包括与公安、旅游局、消防等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安全和秩序。
还要与地方政府、社区、旅游协会等组织开展合作,共同推进旅游行业的发展。
总之,旅游执法管理岗位的职责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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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模式
聚联式、单联式、互联式、分联式
(三)障碍
语言符号障碍、认识和理解障碍、组织和地位上的障 碍、空间距离障碍、非语言符号的模糊性
(四)措施
创造良好的沟通气氛、增强组织成员的沟通意识、减 少沟通符号的模糊性、加强沟通的时效性、沟通内容 必须有弹性、注意沟通的方式、运用现代化沟通技术
五、监督职能 (一)程序 工作职位设计 职位工作分派 进行业务指导 实施过程控制 (二)形式 层次监督、方向监督、时间监督 (三)方法 增强团体意识、使组织成员明确职权利关系、 尊重人、有弹性、及时
党纪、政纪
五、教育手段
宣传、说服、思想政治工作、沟通、精神激励等。
四、旅游行政部门职能
(一)国家及地方旅游局的职能 办公室 政策法规司 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 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人事劳动教育司 (二)其他旅游行政组织的职能 旅游行业自律组织 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机构
§2. 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内容
一、决策职能
(一)作用 决策贯穿于旅游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决策是旅游行政管理的重要技能; 决策是旅游管理的关键步骤。 (二)程序 1、诊断问题,确定决策目标 2、拟定备选方案 3、选择满意方案并付诸实施 4、决策执行的监督与反馈 (三)方法 列名小组法、德尔斐法、头脑风暴法、提喻法
具有公益性质的博 物馆、纪念馆和全 国爱国主义教育示 范基地,今明两年 内全部向社会免费 开放。
第三章 旅游行政管理职能
关键词 职能 职责 本章要点: 本章要点: 了解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 理解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作用; 掌握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手段。
§1. 旅游行政管理职能概述
一、旅游行政职能的含义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在旅游业的管理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所履行的职责和所起作用的总和。
内涵
旅游行政职能的实施者,是整个旅游行政管理系统,包括 各级各类旅游机构及其所属公务人员; 旅游行政职能的内容,涉及旅游行政机构对旅游业进行管 理的全部活动; 旅游行政职能强调旅游行政职责与功能作用的辩证统一; 旅游行政职能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构成要素纵横交错, 结构严密。
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明确权责关系、构建分工协作体 系、畅通信息渠道、调动人的积极性。
(二)程序
确定组织目标、职位设计和专业分工、工作归类和部 门化、人员和物资配备、合理授权
(三)管理方式
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建立良好的群体关系 正确处理组织内部冲突
四、沟通职能(一)类型源自正式沟通、非正式沟通 上行沟通、下行沟通 平行沟通、斜向沟通
六、服务职能
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服务 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 控制周期波动,确保旅游业持续稳定增长 完善服务选择机制,优化政府服务质量 确立契约意识,强化政府服务观念 实行政务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3. 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作用
一、研究旅游行政职能是认识旅游行政管理的前提 二、旅游行政职能是建立旅游行政机构的最根本的依据 三、旅游行政职能的变化是改革旅游行政机构的关键 四、旅游行政职能是确立旅游行政权力大小、行政领导 者职责、职位和职务的条件 五、旅游行政职能是科学组织旅游行政运行机制的保障 六、旅游行政职能的实现情况是检验旅游行政管理结果 的依据
二、旅游行政职能的特征 法定性 执行性 动态性 多样性 三、旅游行政职能的依据 实事求是,依据具体国情来确定旅游行政职能; 深思熟虑,依据必要性的原则来确定旅游行政职能; 量体裁衣,依据行政部门的能力来确定旅游行政职能; 与时俱进,依据发展的眼光来确定旅游行政职能; 依法兴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来确定旅游行 政职能。
§4. 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手段
一、行政手段
行政指令的发出者不能越权 行政指令逐级下达 行政指令的使用范围有限 行政指令的执行情况由发令者监督检查 行政指令的形式多样
二、经济手段
价格、税收、利润、奖金、罚款等
三、法律手段
条例、规定、办法、细则、通知等。 适用范围广 规范操作性强 强制效力性
四、纪律手段
二、计划职能
(一)作用 降低未来不确定性的手段; 使决策具体化的途径; 管理者实施控制的标准; 提高管理效率的工具。 (二)原则 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灵活应变、适度超前 (三)程序 调查研究、确定前提、整体设计、分解完善、修正实施 (四)方法 系统分析法、滚动计划法、网络技术法、线性规划法
三、组织职能 (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