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
海事执法人员适任资格考试练习题
海事执法人员适任资格考试练习题(通航管理专业)一、单项选择题:1、《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非经海事机构特别许可,船舶( A )。
A、不可穿越禁航区B、不可进入港区C、不可进入交通管制区2、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船舶通过VTS区域时应遵守( A )的特别规定。
Ⅰ、我国政府Ⅱ、主管机关Ⅲ、交管中心A、Ⅰ、ⅡB、Ⅰ、ⅢC、Ⅱ、Ⅲ3、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船舶在我国沿海水域发现下列那些情况,应迅速报告主管机关( C )。
Ⅰ、灯标变异失常Ⅱ、不明漂流物Ⅲ、其它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Ⅳ、他船遇险A、Ⅰ、Ⅱ、ⅢB、Ⅰ、Ⅱ、ⅣC、Ⅰ、Ⅱ、Ⅲ、Ⅳ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B )也可发布海上航行通告。
A、海军航保部B、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C、国家海洋局5、军事禁航区由( B )对外公布。
A、军事主管部门B、海事机构C、国务院6、除经主管机关( A )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A、特别许可 B、同意 C、检查7、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的沉没物、漂流物,( A )有责任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A、沉没物、漂流物的所有人、经营人B、肇事的责任方C、主管机关认定的单位或个人。
8、《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C )年。
A、2 B、3 C、59、拖带长度超过( B )米的一般拖带,在海上航行应发布航行警告。
A、200B、500C、60010、对辖区范围内的巡航每月应不少于( B )次。
A、1 B、2 C、411、互见中,两船避让责任完全相等的局面是( B )。
A、交叉相遇 B、对遇 C、追越12、船舶在航行中,驾驶员忙于定位,在海图室停留时间过长,以致发现来船过晚,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这属于( B )。
A、驾驶员操作失误B、驾驶员对遵守避碰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13、《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包括( C )。
Ⅰ、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Ⅱ、船舶概况及主要数据Ⅲ、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和海况Ⅳ、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及损害情况A、Ⅰ、Ⅱ、ⅣB、Ⅰ、Ⅲ、ⅣC、Ⅰ、Ⅱ、Ⅲ、Ⅳ14、船舶、实施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海事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B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令[1993]4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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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 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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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 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 形 式 或 者 通 过 报 纸 "广 播 "电 视 等 新 闻 媒 介 发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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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 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 之 日 的 七 天 前 向 该 项 活 动 所 涉 及 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 发 布 海 上 航 行 警 告"航 行 通 告 的 书 面 申 请 #但 是 !有 特 殊 情 况 !经 区 域 主 管 机 关 认 定 !需 要 立 即 发 布 海 上 航 行 警 告 "航 行 通 告 的 除 外 #从 事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九 %项 所 列 活 动 的 !依 照 本 规 定 第 七 条 执 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7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Green Apple Data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交通部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区域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立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除外#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列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起止日期和每日活动时间’$二%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三%参加活动的船舶"设施和单位的名称’$四%活动区域’$五%安全措施#第七条船舶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九%项所列活动的!应当在启拖开始之日的三天前向启拖地所在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拖船"被拖船或者被拖物的名称’$二%启拖时间’$三%启始位置"终到位置及主要转向点位置’$四%拖带总长度’$五%航速#第八条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九条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尽快向就近的区域主管机关报告#$一%航海图书上未载明的浅滩!礁石&$二%异常磁区或者海水变色&$三%沉船!沉物!危险物!碍航漂流物&$四%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变异!失常&$五%其他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情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发现时间!地点和被发现物的状况’第十条区域主管机关收到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报告或者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和接收范围"决定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第十一条区域主管机关对本管辖区域内的下列情形"应当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设置!调整或者撤销锚地&$二%设置或者撤销海难救助区!防污作业区!海上作业重大事故区&$三%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分道通航制&$四%设置!撤除!改建!变更或者恢复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五%其他有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情形’第十二条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在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以及收到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报告时"应当及时向海军航海保证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三条海岸电台负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和要求播发海上航行警告"播发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船舶!设施的有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抄收海岸电台播发的海上航行警告"第十五条有关单位收到海上航行通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及时通知所属船舶!设施"第十六条对于执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给予奖励"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未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时间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罚款!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罚款!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在渔港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发布海上航行通告#第二十三条军事单位涉及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事宜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你了解多少,知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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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深圳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港航业发展需要,支持海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深圳海事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深圳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渔政渔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以下简称海救机构)负责海上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海救机构由海事、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卫生、海洋、渔政渔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其日常工作由海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五条船舶、设施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
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六条船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和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船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书或者特殊培训证书。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转岗和新上岗的船员应当进行熟悉培训。
第八条从事海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休闲船舶(以下简称休闲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准予载客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合格的船员。
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9.12.30
•【文号】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09.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海事局公告
(2009年第8号)
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09年11月30日)进行清理,现决定保留596件(见附件);未列入附件目录的海事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
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目录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业务流程 (1)二、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业务流程 (9)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业务流程 (15)四、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业务流程 (21)五、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业务流程 (27)六、航行警(通)告发布业务流程 (30)七、海事声明签注业务流程 (35)八、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38)九、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业务流程 (42)十、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52)十一、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略) (62)十二、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63)十三、船舶文书签注业务流程 (71)十四、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签发业务流程 (75)十五、船舶登记业务流程 (80)十六、《货物系固手册》签注业务流程 (124)十七、船舶名称核准业务流程 (129)十八、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业务流程 (133)十九、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37)二十、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业务流程 (141)二十一、游艇俱乐部备案业务流程 (145)二十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148)二十三、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业务流程 (153)二十四、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业务流程 (159)二十五、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业务流程 (164)二十六、船舶防污染文书备案业务流程 (168)二十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业务流程 (182)二十八、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业务流程 (185)二十九、海员证核发业务流程 (188)三十、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业务流程 (193)三十一、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业务流程 (201)三十二、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207)三十三、船员服务簿签发业务流程 (214)三十四、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业务流程 (219)三十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226)三十六、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业务流程 (232)三十七、设立验船机构审批业务流程(略) (242)三十八、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业务流程 (243)三十九、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249)四十、开航前检查业务流程 (259)四十一、港口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267)四十二、船舶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277)四十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签发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283)四十四、船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287)四十五、船员考试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297)四十六、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05)四十七、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09)四十八、船舶防污染文书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11)四十九、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13)五十、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16)五十一、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19)五十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流程 (321)五十三、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业务流程 (333)五十四、船公司、船舶诚信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338)五十五、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55)五十六、海区航标设置管理 (358)五十七、海区航标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64)五十八、海区航标保护管理业务流程 (367)五十九、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业务流程 (370)六十、海事行政许可听证业务流程 (376)六十一、海事行政强制措施业务流程 (380)六十二、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 (389)六十三、行政处罚听证业务流程 (396)六十四、海事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业务流程 (399)六十五、海事行政复议业务流程 (404)六十六、海事行政赔偿业务流程 (414)六十七、海事应诉业务流程 (418)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业务流程一、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对辖区沿海水域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办理工作。
航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沿海、内河及港口从事船舶航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三)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强化监督;(四)依靠科技、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并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登记。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确保船舶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保持船舶适航状态。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船舶安全检查制度;(二)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船舶事故应急预案;(四)船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五)船舶船员培训、考核、任职制度。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不得擅自改变航线、速度。
第九条船舶在恶劣天气、能见度低等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本单位的船舶航行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船舶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船舶安全检查;(三)查处船舶违法行为;(四)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五)组织开展船舶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二)查处船舶违法行为;(三)处理船舶事故;(四)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第四章船舶事故处理第十三条船舶发生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岸电台航行警告广播业务的现状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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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天津航 海
21 0 0年第 4期
海 岸 电 台航 行 警 告 广播 业 务 的现 状 及 分 析
于福 军 殷 永 红
天津 3 05 ) 04 6 ( 天津海事局通信信息中心
摘 要 : 文章结合天津海岸电台航行警告业务播发工作 , 从播发手段 、 播发方式等 多个 方 面对 中国 沿海海岸 电台航 行 警告播 发 业务 的现状 和 问题 进 行 了分 析 , 出 了相 应 的 完善 措 提 施和 建议 。
在此 , 主要 结合 天 津 海 岸 电 台此 项业 务 开展 情 况 , 于中 国沿 海航 行 警 告 播 发 工作 的体 系 和 现状 对 进行 一些 探讨 和分析 。 2 海岸 电 台航行警 告 业务播 发体 系及 现状
语言 英语
英 语 英语
大连 3 。0N 2 。 lE 85 1 13
海 岸 电 台 航 行警 告 广 播业 务 的 现 状 及 分 析
于福 军
殷 永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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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目前 , 着业 务 的萎 缩 、 手段 的增 加 , 随 新 已逐
2 目前 , 事 系统 发 布 的航 行 警 告并 不 是 严格 ) 海 按 照 中英 文对 照来 进行 发 布 , 由于各 种原 因 , 存在着 只 有 中文 航行 警告 而没 有 英 文 航 行 警告 的现象 , 如
开始 试 开 放 国 内 N V E 业 务 。 国内 N V E A TX A T X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第六条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2020年等级考试《港口与航道工程》每日一练(第78套)
2020年等级考试《港口与航道工程》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沉桩时,发现桩、锤、桩架有异常,应( )。
A.立即停锤B.立即向监理报告C.密切注意观察D.立即向业主报告2.混凝土插入式振动器的振捣顺序宜( ),移动问距不应大于振动器有效半径的1.5倍。
A.从近模板处开始,先外后内B.从浇筑中心处开始,先内后外C.从底部开始,先下后上D.从一端向另一端3.水运工程建设用地、水域的征用应由( )负责办理。
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D.施工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4.港口与航道工程图纸的熟悉与审查应由( )来负责组织。
A.项目总工程师B.项目经理C.设计代表D.总监理工程师5.通航安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的主管机关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B.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部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局D.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6.应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时,编制施工图预算可( )。
A.直接使用B.各项加扩大系数后使用C.算出定额直接费后加扩大系数D.各项加大3%后使用7.航道整治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资源需求供应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
A.施工准备工作计划B.外部资源需求计划C.主要分部(项)工程施工网络计划及说明D.施工劳动力需求量计划8.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 )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
A.8hB.12hC.24hD.48h9.航道整治工程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针对(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A.工程特点B.工程类别C.工程规模D.工程阶段10.水运工程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日。
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设施、单位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内河通航水域申请、发布、接收、使用水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主管全国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国家协调人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工作。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具体发布工作。
第四条遇下列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航行警告:(一)灯标、浮标或者其他助航标志发生故障;(二)船舶或者其他物体沉没;(三)设立或者改变助航标志;(四)拖带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五)发现漂浮危险物,如遗弃船舶、浮冰、集装箱等;(六)开展搜救应急行动;(七)新发现的礁石、浅滩或者暗礁;(八)已公告的航道(路)发生意外改变或者中断;(九)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十)开展军事演习、武器发射、航天任务等活动;(十一)引起水平面、水位异常变化的海啸、洪水等突发情况;(十二)无线电导航系统、岸基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服务发生重大故障;(十三)海盗和武装抢劫船只行为;(十四)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环境或者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四条第(四)、(九)、(十)项活动的单位应当提前10日告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
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认定,需要立即发布航行警告的除外。
船舶、设施和人员发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五)、(七)、(十三)项等情形应当立即告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航行警告播发时间不超过4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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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
(1993年7月1日发布)
第一条为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做好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设航行警告总台(以下简称总台),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国家有关航行警告、航行通告法规和具体管理规定;
2.承担世界航行警告系统国家协调人的职责;
3.处理重大事件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工作;指导各航行警告分台、航行通告台工作;
4.核准涉及毗连区以外水域航行警告的发布,并指定相关的航行警告分台承办。
第三条天津、上海、广州港务监督设航行警告分台(以下简称分台),分别主管北纬35度08 分30秒以北、北纬23度30分至北纬35度08分30秒和北纬23度30分以南我国沿海水域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本分台管辖区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具体实施办法;
2.管理和协调本分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发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
3.拟定和调整本分台管辖区内各航行警告台管辖区域,报总台批准公布;
4.发布或撤销跨分台、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5.收集、整理本分台管辖区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资料,并按期报告总台或通报相关的航行警告台:
6.完成总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广州、湛江、海南港务监督设航行警告台(以下简称港台),负责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1.管理和协调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
2.受理并发布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区内由其他港务(航)监督管理的港区水域航行通告除外。
)
3.受理跨分台、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申请,拟写航行警告电文,交相关的分台发布。
4.收集、整理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资料,并按期报告所属的分台;
第五条未设置航行警告台的港务(航)监督(以下简称其他港监),负责本港港区水域航行通告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1.及时发布本港港区水域内的航行通告;
2.受理本港港区水域和本港港区附近水域发布航行警告的申请,接收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报告,并将申请和报告内容及时转告相关的港台;
3.收集、整理本港港区水域航行通告申请,并按期报告相关的港台。
第六条港台接获在本港台管辖区船舶和人员遇险的报告后,应立即发布航行警告;如遇险事件发生在本港台管辖区以外,应在接获报告后立即转告相关管辖区的港台发布警告。
搜寻救助结束后。
管辖区港台应及时发布撤销警告。
第七条对于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的设置、撤除、改建、变异或失常,港台应及时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如该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不在本港台管辖区内,则应及时转告相关港台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发布该类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应用经纬度注明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位置。
第八条港台接获本辖区内的有关沉船、沉物、危险物漂流物等碍航物的报告后,应尽可能认真核实,并发布航行警告;如碍航物的位置难以确定,可先按概位发布,以后以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正。
如碍航物不在本港台管辖区内,应立即转告相关港台发布航行警告。
碍航物清除后,由管辖区港台发布撤销的警告或通告。
碍航漂流物航行警告发布后,管辖区港台应尽可能了解漂流物的动向,及时发布补充警告;如漂流物满十天无消息。
应发布撤销的警告。
第九条对于从事海洋水文、地质调查;设置测量标志;消除碍航物、污染物;设置、撤消各类平台;敷设水下电缆、管道;进行水上、水下爆破等作业,管辖区港台收到申请后应认真核实有关资料,及时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发布该类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应写明作业的起止时间和作业区域。
对变更作业时间或者改变作业区域的,管辖区港台应重新核对资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条凡从事拖带各类平台、大型船舶和笨重物体使拖轮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笨重拖带,或者拖带长度超过五百米的一般拖带,在海上航行时均应发布航行警告。
管辖区港台接受申请后应核准拖带资料,并应通知拖船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准确的启拖时间。
管辖区港台接到启拖时间的确切报告后,应及时发布警告。
警告内容一般应包括:拖船名、被拖船(物)名、启拖时间、拖带长度、航速、启航地、抵达地、主要转向点和抵达转向点的时间。
对于港内的一般拖带,各港务(航)监督可根据本港的实际情况确定航行警告发布的长度要求。
第十一条划定、变更或者撤消军事禁航区、训练区,应由军级以上的军事单位提出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
管辖区港台接受申请时应认真审核有关资料,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对重大的军事活动,管辖区港台受理申请后,应将有关资料转告所属的分台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发布该类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应当满足军事部门提出的保密要求。
第十二条对于跨管辖区的航行警告,各港台应在审核有关资料后拟写警告电文,及时传达相关的分台发布,如需发布航行通告,应及时将申请内容转告相关的分台发布。
对于跨管辖区的笨重拖带和一般拖带,各港台除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外,还应通知拖航船,每日将1200时的船位报告相关的分台。
航行通告发布后,分台应及时了解拖带动向,并及时通知相关的管辖区分台续发警告。
第十三条其他港监收到本港港区及其附近水域有碍航行安全的报告或者收到发布航行警告的申请后,应认真对报告和申请内容进行审核,拟写警告电文;及时转告相关的港台发布警告。
对
在本港港区水域从事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的活动,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申请,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如该活动位于本港港区水域之外,应将申请内容传送相关的港台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四条各分台、港台和其他港监收到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或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发布的形式。
对于情况紧急的,或者影响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或作业安全的活动或情形,一般应以航行警告的形式发布。
对于申请期限较长的,或者仅需对国内航行船舶公布的活动或情形,一般应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对于严重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或情形,应同时采用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航行通告应使用中文发布;航行警告的发布,一般情况应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分台、港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仅使用中文发布。
第十六条分台、港台发布航行警告应注明等级和播发天数(等级和播发天数不属报文内容),等级分为极其重要(VrrAL)、重要(IMPORTANT)和常规(ROUTINE)。
搜寻救助内容的航行警告使用极其重要级(VITAL);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的变异或失常、碍航物和其他需要立即发布的航行警告,应使用重要级(IMPORTANT);此外,其他航行警告应使用常规级(ROUTINE)。
分台、港台应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航行警告的播发天数。
第十七条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应采用一事一发的方式,不宜将多个事项用同一警告、通告发布。
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应使用统一格式(见附件),采用规范的用语。
中、英文航行警告应统一编号。
第十八条凡涉及到毗连区以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军事演习等活动的航行警告,各分台、港台应在发布前报总台核准。
港台在上报总台时应及时通报相关分台。
第十九条港台应在每月初按序号将上月所发布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汇总、整理,传送管辖区分台:分台应按日顺序统一整理,编制本分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书面材料,接季报送总台,同时通报相关的港台。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制定和颁布实施的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