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镇巴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全文
镇巴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全文镇巴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我县质量整体水平,建设质量强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和《汉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含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县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四条县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原则上每次评选企业不超过2家,可空缺。
第五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其评定和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镇巴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量推进委)是县长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负责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适时公布县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
第七条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量推进办)是县质量推进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修)定《镇巴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二)组建镇巴县县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库,并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三)受理县长质量奖的申请,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初审,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四)对决定受理的申报单位提请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五)向县质量推进委报告县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六)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事迹;(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双峰县县长质量奖申报和评审实施细则
双峰县县长质量奖申报和评审实施细则双峰县县长质量奖申报和评审实施细则为规范双峰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称县长质量奖)评审,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双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用文件和评审依据《双峰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双政发〔2017〕16号)《双峰县县长质量奖申报和评审实施细则》GB/T19580-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总则1、县长质量奖(组织)以GB/T1958O《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作为评审标准,县长质量奖(个人)以《双峰县县长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作为评审标准,授予在双峰县境内登记注册、质量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绩效显著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县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双峰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中介组织等,下同)及个人。
2、县长质量奖授奖的范围包括双峰县各行各业的组织及个人。
3、县长质量奖每3年评定一次,每届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计不超过5个(组织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及个人均可自愿申报。
4、县长质量奖评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评审工作科学、公开、公正、公平;(2)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综合评价、好中选优;(3)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组织机构职责1、双峰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主要职责是:(1)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2)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3)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奖励名单。
2、双峰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起草、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议事规则以及相关的程序性文件;(3)受理组织和个人申报;2(4)负责培训、聘请县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5)组织申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社会、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6)组织对资料评审意见、现场评审报告、测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7)负责组织对获奖单位的监督管理。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安府办函〔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表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贵州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安顺市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安顺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安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企业(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5年评审1次。
市长质量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家。
当年申报企业(组织)达不到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四)向市政府报请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五)其他有关工作。
新时代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五)获得"区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奖励金,占当年奖 项名额。
七、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名评办报区名评 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奖励金,并予以公告。
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 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 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评选机构
(一)由市区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名评委)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名评委 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名评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区名评委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四、评审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的最新版本标准。
五、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由区名评办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区政府质量奖评选通知。
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一、目的和依据为提高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县长质量奖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县长质量奖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设立为依据。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1.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
2.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三、评审委员会的职责1. 组织制定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制度和评审标准,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 组织评审专家团队,对申报的县长质量奖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筛选。
3. 审核评审专家团队的组成,以确保评审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4. 对评审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按规定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奖励和奖金分配建议。
5. 发布评审结果,并组织对获奖企业进行宣传、表彰。
四、评审流程1. 获奖企业提出申报材料,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终审。
3. 终审由评审专家团队进行,评审团成员从不同的领域和行业中选取,实施专业化评审。
4. 客观、公正地评估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5.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团队的评审结果,对获奖企业进行评定并提出奖励和奖金分配建议。
6. 评审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对获奖企业予以公示并进行宣传、表彰。
五、保密和公正原则1.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团队及相关人员需绝对保守评审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2. 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时,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严禁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奖励与纪律1. 获奖企业依据评审结果享有相应的奖励和奖金。
2. 对于评审过程中有明显违纪行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专家团队成员,将依法进行纪律处理。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订,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内黄长质量奖
内黄县县长质量奖个人评价标准(2018)内黄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编制引言为了引导本市组织和个人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发展纲要》和内黄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黄县质量质量强县战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内黄县县长质量奖个人评价标准(2016年)》。
本标准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2012)相关的评价要求,按高层领导者、中层管理者、员工及其他人员四个方面规定了内黄县县长质量奖个人评价要求,为个人追求卓越绩效提供了自我评价的准则,也可用于内黄县县长质量奖个人的评价。
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激励和表彰创造卓越绩效和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树立质量标杆,学习、弘扬和推广他们在质量实践和质量理论方面的创新成果。
内黄县县长质量奖个人评价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内黄县县长质量奖个人评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黄县县长质量奖个人的评价。
也可用于各类组织对质量工作先进个人的培育、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4—2008 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GB/T19580—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3 术语和定义3.1高层领导者组织的最高领导层/最高管理层成员。
3.2中层管理者组织的管理部门/基层领导。
3.3员工组织内除高层领导者、中层管理者以外的人员。
3.4其他人员从事质量理论、方法、工具研究及应用推广的人员。
4 基本评价准则申报内黄县县长质量奖的个人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从事质量工作十年以上;——在质量理论与质量实践中有突出、明显的创新点,符合内黄、行业的发展方向;——质量意识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质量管理实践的有效性显著,在本市或某一领域、产业、行业中起示范作用;——为内黄质量工作创造出卓越业绩或做出重大贡献,社会知名度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总结或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并具有推广价值;——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酉阳府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酉阳自治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申报和评选第四章奖励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酉阳自治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和《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渝府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设立的酉阳自治县县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管理奖)分为县长质量管理奖和县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县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企业的最高荣誉奖,旨在树立质量典范,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广大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理念,更加重视质量发展和品牌建设,积极追求卓越绩效,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主办单位为县人民政府,评选周期为2年,每次评选县长质量管理奖个数不超过2个,县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个数不超过3个。
第四条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由专家组进行客观评审,县政府审批。
县长质量奖实施细则
县长质量奖实施细则
县长质量奖是一种表彰和奖励县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质量管理、质量提升和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荣誉称号和奖金。
为了确保县长质量奖的实施公正、公平和有效,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下面是县长质量奖的一些实施细则。
1. 评选周期:设定一个评选周期,一般为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和颁奖。
具体的评选周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2. 评选范围:县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参与评选。
评选的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3. 评选标准:制定明确的评选标准,包括质量管理水平、质量提升成果、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评选标准应该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
4. 评选程序:设立评审委员会,由行业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代表等组成,负责评选工作。
评选程序应该包括评审材料收集、初评、终评和公示等环节。
5. 评选奖励:设定奖励金额和奖项等级,根据评选结果进行奖励。
奖励金额应该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可以用于项目资金、人才培训等方面。
6. 审核和监督:设立审核和监督机构,负责对评选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7. 省级统筹:县级县长质量奖的实施可以由省级政府统筹,制定统一的评选标准和程序,确保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以上是县长质量奖的一些实施细则,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郎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郎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郎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8〕21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2018〕2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县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5个。
第五条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等评选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六条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政府、省政府、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县区域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体系认证;(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县内领先水平;(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县政府质量奖励制度
县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县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县活动,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5-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授予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
质量奖有效期3年。
获奖企业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在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报县政府确定。
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三)评审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需要可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七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一)根据评审标准拟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三)编制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四)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九条县行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玉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7日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质量强玉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人居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玉林市综合竞争力,加快玉林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桂战略的决定》(桂政发〔201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8〕19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质量强玉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是玉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自愿申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3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7日长沙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大力推进质量强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领域质量水平,增强我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经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效益的生产型、服务型企业或组织,和为质量强县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县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届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为10个,个人为4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已获得国家、省长、市长质量奖的不重复奖励。
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篇: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孟津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孟政[201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孟津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孟津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每年年初,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县长质量奖的评选 1行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孟津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质量兴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孟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县长质量奖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评委会职责:(一)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二)修改、完善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和工作规范;(三)决定年度评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组成员;(四)决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评委会办公室职责:(一)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评审工作程序、行业评审特殊要求等工作规范;(二)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年度县长质量奖评选行业,制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
永嘉县县长质量奖
永政办发〔2011〕82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扎实推进“质量立县、品牌强县”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温政发〔2009〕59号)及《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010〕6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长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一般每年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县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规划建设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县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五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邀请县监察部门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提请县政府审定县长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评审办负责县长质量奖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等;组织评审员选拔、培训、考核,建立评审员库及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区质量奖励制度,规范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奖是经中共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在质量领域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组织和个人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质量奖每两年评选1次,分设质量奖(组织)和质量奖(个人)2个奖项,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均不超过3个。
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
评选表彰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质量专家、学者组成。
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并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审定,处理和决定评选表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人事、纪检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评选表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受理第十条申报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五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在质量管理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三)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台前县县长质量奖
台前县县长质量奖申报书(二〇一二年)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台前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申报说明一、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依法在台前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非法人组织申报时,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组织证明文件);2、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并按照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运行一年以上,需提供企业推行卓越绩效文件、方案计划、推行及运行记录表(卓越绩效工作进展记录等)、企业卓越绩效自评师(2人以上)等证实性资料,以及含近三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约1万字);3、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应提供行业协会证明文件或者给出排名邻近的企业名称和数据),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应提供准确数据支持);4、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著名商标、服务名牌企业、质量诚信A等企业、卓越绩效典范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5、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县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所在地区或全行业经济发展能起到带动作用。
6、应获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7、应分别取得国税、地税、环保、安全监察、发改委等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3、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4、近三年内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5、近三年内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6、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填报说明1、台前县县长质量奖申报书由自我声明、组织概述、企业基本情况、证实性材料和自我评价报告组成。
泗县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制造业)
泗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
(制造业)
泗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编制说明:
一、本细则以ISO9000族标准为基础,导入卓越模式部分内容,结合我县质量工作特点制定。
二、最大限度体现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审,如要求提供统计数据、证实材料和有关说明等,在执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方法和手段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评价采用打分办法进行,满分为1200分,总分达720分以上(含720分),其中1、4、5项需达到该项满分的75%以上者,方可参加评选。
荣获宿州市名牌产品、宿州市市长质量奖、宿州市知名商标和宿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分50分,安徽省名牌、安徽省卓越绩效奖(安徽省质量奖)、安徽省政府管理奖、安徽省知名商标、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分100分。
(上述各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0分)。
四、本细则既是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时进行自我评价的依据,也是县政府质量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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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办法
正阳县县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办法为切实做好正阳县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办公室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等国家标准条款要求,特制定县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办法。
一、现场评审说明1、现场评审是指在对组织提交的县长质量奖申报材料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员)为澄清申报材料中的不确定事项以及进一步证实申报材料内容的准确程度而进入该组织实施一系列核准的活动。
2、评审组对于需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要编制详细的现场评审计划(一般要求到以小时为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限内。
3、在进行现场评审前,由评审组组长提交现场评审计划,经县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核实,并经申奖组织盖章确认后实行。
4、评审组进入组织现场评审的时间为一般为1~3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现场时间的,由办公室主任向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经申奖组织盖章确认后实行。
二、现场评审程序1、召开预备会预备会议由办公室主任组织、主持。
a)明确分工现场评审组在正式进入现场评审前一天,由评审组长召集评审组全体成员召开现场评审预备会议,根据评定标准,明确评审组评审工作分工。
b)明确现场评审日程安排现场评审日程安排原则上以由组长制定、经办公室审批和企业同意的《正阳县县长质量奖现场评审计划》为准,特殊变动或调整应得到办公室和组织的同意。
c)确定现场评审重点核查项目现场评审是在材料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组织现场重点核查,为提高工作效率,每天核查前评审组应进行核查前讨论,初步确定现场核查重点,并作好相应的准备。
d)明确有关的评审纪律和要求评审组长应接纳评审员的合理化建议,对现场评审具体工作分工的安排和内容可予以适当调整,并明确有关的评审纪律及要求。
2、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要求被评审组织高层领导必须出席,评审组全体成员、办公室成员及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出席人员要在“正阳县县长质量奖现场评审首次会议签到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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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孟政[201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孟津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孟津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每年年初,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县长质量奖的评选
行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设立孟津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质量兴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孟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县长质量奖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评委会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修改、完善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和工作规范;
(三)决定年度评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组成员;
(四)决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评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评审工作程序、行业评审特殊要求等工作规范;
(二)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年度县长质量奖评选行业,制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
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评审组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应包括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
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
(六)提请评委会审议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企业名单;
(七)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组织开展广泛的交流学习活动;
(八)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不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和取得进步、规范荣誉的使用。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孟津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5年以上,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主要技术、经济和质量指标在国家、省、市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产品连续5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
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省名牌产品、省优质产品、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和服务行业知名品牌等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六)获得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5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
县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每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符合申报规定的企业,应根据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向评委会办公室索取申报表,按要求整理申报材料,并经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第十六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相关专家评审组。
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和网络上对拟奖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
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分管副县长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孟津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企业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荣誉证书。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县政府对本年度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企业产品被评为国家名牌产品,奖励企业10万元,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奖励企业3万元。
第二十条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当年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同时获得中国名牌、省名牌、省驰名商标、标准化实施战略和农产品博览会奖励其中之一或多项的,执行最高奖励。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期满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将“孟津县县长质量奖”字样在其广告、包装、使用说明书、铭牌上使用,但必须标注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建立获奖企业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五条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
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及对质量持续改进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资金的用途予以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县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荣誉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在县长质量奖有效期间,企业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查证,并根据情况报县长质量奖评委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况严重的由评委会撤销其荣誉称号。
被撤销县长质量奖的企业,5年之内不允许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质量奖励办法通知
孟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 12日
孟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孟津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津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