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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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化管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的部治理,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一、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来源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治理结构。

它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上述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翻页)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就形成了一整套非常清晰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这样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

公司法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文本》对民非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也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健康、规、持续的发展。

因而很重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建设的核心。

民非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非单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行政负责人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治理机制。

(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治理规则治理机制理执监理执监信用监激事行事事行事息人督励会机会会机会披机机机构或构或议工露制制制工董监事作规作事事规规则规会则则则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图1、组织机构是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的组织保障。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2020/3/27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管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的内部治理,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一、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来源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治理结构。

它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上述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翻页)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就形成了一整套非常清晰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这样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

公司法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对民非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也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健康、规范、持续的发展。

因而很重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建设的核心。

12020/3/27是民非单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民非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明确划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行政负责人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治理机制。

(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治理规则组织机构治理机制监激信用理执监理监执人督励行事事事息事行机机会披机机会机会会构制制制或构或议工露工规作董监事作事规事规则规会则则则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图1 、组织机构是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的组织保障。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法在社会公众利益范围内,由社会成员以自愿原则设立,以非盈利为目的、直接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形式。

它们在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社会进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结构治理至关重要。

一、设立时的治理结构在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时,需要明确设立组织的目的和性质,并组织设立组织发起会议,选举设立组织筹备委员会。

组织发起会议是设立组织的决策机构,由发起人代表参加,确定组织章程,并选举成立筹备委员会或临时代表机构。

筹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设立组织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授权与监督的治理结构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后,治理结构需要包括授权和监督的机构。

授权机构一般是理事会,负责决策和监督执行力量。

理事会由法人代表和委派代表构成,他们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理事会要制定合理的工作规则,明确各理事的权责和职责。

监督机构一般是监事会,负责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资产安全和重大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高级管理层的治理结构高级管理层是指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和服务提供工作的人员。

他们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负责制定单位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高级管理层应当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管理层的决策进行监督,确保其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

四、会员或参与者的治理结构对于拥有会员或参与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会员大会或参与者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会员或参与者应当享有表决权和监督权,并参与决策过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通过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参与者联席会议,向会员或参与者汇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保证决策的公开和透明。

五、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治理结构对外交流与合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要活动之一,治理结构应当设立对外交流与合作委员会,负责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并保证与外部组织之间的信息和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共享。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机制解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机制解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机制解析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属于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组织,在《民法总则》被称之为“社会服务机构”,与公司、企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有本质的不同。

目前,规制民非的特别法规不健全,主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以下称“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8号,以下称“暂行办法”)。

部分省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民非的地方规定。

实践中,很多民非的出资人对民非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与公司、企业混为一谈,导致民非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与出资人预期不相符的情况。

为此,笔者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梳理民非的治理机制,以便于出资人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民非的平台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益性社会服务。

一、民非的出资人与举办人从实践看,绝大多数民非的出资人与举办人是相同的。

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举办人必须是出资人,举办人既可以是出资人,自行出资设立民非;也可以不是出资人,由其他愿意出资的自然人或组织捐资帮助设立。

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所以举办人是申请设立民非的责任人。

民非的出资人在《民法总则》中称为“捐助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捐助人的权利主要有两项:(1)向民非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民非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2)民非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在2015年2月3日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称“示范文本”)中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了举办者、出资者。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举办者的权利,并列举了三项:(1)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举办人可以在制定章程时,规定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程序、方式,可以查阅、复制文件材料的范围等。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企业法人治理是指企业内部的经济、政治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以确保企业的内部运作和发展。

在现代经济市场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是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因此,企业应该优化和完善自己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进而推动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单一,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这种模式因其熟悉且有效,被广泛采用。

但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可能对企业的长期运作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一些因素限制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例如,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往往不对应,企业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因素使得需要合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难度加大。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以下是一些建议:一、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该制定并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规定,并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落实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

同时,政府还应该强化对企业法人治理的监管和考核,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制裁,加强对企业的行业监管,确保企业的法人治理符合国家法律,社会和市场需求。

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完善现有的法人治理机制,并进行进一步优化合并。

例如,可以增设董事长或非执行董事,建立公司治理委员会,加强日常监督和决策管理。

同时,可以通过增加公司薪酬、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部门,提高治理机构的效力和独立性。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内部控制机制是企业法人治理的核心,它涵盖了公司内部所有控制环节。

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内部监管机制,对于所有财务、运营和管理等事务进行评估和监管。

这样可以提高各级管理者的责任感和监管能力,进而保证企业的治理效果。

四、促进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企业应该增加信息披露,对外界公开其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使得股东、投资者、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治理结构问题探讨

民办非企业单位治理结构问题探讨

[文章编号]1674-1323(2010)-11-0046-03民办非企业单位治理结构问题探讨方文进(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200002)完善的治理结构是民非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民非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本文就民非单位治理结构的定义、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民非单位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制等问题做些探讨,并在借鉴美、德、日等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快完善我国民非单位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治理结构的定义“治理”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解释:一是统治、管理;二是改造、整理。

而按照政治学的理解,“治理”主要是统治、管理,或统治方式、管理方法,即统治者或者管理者通过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用,以支配、影响和调控社会。

在管理学上,如果把非营利法人作为开放系统来对待,那么治理可以分为对内管理和组织对外的连接活动,决定组织使命,从事目标规划、确保组织财务健全、内部冲突的协调等属于对内治理活动,而募款、提升公共形象、与政府部门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等则属于对外的治理行为。

非营利组织的治理呈现四项特征:一是组织使命与服务宗旨的体现是整个治理的核心;二是克尽良善管理者的职责;三是统理组织大政方针与主要活动;四是授权与分工的互动过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应该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组织机构的运行规范两方面。

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结构首先是指通过其决策机关(董事会、理事会)和执行管理机关以及监察机关(监事会)之间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同时要接受外在的监督,包括来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捐赠者和接受服务对象,还有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的监督。

也就是说,民办非企业单位治理结构就是其组织内部权力进行合理分配,使组织内部各机关权责分明、形成互相协调、互相制衡的关系,同时要向各方利益相关者负责,接受外来监督,以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平稳、健康,使各方利益(包括董事、监事、出资人、受益人)得到平衡和保护,最终实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

关于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治理和完善

关于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治理和完善

关于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治理和完善摘要:在新时代背景下,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治理和完善具有较为重要的价值。

在工作过程中,建设民办学校法人制度,对其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属于非常紧迫的任务。

下文针对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治理和完善进行深入分析,希望可以有效提升民办学校管理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民办学校;法人制度;治理;完善引言:现阶段,我国通过立法,创建了学校法人制度,且有条件的对学校法人资格进行赋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学校法人,特别是民办学校法人,是否可以和企业法人一样,自主经营与自负盈亏,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可以自由对社会生活进行参与,以及基于法人制度引发的一系列法人治理问题,始终是教育界和法学界讨论的重要内容。

对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约束,避免其随意干涉学校管理行为,进而使学校办学风险得到控制,可以有效提升学校管理系统化、民主化、科学化。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给予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治理和完善足够的重视,并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创建完善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学校法人制度进行完善。

1.民办学校法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民办学校在法人分类方面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民办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法人需要登记成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在部分法规政策中,尽管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这些法规政策因不符合民法,所以法人登记成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法律依据不足[1]。

第二,在教育法中,对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进行了规定,其属于非营利性的,这对于民办学校的发展来讲是非常不利的。

尽管立法者是为了对教育的公益性进行保障,但是部分规定和我国当下民办学校发展的实际存在矛盾。

第三,针对个体和合伙形式的民办学校,在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民办教育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各级各类的民办学校。

相关部门为了对民办学校管理质量进行提升,相关政策与规章制度,尤其是在审批和登记方面。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制和决策机制,这样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
公司法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对民非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也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健康、规范、持续的发展。因而很重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建设的核心。
内容。治理规则包括理事会议事规则、执行机构工作规则、监事会工
民非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ﻩ是民非单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
是明确划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行政负责人之间
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形成权
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
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治理
机制。(图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组织机构ﻩ治理规则治理机制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内部决策权的配置和管理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法人行使决策权和控制权的体系。

它涉及到企业内部权力分配、监督机制、利益博弈等多个方面,对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问题之一是权力过于集中。

在一些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过度依赖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决策单一,缺乏多元化思维和创新意识。

这种集权现象容易造成权威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和适应市场变化。

存在着代理问题。

由于法人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与企业员工的利益诉求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代理冲突。

代理问题表现为代理成本过高、代理风险过大、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建立起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企业的经营者能够真正代表和服务股东利益,提高企业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信息不对称也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问题。

信息不对称指的是企业内外部信息的不对称性,即企业外部利益相关方难以获取到企业内部的真实情况和决策信息。

信息不对称问题容易导致信息的隐藏和失真,加大企业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

为解决这一问题,企业需要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增加外部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监督力度。

为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途径。

应该推行公司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改革可以通过分离出所有权和经营权,从而实现权力制衡和约束。

还可以引入专业高级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建立起健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企业战略决策和监督,应该由专业人士和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确保决策多元化和有效性。

建立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通过薪酬制度的合理设计和股权激励,激发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也需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确保他们能够为股东长远利益负责。

应该加强对外部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参与。

企业应该建立起健全的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通过定期的交流和信息披露,增加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共同监督力量。

浅析如何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浅析如何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三 、 结束 语 , 并 不能完全符合 《 民办教育促 进法 》 中相关规定 ,突出表现为高校理事会成员结构不科学。虽然名 义上 ,民办高校理事会 由学校出资者 、实际办学者 、社会各 界人士及
合作伙伴单位 等多方 面组成 。但理事会权 力却集 中是 个人手 中,理事 会多数成员的理事头衔具有荣誉性质 ,在其中扮演 的角 色多为参考顾 问 ,导致学 校理事会成为应付国家法律法规 的工具 。 ( 二 )民办高校 内部权责关系混乱 ,教师主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 民办教育促法》 当中有明确规定 ,民办学校可以依照相关法律 , 通过教师职工代 表大会 的形 式 ,以监 督 民主管理 ,确 保教 师职工 利 益。除了理事会设置 比较形式化外 ,理事会内部权责不 明确也是影响 民办高校发展 的重要 因素 。若理事会与学校校 长在权 力、责任和利益 方面不能做到分工 明确 ,会导致理事会 和校长 之间出现 发生矛盾和冲 突。例如 ,部分民办学校理事会权力过于集中 ,并 干预校务处理 ,严 重时甚至直接代行校 长职权 。进而导致校长财政权力 、人身权利受到 制约 。而当校长将权力集 中在个人手中时 ,也导致理 事会失去重大项 目决 策 权 力 。 ( 三 ) 监 督 制 衡 机 制 缺 失 无论是校长独揽 大权 ,还是理事会一手包办 ,都 将导致权利制衡 机制缺失 ,并逐渐模糊监督和管理 的真正意义。同时 ,高校 内部管理 缺少监督机制 ,也会使经 营管理者和广大师生切身利益受到损 害。而 民办高校 中也普遍存 在兼 职教师和基层管理人员流动性大等 问题 ,使 得本就脆弱 的内部监管体 制变得更加薄弱 。现阶段 ,部分 民办 高校 并 未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 ,即使 已建立工会组织也有 “ 形 同虚设 ”的意 味 ,这样不仅降低高校资源配置效率 ,也对 民主监督职能的开 展构 成 定影响 。 二 、探 索 民 办 高 校 法 人 建构 模 式 ( 一 )明确民办高校性质 ,加强法律制度上 建构 从法律上对民办高校加以确认 ,合理构建营利性架构 。优化 民办 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必须遵循 “ 公益性办学” 主旨 , 并依此作为基本 准则。《 教育法》 中明文规定 ,任何个人或 组织不得 开设以营利 为 目 标 的教育机构 。高等院校办学应符合现 阶段我 国教育发 展要 求 ,尊重 社会公共及 国家整体利益 。说明我国整个教育事业体系具有社 会公益 性 质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教育事业 的重要组成 部分 。提示 民 办高校在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时 ,应对 自身进行准确定位 ,遵 循非盈利 原则和高校 办学一般规律 ,坚持公益性 办学 主旨,努力 回馈 社会。另 外 ,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虽然 以坚持公益性办学 为首要 宗旨 ,但并不表 示不考虑经济效益 。与其他形式高校不同 ,民办 高校需要 直接面对市 场 ,自主进行经 费筹集 ,政府不对其提供 办学 资金 。因此要 根据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来促进 自 身教育产业运作 , 需 在保 障教学质量 的基 础上 ,努力降低成本支 出 ,提高办学效 率。在构建法 人治理结 构时 ,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内部的决策体系,它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有效运转、发展和稳定。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集中、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监管等。

为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社会责任,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和途径。

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解决问题。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从体制层面上对企业的内部治理进行规范和制度化,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

在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时,应遵循透明、公正、民主、规范的原则,明确各个治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决策的监督和约束,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可以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来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内部对风险识别、预防和控制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通过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可以有效规范企业各个层面的行为,防止内部失控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内部控制还可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强企业信息披露也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之一。

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向内部和外部的利益相关方提供企业关键信息的行为。

通过及时、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投资者的信任和满意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加强外部监管也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之一。

外部监管主要由政府和市场机构负责,包括监管机构的设立、监管规则的制定和监管行为的实施等。

外部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市场失灵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通过加强外部监管,可以提高企业的诚信度和合规性,促进企业的良性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和加强外部监管等。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够有效解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优化企业的内部组织,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机制解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机制解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机制解析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属于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组织,在《民法总则》被称之为“社会服务机构”,与公司、企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有本质的不同。

目前,规制民非的特别法规不健全,主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以下称“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8号,以下称“暂行办法”)。

部分省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民非的地方规定。

实践中,很多民非的出资人对民非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与公司、企业混为一谈,导致民非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与出资人预期不相符的情况。

为此,笔者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梳理民非的治理机制,以便于出资人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民非的平台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益性社会服务。

一、民非的出资人与举办人从实践看,绝大多数民非的出资人与举办人是相同的。

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举办人必须是出资人,举办人既可以是出资人,自行出资设立民非;也可以不是出资人,由其他愿意出资的自然人或组织捐资帮助设立。

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所以举办人是申请设立民非的责任人。

民非的出资人在《民法总则》中称为“捐助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捐助人的权利主要有两项:(1)向民非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民非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2)民非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在2015年2月3日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称“示范文本”)中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了举办者、出资者。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举办者的权利,并列举了三项:(1)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举办人可以在制定章程时,规定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程序、方式,可以查阅、复制文件材料的范围等。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市场需求不断增加,民办高校以其灵活性和创新能力迅速崛起。

然而,在这个市场中,营利性民办高校由于其强烈的盈利意识和商业化运作模式,常常面临着政治、经济、信用等多方面的风险问题。

因此,构建合理的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法人治理结构,即民办高校内部的治理机构。

它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规章制度、人事分工等元素。

同时,这个系统化的机构也是政府、学校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管控对象。

1. 保障学校的稳健运营和发展。

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与其盈利能力密切相关;而一个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保证学校的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 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一个成熟、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高校的管理水平提高,同时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

这将有助于提升学校的品牌效应和增强其整体竞争力。

3. 保护学生和教师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规范学校内部运作,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并消弭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和舆论风险。

三、构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的途径和建议1. 建立权力分工和监控机制。

构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需要明确学校的权力结构和分工,加强对学校治理的监督机制,建立行管结合的治理机制。

2. 完善校内法规和制度。

建立相关的法规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法规实施、安全保障和教职工培训等机制来确保学校的健康运营。

3. 创新融资模式。

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融资方式和资本结构在治理结构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

应该探索各种融资模型,并寻求有效的资本结构调整来确保学校的长期稳健运营。

4. 建立信息公示平台。

建立学校信息公示平台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学校与政府、社会公众的沟通,保证学校内部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综上所述,在当前民办高等教育市场环境下,构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保障学校的稳健运营和长期发展,同样具有显著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1. 引言1.1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内部各种权力关系和管理机构之间的组织结构。

它是企业内部规范性最高的制度安排,是企业治理的基础和核心。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持续经营。

一个健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维护企业经营秩序、规范企业行为、保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需要明确企业内部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立各种制度和规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实现企业内外部各方利益的平衡。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应当体现公司治理的原则,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合规,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显得更加迫切。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管理,提升企业的透明度和责任感,才能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双赢局面。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和内容将不断完善和深化,为企业治理体系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2. 正文2.1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1. 权责不明确:在一些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责划分不清,导致管理混乱和责任不明确。

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管理层不作为、推诿扯皮的情况,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2. 决策失误: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中决策层面存在问题,导致企业的决策常常偏离实际需要,或者没有全面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利益,使得企业走向错误的道路。

3. 缺乏监督机制:一些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管理层可能会出现腐败行为或者权力滥用的情况,损害了企业的长期利益和声誉。

4. 信息不对称:在一些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管理层和股东、员工之间的信息传递不畅,导致决策的不透明和不公平现象。

5. 股东利益冲突: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导致一些股东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整个企业的长期发展。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结构治理是指依法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确保法人治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单位的长远发展和社会公信力的建立。

其中,法人治理是一种以法人为中心,通过内部机构和外部监督力量实施的,旨在确保法人决策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一种行为规范。

首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治理应建立一个健全的法人组织结构。

法人组织结构应包括最高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最高决策机构可以是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制定组织的工作方针和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

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运营工作和项目管理。

监督机构可以是监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对法人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

其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治理应注重法人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法人权力是法人治理中最重要的权力,但过度集中的权力可能导致滥用和腐败。

为此,应建立各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机制,通过制定权力清单、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决策程序等方式,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保障组织的公共利益。

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治理还应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是指在法人机构内部建立起的一种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旨在确保法人治理的规范和有效。

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制度设计、管理层面和信息流动等方面,可以通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式来实施。

最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治理还应加强外部监督力量的作用。

外部监督力量包括上级部门、专业机构、捐赠者和社会公众等,可以通过进行定期审计、社会评价和公开透明等方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治理进行监督和评估,促使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总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结构治理是确保其良好运营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人组织结构、制约和平衡法人权力、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加强外部监督力量,可以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水平,促进其发展和成长,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随着中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民办高校在我国的发展也日益突出。

作为教育领域中的一支新生力量,民办高校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公办高校的不足,为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民办高校的发展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特点以及构建中的现状和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指导、管理和监督法人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民办高校中,法人治理结构指的是对学校内部各种权责关系进行规范和制约的一种机制,以提高学校的决策效率和运行效果,保障学校的长期发展。

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董事会是法人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对学校的整体发展进行决策和监督;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执行情况;管理层则是具体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决策的履行者。

这种三权分立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保证学校的健康发展,防范学校运营中的各种风险。

1. 权力分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之一是权力分立。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自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通过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来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决策科学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另一个特点是决策科学化。

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确保学校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为学校的长远发展做出正确的决策。

3. 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三个特点是规范运作。

通过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学校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更加规范,有利于提高学校内部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在当前中国民办高校中,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重视和广泛的应用。

由于民办高校的性质和办学目的不同,其法人治理结构也存在一些差异。

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 企业制在部分民办高校中,由于其创办者是企业或企业集团,其法人治理结构相对较为偏向于企业制。

在这种结构下,董事会往往由企业的管理精英组成,主导学校内部的各项决策和管理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理事会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理事会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理事会管理制度简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设立、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

理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要组织结构,负责单位的决策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理事会管理制度。

理事会的职责1. 决策:理事会负责制定单位的发展战略、年度计划和重大决策,确保单位目标的实现。

2. 监督:理事会对单位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运作。

3. 资源整合:理事会协调单位内外资源,为单位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理事会的组成与选举1. 组成:理事会由单位的会员或代表组成,会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理事会应当代表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2. 选举:理事会成员的选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选举程序应当明确,选举结果应当公示。

理事会的运作1. 会议制度:理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

会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召集,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

2. 决策程序:理事会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符合多数成员的意见。

决策结果应当明确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3. 信息披露:理事会应当及时向单位的会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披露重要信息,保持透明度和公开性。

4. 资产管理:理事会应当对单位的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理事会的责任与义务1. 忠实义务:理事会成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以单位的利益为重,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

2. 审计义务:理事会应当对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保密义务:理事会成员应当对单位的机密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

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理事会管理制度对单位的发展和运作起着重要作用。

理事会应当履行职责,确保单位的合法运营,维护单位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同时,理事会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促进单位的良好治理和社会信任。

民办机构治理方案

民办机构治理方案

民办机构治理方案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我国的民办机构越来越多。

民办机构涉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等领域。

民办机构治理不当,会导致各种安全问题,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学习和生活。

因此,建立健全民办机构治理方案至关重要。

问题分析民办机构存在的问题目前,民办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缺乏监管。

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一些民办机构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机构管理漏洞和治理不当。

2.缺乏专业化人才。

一些民办机构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职业人才培训机制,人才素质相对较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管理水平低下。

3.缺乏统一标准。

由于各民办机构的制度、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各不相同,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标准,导致机构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治理方案的必要性一方面,制定民办机构治理方案可以规范民办机构的管理,避免各种安全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民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增强社会管理水平和社会和谐。

治理方案建立专业机构在制定民办机构治理方案的同时,应该建立专业监管机构,对民办机构的管理进行专业监管和指导,通过加强对民办机构的监管和监督,规范机构管理行为,加强民办机构的治理和服务水平。

建立统一标准制定民办机构管理标准和规范,加强对民办机构的管理,分级监管,对不规范的民办机构给予惩罚力度,加强对民办机构服务质量的监控和评估,规范民办机构的管理,提高民办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公信力。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完善的民办机构职业人才培训和评价机制,为民办机构提供专业化人才支持,提高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建立报告制度建立民办机构动态监测及公布制度,对民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状况实行动态监测与公布,加强对民办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结论由于民办机构的种类繁多,发展状况和管理模式各不相同,因此,制定民办机构治理方案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

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还需要加强与民间组织、公众和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提高治理方案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管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的内部治理,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一、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来源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治理结构。

它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上述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翻页)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就形成了一整套非常清晰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这样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

公司法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对民非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也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健康、规范、持续的发展。

因而很重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建设的核心。

民非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非单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行政负责人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治理机制。

(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治理规则治理机制理执监理执监信用监激事行事事行事息人督励会机会会机会披机机机构或构或议工露制制制工董监事作规作事事规规则规会则则则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图1、组织机构是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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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管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的内部治理,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一、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来源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治理结构。

它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上述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翻页)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就形成了一整套非常清晰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这样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

公司法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对民非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也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健康、规范、持续的发展。

因而很重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建设的核心。

民非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非单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行政负责人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治理机制。

(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治理规则治理机制理执监理执监信用监激事行事事行事息人督励会机会会机会披机机机构或构或议工露制制制工董监事作规作事事规规则规会则则则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图1、组织机构是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的组织保障。

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的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或董事会)、监事程规定的责权范围,在监事会的监督和理事会(或董事会)的领导下的,行政首长(即CEO)负责制。

理事会(或董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出资者人、职工代表等组成,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能进行民主决策。

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或董事会)聘任,对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责行使权力。

负责落实和执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监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机构,按照章程的规定,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保障民非单位行为的合法性,维护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监事会(或监事)理事会(或董事)行政负责人执执执执行行行行部部部部门门门门2、治理规则是法人治理的制度保障。

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除了要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外,还要有治理规则。

治理规则是组织机构行使权力的依据,也是对组织机构滥用权力的制约。

健全的制度是法人治理的保障,也是民非单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治理规则包括理事会议事规则、执行机构工作规则、监事会工作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等。

那么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到,各个单位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制订了很多项的内部规章制度,例如,应用技术大学制订了30 多项制度,还有19 项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度,非常细致且有效,我还知道我们有一个单位包括员工的着装都有严格的制度规范。

3、治理机制是法人治理的措施保障。

健全的制度要发挥作用,不能只体现在文字上,关键在落实。

要保证制度得以落实就需要有相应的措施--- 治理机制。

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等。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无论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是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其重点环节均在于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健全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两个方面。

1、建立法人财产制度是实施法人治理的基础。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法人财产制度的意义在于,规范出资人、举办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等各个权利主体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通过保障民间资本的财产权益,促进民非单位的健康发展。

财务管理体系可以有效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不被侵占、私分或挪用。

另外,大家应该都知道,我们的民非单位和社团、基金会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非营利性,出资人的开办资金一旦投入到民非单位的账户以后,就是属于民非单位的自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私分或挪用。

这块资产也不属于出资人的投资,因此,除了原值不能撤回以外,出资人也不能要求取得盈得利润的分红,民非单位的盈利应当用于民非单位的扩大运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把握好这一点。

2、健全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实施法人治理的关键。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要实施法人治理,必然要构建符合其法人特征、具有自身特点的法人治理结构。

民非单位的内部机构,是这样一种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的权力配臵和制衡机制。

决策机构是理事会(董事会),执行机构是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的日常工作机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事),他们之间的制约关系是这样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另外,拥有一套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有效的行政监管,对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治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我们通过近两年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组织机构不健全。

主要体现在内部监督机构缺失,不能对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

根据去年年检数据统计,全市民非单位中有 345 家没有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主要存在于各区县登记的民非单位。

二是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完整。

体现在理事会组成人数少于章程规定的人数。

主要是由于理事减员后未能及时补充造成的。

根据年检数据统计,全市有 370 家民非单位理事不足 3 人,低于民政部章程范本规定的理事会最低人数,存在这种状况的单位,不能有效地召开理事会研究工作,进行有效的决策,严重影响到理事会决议的有效性。

三是财务制度缺失,财务管理不规范。

根据去年的年检数据统计,全市尚有 18 家民非单位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有86 家民非单位没有资产管理制度, 269 家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有75 家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有 72 家未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信息发现,有个别单位和举办者或出资人之间存在关联交易,特别是一些额度较大的借款长期挂账,未能及时收回。

四是信息披露制度缺失。

民政部在2005 年至 2007 年连续三年下发关于民非单位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的通知,要求民非单位进行信息公开和服务承诺,目的在于提高民非单位的社会公信力。

根据去年的年度检查数据统计,全市有197 家民非单位没有建立信息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有210 家民非单位没有进行任何信息的披露。

2、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宽审批,严监管”的工作指示方针,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的单位,市区县两级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切实履行依法监管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每一个民非单位都能健康良好的发展,为首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是结合年度检查,要求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单位,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理事缺员和没有设立监事会(监事)的,要在一定期限内尽快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补充,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情况的单位不能轻而易举地就通过年检,要限期进行整改。

二是加强财务审计工作。

每年的年度检查,所有民非单位都要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做财务审计,便于管理机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审计报告要由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常精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做,我们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拟定一个审计任务书,这个任务书里面包含了我们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披露的一系列详细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审计任务书出具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要打回去重新返工,直至合格。

有的单位自己找会计师事务所是可以的,但是出来的审计报告不能五花八门应付了事,我们各区县登记管理机关一定要把好关,才能拿到我们想要的审计报告。

有的单位找的事务所可能跟他们比较熟悉,但是他们对我们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不在行,这个会计制度是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的,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

三是规范章程,建立健全制度。

章程对于民非单位来讲,相当于宪法对于国家的关系,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各单位一切行为和活动所要依据的准则,怎么规范?第一步,修改之前要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向社团办请示,社团办要给予必要的指导,让他按照民政部《民非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修改,修改后草拟的章程草案在提交理事会表决之前要经过社团办的初步同意。

第二步,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理事会,要有理事会纪要,理事会纪要每一页每一名理事要签名,盖单位公章(骑缝章);第三步,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核准程序,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也要盖骑缝章,所有过程完成以后,再拿着所有材料到社团办进行核准,填报章程核准表。

问题举例,去年有一个区县跟我们咨询,一个单位内部矛盾,一个理事拿着章程说理事会报给社团办的章程不是理事会集体表决通过的章程,被人换了,要社团办给做主,确实因为章程看起来有一些小的毛病,社团办被闹得很被动。

制度是比较灵活的,除了规定的几项,其他不用硬性规定,可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服务领域等,自行拟定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

前面谈到了,包括理事会议事规则、执行机构工作规则、监事会工作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等。

四是组织开展对民非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

通过评估,促进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规范化建设,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发展的目的。

民政部最近下发了文件,要求各地登记管理机关三年之内完成对所有社会组织的评估,各区县可以利用这个文件的良好契机,争取评估资金,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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