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社会工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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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社会工作的功能

第一节社会工作过程的基本要素

一、社会工作的基本要素

1、社会工作者

2.受助者

(1)受助者的定义

受助者(client)也称当事人、服务对象等,在许多社会工作文献中将受助者称为案主。这主要是由于西方社会工作专业首先是由个案工作发展而来的,在个案工作中往往将受助者称为案主而造成的。近年来,不少境外学者建议用更具有主动性的“受助者”、“服务对象”来代替看似较为被动的“案主”的称呼。

受助者是指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活动直接的工作对象,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 社会工作的直接受益者。受助者通常有不同种类的问题与不同层次的需求,需要社会工作加以帮助。一些受助者可以成为社会工作的协同工作者。

(2).受助者的分类

按是否接受了服务,可将受助者分为“现有案主”和“潜在案主”。现有案主是指已经在使用或正在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人们;潜在案主是指可能需要社会工作服务或有权接受社会福利、接受社会工作服务而尚未提出要求的人员,潜在案主可以是全体社会成员。

由于案主的来源不同,受助者有“自动求助或自荐的案主”、“转介的案主”和“外展的案主”之别。自动求助或自荐的案主,是指意识到需要社会工作服务而主动要求接受服务的人员;转介的案主,指由他人或其他机构介绍来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外展的案主,一般指经由社会工作者主动接触,在社会上发展获得的服务对象。

按案主的类型,受助者可分为“自愿的案主”、“非自愿的案主”和“强制接受服务的案主”。很显然,自愿的案主是指主动求助、自愿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非自愿的案主指自身并不完全主动,在一些相关人员的要求或安排下而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强制接受服务的案主,也称“强迫的案主”、“不自愿的案主”,指往往基于法律要求不得不接受心理治疗或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例如被法院判服社会服务令的人员(我国上海已经从2003年开始试行社会服务令)。

(3).几种主要的受助者

个人、家庭、小组、团体、组织机构和社区等是社会工作中主要的几种受助者。早期,西方社会工作所指的受助者主要指个人及家庭。随着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新的社会工作方法的出现,社会工作领域的扩大,小组和社区被包括在案主或受助者的概念中。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综合社会工作(generalistso-

cialwork)的兴起,宏观的社会系统也成为社会工作的对象。

3助人活动

卢卡斯(AlanKeith-Lucas)将助人定义为“由一个人或一个团体向另外的人提供的实质性的或非实质性的东西,所采取的方式是让受助人或群体能用来获得不同程度的自我实现”。

4、社会工作的价值观

第二节社会工作者及其角色

人是在社会环境中生活的,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资源。当由于各种原因,社会环境或社会资源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或人与环境不能良好互动时,便会使人产生困难或问题,影响人们社会功能的正常发挥,甚至影响人的正常生活。在人无法用自身的力量解决困难和问题时,就需要求助于社会上其他的人或组织机构,帮助人们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恢复和提升社会功能,恢复正常的状态。社会工作者是现代社会中的专业助人者。

一、社会工作者

1.谁是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者是从英文social worker翻译而来。该词最初由西蒙.伯顿

(S.N.Patten)于1900年提出。在他的原意中,“社会工作者”一词包括当时正在英美等国家中开展的慈善组织会社中的“友善访问员”(friendly visitors)和睦邻组织运动中的“社区睦邻工作员”,他们是一批对社会弱势人群有爱心、有热情的志愿工作人员,前者的工作是走访申请救济的家庭,了解情况,以保证社会救济物品分发

到真正需要的家庭;后者与落后社区的居民生活在一起,帮助他们重建了解与合作,

解决生活难题。很显然,这时的社会工作者并不能被称为专业的工作人员。

随着社会的变迁,社会工作教育的出现和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发展,社会工作者

逐渐成为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专业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胜任。因此,许多国家对社会工作者这种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了一定的规定,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就明确规定:社会工作者是毕业于社会工作学院(包括学士

和硕士学位),运用他们的知识和技巧为案主(一般包括个人、家庭、团体、社区、组织和社会)提供社会服务的人员。社会工作者帮助人们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他们获得所需要的资源,促进个体与人们及其环境的互动,促使组织负起对人们的责任,影响社会政策。

英国国家社会工作协会(National Institute for Social Work)出版的《社会工作者:他们的角色与任务》(Social Worker: Their Role & Tasks)一书指出,社会工作者是“由地方社会服务当局或有关的志愿组织雇用的,在他们的雇佣契约中明确规定他们作为社会工作者、或者在社会工作居支配地位的实务领域范围内执行他们的任务,不论是在日间或居民服务领域,还是在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国际社会工作界认可的社会工作者应符合这样的条件:第一,具有社会工作执业证照;第二,具有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背景;第三,受社会工作伦理的制约;第四,是社会工作专业组织的成员;第五,将社会工作作为一种职业生涯。

在许多西方国家,除了社会工作者(social worker)外,还有社会服务人员(social service worker)、社会福利人员(social welfare worker)。严格地说,社会服务人员、社会福利人员与社会工作者是有区别的,社会服务人员、社会福利人员一般是指受雇于社会工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专业和非专业人员;而社会工作者只是社会服务人员中的专业人员。

在我国国内,“社会工作者”的概念被越来越多地使用,但它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有学者认为社会工作者是特指受雇于公、私立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或设施中、从事专业的助人者,即以助人为职业生涯的人。他们有别于一般利用工余和业余时间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社会服务意义上的志愿工作人员。有学者认为社会工作者是“以社会工作专业理论为指导、运用专业方法和技巧为人们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工作者”(孙立亚,1999)。

可以概括地认为,社会工作者是经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训练的,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的人员。在我国国内,社会工作者至今还没有像其他一些国家那样,完全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但近年来已经有些地区开始试行社会工作者制度,例如上海市正在试行“社会工作师”制度。虽然国内社会工作者还没有成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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