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意见书
不起诉意见书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xx给大家带来不起诉意见书,供大家参考!不起诉意见书范文一检移不诉[ ] 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作案时在何单位任何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及代表、委员号,现住址,犯罪嫌疑人简历及前科情况。
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最后列举相关证据。
证据包括经侦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不要写构成×××罪),但是,……(具体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审查不起诉。
……(对扣押的物品提出处理建议。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导读:本文就是关于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帮助到您!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范文一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受犯罪嫌疑人李xx及法定代理人李xx委托,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李xx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
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予重视。
一、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为1816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就是从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周岁,就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认识。
因其在家人反对早恋,便赌气离家出走,在得不到家人帮助情况下,为满足上网及生活需要,伙同她人盗窃,其主观恶性不深。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李xx与其父亲李xx愿意退赃退赔,现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就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就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唐赏3月14日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范文二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贵院审查起诉的何燕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属委托,担任何燕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与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燕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燕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
相对不起诉意见书
相对不起诉意见书
甲方(原告):(姓名)
乙方(被告):(姓名)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因(案件具体情况)发生争议,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双方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二、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已经达成和解,并释放对方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义务。
2. 甲方同意不再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放弃对乙方的一切损失要求和索赔。
3. 乙方同意不再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放弃对甲方的一切损失要求和索赔。
4. 双方自愿并共同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三、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并成为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书。
四、补充协议
1. 本协议不影响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的其他协议的效力,除非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2. 本协议采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对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 若双方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原告):
(姓名)
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乙方(被告):
(姓名)
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不予起诉意见书
不予起诉意见书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下面xx给大家带来不予起诉意见书,供大家参考!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一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庆及其母亲赵福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朱家庆的辩护人。
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员,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较轻微的事实,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朱家庆发生故意伤害受害人崔宝利的行为事发突然,没有事先预谋、涉嫌犯罪的行为因一时着急偶然发生。
从实施伤害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虽然给受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但情节相对轻微。
事发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自愿认罪。
本人已经通过辩护人和其家属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2、事发后,通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协商,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通过其家属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
同时就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经取得受害人崔宝利的谅解,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受害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家庆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朱家庆到案后的全部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辩护人认为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对其决定不起诉就很有必要。
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对本案嫌疑人朱家庆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建议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建议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市区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涉嫌敲诈勒索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会见并到贵院阅卷,现提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理由如下:犯罪嫌疑人于年月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年月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材料及反映的事实情况,结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判例,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并且事后犯罪嫌疑人已经积极归还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综合考虑其在本案中的情节,恳请贵院酌定对其不予起诉,理由如下:一、本案中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应该从宽处理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发生出轨行为被发现出于愤怒对实施了殴打行为。
在本案中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引起本案最直接的因素。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
二、犯罪嫌疑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发现被害人与自己妻子存在出轨行为后,失去了理智,才动手殴打了被害人并向被害人提出了赔偿的要求,而犯罪嫌疑人为人忠厚老实,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和偶犯,并且案件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三、及其家属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据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本案中,在归案之后,在家属的协助下,已经由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且与被害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积极归还了被害人的财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经化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关于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关于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您向我们咨询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根据我们对您提供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条款的研究,我们认为不起诉是合理的选择。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据我们了解,根据您提供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证据确实不足以支持对被告人提出刑事起诉。
其次,根据我国的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对象如有法定情节加重、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您提供的事实,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情节相对较轻,没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不起诉可以符合法律的原则。
再次,鉴于您提到的受害人对被告人表示宽恕的意向,我们认为这体现了被告人的悔过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做出积极贡献的诚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民慈善的检察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依法宽大处理或者不起诉。
您提供的相关材料明确表明,被告人已经采取积极措施补偿受害人,并且表达了悔过的态度,这使我们更倾向于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我们在制定法律意见书时,依据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正义,不起诉是最合理公正的决定。
我们需要确保无辜者不受指控,并保护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
总结以上论点,我们认为根据您提供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给予您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当然,我们也建议您在今后的行为中保持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请您知悉,本意见书仅作为对问题的一个合理建议,最终的决定还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由相关权威机关作出。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咨询或有其他问题,我们将非常乐意为您提供帮助。
谢谢。
此致XXX律师事务所。
不起诉意见书
不起诉意见书我XX律师事务所代表被告,关于原告对于本案的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起诉,并提出如下不起诉意见书:一、案件背景原告与被告曾存在一合约争议。
原告主张合约被违反,因此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深入的法律研究和事实调查,我方认为原告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因此不同意起诉。
二、关于原告的诉求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主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 要求被告赔偿其因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我方的观点和理由我方认为原告对于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
以下是对原告诉求的具体回应:1. 关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声称被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然而,在我方的调查和研究中,并未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我方对合同条款的解读,被告并未违反其合同义务。
因此,原告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2. 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其遭受了经济损失。
然而,根据对合同约定的分析,我方认为这种经济损失并非是被告违约所直接导致的。
相反,原告自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
因此,被告不应被要求赔偿原告的损失。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理由,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建议法院对此案作出不起诉的裁决。
四、结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方坚信原告对于被告的诉讼请求是无法成立的,我们将充分维护被告的权益,并为此案辩护。
我们恳请法院认真审查此案,并裁定不予起诉,以维护公正和正当的法律原则。
谢谢法院的审查和支持。
此致XX律师事务所。
合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合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敬启者,根据您的请求,我们基于您所提供的事实和资料,就相关法律问题给予您以下合规不起诉法律意见。
一、背景信息和问题陈述根据您提供的背景信息,您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在线销售和分配数字货币的业务。
您询问的法律问题是,您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要求,以及是否可能面临刑事起诉。
二、相关法律分析1. 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要求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初步认为您的公司是在一个较为灵活的监管环境下运营的。
然而,您仍需关注一些潜在的监管风险,如反洗钱(AML)和反恐怖主义融资(CTF)的要求。
这些要求通常包括客户身份验证、交易监控和报告、风险评估等方面,以确保您的公司检测和防止非法活动。
2. 数字货币监管就数字货币的监管而言,各国政府的立场也各不相同。
某些国家将数字货币视为合法支付工具,这意味着您可能需要遵守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似的法律要求,如申请相关许可证、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等要求。
但其他国家可能将数字货币视为非法或受限制的支付工具,并实施相应的法律禁止或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面临刑事起诉风险。
3. 用户合规除了监管要求外,您的公司还应关注与用户合规相关的问题。
您需要确保您的用户不从事非法活动,并通过身份验证和风险评估等措施减少相关风险。
此外,您还需与用户签订清晰的用户协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提供您对用户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合规控制。
四、法律意见根据我们对您提供的信息的初步分析,我们认为:1. 您的公司可能面临不同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和数字货币监管要求。
您需要仔细研究并遵守适用的法律要求,以确保您的公司合规运营。
2. 如果您即将进入一个新市场或面对新的监管要求,建议您寻求当地律师的法律指导,以确保您理解并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
3. 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合规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验证、交易监控和报告等措施,以确保您的业务能够满足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等相关要求。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尊敬的XXX先生/女士:经过仔细审查您提供的相关材料,我在此草拟一份关于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首先,根据我对案件的了解和分析,我认为XXX案中存在一些因素,不足以构成起诉的充分依据。
以下是具体解释和理由:1. 证据不足:根据您提供的材料,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缺乏必要的直接或间接证据,而只有一些薄弱的推论和猜测。
在法律程序中,我们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指控,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2. 犯罪事实不清:在对相关材料的分析中,我发现对于涉嫌犯罪的具体事实描述不够清晰明了。
这不仅对于今后的调查和审判可能造成困扰,也可能导致被告辩护困难。
作为起诉方,我们应当确保我们的指控清晰明了,以使法庭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3. 合法性争议:根据您提供的材料,我发现在涉及XXX案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方面存在一些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必要的程序应当如何进行、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等等。
对于这些争议,我们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以避免给案件的审理过程带来任何潜在的问题。
据此,综合以上几点,我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不宜立即对XXX案进行起诉。
然而,这并不代表此案的结束,我们仍然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进一步获取必要的证据和信息,以便在未来重新审视是否起诉的问题。
最后,我建议您与您的团队就案件进一步商讨并保持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以便采取更合适的法律行动。
如果有需要,我将继续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维护。
希望以上分析和意见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讨论,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好!衷心的,XXX律师。
不予起诉意见书(精选17篇)
不予起诉意见书(精选17篇)不予起诉意见书篇1甲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予以起诉,现上海律师事务所总结办案思路。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王丽、王卫华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请求对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一、被害人乙某具有明显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受害人欠钱未还,嫌疑人甲某多次找其要钱未果,后来被受害人乙某拉黑qq等联系方式,打电话不接,导致无法联系上受害人乙某,才一时冲动犯错。
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xx年6月20日实施)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二、嫌疑人甲某是拿着受害人乙某门口挂在鞋柜上的钥匙打开了受害人甲某家的门,如果不是受害人乙某自己疏忽大意,则嫌疑人甲某是不可能进入受害人乙某家中。
三、由于受害人乙某无法提供被破坏物品的维修单,因此,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本案犯罪数额无法确定。
四、嫌疑人甲某已经赔偿了受害人乙某35000元,取得了受害人乙某的谅解,受害人乙某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甲某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
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xx年6月20日实施)19、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五、甲某是初犯,此前从无劣迹前科,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悔罪态度非常明显。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嫌疑人甲某是初犯,取得受害人谅解,对受害人赔偿到位,社会危害性不大。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本文是关于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范文篇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孙X君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通过反复的调查和走访有关证人,经研究,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依靠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本末倒置。
一般情况下,凡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在刑事诉讼程序里,受害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基础是刑事诉讼中查明的事实。
若刑事诉讼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了民事赔偿的后果,其民事诉讼请求便会得到支持。
反言之,若刑事诉讼宣布被告人无罪;或由于控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罪缺少证据支持,从而宣布无罪;或者犯罪事实非被告人所为,宣布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便会被驳回。
可见,刑事诉讼是基础之诉,附带民诉是派生之诉。
但本案情况并非如此。
自案发至公安机关开始介入,整整四年时间。
而这四年之中,被告人从未离开过辖区一步,可见本案刑事诉讼的延迟启动,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追诉不能,而是公安机关在案发之后怠于履行职务,过错是在控方。
1、本次刑事诉讼依托的事实,主要是依赖于“被害人”启动的民事诉讼查明的结果。
是将民事诉讼的两审判决书作为启动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来源。
2、而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的。
民事诉讼的标准是采用的优势证据规则,而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更为严格的标准,他要求认定事实,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本案刑诉追诉的证据若主要来源民事诉讼,这是本末倒置的。
二、本案证据的组成全部是主观证据。
而这种主观证据又不能环环相扣,互相印证。
而是此证人与彼证人之间的证词相互冲突,一个证人之间的前后表述又相互冲突,整个主观证据体系相互抵触、排斥。
根本推断不出排他唯一的结论。
三、本案缺少客观证据。
财产型的犯罪,特别涉及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向是“物”,客观证据是必须的!本案的犯罪对象是被毁坏的“物”(即树木的叶、根、茎等),这个物是什么样的?是杨树还是柳树?株距多大?行距多宽?直径多少?是栽在哪块地上?这块地地处何方?是旱地还是水田?多宽多长?即使是树被砍倒了,根还没有挖走,那么树桩的根径有多少?以上种种关系到“物”的客观证据,统统没有查明。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通用20篇)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通用20篇)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篇1xx市xx区检察院:贵院审查起诉的何燕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属委托,担任何燕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燕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燕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
何燕到该旅店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职业,不是专门以介绍卖淫为业。
虽然她本人在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和行为,但是还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严重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真诚悔罪。
考虑到该女孩涉世不深,误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独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严重疾病的父母需要照顾,因此,本案如果对何燕从宽处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达到刑法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三、本案公安侦查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本案的发生是在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冒充嫖客引诱相关人员作出了违法的言行,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为,也即俗话所说的“钓鱼”,这种侦查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
可以说,没有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引诱和欺骗行为,即不会有本案的发生。
虽然说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在违法犯罪行为还没有发生时,采取该种行为进行对违法犯罪进行引诱,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公安人员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务人员,该种行为也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
因此,严格来讲,在本案中,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证人证言”,即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陈述,由于是侦查机关内部人员的陈述,根据侦查回避的原则,其作为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免于起诉法律意见书
免于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是我国三⼤司法机关之⼀,承担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我国司法体系正常运转、代表国家进⾏诉讼等的责任。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可以委托律师在诉讼前作出不起诉的建议,那么免于起诉法律意见书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东湖区⼈民检察院:我依法接受XX市东湖区法律援助中⼼的指派,并征得犯罪嫌疑⼈⼩⼩(化名)本⼈同意,担任其涉嫌聚众⽃殴⼀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和仔细阅读本案案卷材料,结合XX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字[2013]第0256号《起诉意见书》,现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对⼩⼩聚众⽃殴⼀案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犯罪嫌疑⼈⼩⼩系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出⽣于1997年6⽉7⽇,属未成年⼈,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合犯罪嫌疑⼈⼩⼩的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减轻对其处罚。
⼆、犯罪嫌疑⼈⼩⼩能⾃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具有⾃⾸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3年6⽉3⽇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在其⽗亲的陪同下⾃⾏来到公安局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的罪⾏,构成⾃⾸,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同时犯罪嫌疑⼈⼩⼩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决⼼改过⾃新。
因此,对犯罪嫌疑⼈⼩⼩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嫌疑⼈⼩⼩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律师不起诉意见书
律师不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检察院:经过我事务所的详细调查和审查,就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就是否起诉提出了法律意见。
我认为,针对该案件,不宜提起公诉。
现将我所持立场及理由如下:首先,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该案件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
根据我事务所的调查,尽管有涉及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但目前还缺乏直接的、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嫌疑人确实犯下了犯罪行为。
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是确凿的证据,而不是仅仅基于猜想和推测。
因此,缺乏证据是不起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具备公诉的标准。
根据我事务所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对于该案件涉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并不完整。
虽然某些行为看似违法,但在实际法律解释中,并不能完全适用。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案并不具备公诉的条件。
再次,从公益性角度来看,不起诉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期望。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并不限于个体,而是局限于他们之间的私人纠纷。
如果对该案件进行起诉,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并且可能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该案件不做起诉更符合公众的期望。
最后,从维护法律公正的角度来看,不起诉也不会对社会法制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尽管该案件涉及了一定的违法行为,但从整体社会风险的角度来看,并未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同时,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纵容或放任,而是出于对罪责个体化、人道化的考虑,平衡各方利益后的决策。
综上所述,对于此次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证据的调查分析,我事务所认为不宜对嫌犯进行起诉。
希望检察院审慎考虑我们的建议,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合适的决策。
特此函告。
此致XXXX年XX月XX日律师姓名。
不起诉 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委托人: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委托我们为您提供法律意见。
针对您提供的案件情况,我们已经详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权衡,下面是我们的法律意见。
根据您提供的案件情况,我们认为不适宜起诉。
以下是我们的理由:
首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判断是否起诉一个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证据、法律适用及社会影响等因素。
在您提供的案件情况中,证据可能比较薄弱,无法充分证明被告的过错。
其次,考虑到法律适用,我们发现在该案件中,被告的行为可能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律的层面上,无法明确判断被告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
因此,自然地也就没有起诉的法理依据。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到社会影响的因素。
起诉一个案件涉及到一系列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审查、开庭等。
如果我们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支持的情况下起诉,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而且还会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
由于案件可能缺乏充分的法律和证据依据,我们认为不值得花费这么多成本和风险。
综上所述,鉴于案件的证据、法律适用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我
们不建议您起诉此案。
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此致,
XXX律师事务所。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要求我就某一具体案件为您提供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经过对案件相关情况的研究和分析,我就此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我阐述对案件的事实描述。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原告A 先生指控被告B先生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要求对B先生提起刑事诉讼。
根据A先生的陈述,他曾向B先生透露了某项商业计划的细节,之后发现B先生利用这些细节开始了类似的业务。
然而,在进一步探究案件细节时,我发现对于所谓的商业秘密来说,存在一些关键问题。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形式,是指商业经营中不为公众知晓并可以带来经济好处的未公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某一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 该信息具有实用性;2. 该信息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3. 该信息应当对其持有者具有商业上的保密性。
如果不具备这些特点,那么该信息可能不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
在此案中,我认为A先生所提供的信息并不一定能够构成商业秘密。
首先,A先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的信息具有实用性和保密性。
从您提供的案件材料来看,A先生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这些信息的保密性,比如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约束B先生不得泄露该信息。
其次,在商业活动中,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经营的范畴也需要进一步确认。
最后,A先生是否真实遭受了经济损失也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A先生需要以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他曾因B先生的行为而遭受了实际损失,否则,他的索赔请求可能不被认定为有效。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A先生的商业秘密指控存在着缺乏证据和可行性的问题。
因此,我倾向于不起诉此案。
在结论部分,我再次强调,在法律实践中,要证明某一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一系列法定要件。
在此案中,A先生所提供的信息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构成商业秘密。
鉴于此,建议您慎重考虑是否提起诉讼,以免在法庭上面临有利不利的局面。
希望我的法律意见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后续问题或者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您随时可以与我联系。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非常感谢您选择我们律师事务所作为您的法律顾问。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不起诉是当前对您的最佳选择,并建议您不要对相关人/机构提起诉讼。
首先,根据我所了解的关于此案的事实,我们认为要想成功起诉并获得赔偿,您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和证据要求。
经过仔细的审核,我们发现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可能不足以支持您向法庭提起诉讼。
虽然此案对您可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困扰,但我们认为法庭可能无法以您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从而可能导致最终判决不利于您。
其次,诉讼程序通常会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
诉讼的过程可能会对双方造成进一步的纷争和不和,此举对您的利益可能并不有益。
此外,即使您在法庭上获得胜诉,并成功获得赔偿,但我们也不能保证您能够及时收到赔偿款项。
诉讼的执行和追讨也是一项复杂而麻烦的程序,可能也无法确保您最终能够获得完全回报。
最后,根据我们的法律分析,目前不起诉可能对您有更多的利益。
我们建议您寻求与对方进行和解的方式,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此事。
这样一来,您可以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并有机会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一些补偿或解决方案,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总体而言,我们的建议是不起诉。
然而,我们理解您可能对这一建议存在疑虑或其他考虑,所以我们鼓励您与我们进行深入的讨论,以便更好地了解您的个人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再次感谢您选择我们作为您的法律顾问,并希望我们的法律意见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您一切顺利!
此致
XXX律师事务所。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意见的指导性很强,有时是针对当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布的,有时是针对局部性的问题而发布的,意见往往在特定的时间内发生效力。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供大家参考!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范文一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受犯罪嫌疑人李xx及法定代理人李xx委托,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李xx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
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予重视。
一、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为1816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周岁,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认识。
因其在家人反对早恋,便赌气离家出走,在得不到家人帮助情况下,为满足上网及生活需要,伙同他人盗窃,其主观恶性不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李xx和其父亲李xx愿意退赃退赔,现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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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本文是关于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范文篇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孙X君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通过反复的调查和走访有关证人,经研究,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依靠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本末倒置。
一般情况下,凡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在刑事诉讼程序里,受害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基础是刑事诉讼中查明的事实。
若刑事诉讼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了民事赔偿的后果,其民事诉讼请求便会得到支持。
反言之,若刑事诉讼宣布被告人无罪;或由于控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罪缺少证据支持,从而宣布无罪;或者犯罪事实非被告人所为,宣布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便会被驳回。
可见,刑事诉讼是基础之诉,附带民诉是派生之诉。
但本案情况并非如此。
自案发至公安机关开始介入,整整四年时间。
而这四年之中,被告人从未离开过辖区一步,可见本案刑事诉讼的延迟启动,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追诉不能,而是公安机关在案发之后怠于履行职务,过错是在控方。
1、本次刑事诉讼依托的事实,主要是依赖于“被害人”启动的民事诉讼查明的结果。
是将民事诉讼的两审判决书作为启动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来源。
2、而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的。
民事诉讼的标准是采用的优势证据规则,而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更为严格的标准,他要求认定事实,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本案刑诉追诉的证据若主要来源民事诉讼,这是本末倒置的。
二、本案证据的组成全部是主观证据。
而这种主观证据又不能环环相扣,互相印证。
而是此证人与彼证人之间的证词相互冲突,一个证人之间的前后表述又相互冲突,整个主观证据体系相互抵触、排斥。
根本推断不出排他唯一的结论。
三、本案缺少客观证据。
财产型的犯罪,特别涉及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向是“物”,客观证据是必须的!本案的犯罪对象是被毁坏的“物”(即树木的叶、根、茎等),这个物是什么样的?是杨树还是柳树?株距多大?行距多宽?直径多少?是栽在哪块地上?这块地地处何方?是旱地还是水田?多宽多长?即使是树被砍倒了,根还没有挖走,那么树桩的根径有多少?以上种种关系到“物”的客观证据,统统没有查明。
三、本案基本证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是无效的。
(1)根据《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xx年版),该鉴定报告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有可能造成鉴定结果的重大错误。
如:无附卷的检材资料;鉴定前没有听取各方意见;鉴定前没到现场勘查;鉴定人员没有在《结论》上签字;鉴定机构负责人也没有在结论上签字等。
(2)鉴定内容缺乏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
A、委托机关有没有附送检材?B、该检材是不是取材于案发现场?是否封存且经在场的证明人签名?C、检材的收集、保管和存放在何处?何人保管?2、本案的另一基础证据《出警证明》违法,应该按证据规则进行排除。
(1)出警记录形成于案发后半年多,违反法律的办案期限的规定。
(2)无接警记录,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
(3)无出警记录和出警人记录。
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
(4)“派出所到达现场”的表述是不确切的,“派出所”作为一个组织,是抽象的“人”,抽象的“人”是不可能到现场的!(5)派出所出警的结论是:因土地纠纷在有争议的土地上砍伐杨树,当场安排去法院处理。
其出警理由并不是因为出现了刑事案件,甚至也没按治安案件处理。
而是“安排去法院处理”。
此结论和目前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是互相冲突的。
故该证据对于本案无证明效力。
四、主观证据的相互矛盾之处:笔录时间砍伐时间砍伐用具被砍的树的处理结果被砍数目张庆东 20xx年11月8日16时当时上午8时砍刀让孙相君拉走当柴火烧了一万四五千棵崔茂国 20xx年11月9日9时上午出来干活时是劈柴火的砍刀砍的让孙相君的亲戚邻人拉走当柴火烧了一万四五千棵孙相君 20xx年1月23日11月份具体哪天忘了找人用油锯砍的我找人锯了一部分剩下的我给卖了未定数目刘自月 20xx年2月10日11月份具体哪天忘了用油锯杀了一部分杀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让孙相君卖了未定五、控方证据重大瑕疵:1、张庆东、崔茂国所讲的砍伐数目不符常理常情。
据《出警证明》和张、崔的陈述:砍伐的时间是上午8点。
那么按时间推算,即使是四点开始,到8点砍完,砍伐时间四小时,即使是每分钟砍一棵,一小时砍60棵,四个小时才240棵,两个人砍才能砍480棵,离一万四五千棵还相距甚远。
2、根据“速生杨栽培技术规范”和平邑县的具体栽培实验,按照通行的株距、行距和垄距的栽培实例,每亩地一般不超过2500棵。
3、张庆东、崔茂国的证言不合理之处还有:就在砍伐的当日和次日,就断定“该树被孙相君当柴火烧了”,或“让亲戚邻人当柴火烧了”,不符合实际情况。
六、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起诉书起诉的事实,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本起诉书离法定的证据标准尚有很大距离。
1、砍伐树木的行为人没有查清。
起诉书称“20xx年11月8日,被告人孙相君等人砍伐该地上的部分杨树苗。
”“等人”是谁?有多少人?2、“部分”杨树苗是多少,其价值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3、“20xx年春天又将剩余的树苗私自卖掉”。
剩余的树苗是多少?私自卖掉的是多少?私自卖掉的树苗是不是构成损毁他人财务罪?没有结论也没有作出法律的评价。
七、最后的处理建议1、被告人砍伐树木的当时,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仍在争议状态,被告人砍伐的树木是一种权利待定的树木,故行为人实施砍伐的对象,并非法律规定的“他人财物”。
行为人当时并没有损毁“他人财产”的直接故意。
2、上述认定符合实际情况。
也合当时接警的公安机关的认定相吻合。
3、尽管此后的民事判决通过法律界定的方式确认了被砍伐的是“他人土地上的他人的财物”,但法律是无法界定当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
而刑事法律只是惩罚据有损毁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目的行为人的。
4、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已得到超额的赔偿。
且已经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的本意亦不希望被告人再行遭受刑事处罚。
5、被告人已受到超出责任范围的经济惩罚,土地已经归还,地上附着物已经无偿交给被害人。
6、依照“行为人的一个行为,不应接受双重危险”的一般法律原则,公诉机关不宜再将其过往的过错旧事重提,且该过错已经得到处理。
特发表上述法律意见。
此致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人: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赴法追索园明圆流失铜兽首中国律师团首席律师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洋年月日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范文篇二xx市xx区检察院:贵院审查起诉的何燕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属委托,担任何燕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燕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燕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
何燕到该旅店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职业,不是专门以介绍卖淫为业。
虽然她本人在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和行为,但是还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严重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真诚悔罪。
考虑到该女孩涉世不深,误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独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严重疾病的父母需要照顾,因此,本案如果对何燕从宽处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达到刑法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三、本案公安侦查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本案的发生是在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冒充嫖客引诱相关人员作出了违法的言行,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为,也即俗话所说的“钓鱼”,这种侦查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
可以说,没有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引诱和欺骗行为,即不会有本案的发生。
虽然说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在违法犯罪行为还没有发生时,采取该种行为进行对违法犯罪进行引诱,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公安人员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务人员,该种行为也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
因此,严格来讲,在本案中,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证人证言”,即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陈述,由于是侦查机关内部人员的陈述,根据侦查回避的原则,其作为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中,结合上述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何燕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敬请采纳。
此致敬礼广东××师事务所××律师10月19日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范文篇三昆明市XX区人民检察院:云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张XX家属王XX的委托,指派xx海律师担任涉嫌盗窃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张XX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会见并到贵院阅卷,现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张XX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一、张XX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其主动归还涉案手机的行为符合《刑法》二十四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一)证据卷第31页《讯问笔录》:当时驾驶员把驾驶位放平了,睡在上面,我看到手刹处有一部手机,我就从驾驶位这个方向把手机拿走了。
我刚把手机拿出来,驾驶员就发现了,驾驶员就说抢手机、抢手机,我就拿着手机跑,驾驶员就下车来追我,他就拦着一辆电动车骑着来追我,我就回来把手机还给驾驶员了。
(二)证据卷第34页受害人王XX的《询问笔录》第12行:我们追到这名男子的时候,这名男子就把我的手机还给我了。
(三)证据卷第36页受害人王XX的《询问笔录》第12行,问:你在追抢你手机的这名男子,他是否离开过你的视线?答:没有。
(四)证据卷第56页《发还清单》证明涉案手机已发还受害人。
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张XX在逃跑的过程中主动归还受害人手机,张XX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的规定,应当对其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二、张XX涉嫌盗窃的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证据卷第58、59、60页《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2600元,其数额超出20xx年7月云南省高级法院、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20xx)144号文件规定的盗窃罪的定罪处罚的标准不多。
张XX在归还被害人手机时即承认错误,请求受害人不要报案,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向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受害人人民币贰仟元,并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受害人请求司法机关对张XX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
张XX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七条规定,对其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