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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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优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聚焦特定技术领域,形成产业技术、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

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鼓励孵化器建立“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在区域形成适应科技企业发展的完整生态系统。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机构,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孵化服务功能;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平方米;

(五)已入驻的在孵企业不少于个。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登记表格;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

(四)开展孵化服务内容明细表;

(五)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六)在孵企业名单;

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区县(市)科技局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区县(市)科技局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区县(市)科技局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章认定

第七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孵化运营时间年以上,并已在市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拥有专业服务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

(三)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五)在孵企业不低于个;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七)年度毕业企业占孵化企业的以上;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第八条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长沙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格材料;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

.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材料;

.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人员学历、职称、职务等)、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及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证明,且申报时保有年以上使用权限;

.科技资源共享、培训辅导、技术交易、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案例及证明材料;

.拥有孵化资金的证明材料和个以上资金使用案例;

.开展孵化服务项目明细及典型案例。

(三)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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