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京政发[2000]4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20
【实施日期】2000.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政发〔2000〕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首都科技创业孵化体系的建设,扶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完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初创阶段小企业的成长,或加速科技成果(项目)商品化,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咨询和接受委托从事经营管理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孵化器”字样,经营范围为“科技企业孵化”。
符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鼓励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鼓励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海行规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鼓励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7〕3号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鼓励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7年5月5日海淀区鼓励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意见的若干措施》规定,强化首都核心功能,对不符合区域战略定位的产业进行调整疏解,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范围。
积极推动区域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快退出一般性产业特别是高消耗产业、区域性物流基地和区域性批发市场,主动疏解和清理小商品、服装、建材家具、汽车配件等低端业态和低效企业,盘活优化存量空间资源,为新引进“6+1”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办公空间的合法楼宇建筑。
第三条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负责楼宇招商的实际经营者或产权所有者,或委托单一负责招商管理的实际经营者(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二)申报奖励年度无行政处罚、违法记录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单栋楼宇内入驻企业在海淀区属地纳税不低于70%。
(四)楼宇经营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五)楼宇业态调整周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推进核心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2〕7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科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措施第四条支持研发设计服务业发展,提升行业专业化服务水平,支撑区域创新发展。
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面向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研发、测试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新增投资额给予20%的补贴,同一平台每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
第五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校院所、科技金融机构、企业开展合作,搭建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对运行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的平台或机构,根据其服务的园区企业数量、服务质量、平台建设投入等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0〕13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0〕1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7月28日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为早期“硬科技”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应坚持专业、专注、专精的发展目标。
应聚焦专业,广泛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务;应保持专注,密切跟踪全球前沿技术发展趋势,建立早期“硬科技”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应突出专精,加强导师营建设,加大早期项目投资,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满足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办法》实施细则(试⾏)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办法》实施细则(试⾏)为进⼀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规范孵化器资助资⾦的管理,提⾼资助资⾦使⽤效率,依据《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建⽴孵化器评价体系,引导孵化器发展(⼀)孵化器评价体系建⽴海淀区孵化器评价体系,对海淀区孵化器进⾏评价,推动孵化器健康发展。
评价指标包括孵化器整体情况、在孵企业情况、服务能⼒、孵化效率四⼤类。
评价结果分为三级,A级80分以上,B级60—80分,C级60分以下。
(⼆)评级有效期评级结果有效期2年。
(三)评审程序1.发布海淀区孵化器评价通知。
2.受理孵化器申报材料。
3.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以下简称服体处)负责组织评审。
4.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评级证书。
⼆、⿎励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持政策为⿎励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给予孵化器年度增值服务投⼊经费最多30%的补贴。
(⼆)认定标准年度增值服务投⼊经费是指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付外部中介机构、创业导师等直接发⽣的费⽤,不包括员⼯⼯资等内部管理费⽤。
(三)⼯作要求1.孵化器必须有相应增值服务管理制度、⽅案、计划及总结报告。
2.增值服务投⼊必须有相应的正式⽀出凭证。
三、⿎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股权投资,缓解在孵企业融资困难(⼀)⽀持政策⿎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股权投资,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
根据孵化器上⼀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投资额予以不超过30%的资助。
(⼆)股权投资的界定孵化器股权投资是指孵化器以现⾦形式投资孵化器内企业,且已履⾏出资⼿续,完成⼯商变更。
(三)申请条件1.与在孵企业签署了股权投资合同;2.被投资企业须是注册在孵化器的在孵企业;3.被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园的产业发展政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海行规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3〕10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0月9日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8日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淀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和北京市打造世界高端企业总部聚集之都的战略部署,鼓励企业在海淀区设立总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工作意见》(京政发〔2013〕29号)、《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积极吸引国内企业总部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聚集和实体化经营,创造条件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
大力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通信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优势产业领域的总部企业,重点培育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北斗及空间信息、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文化和科技融合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总部企业,加快培育教育培训、科技金融等领域总部企业。
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上市企业、中央大企业等在海淀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或职能型总部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海行规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23〕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现将《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0日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为以高标准引领海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化对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加快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第一条支持在关键技术领域开展标准研制。
聚焦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在科技前沿和未来产业领域开展标准攻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研制具有国际影响力、包含自主核心技术的标准。
对获得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牵头及主要参与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支持。
第二条支持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制定发布技术水平高、实施效果好且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团体标准,对制定发布相应团体标准的社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三条支持打造关键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鼓励企业开展数字经济、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支持建设重大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
建设区级标准化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围绕标准试验验证、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等方面建设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技术进出口与国际合作【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9.04.01【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关于落实〈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第9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四月一日关于落实《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落实《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扶持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依照《意见》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标准及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
第二条依照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标准及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对相关企业认定后,对注册在海淀园范围内的企业,同时授予“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海淀区创新企业”资格;对注册在海淀区范围内、海淀园范围外的企业,授予“海淀区创新企业”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海淀区创新企业”是指:在《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内,持续进行研发与成果转化,拥有核心竞争力,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包括:(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按照原认定办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企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聚集与成长,加快实现开发区高端产业聚集的目标,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主要载体,是开发区科技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开发区科技部门是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含一区六园)注册、经营、纳税且运营1年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原则上占70%以上。
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
(三)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四)以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明确的主要方向,且符合区域的重点发展领域。
孵化器主要专业领域中,在孵企业所占比例应为60%以上。
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在5%以上。
(五)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能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专业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及综合商务服务。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仪器、设备、人才、数据等科技资源方面有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利用合作机构的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
(六)有孵化资金,并对在孵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
(七)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服务能力。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来源:发布时间:2011-09-21 16:09:20 浏览次数:1378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规范孵化器支持政策的落实,提高支持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孵化器认定及复核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加盖公章(二)申报材料附件主要包括孵化机构和在孵企业两部分。
1.孵化机构附件(均需加盖孵化机构公章)(1)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
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2年以上使用期限;孵化机构的孵化场地需与其注册地一致;(4)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的服务案例、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5)在孵企业产业分布情况;(6)孵化资金证明文件;(7)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录及其学历证书复印件;(8)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楼层、房间号、房间面积等;(9)《上年度在孵企业名录》;(10)《上年度毕业企业名录》。
2.在孵企业附件(均需加盖相应的在孵企业公章)(1)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技术及产品介绍(一页A4纸);(4)通过孵化机构服务成功融资或获得孵化机构投资的证明材料,如协议、银行对账单等。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1.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标题黑体二号字,正文宋体小四号字,1.5倍行距),装订成册,一式4份。
其中在孵企业部分单独装订,提供2份。
2.材料装订顺序为:(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孵化机构部分:封面、目录、附件。
(3)在孵企业部分:封面、目录、附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1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10号)各镇政府、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促进产业调整升级,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围绕高端产业和产业链高端环节发展,重点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引进、存量企业服务、产业聚集区建设、楼宇经济发展、产业有序转移六大板块。
第三条海淀区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及发展方向:(一)海淀区重点推进的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导航和位置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文化和科技融合等“6+1”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科技服务业、科技金融业(含互联网金融业)。
(三)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及其它由区政府确定的产业领域。
(四)综合考虑人口吸纳、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因素,限制不符合首都核心功能的产业及环节在海淀区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非核心环节、配套环节向外转移,鼓励企业开展跨区域合作,以实现区域协同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实施。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聚集与成长,加快实现开发区高端产业聚集的目标,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主要载体,是开发区科技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开发区科技部门是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含一区六园)注册、经营、纳税且运营1年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原则上占70%以上。
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四)以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明确的主要方向,且符合区域的重点发展领域。
孵化器主要专业领域中,在孵企业所占比例应为60%以上。
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在5%以上。
(五)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能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专业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及综合商务服务。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仪器、设备、人才、数据等科技资源方面有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利用合作机构的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关村科学城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关村科学城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海行规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关村科学城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23〕4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快中关村科学城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3年6月21日关于加快中关村科学城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充分发挥中关村科学城人工智能产业优势,抢抓通用人工智能发展机遇,加强创新要素供给,实现创新引领,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夯实算力基础支撑。
建设北京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平台,提供开放算力服务,支撑研发创新。
支持企业整合算力资源,鼓励基于国产算力开展研发。
对技术创新性强、应用生态丰富的大模型,给予相关创新主体不超过购买或租用算力合同金额的30%、最高1000万元资金补贴。
对于重大项目,原则上可根据研发迭代情况,连续支持两年。
第二条大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创新。
市区协同支持人工智能芯片、高效数据处理、模型构建、训练、调优对齐、推理部署、应用等核心技术攻关。
根据项目技术创新性和投入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高校院所等多元主体融合创新。
第三条加强数据开放共享。
发挥区域新型研发机构作用,支持建设预训练数据集开放平台、指令数据集标注平台等,对外开源开放数据资源,提供数据处理的共性技术和关键工具。
对于参与平台建设且开放书籍、论文等高质量中文数据集的主体,根据数据集开放数量和质量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探索高质量数据集利益共享机制,提高数据要素供给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1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1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8年08月08日海淀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有关要求,为全面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见京海发〔2018〕1号),加快推进一批科技型企业上市,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形成百亿级、千亿级的领军企业、龙头企业,推动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打造上市(挂牌)企业“海淀板块”,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启动实施“龙门计划”设立100亿元规模的“龙门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北京市引导基金、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等共同出资,主要投资于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生物科技等产业的拟上市企业以及处于快速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含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
依托促进企业上市服务机构联盟,集合市场化资源,设立企业IPO加速器,支持引导拟上市企业接受全程辅导。
二、打造上市(挂牌)企业聚集区支持已在海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回归A股市场,并给予其办公场所、人才奖励等方面的支持。
依托存量楼宇打造上市(挂牌)企业培育基地,吸引优质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入驻培育基地,形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群聚集效应。
三、加大上市(挂牌)企业资金支持力度对在境内外上市(挂牌)的本区企业给予总额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海行规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09〕26号)各有关单位:《关于促进海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0日经第11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促进海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进一步优化海淀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发展,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以及市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海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是指在海淀区内设立的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支行、信贷中心、事业部、专业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专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海淀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二)对海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笔数或余额数不低于总数的50%;(三)属于非法人机构的,应当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的专营机构授权;(四)其他必要条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11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第145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通过上市促进具备“四个一批”潜力的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企业上市,应当遵循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选择的原则。
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现守法稳健经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各方参与发展。
政府应当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服务和发展环境,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区金融办作为海淀区企业上市的牵头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包括在境内外知名资本市场(含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和挂牌。
企业直接以自身名义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直接上市;以直接上市以外的方式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间接上市。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但处于上市进程早期阶段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海淀区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孵化器创新
《办 法 》 鼓 励 孵 化 器 对 在 孵 企 业 进 行 股 权 投 资 ; 鼓 励 吸 引 符 合海 淀 区
规 划重点 发展 领域 的技术 服 务 项 目及 海外人 才进 入 孵化器 孵化 : 鼓励 孵化器提供增 、
值服 务 .
完善创业 孵化服 务体 系 .
建立 创业导师制 .
提供全程 、
贴身孵化服务 。
申报 一 。
: 通过所在街 ,
乡或 功 能 区 管委 会 申报 。
二
: 通 过 区 工 商联 .
区 私 营个体经
济 协 会 向 区 发改委 申报 。 三 : 企 业 直 接 向 区 发 改委 申报 。 符 合条件 的企 业 将 获得 朝 阳
区政府 一 定 额度 的资金 支 持 。
今年 专项 资金 支持 的重 点有两 类
<办 法 》
还 鼓励孵化器开 展对外合作 ,
开 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
共享 孵化资源 i
开 展区域 国际化程 度 。
为此 , 海淀 区还 将建立 孵化器绩效评价体系 . 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
★
东城
区
有
关
~ .
13f
-
J
采取
积
极
措
施
应
对
金
融危
机
影
响
蕊
强
文化创意产业 、
高 技术 制造 业
等重 点产 业 的专项 资金 项 目征集 对每 一 .
类产业 将分别投入 3 0 0 0 万 元 的发展专项资金 。
9 0 投 资 北 京 IN V E S T B E tJ IN G
蒜
翟
孽
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月30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四月一日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鼓励海淀区创新企业积极参与和融入全球创新资源分配,促进企业国际化发展,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补助海淀区内创新型企业为促进国际市场拓展、国际合作研发、对外投资设立跨国分支机构和国际资源整合等国际化业务而实施国际合作研发项目,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及购买中介服务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措施第四条大力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与国外企业、机构共同开展国际合作研发项目。
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内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1.中方引进国外的专利技术或关键人才,对国外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引进的关键人才需对项目的核心技术研发、项目融资或市场拓展有突出作用;2.中外合作研发,进行集成创新;3.中方为拓展高技术产品的国际市场,委托外方提供技术服务;4.中方向外方提供技术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海政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8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海金融〔20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海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聚集,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发〔2011〕668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区政府设立,总规模5亿元,重点支持我区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含天使期,以下同)和成长期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推动引导基金与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软件交易所等要素市场,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协会加强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项目、资金、技术、人才、交易上下游完整体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规范孵化器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孵化器评价体系,引导孵化器发展
(一)孵化器评价体系
建立海淀区孵化器评价体系,对海淀区孵化器进行评价,推动孵化器健康发展。
评价指标包括孵化器整体情况、在孵企业情况、服务能力、孵化效率四大类。
评价结果分为三级,A级80分以上,B级60—80分,C级60分以下。
(二)评级有效期
评级结果有效期2年。
(三)评审程序
1.发布海淀区孵化器评价通知。
2.受理孵化器申报材料。
3.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以下简称服体处)负责组织评审。
4.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评级证书。
二、鼓励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给予孵化器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最多30%的补贴。
(二)认定标准
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是指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而支付外部中介机构、创业导师等直接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员工工资等内部管理费用。
(三)工作要求
1.孵化器必须有相应增值服务管理制度、方案、计划及总结报告。
2.增值服务投入必须有相应的正式支出凭证。
三、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缓解在孵企业融资困难
(一)支持政策
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
根据孵化器上一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金投资额予以不超过30%的资助。
(二)股权投资的界定
孵化器股权投资是指孵化器以现金形式投资孵化器内企业,且已履行出资手续,完成工商变更。
(三)申请条件
1.与在孵企业签署了股权投资合同;
2.被投资企业须是注册在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3.被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园的产业发展政策。
四、鼓励孵化器引进项目、人才,聚集优质企业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回国创业,吸引符合海淀区规划重点发展领域的技术、服务项目入驻孵化器,每引入一家留学人员企业给予孵化器5000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1.本款奖励所指留学人员企业,系指申报年度内(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入驻孵化器的新设立企业或从海淀区外首次迁入孵化器的企业。
入驻时间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外区迁入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两年。
2.企业主营业务领域为电子信息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
3.孵化器提出申请时,上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海淀区。
4.孵化器给予入孵企业房租优惠。
五、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孵化资源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孵化资源,按孵化器对外服务的优惠额给予最多50%的补贴。
(二)申请条件
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面向园区所有企业开放,并给予相应的优惠。
1.仅对上一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对外服务优惠额给予补贴,对一年以前发生的服务不进行追溯。
2.优惠额的计算以申报时的市场价格,或平台年度最高服务价格为基准。
六、鼓励孵化器开展对外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一)支持政策
鼓励孵化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支持孵化器加入国际行业协会并积极参与交流活动;支持孵化器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发表演讲,鼓励在重要国际行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
对上述国际交流活动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关支出费用最多20%的补助。
(二)申请条件
1.国际交流活动具有明确的目标,包括加入国际行业协会、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担任国际重要行业组织领导职务等;
2.仅对上一年度内完成的国际合作项目给予支持,对一年以前发生的国际合作项目不进行追溯。
(三)支持范围
参加在国际上有广泛影响的国际行业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其中,孵化器管理人员参与重要国际学术交流、发表演讲并在国际行业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优先支持。
七、鼓励孵化器自身发展,服务区域经济
鼓励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在海淀区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做贡献。
2009年1月1日以后从孵化器毕业且年度实现区级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其区级财政贡献5%一次性用于奖励该企业原毕业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
(二)申请条件
1.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的注册地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海淀区;
2.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对区级财政贡献要保持正增长;
3.毕业企业仍在海淀区发展;
4.该孵化器毕业企业未曾用于此项奖励申报。
八、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每年第二季度,服体处发布孵化器支持项目申报通知。
符合规定的孵化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申请金额不能高于进行此项工作所必须的资金量,同时不超过有关规定的最大限额。
(二)项目评审
服体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支持方案。
(三)项目公示
经批准的项目,在规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海淀园综合办将资金支付申请材料报区财政局。
未批准的项目,由服体处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收到海淀园综合办递交的资金支付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材料完整、齐全的,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提供的帐户上。
九、其他
(一)本细则由服体处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