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管理办法内容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津民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及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创新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精神,现将《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章运行机制第四章申报与认定第五章入驻或入孵条件和程序第六章退出机制(出壳)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新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经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组织认定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支持引导、专业团队运作,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专门用于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个性化指导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推动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管理要求,为相关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二、认定标准(一)企业在天津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二)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四)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创新性和技术含量。
其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者符合天津市产业发展导向。
(六)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成长性。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2亿元。
三、认定程序(一)企业自愿申请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人员情况说明、知识产权证明、财务报表等,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三)专家评审通过初审的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四)公示与认定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市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颁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四、监督管理(一)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如企业的经营状况、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情况。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定期抽查和动态管理。
如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标准,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发生重大变更,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应在变更后 30 日内告知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并重新进行认定。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9〕1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9〕1号各区科技局: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研究制定《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6日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工作的通知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津科创(2011)160号)文件的规定,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决定对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此次考核的对象主要是2011年度第一批通过资格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共38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填报《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申报表》(见附件2)。
三、考核形式: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真、如实地填写考核申请表,并根据填写数据和材料的顺序,认真整理相关证明材料。
市科委将采取互评和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考核评审。
四、受理时间及要求:请于5月25日之前,将《天津市2011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申报表》一式五份以及相关证明材料1套(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报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秘书处联系人:吕菲菲联系电话:87894769 传真:87890535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12号邮编:3001922、市科委创新体系建设与管理处联系人:杨煜单光瑞联系电话:83607267 83607270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附件2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申报表孵化器名称:(盖章)法定代表:(签章)联系电话:E-mail:填报人:联系电话:E-mail:网址:表1注:企业类别:A.高校或科研院所创办;B.科技人员创业;C.海归创业;D.大学生创业;E.其他表2表3表4表5表6表7附件2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申报表孵化器名称:(盖章)法定代表:(签章)联系电话:E-mail:填报人:联系电话:E-mail:网址:表1注:企业类别:A.高校或科研院所创办;B.科技人员创业;C.海归创业;D.大学生创业;E.其他表2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一览表表3表4表5表6表7附件3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清单1.孵化器营业执照复印件;3.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授权委托管理证明等)的复印件;2.孵化器管理人员名单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4.孵化器与当地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协议;5.孵化器开展创业导师活动的证明材料(活动照片、创业导师与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签订的三方合同等);6.所有毕业企业在孵时和毕业后迁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介绍,如专业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等)及使用记录;8.专利申请书或授权书复印件;9.科技项目立项证明材料(立项证书、结项报告等)。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管理办法内容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的文件要求,我委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七月廿六日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分为三类,即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孵化器。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要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孵化器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
市科委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行业不同,标准也不同,其中工业中小企业标准是: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在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列,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三条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随时受理,认定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具体程序为:1、申报。
企业登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首先进行注册,然后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最后进行提交。
同时准备相关书面审核材料,提交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审核。
企业需提供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前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等必备材料。
2、认定。
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3、备案。
市科委对区县、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滨海新区对各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纳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五条凡经过区县、功能区认定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基本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强能力”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强能力”活动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强能力”活动的通知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及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和创业聚集力, 2012年市科委在全市孵化器范围内开展了树立形象、规范管理、增强能力、协同创新活动,“树形象”阶段工作已基本完成,2014年开展“强能力”活动,现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和指导思想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质量,是我市科技小巨人计划实施的重要要求。
必须看到,我市与先进孵化器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强能力”活动,就是以强化孵化功能、提升增值服务能力为指导,以创建品牌孵化器为目标,以培育成长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核心,促进全市孵化器高质量、高效率聚集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育和帮助企业快速成长。
二、重点工作和要求(一)重点工作1、努力建设完善孵化器的以下功能:(1)市场定位功能,帮助在孵企业把握市场,并形成一定的市场竞争力;(2)成果转化功能,在研究开发与产业之间起“接力”作用,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3)产业培育功能,使中小科技企业加速成长,尽快产业化、规模化;(4)要素集成功能,将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管理、市场等各种资源加以整合和集成,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2、建立企业或项目入驻、毕业、管理与服务的规范,优化孵化器业务流程,做到组织结构合理、责任明确。
开展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可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认证等相关工作。
3、完善公共服务(专业技术)平台建设各孵化器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本孵化器内企业发展成长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平台;构建有效的投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技术服务和中介服务、市场推广服务等平台。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津科综〔2006〕298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科技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强化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部门(行业)科技计划和区县科技计划等。
天津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天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安排的、以市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和引导的、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是解决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含课题)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㈠制定、实施和管理天津市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㈡天津市科技计划的设立和计划项目的选择必须以实现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前提。
㈢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段,提高效率。
㈣管理公开,促进公众对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推进管理决策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组织实施、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计划及项目和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专项计划及项目。
第二章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第五条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以五年为一个执行周期,在执行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津科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8〕7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做好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认定与考核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科委制定了《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0日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是在天津注册,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链后端,在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衍生孵化等方面具有鲜明优势与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的独立法人组织。
产研院是我市产业创新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组织开展产研院的认定和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研院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四条申请产研院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组织。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天津,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成立1年以上。
申请单位须以独立法人主体进行申请,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独立法人组织。
(二)完善的体制机制:1.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管理体制,行政、人事和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营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二)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产品;(三)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四)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五)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成长性。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程序包括:(一)企业自我评价,准备相关申报材料;(二)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评审通过后,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认定后管理第六条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每年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研发情况报告。
第八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精简版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促进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并依法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
三、认定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企业;2. 具备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企业;3. 在科技研发方面有较大投入的企业;4. 具备创新团队和研发人员的企业。
四、认定条件按照上述认定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是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符合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或2. 是由天津市科技局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
五、认定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流程如下:1. 企业填写认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2. 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科技局安排现场审核;3. 现场审核后,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4. 评审结果经科技局审核确认后,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
六、认定效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七、支持政策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将享受以下支持政策:1. 财务支持: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税收减免等;2. 人才支持:享受高级人才引进政策、人才培养津贴等;3. 市场支持:优先参与科技创新项目、优先享受科技服务等。
八、认定结果的变更和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结果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变更和撤销:1. 企业主动申请变更或撤销;2. 发现企业虚假申报或不符合认定条件。
九、监督和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天津市科技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定期对认定结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和修订。
以上是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旨在为天津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认定依据和支持政策,促进其科技创新发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科技型认定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天津市;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有关规定;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符合规定。
第四条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
2.外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准入证明;
3.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4.科技研发投入情况证明。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报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
第六条审核
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
第七条发文
通过评审的企业,市科技管理部门将发文予以认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检查
市科技管理部门对认定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认定有效。
第九条撤销认定
发现认定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市科技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认定资格。
第五章免责条款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科技管理部门所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6.12.29
•【文号】国科发火〔2016〕418号
•【施行日期】2016.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经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推荐,科技部审核并公示,现确定大唐创新港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等129家单位(详见附件)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供条件,创造环境,加快其发展,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科技部
2016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津科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6号各区科技局,天津市科普基地,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普基地建设,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和条件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科普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撑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事业发展,推进全域科普向纵深发展,提高我市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普基地是指按照本办法有关条件、经相关程序认定、依托科普专业设施从事科普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是我市公民参与体验科普活动的重要平台,对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市科协负责天津市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天津市科普基地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分类和条件第四条天津市科普基地分为场馆场所类科普基地、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企业园区类科普基地。
场馆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展示科技成就的科技、文化、体育类场馆或场所,包括综合科技场馆、专业科技场馆、公共科普场所等。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借助利用好首都资源,推进京津共同体建设,我委现将《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组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组建)管理办法(试行)2.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材料提纲3.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工作流程4.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13年12月24日附件1: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提升我市各类园区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各类企业载体的聚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是指坐落在天津市现有各类产业园区中,以发展天津市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为目标,科技资源聚集度高,产业结构合理,创新创业氛围良好,园区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现代化产业园中园。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科技园区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同时开展科技园区的认定(组建)及考核工作;各区县科委负责本地区科技园区的管理和指导;天津市现有各类产业园区是科技园区建设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科技园区的功能与定位第四条科技园区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实施科技创新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产业化的重要载体。
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
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为引导高新区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加速培育科技型企业,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支持建设专业化孵化载体。
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建设运营专业化孵化载体,通过滨海新区认定(备案)后,按实际投资金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建补贴。
第二条支持引进知名品牌孵化机构。
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孵化机构建设运营孵化载体,达到一定条件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运营团队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三条鼓励孵化载体开展投资业务。
鼓励孵化载体使用自有基金投资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每年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孵化载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鼓励孵化载体提档升级。
对当年首次获得认定(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6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五条支持孵化载体培育优质企业。
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每新增一家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补贴;每新增一家在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孵化载体20万元补贴。
第六条支持开展毕业企业跟踪服务。
凡毕业企业在高新区购地建厂、购买400平方米及以上或租用1000平方米及以上办公(生产)空间的,按照每家毕业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该孵化载体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鼓励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鼓励孵化载体开展具有市级及以上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
对经高新区孵化事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冠以“津菁汇”品牌的,按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单次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补贴。
同一单位每年获得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吸引留学人员创新创业。
支持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以“高新区留创园”名义开展留学生项目引进和创业服务工作。
支持孵化载体为留学人员企业免费提供办公场地,按照每家企业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载体租金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L5元/平方米/天,最长不超过3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0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0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科委《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八日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为加速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筑和完善科技孵育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我市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创业能力为主线,以构筑创新创业环境为重点,把孵化器建设纳入我市科技发展的整体战略中,按照优化布局、突出重点、机制创新、整体带动的思路,通过优化结构布局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孵化器的孵化和辐射作用。
集中目标,整合资源,聚集人才,加强引导,带动全社会的投入,建设国内一流、布局合理的创业孵育体系,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支撑环境,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不断完善适合我市高新技术转化和产业培育的发展环境和整体布局。
在改造提升综合型孵化器服务功能、服务水平和服务业绩的同时,突出高新技术产业特点,重点发展专业型孵化器和区域特色产业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向集约化、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功能化的科技服务业发展。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天津市众创空间、孵化器绩效评估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天津市众创空间、孵化器绩效评估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0.12.14
•【字号】津科资〔2020〕145号
•【施行日期】2020.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天津市众创空间、孵化器绩效评估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企业单位:
为促进孵化器载体发挥培育孵化效能,支撑新动能引育,按照《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经研究决定,现将2020年度天津市众创空间、孵化器绩效评估奖励资金2120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件)。
请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接到通知后尽快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附件:1.2020年度天津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奖励(发各区)资金明细表
2.2020年度天津市孵化器绩效评估奖励(发各区)资金明细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4日附件1
2020年度天津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奖励(发各区)资金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2
2020年度天津市孵化器绩效评估奖励(发各区)资金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估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估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6.20
•【字号】津科资〔2021〕62号
•【施行日期】2021.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估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
津科资〔2021〕62号各有关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下达2021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估奖励资金计划700万元整(详见附件)。
请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接到通知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附件:2021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估奖励资金明细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1日附件
2021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估奖励资金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的文件要求,我委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廿六日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分为三类,即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孵化器。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要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孵化器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
市科委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的条件与认定
第六条市级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运营时间两年以上,并按科技部要求连续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二)孵化器性质、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
(六)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
孵化器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个;
(七)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开展了创业导师工作,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八)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九)专业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七条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六)在孵企业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八条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三)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市科委常年受理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组织专家分批进行认定,认定程序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申请市级认定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三)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四)关于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关于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六)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七)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九)其他附件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委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孵化器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科技部的要求,市科委依据填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表,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市级孵化器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植。
第十四条各区、县(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孵化器的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区、县(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
第十六条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七条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九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二十条市科委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指标审核。
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高[2005]0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