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孵化园管理办法
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
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
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
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
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
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代表、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更好的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孵化基地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己入驻孵化基地和准备入基地孵化的所有企业和项目团队。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职能第四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入孵企业),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孵化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孵化企业入孵标准第七条入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该业务板块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企业入驻后,注册登记地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基地的工作场地内。
第九条除新注册企业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的成立时间不应超过5年。
第十条入孵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入孵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IOOO平方米O第十二条入孵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o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对自身产品、技术、服务的开发研究成果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四条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创办企业: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国外留学人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经孵化基地专家组评估并得到一致认可的项目团队或个人。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津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1〕3号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撑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市新动能引育工作部署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2.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3.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7月9日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市新动能引育工作部署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进一步加快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撑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是指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按照本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初创企业;瞪羚企业是指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按照本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创新型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是指具备引领行业变革能力并受到市场认可,按照本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高质量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重点支持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汽车、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现代冶金、现代轻纺等现代工业产业,以及科技金融、科技服务业和现代都市型农业等产业(领域)的企业。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9〕1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9〕1号各区科技局: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研究制定《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6日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孵化器内部管理规定与流程
XXX〔2016〕24号XXX孵化器有限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XXX孵化器以下简称XXX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XXX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XXX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XXX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XXX 孵化器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XXX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第四条XXX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第二章入孵标准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XXX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XXX孵化器所属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XXX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5、企业租用XXX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XX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或XX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第六条入孵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XX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或XX省与中科院、清华大学等重点院校合作计划中的其他项目..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着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着..5、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第三章入孵程序第七条入孵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XXX孵化器创业;应当提交入孵申请书及入孵申请书注明要求提供的材料入孵申请书见文件一..第八条入园程序第九条XXX孵化器对入孵申请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孵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孵的;予以办理入孵手续;签订孵化协议和其它服务协议..第十条孵化协议是XXX孵化器有限公司与入孵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孵化协议见文件二..第四章孵化企业毕业标准第十二条入孵企业运营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予以毕业..第十三条经认定毕业的企业由XXX孵化器有限公司授牌“XXX孵化器毕业企业”..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期限第十四条入孵企业项目孵化期三年..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前毕业..三年孵化期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XXX孵化器将终止对其孵化..第十五条 XXX孵化器将孵化企业及其项目的入孵和毕业标准向申请者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第十六条入孵企业可享受XX省、经开区对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XXX 孵化器有限公司协助企业获得XX省对入孵企业的政策支持..第十七条使用孵化场地的入孵企业;可享受XX省、经开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第十八条XXX孵化器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孵化协议和场地使用协议等文档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X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XXX孵化器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二、部门职责总经理职责:负责孵化器全面工作、外部协调及各上级主管部门公关..一发展战略部:1、研究孵化平台的构建方案;策划孵化环境改造、建设与实施;2、为孵化器的发展启动战略策略;成为孵化器的“智囊”;3、研究XXX孵化器有限公司的战略取向;制订相应的策略方案;4、整合高校资源优势;力促双方共享人才、科技、实验设备等资源优势;5、研究企业发展模式;指导和培训进驻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做好企业数据统计和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等;6、策划入孵企业与国内其它优秀企业交流与合作方案;7、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在孵化器的实施;并做好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8、负责孵化器自身项目申报;9、负责项目服务业务;为企业编制“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文字性材料;协助孵化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等各级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协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软件企业及产品认定;10、收集各类科技、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推荐投资合作项目;文件翻译;11、具体实施公司关于企业之间交流、合作的战略方案;12、具体实施“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单位”、“企业与政府科技部门”之间有关项目合作等工作;13、负责入孵企业毕业认定..二企业发展部1、企业开发、项目洽谈、招商引资相关资料搜集;2、负责技术转移中心的对外宣传;吸引更多产品、技术项目注入技术转移中心;3、多渠道地向XX企业宣传、推广北京方的技术、项目、产品;4、寻求技术、项目、产品的对口合作;推进其产业化步伐;对一些需要帮助开拓市场的企业;可协助其进行有偿市场推广工作;也可为其产品代理;5、收集、整理本省的产品、技术、项目向国内外转移;6、协调XX合作企业;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发展创新;7、租赁/购买合同的签订;8、负责孵化企业、孵化项目的引进和初审工作..三投资管理部1、孵化器孵化资金的申请受理;2、负责专项孵化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行为;3、负责资金投资业务;包括投资业务、融资业务、担保业务及其它涉及资金的所有业务;4、对项目筛选、评估及作出投资建议和相应的投资方案;5、在对目标企业投资后;进行跟踪管理;6、配合其它部门的相关工作开展..四财务管理部1、成本核算与管理、编制财务报表、编制资本预算、财务分析和规划、对目标企业的财务作审计可聘请独立会计事务所;参与孵化器的评估决策、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和资产管理决策;2、对孵化器的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账务、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3、做好财务成本、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的核算及财务分析;4、与各类金融、投资机构联系;研究探索切合实际的投、融资担保体系;5、开展对企业财务的服务项目可独立完成;也可依托财务中介完成;6、协助战略发展部整合财务中介机构资源;7、协助资金投资管理部进行财务方面的评估和预算;8、协助项目服务部与财务中介结构对接..五综合管理部1、对外宣传、接待、文秘、档案、内部财务管理、信息调研、内部管理等;孵化基地的场地管理使用、公共设施管理使用、水、电、设备、环境卫生、企业策划等一系列物业后勤配套服务;2、负责签订孵化协议书;对入孵企业实行全程孵化服务;3、建立企业孵化档案;对企业实行全程孵化管理;4、孵化基地计算机网络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信息服务等;5、为企业做好咨询、协调、指导和培训服务;6、为企业提供科技立项、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寻求合作、投资策划、融资筹资、工商税务等服务;7、负责公司内外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对外接待、对外联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安排、组织和管理工作;8、公文处理、文秘工作;负责文书、档案、保密等工作;9、负责公司人事、印鉴管理、综合信息采集上报、日常往来和接待处理工作;10、负责有关资产的管理、办公用品的管理、通信设备及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11、协助公司各专职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协调公司各部门关系..XXX孵化器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促进公司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宗旨是提高经济效益;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监督、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第三条公司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和对资金运用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内部牵制制度;防止弊端..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手续齐全;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五条本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第六条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设经理;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第七条本公司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公司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承办不合法、不真实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经济业务..第八条财务部经理领导财务部的工作;并在总经理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财务部经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二、财务经理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经营效益;按月、季度、年度向总经理、监理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三、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四、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五、参与公司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六、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时、及时、准确地上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第九条公司必须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第十条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日结;按期报账..第十一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公司各级领导应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并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二条公司的财会人员应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理清的;不得离职;也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财会人员移交工作时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目、报表、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财会人员移交工作时必须监交;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总经理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第三章会计核算的原则、科目及报表第十三条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公司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第十五条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十六条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均用中文记载;数目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第十七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第十八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一、资产负债表年、季、月:反映公司基本财务状况;以及资金运动的流向和经济活动的实力程度;二、损益表年、季、月:反映公司的财务成果;以及实现利润的情况;三、费用支出明细表年、季、月:反映公司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四、利润分配表年度:反映现实的利润在国家、企业、股东三方面的分配关系;五、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第四章资金、现金及费用的管理第十九条资金、现金及费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取之合法;使用合规;开源节流;讲求效益;内部牵制;防范风险;管理有序;责任到人..第二十条财务部要加强对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第二十一条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一、内部牵制一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管;印鉴分管;二出纳不得兼任采购、实物收发、保管业务;不得填制发票及兼管往来账、收入支出明细帐;三出纳与本公司主要领导人或财务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原则..二、财经纪律一现金的提取、保管和使用应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条例;二银行账户的设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的银行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具体管理办法1、现金管理办法:1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0元;超过部分应于当天下午送存银行;2出纳必须凭经过审核、手续齐全的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严禁以白条充抵库存;3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严肃追查并追究责任;4出纳必须即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核对收入、支出、余额;并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做到日清日结..会计每月终了要会同出纳盘点库存现金一次;以保证账实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同上报..5出纳不得擅自借款给员工;借款必须由总经理批准;并不得超过规定限额..2、银行存款管理办法:1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2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3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2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私章由总经理保管;不得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管理人员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4银行账户往来应序时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出纳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账项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5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汇票、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第二十二条结算资金的管理..一、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入帐有据;处理合规;跟踪管理;掌握动态;清理及时;回款迅速;节约资金;力戒损失;职责明确;失误必究..二、债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各类业务发生的应收账应符合确认收入成立的有关条款;二暂借和垫付的款项按公司内部规定报批;附件和手续应当齐全..三、跟踪管理和清理回款:实行“源头负责制”;谁经办的业务;发生的款项由谁负责到底;并纳入业绩考核..第二十三条费用开支的管理..一、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对借款及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财会人员应切实把好借款暂支和费用报销关;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报的原则..二、正常的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字外;交财会人员审核后;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方能报销付款;三、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暂支款项及报销差旅费用时;应严格遵守公司对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四、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五、严格资金使用及费用报销的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事项;都有权拒绝办理;六、审批人员出差时;可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入帐备查..第五章工资及奖金第二十四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奖金总额;由总经理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订..第二十六条公司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办法;由财务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第六章税收及利润分配第二十七条公司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第二十八条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七章财产物资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购置、增加、出售、耗用、减少、盘存、计价、管理作出规定;规范操作..第三十条财产物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全员管理:物资管理是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的任务;二、全过程监控:从采购、耗用、到保管;收、发、存动态监控;三、综合管理与分级归口管理相结合;四、遵守内部牵制制度;涉及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各环节的业务;实行物、款、账三分管原则;不能同一人完成;五、实行资金管理、物资管理、业务工作相结合;管物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对相应的采购成本、资金占用等负责..第三十一条物资增加的管理:一、公司应建立物资询价制度;掌握市场价格信息;货比三家;主要物资应有定点供应单位;二、采购、盘盈等的物资应按规定计价;三、物资应按归口管理坚持质量检验;核实数量、凭证后验收;四、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符合公司投资业务管理的要求;五、禁止物资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物资;必要时须先经批准并办理入库手续..第三十二条物资减少的管理:一、发出和减少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严禁以购代耗或以便条、借条发货和充抵库存;二、存货减少应按公司会计政策计价;三、处置、转让固定资产应按公司内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办理;四、盘亏、毁损物资应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并分别情况由责任人赔偿后按净损失处理;五、贵重物资出库应按规定的权限实行双签制..第三十三条物资保管和盘存的管理:一、物资保管人员对实物数量完整、质量完好、记录准确、手续完备等负责;二、各类存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永续盘存制或实地盘存制;每月自行盘点;年度中期组织抽查;年末全面清查;三、各部门涉及物资保管、使用的人员离岗时;应先办妥交接手续;按规定退还使用或借用的物资..第八章会计凭证和档案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公司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第三十五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第三十六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第三十七条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第三十八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均为公司秘密;不得外传;第九章公司的内部稽核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设置稽核人员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业务范围、职业纪律、工作程序和对相关部门的要求;确保顺利开展工作..第四十条内部稽核的职责:一、以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为准绳;对公司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中的经济事项的合规性核查;二、对公司的各项制度、内部政策、办法的合规性核查;三、对公司计划、预算、会计记录的真实性核查;四、对公司财产物资的采购、管理、使用、安全、效益核查;五、对公司内部牵制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核查;六、对分析、考核、业绩评价的公正性核查;第四十一条内部稽核的职业纪律:客观、公正、保密;核查事实;提出建议..第四十二条财务部应相应设置财务稽核人员或岗位;按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财务稽核:一、对会计各岗位处理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启用、结转、会计报告的核查;二、对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核查;三、对银行账号开设的管理;账款清理;税收缴纳的核查;四、财产物资出入库凭证及账实相符等情况的核查;五、重要票证管理情况的核查;六、其他必要的内容..第十章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基础工作;保障管理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作者------------------------------------------日期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号)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区县特色产业孵化器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
我市支持和鼓励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引导带动我市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市孵化器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
孵化器的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市科委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建立的孵化器,可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 对市级孵化器的管理实行认定考核制度。
市科委是市级孵化器认定、考核机构。
第五条 对于各机构及区县已建立的孵化器应向市科委备案。
实际运营 年以上,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可经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推荐,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科委每年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
对于服务功能强,孵化业绩突出、运行机制良好的,市科委将推荐申请科技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三章 对拟建市级孵化器的管理第七条 积极鼓励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支持和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区〔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绩效评价内容与程序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融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教委负责对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
高校和所在区在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中发挥“双主体”作用。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天津市大学科技园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是高校成果转化“首站”、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和新兴产业“策源地”。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津科综〔2006〕298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科技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强化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部门(行业)科技计划和区县科技计划等。
天津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天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安排的、以市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和引导的、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是解决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含课题)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㈠制定、实施和管理天津市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㈡天津市科技计划的设立和计划项目的选择必须以实现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前提。
㈢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段,提高效率。
㈣管理公开,促进公众对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推进管理决策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组织实施、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计划及项目和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专项计划及项目。
第二章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第五条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以五年为一个执行周期,在执行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2003年4月7日)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孵化器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我国1987年创立第一家孵化器,到目前为止,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孵化器已达400余家。
科技部于2001年制定并发布了《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五”期间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孵化器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推进措施;2002年6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确立了孵化器的法律地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孵化器的服务水平已不能充分满足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技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国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孵化器的社会任务和功能定位1.孵化器是由于社会专业化分工而产生的旨在促进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社会经济组织。
其主要作用是向打算创业的科技人员和处于创业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指导民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快发展,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局面,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鼓励多元发展(一)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二)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三)鼓励社会力量领办、协办或者以参股等方式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鼓励国内外著名孵化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我省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二、促进体制创新(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转换运行机制,完善盈利模式,逐步提高增值服务在总收入中的比重。
国有孵化器(包括国有、国有控股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鼓励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组,规范国有出资人权益,下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财务、运营、人员聘用等各项经营自主权。
(二)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拔优秀运营团队及专业机构作为运营主体。
对暂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机构管理和遴选入孵企业。
鼓励以规范公司制运营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股权多元化、引入战略合作者等方式做大做强。
加强对运营管理团队的激励,鼓励以规范公司制运作的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管理人员年薪制、股权激励和持股孵化等试点工作。
三、完善规范管理(一)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孵企业应当是符合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境内并依法在我省纳税;主要创新活动、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
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一、机构设置XxX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由XXX有限公司创办,自持物业运营。
孵化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内设综合管理部、创业孵化部和物业服务部。
(或:本孵化器是由XXX公司创办,委托XXX公司负责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运营主体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内设综合管理部、创业孵化部和物业服务部。
)二、岗位与部门职责(一)总经理全面负责孵化器的各项管理工作,是孵化器行政管理、业务管理、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标准以及本孵化器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孵化器的各项经营活动。
2.接受公司董事会的领导,组织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孵化器建设运营各项任务目标和指标,保证孵化器资产保值增值。
3.负责策划、制定孵化器发展目标与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孵化器管理制度和孵化服务流程,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4.按照部门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组建孵化服务团队,任免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员录用与调配,制定员工薪酬标准和奖惩机制,组织绩效考核。
5.负责审核孵化器资金预算和决算,审批孵化器资金的使用和结算。
6.批准企业入驻、毕业、退出和应予以的优惠。
7.负责种子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批,保证种子资金安全。
8.签署孵化器对外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审批公司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签批上报公司及对外报送的文件材料和数据。
9.负责孵化器生态环境与创业文化体系建设,打造孵化器品牌。
10.完成公司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管理部职责综合管理部是孵化器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宣传接待,负责协调孵化器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和外部公共关系,主要职责为:1.负责孵化器日常行政事务,编写、修订、发放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2.组织编制并上报孵化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检查督促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保持孵化器资质资格,推进孵化器发展。
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创业孵化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发展,提供创业资源和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科技孵化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入驻企业进行孵化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目标是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科技型优秀企业,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企业的蓬勃发展和经济增长。
第四条公司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资源整合与协同创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孵化服务。
第五条公司将根据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采取分类管理、个性化服务的方式,定期组织培训、创业大赛、研讨会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形成科学、高效的孵化工作机制。
第二章入驻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企业申请入驻时,需向公司提供申请书、创业计划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司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合格者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第九条入孵企业需接受公司的管理,并签订《入孵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入孵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安排专人进行导师制度服务,提供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入驻企业的孵化服务第十一条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孵化服务:1.提供办公场所:向入孵企业提供合适的办公场所,包括工位、会议室、实验室等。
2.创业指导: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创业计划、市场营销策划等。
3.财务和法务咨询:提供财务和法务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解决问题。
4.技术支持: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转化服务,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5.项目对接:通过举办创业大赛、研讨会等活动,为企业搭建项目对接平台,促进资源整合和合作。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需按时缴纳入孵费用,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6.12.29
•【文号】国科发火〔2016〕418号
•【施行日期】2016.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经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推荐,科技部审核并公示,现确定大唐创新港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等129家单位(详见附件)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供条件,创造环境,加快其发展,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科技部
2016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促进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并从事科技研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中小企业。
二、认定条件1. 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
2.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科技含量较高。
3. 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 企业拥有一支稳定的科技研发团队。
三、认定程序1. 企业向天津市科技局提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
2. 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3. 专家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评审。
4. 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认定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四、认定后的管理1. 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优惠政策。
2. 企业应定期向科技局报告研发进展和经营情况。
3. 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科技局有权撤销其认定资格。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天津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 本办法如有变动,以最新版本为准。
六、政策支持1. 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2. 企业可享受税收减免、融资便利等政策优惠。
3. 政府将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七、监督管理1. 科技局将定期对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2. 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 原有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科技孵化器公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天使创客)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创业辅导。
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
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
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
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
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
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
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8.专业服务。
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
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所属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5、企业租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20平方米;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范围;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津城管科函〔2019〕191号•【施行日期】201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城管科函〔2019〕191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强国的战略思想,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市管理科技发展水平,根据《天津市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的精神,结合我委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12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强国的战略思想,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创新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市管理科技发展水平,根据《天津市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的精神,结合我委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实施的科技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新优技术推广等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科技信息处是我委科技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检查、监督以及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会同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审核、经费使用、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鼓励创新、强化监管、突出成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科技信息处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征集科技项目建议,提出年度科技攻关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论证,经委领导审议通过后下发《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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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5]12号)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5]15号),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区县特色产业孵化器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
我市支持和鼓励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引导带动我市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3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市孵化器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
孵化器的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市科委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建立的孵化器,可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4条 对市级孵化器的管理实行认定考核制度。
市科委是市级孵化器认定、考核机构。
第5条 对于各机构及区县已建立的孵化器应向市科委备案。
实际运营2年以上,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可经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推荐,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6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科委每年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
对
于服务功能强,孵化业绩突出、运行机制良好的,市科委将推荐申请科技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三章 对拟建市级孵化器的管理
第7条 积极鼓励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支持和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8条 拟建立的孵化器要突出与大学、科研院所等技术创新源头的紧密联系,并广泛建立与社会相关组织的网络关系。
第9条 拟建立的市级孵化器可向市科委提交包含建设背景、参与机构、使命与目标、机构与服务项目、管理与员工队伍、运行模式、投入与产出、财务预算、行业或主管部门推进措施、项目管理等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启动建设。
第10条 经市科委批准启动建设的孵化器筹建期原则不超过3年。
建设期满并运行2年以上,经市科委认定符合条件的,授予市级孵化器的称号。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11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孵化器应为在我市设立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经营实体,而且正常运营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 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
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 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5000平方米以
上,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场地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
上。
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
4. 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
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
专以上学历的应占6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
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 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
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7. 专业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
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12条 进入市级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 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
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4. 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13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 经市科委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有 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
模和市场占有率;
3. 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 万元以上,或在孵期间每年技工贸总收入和
资产额递增20%以上;
4.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开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技术水平较高,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14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并向社会公开认定程序及结果。
第15
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16条 申请认定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天津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孵化器入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
6. 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7. 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8. 其他附件。
第17条 认定程序:
1. 各申报单位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市科委;
2. 市科委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
现场评审,并同时对入孵企业进行全面问卷调查,以确定其对孵化器在服务、管理、收费等多方面工作的满意度并提出具体意见;
3.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由市科委审核批准后,颁发《天津市
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
第18条 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享受天津市有关孵化器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19条 市科委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年审考核。
已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委报送《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
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20条 考核通过的孵化器,在《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
连续两年考核未通过的孵化器,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21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2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