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热量表闭合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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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已读)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已读)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都应具备供热条件。

本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应按统一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账、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前将供热方案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应保证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九条利用现有热源(包括工厂等单位的热源)供热的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书,并将供热协议书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在旧区改造时,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按照以新带旧、就近成片的原则,对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统一建设和实施集中供热。

各用热建设单位应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参数进行外网和室内设计。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的方式:(一)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1.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套建设供热设施;2.超前建设热源,可以采取贷款建设、集资还贷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天津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天津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和用热户(包括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第四条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呢证件。

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第五条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

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挺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法、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六条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时,应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七条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申请后,用热户应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和恢复用热措施。

第八条停热处理方式宜采取以下方式:对于串联供热系统,由供热单位采取拆除暖气片的方法;对于单户分环系统,供热单位宜采取截断供回水管的方法,并将系统内水放净。

供热用热双方对停热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应在停热协议书中约定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doc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doc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费,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

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

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篇一: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试行)(2011年9月22日天津市供热办公室颁布并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服务行为,不断提高供热服务和质量水平,更好地为用热户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用热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三条本市供热行业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是: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心系百姓、无私奉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具有固定的生产和服务场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配置必要的供热设备和工作人员,保证供热服务质量。

供热服务人员应着装统一,佩戴服务卡。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设立服务机构,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接受社会与用热户的监督。

第二章运行服务第六条供热单位应科学、合理地设置热力生产和输配设施,不得长期超负荷运行。

供热单位运行和维修人员,应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持有合格、有效的上岗证书,做到操作规范、熟练。

在供热期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状况下,保证每天24小时安全、均衡、稳定供热,保证用热户室内温度达到《天津市供用热条例》规定或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室内温度标准。

第七条供热单位检测用热户室内温度时,应严格执行《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入户测温时,供热单位测温人员应做到敲门轻重适度、语气温和,主动出示证件和说明来意,穿戴鞋套并使用统一配置的测温器具。

测温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测温结束后,要准确记录测温结果,主动诶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离开时礼貌道别。

第三章维修服务第八条供热单位应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制定维修制度,保证安全运行。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安排维修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事故维修及时。

供热单位接用热户报修后,应及时派维修人员赶到现场,有效处理用热户反映的问题。

因用热户原因导致供热设施损坏时,维修人员应耐心向用热户做好解释工作并要求其及时修复。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 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米。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热条例对于天津市供热⽤热条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规范供热⽤热⾏为,维护⽤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本市⾏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热活动的单位和个⼈,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热实⾏统⼀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热管理⼯作。

发展改⾰、规划、国⼟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商等⾏政管理部门按照各⾃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先进供热⽤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平。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严格控制新建⾼能耗、⾼污染的供热项⽬,对在供热节能减排⼯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供热质量和服务⽔平。

第⼆章规划与建设第⼋条市供热⾏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清洁能源、可再⽣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程以及其他建设项⽬涉及供热⼯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市和区、县建设项⽬审批部门在进⾏项⽬审查时,应当书⾯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

第⼗条规划、⼟地⾏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地时,应当保证热源⼚、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地。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一条 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 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 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 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 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 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 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米(含 米)的按 计算,不足 米的按 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 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米(含 米)的按 计算,不足 米的按 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 米。

(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

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

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天津市最新供暖条例。

下文是橙子为大家收集的信息,仅供参考!20xx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

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建公用【2011】2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公用【2011】2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费,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天津供热报停规定

天津供热报停规定

天津供热报停规定天津供热报停规定是指在供热季节内,为了确保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用热需求,对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停热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以下为天津供热报停规定。

根据《天津市暖气报停办法》,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供热单位有权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一、供热季节过渡期:每年的10月15日至11月7日和3月1日至3月31日为供热季节过渡期,届时供热单位可以根据气温变化情况逐步降低供热温度,直至停热。

二、安全维修:当供热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时,供热单位可以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

三、自然灾害:当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供热单位可以根据情况暂停供热,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四、设备保养:为了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供热单位可以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检修,此时可以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

五、违规用热:当发现有用户违规使用供热设备,如私拉私挂,未按规定用热等情况时,供热单位有权停热或限制供热。

六、室温达标:在供热季节内,室温达到国家规定的舒适温度(例如18℃)后,供热单位可以减少或停止供热。

七、其他原因:当出现其他原因导致供热设备无法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可以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以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供热单位在报停前需要提前通知用户,并及时发布停热公告,以便用户做好相关准备。

用户在停热期间也需要做好保暖措施,确保自身的生活正常进行。

总之,天津供热报停规定旨在确保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用热需求,同时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供热单位在报停前需要提前通知用户,并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停热,用户在停热期间也需要做好保暖准备。

只有通过合理的报停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活和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

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11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美丽天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本市供热计量实施计划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本市二步节能标准;(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三)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五)热量表经检定合格;第四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向用热户告知用热量、采暖费结算及热量表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供热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间接分摊计量两种方式。

直接计量方式的户用热量表和间接分摊计量方式的计量分摊装置,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第七条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本热价按照不超过面积热价30%制定;计量热价为面积热价与基本热价之差除以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

用户热费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

具体计算公式为: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第八条供热计量收费和结算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用热户应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现行面积热价一次性预交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4•【字号】津建公用〔2014〕597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建公用〔2014〕5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供热计量工作,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市建委与市发改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11月14日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美丽天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本市供热计量实施计划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本市二步节能标准;(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三)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五)热量表经检定合格;第四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天津市供热许可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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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公用【2011】670号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670号签发人:窦华港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供热设施管理行为,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现将《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经营活动,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天津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

第三条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申请供热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一)供热规模小于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二)供热规模大于50万平方米小于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三)供热规模大于100万平方米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600万元。

供热规模以供热规划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注册资金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流动资金以银行资信证明为准,要求最近连续3个月达到上述标准。

第五条申请供热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一)供热规模小于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的,经济、管理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锅炉、暖通、电气、仪表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 (二)供热规模大于50万平方米小于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的,经济、管理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锅炉、暖通、电气、仪表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三)供热规模大于100万平方米的,经济、管理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锅炉、暖通、电气、仪表类高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四)其它从业人员应满足生产和服务需要并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暂停和恢复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暂停和恢复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配套文件——《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和用热户(包括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热户在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第四条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第五条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为理相关手续。

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六条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并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时,应开具财税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七条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申请后,用热户应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和恢复用热措施。

第八条停热处理方式宜采取以下方式:对于串联供热系统,由供热单位采取拆除暖气片的方法;对于单户分环系统,供热单位宜采取截断供回水管的方法,并将系统内水放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津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设节约型社会,降低供热能耗,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在供热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供热计量工作。

质监、价格、财政、国土房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供热计量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供热计量工作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按周期检定供热计量装置,依法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工作。

第六条本市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实行供热计量方式收费。

供热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间接分摊计量两种方式。

第七条本市新建建筑和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装置应当同步安装数据远传通讯设备。

第八条本市新建热源和热力站必须安装热量表,既有热源和热力站应逐步安装热量表。

热量表必须同步实现数据远传通讯。

第九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计划,制定具体改造方案。

关于天津市2012年户用热量表-天津供热协会

关于天津市2012年户用热量表-天津供热协会

附件二:
申请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申请(产品名称和型号)为天津市供热工程推荐、备案产品,并愿意按照天津市供热协会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评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评审合格的产品列入天津市供热工程推荐、备案产品目录后,我单位将自觉接受天津市供热办公室及天津市供热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并做出如下承诺:
1、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产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严格按评审确认的技术文件生产产品。

4、对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进行严格的受控管理。

5、不合格品不出厂。

6、按照《天津市热量表闭合服务管理办法》、《天津市热量表动态管理办法》的要求,与服务商共同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一切维修、设备更换费用,向用户方提供无偿技术服务。

7、在津设立固定产品服务机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三人。

8、按时提交复审材料并接受天津市供热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9、违反上述承诺,愿接受天津市供热办公室做出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承诺书
天津市供热协会:
我单位自愿接受今后新的户用热计量表国家标准出台后的检查和复审,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因本单位原因,未能按照相关要求接受检查和复审的,愿意承担注销推荐、备案目录资格的处理措施。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和用热户(包括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第四条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呢证件。

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第五条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

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挺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法、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六条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时,应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七条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申请后,用热户应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和恢复用热措施。

第八条停热处理方式宜采取以下方式:对于串联供热系统,由供热单位采取拆除暖气片的方法;对于单户分环系统,供热单位宜采取截断供回水管的方法,并将系统内水放净。

供热用热双方对停热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应在停热协议书中约定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生产、生活的正常用热,加强开发区供用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采暖和蒸汽(以下简称供热) 供应及使用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开发区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供热、用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开发区供热办公室是开发区的供热活动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四条开发区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价格、技术监督、劳动、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用热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供热经营单位指取得城市供热许可证,依法在开发区从事供热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指拥有用热设施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用户可分为四类:自建厂房的企业用户、标准工业厂房用户、公建用户、居民用户。

第七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经营城市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及管理换或改造。

第二十八条住宅用热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供热系统设计规定》。

第二十九条居民用户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

工业和公建用户按照使用要求确定设计温度。

第三十条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在用户设计前,提供初步热源接入方位作为设计条件,并在扩初设计后确认准确的热源接入位置。

第三十一条接入点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管网的总体布局, 遵循热网就近入户的原则确认。

供热经营单位对用户扩初设计的接入点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同意用户设计的接入点。

第三十二条扩初设计方案确定后,供热经营单位或用户需要调整接口位置的,由调整方将管网建设至已确认的接口位置。

第三十三条自建厂房企业用户采暖设施的建设及管理方式:供热经营单位将采暖供热管线敷设至用户热交换站,并安装计量和调节装置。

天津市供暖条例

天津市供暖条例

天津市供暖条例2017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

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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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热量表闭合服务管理办法
(2010年9月6日天津市供热办公室颁布并实施)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供热用热条例》和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精神,推行供热行业能源服务,提高供热计量工作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销售热量表厂家和能源计量服务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热量表厂家须捆绑一家在津的能源计量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商)。

服务商负责户用热量表的销售(含检定)、安装、调试及使用寿命内的维护、送检、抄表、维修、更换等服务。

第四条经市供热协会审查合格后,热量表厂家与服务商应共同在市供热办备案登记。

具体审查标准由市供热协会制定。

第五条国产热量表应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进口热量表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第六条供热单位选用的热量表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文件要求。

热量表的热量计量单位应统一为吉焦(GJ),采用内置可更换电池或外接电源。

第七条新建房屋的供热计量装置必须同步安装数据远传通讯设备,配置抄表数据库和数据分析应用软件,与收费管理系统实现联网。

第八条新建热源和热力站必须安装热量表,既有热源和热力站应逐步安装热量表。

热量表必须同步实现数据远传通讯。

第九条新建房屋的热量表及数据远传通讯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建设成本。

建设单位应向市供热办交纳热量表费用,DN20以下(含DN20)的热量表收费标准为1800元/块(含表具、强检、安装、远传通讯费用),DN20以上的热量表按实际发生费用交纳。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对新建房屋使用的热量表进行招标,投标方为热量表生产厂家或热量表生产厂家与服务商的联合体。

第十一条中标服务商应负责热量表销售、安装、调试、维护、送检、抄表、维修、更换等服务,投标方为热量表生产厂家授权的服务商,服务期限为8年。

第十二条中标厂家或服务商向市供热办交纳热量表质保金,DN20以下(含DN20)的热量表按150元/块标准交纳,DN20以上的热量表按中标价格的10%交纳。

自热量表安装之日起8年内,如未出现产品质量和服务问题,市供热办将退还质保金。

质保金累计500万元封顶。

第十三条如热量表在8年服务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而中标厂家或中标服务商维修、更换等服务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市供热办将从热量表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市供热办委托市供热协会对热量表使用情况和服务商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定期颁布热量表厂家和服务商的推荐、限制和禁止目录
第十五条外环线外5公里以外区域,相关区县供热办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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