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文号:深府令第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和配置第六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雇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雇用,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自行解决。
普通雇员由本机关、事业单位雇用。
第八条雇员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或者新增编制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下达编制员额的同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确定雇员的编制员额。
高级雇员的具体数量,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
劳务外包雇员管理办法
劳务外包雇员管理办法1. 背景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劳务外包已经成为许多企业降低成本、增加灵活性的常用方式之一。
为了保障劳务外包雇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本办法制定。
2. 定义劳务外包雇员是指由劳务外包企业向用工单位提供用工的员工。
3. 雇佣关系3.1 劳务外包雇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仅存在于劳务外包企业与劳务外包雇员之间。
3.2 劳务外包企业应与劳务外包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佣关系和双方权益义务,并依法支付劳务外包雇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
4. 劳务管理4.1 用工单位应与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
4.2 用工单位应按照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劳务外包企业提供具体的劳动需求和要求。
4.3 劳务外包企业应根据用工单位的劳动需求,选择合适的劳务外包雇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4.4 劳务外包企业应及时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外包雇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等。
4.5 用工单位对劳务外包雇员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5. 权益保障5.1 劳务外包雇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法定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等。
5.2 劳务外包企业应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为劳务外包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5.3 用工单位不得歧视劳务外包雇员,应平等对待。
6. 争议解决劳务外包雇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7.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用工单位和劳务外包企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8.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劳务外包雇员管理的其他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雇员制管理制度
雇员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雇员管理行为,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雇员,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第三条公司雇员制管理制度是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强制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公司将加强对雇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雇员的素质和工作绩效,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雇员制度,为雇员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发展机会。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根据雇员的表现对其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二章雇员招聘第七条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雇员的招聘。
第八条公司将根据职位的需要,招聘符合条件的人才,确保雇员的数量和质量。
第九条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聘,包括网络招聘、校园招聘、人才市场招聘等。
第十条公司将对应聘雇员进行严格的面试和测试,了解其能力和素质,确保选择合适的人才。
第十一条公司将为新入职的雇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雇员档案,对新入职的雇员进行全面的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雇员福利第十三条公司将为雇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
第十四条公司将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为其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第十五条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雇员提供带薪年假、病假、婚假、产假等。
第十六条公司将为雇员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公司将为雇员设置晋升通道和职业发展规划,鼓励他们不断提高自身能力,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第四章雇员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考勤制度,监督和管理雇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将按照实际情况,对雇员进行绩效考核,为其提供公正的评价和反馈。
第二十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雇员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雇员进行惩罚。
政府雇员制管理办法资料汇编
夷陵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保障雇佣单位及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雇员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从社会上雇佣承担阶段性、公益性或专项性工作任务的紧缺专业人员。
第三条政府雇员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项目)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不占雇佣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政府雇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雇员条件第五条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愿意为夷陵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创造性地完成雇佣工作任务。
本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能雇佣为政府雇员。
第六条政府雇员的类别分为普通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三种。
普通雇员是指政府某项工作(项目)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完成高层次技术性(服务性)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
高级雇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系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紧缺人员。
资深高级雇员是指政府某项工作(项目)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为完成重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
资深高级雇员既可以从高级雇员中产生,又可从省管以上专家、在省内或全国确实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的人才中直接雇佣。
第三章雇佣程序第七条政府工作部门雇佣政府雇员的程序:(一)申报计划。
全区政府雇员由政府实行总量控制。
雇佣单位根据缺编情况和工作(项目)需要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雇佣计划,填写《宜昌市夷陵区政府雇员申请表》,说明雇佣的理由、雇员类别、雇佣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工作(项目)岗位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
(二)政府审批。
政府人事部门对各单位提出的雇佣申请,按照全区政府雇员计划进行综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某某某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展发展的实际须要,在核定的基本建设内,雇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征用的除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推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推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必须逐步过渡阶段。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秉持总量掌控与调整结构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某政府核准,每年存有计划地非政府招录。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雇用条件和方式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实习人员须具有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合乎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供职资格条件;(三)身体健康;(四)实习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实习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于特定专业人才和特定职位,经某人事部门核准,年龄可以适度收紧);(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某内户籍居民中招聘;某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某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某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雇用人员的招录工作由用人单位和某人事局共同负责管理。
某人事局主要负责管理减人计划的下发,招录方案的审核,招录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录人员结果的核定,雇用合约的审查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录全过程展开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招录方案的制定、报名者、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健康检查和招录人员的复审。
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0•【字号】吉政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吉政发〔2002〕21号2002年6月20日)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工作对某些人才的特殊需要,省政府决定建立并实行政府雇员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政府雇员是省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佣的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能够完成政府雇佣工作任务。
第四条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一般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三种。
一般雇员是政府一般性服务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
除具有上述雇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是政府高层次服务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
除具有上述雇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是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学术和专业造诣,在本学术界或本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
资深高级雇员原则上在优秀的政府高级雇员中产生。
对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全国或省内确实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条件特别优秀的,也可以直接雇用为资深高级雇员。
第五条雇用政府雇员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佣成本。
政府雇员由省政府直接雇用和管理,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厅按照上述原则代政府承办。
第六条雇用政府雇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拟订计划。
双流县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双流县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控制行政成本,建立更加灵活有效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全县各类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为完成特定项目或工作任务所雇用的,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编制,按照雇用合同进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县所聘雇员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的不同,分辅助岗位类雇员、专业岗位类雇员和特设岗位类雇员三种。
辅助岗位类雇员是指雇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雇用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一般性行政或技术工作的各类人员。
专业岗位类雇员是指雇用单位为提升本单位管理和专业服务水平所雇用的专业人才,从事专业性或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应聘者须是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雇用岗位专业理论或工作经验的人才。
特设岗位类雇员是指雇用单位因某种特定需要而雇用的高层次人才,主要从事高级专业性研究和管理工作。
应聘者须是取得硕士、博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专业业绩突出的人才。
第二章雇用的基本条件、程序和方法第四条雇员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符合拟雇用单位规定的资格条件;(三)愿意履行雇员职责、义务;(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各单位雇用雇员应当拟定雇用计划,雇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招聘雇员的方式、原由、雇员人数、雇员的专业和资格条件、雇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和应享受的基本薪酬。
第六条各单位拟定的雇用计划,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并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雇用雇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双流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双机编发【2006】17号)的相关程序,采取考试(面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探索打破终身制约束,形成自主灵活、能进能出、符合时代特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有关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是指在不占用正式编制的前提下,事业单位在部分人员空缺岗位聘用从事一般专业技术、普通管理、工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总体原则:(一)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三)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四)坚持立足优化结构、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五)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制雇员的招聘第四条事业单位使用聘用制雇员,须在编制数额内提报招聘计划,除特殊岗位外,均须采取公开招聘方式。
第五条聘用制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二)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三)愿意履行雇员的职责义务;(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聘用制雇员岗位为一般专业技术类、普通管理类、工勤类岗位。
第七条聘用制雇员招聘须面向社会公开,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聘用制雇员招聘办法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聘用制雇员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
第三章聘用制雇员的管理第十条聘用制雇员在聘用期间应严格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流程,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聘用制雇员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进行管理,实行按岗定薪、按岗定责、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同岗同责,享有职级晋升等权利和义务。
南京工业大学雇员制管理办法
南京工业大学雇员制管理暂行办法各单位、各部门:我校二OO四年三月出台了《南京工业大学雇员制管理暂行办法》(南工校人[2004]6号),该办法的实施加快了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了进一步创新用人机制,提高办学效益,依法对聘用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雇员制的界定雇员制是学校用人制度的一项改革,是学校事业编制以外用人的一种补充形式。
雇员是指我校因部分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岗位工作需要,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用,岗位管理,不列入学校正式事业编制,实行人事代理的专门人员。
雇员制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人事代理机构即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人事代理业务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南京工业大学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具体实施。
二、雇员的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2、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3、特殊岗位的雇员应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
三、雇员的录用1、建立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申报和审核制度。
用人单位按学校要求向人事处申报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学校根据各单位编制和岗位需要核定实行雇员制管理的人员数量,下达岗位指标,并计入当年各单位编制数。
2、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考核,报学校批准后聘用。
3、雇员考核合格一经录用,与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中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权利、义务、争议处理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当的责任。
雇员的人事档案委托分中心管理,雇用合同有效期内的档案和户籍管理费由学校承担。
四、雇员的分类学校对雇员制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和对雇员制人员专业知识、岗位技能的要求,将雇员制人员分为“高校雇员制”和“一般雇员制”。
海西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暂行办法
海西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西政办〔2019〕116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海西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8日海西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西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雇员(以下简称“政府雇员”)的聘用与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192号)精神,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管理模式,并结合海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西州州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系统及纪监委、人民团体等由州级财政供养的工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聘用的政府雇员。
第三条政府雇员是针对我州人员紧缺或专业性较强的机关事业单位,为保障各单位有效运转而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或某项专业工作的人员。
政府雇员以《雇员聘用合同》形式聘用,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和执法职权,不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
第四条政府雇员管理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程序、公开公正、择优选聘、签订合同、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人随岗走。
州本级政府雇员数量控制在核定的州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总编制数的15%以内。
第五条海西州成立州级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州级政府雇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根据州委州政府的招聘意见,制定政府雇员年度招聘计划,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对政府雇员进行考核管理,协调解决聘任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角镇机关雇员管理办法(修订)
三角镇机关雇员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雇员招聘工作,根据《三角镇机关雇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第三条招聘雇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对机关雇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招聘单位负责本单位机关雇员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招聘单位应当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雇员指标的6个月内启动公开招聘程序,1年内完成雇员的招聘工作。
第六条招聘雇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计划;(二)发布公告;(三)报名和资格审查;(四)考试;(五)体检和考察;(六)公示和雇用。
第二章报名和资格审查第七条报考雇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招聘岗位严禁“因人设考”、“度身订做”,不得设置与招聘岗位职责要求无关的或具有歧视性的报考条件。
第八条报考人员应按招聘公告规定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同一次招聘,每位报考人员只限报考1个岗位。
第九条招聘单位可视情况采取网上或现场报名的方式。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名方式,按要求接受考生报名,对报考人员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确认考生是否具备报考资格。
第三章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第十条招聘单位按编制实名制管理要求向市编委办申请使用雇员指标,在核准的指标使用限额内,拟定招聘雇员计划,向市人社局申报。
第十一条下达招聘计划后,招聘单位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和招聘公告,报市人社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招聘公告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发布,招聘单位可同时在其门户网站转载。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更改。
第四章考试第十三条雇员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笔试由市人社局或由市人社局委托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笔试结束后,由组织实施单位视笔试成绩的总体情况划定最低入围分数线。
第十五条招聘单位根据笔试最低入围分数线和规定的面试比例,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以下简称雇员)的聘用与管理,根据《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穗开管办〔201X〕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含党政机关、公检法机关、街道办事处、群众团体)、依(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
第三条区雇员管理中心是区人事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与区职员调配中心合署办公,是雇员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招录、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及对以上事项的投诉、申诉等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录第四条应聘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二)愿意履行雇员职责与义务;(三)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第六条一级、二级雇员的公开招聘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核定的雇员指标内选报招聘岗位,拟定招聘条件报区雇员管理中心。
区雇员管理中心对需招聘的职位、条件进行审核并分类汇总,然后制定具体的招聘方案并报区人事局。
区人事局对招聘职位与任职资格、条件的匹配性及招聘的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区党委审批。
(二)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由区雇员管理中心统一在广州开发区人事信息网及广州人事信息网等网站及报刊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15日。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考生向区雇员管理中心报名,用人单位协助进行资料汇总,区雇员管理中心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招聘应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区雇员管理中心对经审核符合资格者,通知其参加笔试。
报名人数与拟聘用人数比例大于3:1的方可开考。
(四)笔试。
笔试由区雇员管理中心组织。
笔试试题主要测试应试者的专业水平和技能,合格分数线由区雇员管理中心划定。
非正式雇员管理办法
非正式雇员管理办法1.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定非正式雇员的管理办法,确保非正式雇员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维护公司运营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2. 定义非正式雇员指在公司工作但与公司没有签订正式雇佣合同的个人,包括临时工、兼职人员、临时性合同工等。
3. 雇佣程序- 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招募非正式雇员,并与其达成口头协议。
- 口头协议应明确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关键信息,并由雇主和非正式雇员双方确认。
- 公司将对非正式雇员进行简要培训,确保其了解必要的工作流程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 非正式雇员将被分配到所需的部门或团队,并开始工作。
4. 工作安排- 非正式雇员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工作地点应与公司内部规定一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更改。
- 非正式雇员应按时履行工作职责,并在工作期间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 非正式雇员应保守公司机密,禁止泄露和滥用涉及公司业务的信息。
5. 薪酬待遇- 公司将根据非正式雇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 公司将与非正式雇员约定薪酬支付方式和周期,并确保按时支付。
- 非正式雇员有权了解其薪酬计算的依据,并对薪酬计算存在异议时可与雇主进行协商解决。
6. 绩效评估与晋升- 非正式雇员将根据其工作表现受到绩效评估。
- 公司将在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非正式雇员晋升机会。
- 晋升机会将基于非正式雇员的工作表现、能力和公司需求进行综合考量。
7. 终止雇佣- 非正式雇员的雇佣期限一般为约定的工作期限。
- 公司有权根据运营需要或非正式雇员的表现,提前终止雇佣关系。
- 非正式雇员亦有权提前终止与公司的雇佣关系,但应提前通知公司,并履行相关手续。
8. 其他事项- 公司将保障非正式雇员的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付、工作条件、工伤保险等。
- 非正式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公司将积极予以解决。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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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7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73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9日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能,节约行政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系统,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由市级财政供养的工作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占用本单位人员编制,从事公益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雇员的指标核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雇员的经费安排,用人单位负责雇员的直接管理。
第四条雇员指标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用人单位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按照《中山市机关雇员指标核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招聘雇员必须在核定的雇员指标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类别的岗位空缺。
第六条雇员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两类。
普通雇员是指从事一般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放宽到中专或高中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雇员是指从事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博士不作学历学位同时双证的限制)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江府办〔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22〕1号市有关单位:《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六届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4日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置和分类第三章雇用条件和程序第四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第五章考核和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雇员管理,保障机关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深化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机关)的雇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雇员(以下简称雇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以合同形式从社会雇用,并服务于机关某一部门或从事机关某项工作的人员。
雇员一般不得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从事的,须符合涉密人员确定要求,并按照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订立雇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雇员应当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
雇员用人单位负责雇员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雇员由用人单位雇用。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章配置和分类第七条雇员配置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实行员额总量控制。
第八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机关为提高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的需要而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高级雇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工作业绩突出。
乌鲁木齐雇员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雇员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和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聘用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三、聘用程序1、聘用计划的提出和审批。
相关处室、中心提出书面聘用计划(含招聘人数、岗位条件)报局政治处,经分管人事领导审核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2、聘用信息的发布。
招聘计划批准同意后,由政治处或经政治处授权由各部门自主招聘。
通过媒体广告、人才市场、校园招聘、网络招聘等形式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开展招聘工作。
3、由局领导、政治处、用人处室、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聘用工作小组,根据不同聘用岗位,对应试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4、经招聘考核初步确定的人选,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出具医院体检证明,以确保应聘人员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5、完成上述招聘程序后,由政治处汇总情况,拟定应聘人员录用意向,经分管人事领导审核后向党组会议报告。
6、党组会议审查确定录用人选后,由政治处通知被录用人员报到,试用期为3个月,特殊岗位为1个月。
7、试用期满时由用人处室、中心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临聘人员考察表》,由政治处报党组会议研究。
不同意正式聘用的,办理工作移交和辞退手续;同意正式聘用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满时,用人处室、中心提出是否续聘意见,由政治处报党组会议决定。
同意续聘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办理工作移交和解聘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五、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及调资办法,按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临聘人员工资挑这个方案》执行,特殊岗位,另行研究。
六、聘用人员在岗期间,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保、医保等基本保险。
七、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依法享有公休假日、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等政策性福利待遇。
八、聘用人员须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听从指挥。
九、聘用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作者:校党政办…文章来源:哈尔滨工程大学点击数:3352 更新时间:2008/3/1216:50:30 热★★★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用人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雇员的界定雇员制是学校用人制度的一种尝试,是学校事业编制以外用人的一种补充形式。
雇员是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是学校因部分教辅、一般管理等岗位工作需要,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用关系、不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专门人员.二、雇员的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品质,愿意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
(三)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四)原则上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符合特殊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三、雇员制设岗范围实行雇员制的岗位主要是指一般行政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岗位或学校因其他工作需要设置的岗位。
四、雇员制聘任程序雇员制人员实行聘用制度.聘用程序如下:(一)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的申报审核充分发挥学校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本着“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设置雇员岗位,并严格审批手续,使雇员岗位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申报和审核制度。
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在每年九月,由各单位根据岗位实际需求向人事处申报,经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下达岗位指标。
(二)雇员制人员的招聘和录用1.雇员制人员的招聘,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由人事处牵头,纪检、工会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用人单位组成联合考核小组统一面试,并将面试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批.2.雇员制人员考核合格一经录用,就和学校形成劳动关系,由雇员本人将人事档案存放在黑龙江省人才中心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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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公司雇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雇员管理,实现雇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稳定雇员队伍,调动雇员的积极性,根据苏丹劳工法和勘探局<<关于印发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油局人资([2005]11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一)增强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雇员量化考核与激励机制,增强凝聚力,弘扬公司团队精神,稳定雇员队伍发展。
(二)扎根海外、长期发展,把苏丹市场做优做强,实现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的战略。
第三条公司对所有施工队雇员实行定员管理,定员标准报总公司备案(附雇员定员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丹公司及所属项目。
第二章雇员招聘第五条雇员招聘程序(一)提出申请项目经理部(施工队)提前15天向人力资源科上报由项目经理签字用工需求表(详细说明用工数量、所需岗位名称和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人力资源科制订用工计划、实施方案,报公司经理批准后组织招聘。
(二)组织招聘公司成立雇员招聘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在人力资源科设雇员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组织雇员的招聘、管理、薪酬、辞退等工作。
公司经理任主任,钻井、修井作业、物探等大项目经理任副主任。
1、发布信息。
公司通过媒体或当地劳动局发布招聘信息。
主要包括岗位与资质要求、年龄与身体状况、薪酬与保险、劳动保护与工作制度等。
2、资格审查。
雇员须提供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身份证明,一般包括身份证、出生证明、健康证、资质等,人力资源科对应聘人员的资料进行审查筛选,初步确定录用人选并通知用工单位进行面试。
3、照相体检。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安排用工单位照相,相片背面雇员签字并加盖手印,同时安排其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特殊工种应到当地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相关项目承担。
第六条统一合同文本。
公司统一使用在当地劳工部门备案的标准合同文本(英语、阿拉伯语双语合同文本)。
第七条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由公司经理或公司经理授权的项目经理(基层队长)签订,可与本人直接签订,也可与中介机构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部门或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应在当地劳动局确认并备案,雇员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附件。
合同一式四份,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科、基层队、本人各一份。
(二)在试用期内签订统一的临时雇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录用人员须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要兼顾施工合同期,符合当地劳工法的相关规定,(三)短期临时用工不得超过苏丹劳工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三个月),超过三个月须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雇员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对新雇员进行入厂教育,内容包括公司历史与现状、HSE管理、规章制度、员工协作精神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委派专人作好传帮带的工作,使新雇员尽快掌握工作技能,能够单独顶岗。
第十条施工单位负责雇员的现场管理。
雇员工作期间,若提出需办理证件延期或出具有关证明等要求,施工单位统一汇总后,上报人力资源科集中办理,原则上不单独处理雇员个人提出的要求,施工单位不得让雇员直接来公司机关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统一各区块不同施工队伍雇员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及休假工资的发放等。
薪酬结构结合当地的规定和习惯做法确定,工资水平按当地市场价位确定(工资标准应到当地劳动局备案)。
(一)按考勤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采用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支付。
(二)项目经理部(基层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倒休时间,报公司批准,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休假工资。
(三)雇员在当地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苏丹法定节假日包括:独立日(INDEPENDENCE DAY) 1月1日;复活节(BIRTHDAY OF MOHAMED) 4月;救国革命日(LIBERATION DAY) 6月30日;圣忌节(NEW YEAR)回历3月12日(公历约4月份);开斋节(RAMADAN EID)回历10月1日(RAMADAN结束后即开始);宰牲节(HAJ EID 回历12月10日(约开斋节后70天左右开始);圣诞节 12月25日。
以上假期除开斋节和宰牲节是4天外,其余均为1天2、加班工资计算非周末或法定假日超时工资=每天8小时以外的时间*日基本工资/8*150%周末或法定假日工作超时工资=每天8小时以外的时间*日基本工资/8*200%基本工资=BASIC+COLA。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每月按时上报由平台经理和项目经理签字的考勤(核)表,工资暂由施工单位现场造表发放,经人力资源科审核并存档,财务科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雇员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并且不是由于本人行为或疏忽造成生病,必须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可享受因该病造成的缺工日的工资,病假工资按照苏丹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按照1981年颁布的工业劳动事故补偿法的规定,雇员如果为雇主连续服务满三个月,由医生证明生病,不能到工地出工,应享受因该病造成的缺工日的工资。
病假工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头三个月发全额工资;第二次三个月发50%工资;第三次三个月发25%工资。
(二)未经批准缺勤少于7天的,按照2004年11月劳动局批准的公司雇员处理程序(有效期至2007年11月)进行处理。
对于申请事假并得到批准的,事假期间不予发放超时工资和奖金。
(三)只有在雇员享受完正常假期后,才开始计算减发工资的病假期。
如果连续休病假时间超过九个月,则雇员在病假期间不再获得工资。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要制订与其生产实际相适应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报人力资源科备案后实施),强化考核力度,完善考核措施,将雇员收入与其绩效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雇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雇员的骨干作用,挑选工作能力、群众威信高,有一定感召力和号召力的雇员当领班,通过当地领班协助管理当地雇员。
第十六条平等对待雇员,施工单位应注意了解并解决雇员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必须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并尽量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十七条加强沟通和教育、增进友谊和了解、预防误解、化解矛盾,防止不利于团结和影响正常生产的事情发生。
第十八条建立雇员档案。
公司建立完整、规范的雇员档案。
(一)人力资源科建立雇员档案材料应包括:劳动局出具的证明材料、雇员合同、工作岗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体检报告、经雇员签字的工资标准、工资发放表、保险、税、警告信、工作起始时间、资质证书、工作考评记录等。
专人负责并妥善长期保存。
(二)施工单位建立雇员管理档案材料应包括考勤、考绩、技能进步记录,过错事故记录、工作考评记录、奖惩记录等。
在项目结束时或与雇员解除劳动合同后,施工单位及时将雇员的个人档案上报人力资源科归档。
(三)项目经理部(基层队)每3个月对雇员进行工作考评记录,并上报人力资源科归档。
第四章培训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制订培训计划,保证岗位所需证书的有效、技术的更新,人员素质的提高。
第二十条培训可采用在现场岗位培训、取证培训、脱产培训等方式。
脱产培训在苏丹以外国家培训的,须经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批准,培训费用进项目成本。
第二十一条对新雇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甲方和我方的有关规章制度、HSE、劳动纪律以及现场作业的操作规定和安全事项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岗位晋升培训。
表现好且具有培养潜力的雇员,平台经理负责为其指定师傅,指导其技术水平的提高,基层队考核认可后,报公司批准后可向高岗位晋升。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部依据本办法制订培训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五章解雇与辞退第二十四条雇员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一)项目经理部(施工队)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解除与雇员的劳动合同,雇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工作统一归口人力资源科管理。
(二)项目经理部(施工队)需与雇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写清解除理由,经公司批准,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照苏丹法律规定提前至少30天书面通知雇员。
书面通知由雇员签字并按手印,原件归公司存档,如雇员拒绝签字,现场代表应立即向当地劳动局说明情况,通过当地劳动局进行处理。
(四)解除雇员劳动合同,须按照苏丹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解雇费。
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解除与雇员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解除与雇员劳动关系的处理(一)雇员主动辞职的,应提交雇员签字并盖手印的辞职信,同时见证人签字作证,及时上报公司备案,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二)雇员旷工连续超过7天的,可通过当地劳动局对该雇员予以开除,按有关规定支付解雇费,并报公司备案;(三)雇员多次(三次及以上)违纪,对其批评教育不改正,并己受到对其执行处罚的开除警告,公司须到劳动局备案,如果再次违纪,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但须书面说明终止合同原因,并支付该雇员应得的全部报酬。
雇员在接受最后警告处分后12个月内没有任何违纪事件,该警告自动失效。
警告信须由雇员签字并按手印,雇员拒绝签字的应要求2个苏丹雇员作为见证人。
累计三次警告无效的,可向劳动局申请辞退;(四)雇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因病中断工作请病假已达一年的,可通过当地劳动局解除该雇员的劳动合同,必须由医疗机构鉴定并确认该工人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病,或者不适宜工作;(五)试用期限内可随时辞退雇员,必须出具雇员签字并按手印辞退信;(六)由于工作结束,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议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法定情形出现,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前通知雇员并支付解雇费用;(七)雇员被解聘后,施工单位要收回公司为其办理的合同及ID卡等各种证件;(八)解雇与辞退雇员须报当地劳动局备案或批准。
以上相关资料及时上交人力资源科归档。
第六章个人所得税第二十六条雇员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人力资源科编制工资发放表时,对于雇员工资达到2006年2月23日苏丹国家税务局下发的起征点的,应严格按照税务局规定的税率在工资表中予以扣除,公司统一上缴苏丹国家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78750 苏丹第纳尔/月,月收入超出以上起征点部分纳税税率为20%。
第七章工伤处理第二十七条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总公司《HSE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公司,未及时上报公司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支付工伤赔偿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供填写好的FORM5(从社保部门领取),持公司介绍信到医学委员会,由医学委员会指定两家医院对损伤情况进行检查;(二)医学委员会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损伤比例,出具损伤报告;(三)将医学委员会报告提交劳工部门,出具赔偿书;(四)身体损伤赔偿:根据苏丹工伤赔偿法规的规定,全部残疾应赔偿职工1260天(42个月)工资,如部分残疾,按比例进行赔偿。
根据工伤赔偿法规雇员工伤治疗期间工资发放按如下规定:前6个月全额工资、第二个6个月1/2、超过一年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