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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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田适度规模经营

的决定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11803

【发文字号】省委[1994]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4.09.26

【实施日期】199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决定

(省委〔1994〕14号

1994年9月26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我省涌现了一批以种粮大户为主的粮田适度规模经营实体。实践证明,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为我省粮食生产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积极稳妥地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对于稳定粮食生产,提高种粮效益,使国家掌握一定粮源,具有积极作用。从长远看,也是建设现代化农业、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必由之路。目前,我省经济发达地区的一部分乡(镇)、村,发展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为了不失时机地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积极稳妥地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

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工作方针是:坚持条件,积极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模适度,形式多样,分步推进,逐步提高。凡是搞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乡(镇)、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二三产业发达,相当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已稳定转移到二三产业;农户的非农经济收入在家庭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且比较稳定;人均土地较多;农民有转接包土地的意愿;具备一定的规模经营生产条件,包括农田渠系、晒场、仓库、农业机械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设施;村级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有能力处理好推行粮田适度规模经营中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和政策;地方政府有相应的扶持措施和倾斜政策,乡(镇)、村集体经济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可以扶农贴农。根据以上条件,今明两年决定选择条件相对成熟、工作基础相对较好的25个县(市、区)和湖州市本级,作为全省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重点。25个县(市、区)即、余杭、萧山、富阳、宁波市江北区、镇海区、鄞县、余姚、奉化、温州市瓯海区、乐清、瑞安、苍南、绍兴、诸暨、上虞、嘉兴市郊区、海盐、嘉善、桐乡、平湖、义乌、金华、黄岩、温岭、舟山市定海区。在这些重点推进县(市、区)中,宁绍地区的一部分乡(镇)、村推进条件好,工作有基础,应总结经验,加大步子,重点突破;杭嘉湖地区一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乡(镇)、村,扩大试点,取得经验,稳步推进;温台地区农民自发转接包土地较多的地方,进一步搞好承包土地及其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巩固和提高现有种粮大户,发展一批新的种粮大户。其他面上的县(市、区),除了有条件的,可以搞一二个试点,积累经验外,主要是抓好千家万户的粮食生产,搞好统一布局和“几统一”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按照“稳制活田”原则,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稳制活田”和“三权分离”是实行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项基本政策。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权、实施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适当分离,搞活土地使用权,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是推行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实施中必须把握好几点:

1、在重点推进县(市、区)有条件的乡(镇)、村中,提倡实行“两田制”。“两田制”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个重要形式,即把农户承包的土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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