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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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企业改革改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
促进招商引资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
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是指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转让交易、清算
退出等利益调整行为。产权改革的形式包括: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企业股权结构
调整,企业之间并购重组、国有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租赁或承包经营、企业关闭清算、
破产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移交县区属地管理的原市属企业可根
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企业的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无证或证照不符的,改制时因资产确权评估需办理
土地、房屋权证,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化解
矛盾、承认现实”的原则处理,一次性予以办理资产确权手续,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第五条企业现状使用的土地、房产,因资产确权涉及的规划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因企业改制需要办理国有划拨土地出让确权评估或直接收储的,有关部门和企业
提供相关资料后,市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有特殊情况的30个工作日内出
具规划意见。
(二)企业用地所在区域整体规划意见尚不明确,或虽有整体规划而短期内无法出具详
规的,由市规划局按照用地现状出具规划意见。
(三)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改变土地性质的,包括城市道路、绿地、河道规划暂不实施的,
在企业保证不进行改扩建、重建的前提下,按企业原土地用途性质维持现状出具规划意见。
(四)企业现状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需要确权评估的,以及历史上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
企业现状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现状给予规划认定。
第六条企业现状使用的土地资产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企业改制时根据资产确权的需要及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投资主体性质,分别采
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原划拨给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企业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意见及时给予办理。土地
出让金应依法征缴,特殊情况下,土地出让金付款方式可根据企业的支付能力,按照特事特
办的原则研究确定。在权属清晰、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局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
土地出让手续。
(三)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因更名或改制,没有改变企业国有性质,造成土地证使用者名称与现用地企业名称不符,但企业主体资格未发生改变,企业提出办理土地证更名换证手续的,市国土资源局在核实情况后按照保留原划拨用地性质及时办理土地证更名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企业因历史原因或改制更名,造成现土地证使用者名称与现用地企业名称不符、企业改制时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用地现状给现用地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企业改制时需要更名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经认定为非转让行为的,进入改制程序后企业的土地出让手续直接办理给改制更名后的企业。
(四)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证,但因确权评估需办理土地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对权属清晰、与四邻无争议的土地按照用地现状给予办理土地证。
(五)企业改制办理土地资产确权手续,涉及土地资产评估问题,由市国资委致函市国土资源局,明确评估目的和改制基准日,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投资商、企业对评估另有要求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办理。土地评估结果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
企业破产清算时,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收储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改制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要求收储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七条企业使用的市属直管公房产权关系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企业使用的市直管公房产权按照协商有偿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企业,房屋重置价格统一确定为385元/平方米。
(二)协商理顺市直管公房产权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宜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企业承租的市属直管公房欠租问题,由市国资委、市房管局组织房产经营单位与企业协商取得较一致意见后处置。困难企业承租的商业、服务业用房和生产用房分别给予40%和60%的减免。改制企业租用的市直管公房不能分割确权的,不以房产抵租的方式处理。
(三)转让给企业的原市属直管公房土地手续不全的,受让企业凭划转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按其占用土地现状,对来源清晰、权属及四邻无争议的土地直接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第八条企业中的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纳入改制资产范围,采取评估作价或协议出让等方式处置。
第九条企业中的非经营性资产不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继续由改制后企业管理使用。
第十条企业改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使用。为筹措企业改革扶持资金,在市国资委设立改革改制资金专户,用于平衡市属企业改革改制资金的支出,市财政局进行背书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商定。
(一)专户资金的筹措。财政预算安排的改革扶持资金,企业土地处置全部政府收益,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企业国有股分红收入,企业改制时剥离移交给政府的资产变现收益,
以及其它国有资本收益,以上企业收益资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专户资金的管理使用。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改革改制资金拨付到企业改革改
制资金专户进行核算。破产或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收益,一
同纳入企业改革改制专户资金进行核算。专户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改革改制的成本支出。企
业改革成本主要包括职工就业保障金(职工安置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职工就业保障金等改革成本,优先从本企业国有权益中预留给受让方,本企业国有权
益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缺口部分优先从本企业土地处置政府收益部分弥补,仍然不足的,与受让方协商分担,一般不再弥补;缺口较大的,从改革改制专户资金中给予适当弥补。
2.破产或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职工安置费等改革成本优先从本企业资产收益和土地处
置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改革专户资金中弥补;安置职工后本企业资产处置收益和土地处
置政府收益有剩余的,纳入改革改制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改革改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债权和劳动就业保障权。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报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
意见;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
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企业改革改制涉及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理顺、离退休人员权益保障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按照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保持职工队伍稳定,职工就业随企业资产业务走的原则,
鼓励改制后企业承接原企业全部职工,依法理顺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保障权益。
(二)改制企业承接在职职工要依法接续好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或变更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
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并不得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
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备案
手续。
(三)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
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个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实得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含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