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相关司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工作。
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二、做好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的工作衔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
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三、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
四、开通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福建省矿山生态治理保证金制度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闽国土资文[2006]195号,时间:2006-12-21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促进生态省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预先缴纳的,用于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暂存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
因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取得采矿许可证,并缴纳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按照“谁发证,谁收取”的原则,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保证金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审核认可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牵头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以及验收工作由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保证金本金及孳生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第六条保证金纳入同级财政监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收取保证金时,必须向采矿权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
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时,按实际缴纳保证金额列入企业成本。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闽自然资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充分利用优质耕作层土壤资源,进一步提升耕地建设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直接运输到利用点进行覆土,或先运输到指定场地存储,再运至利用点进行覆土,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或生态修复等。
(一)实施范围。
非农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二)责任主体。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负主体责任。
建设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利用点或存储点,剥离、运输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
成片土地开发由土地收储机构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剥离、运输费用列入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依法依规委托相关部门、国有企业统一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保护,剥离、运输、存储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
从存储点将耕作层土壤运输至利用点,由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负责,并严格用于覆土,运输、覆土费用纳入利用耕作层土壤项目投资成本;由政府统一组织提供给农民用于耕地质量提升的,运输、覆土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闽国土资综〔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239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提高矿业权出让工作透明度,加强矿业权出让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按照省纪委等五部门《2015年深化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福建省2016年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工作要点》的部署,省厅于2015年组织开发并部署运行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探矿权出让办文第三章采矿权出让办文第四章预警督办第五章电子监察第六章附则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发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系统”),并制定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矿业权出让系统”办理矿业权出让各类具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矿业权出让包括采矿权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探矿权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
第二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矿业权出让工作业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业务时,一律通过“矿业权出让系统”按照统一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在线办理,不得采取体外循环的做法逃避监管。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9.06•【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3.09.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3年9月16日)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协同矿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矿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行业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第五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经济技术指标,并按照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对所属矿山企业的储量进行管理。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进行采矿经营承包必须经采矿登记机关同意,接受矿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委托持有相应工程设计等级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承担矿山设计的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产储量的计算工业指标进行设计。
第九条矿山企业必须在批准的矿山设计基础上,编制中段(阶段)、块段(盘区)开采设计和选矿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生产。
未进行矿山设计或矿山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但地方小型以下普通建筑材料和砂、石、粘土的矿山企业除外。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由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实施。
第十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4]290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4]290号)各设区市、福清市、闽侯县、大田县、延平区国土资源局,有关矿山企业:为了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掌握和摸清资源家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03)367号)和《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第四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03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选择福清市南岭吉岚采石场、闽侯县罗桥金矿、永安煤业公司上京分公司柯坑、京东、后畲、小华、仙亭煤矿和福建省南平市铌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矿山企业,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和“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总方针,推进采矿权市场的培育和建立,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原则:(一)矿产资源有效开发,合理利用,保护矿山环境的原则;(二)加快和培育采矿权市场的原则;(三)统一规划,有序开采的原则;(四)推进基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能到位的原则。
三、试点任务:采矿权人根据矿山生产开拓进程,调查收集测量采掘过程中新揭露的矿体(层)厚度、形态产状、矿石类型及矿石质量、采空区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结合生产台帐,准确计算矿山动用储量、损失量、采探对比增减量,修正不符实际的地质报告,指导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4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全面推动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显化国有资产价值,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在全面总结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一)实行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差异化的供地方式。
对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用地应严格控制供地总量,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主要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可根据房价、户型、面积、企业自有资本、企业信誉、开发业绩(开发面积、房屋质量、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等)、消费者评价、纳税情况和社会责任等多种指标,主要采取综合招标方式供地;对经营性项目用地竞争性不强或申请竞买人数不足两个的,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探索改革经营性用地单一的公开出让方式。
切实改变过去单一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应建设用地的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供地方式。
对加油站、工业仓储类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用地,逐步实行租赁制,采取招拍挂方式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
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
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
编制实施《福建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
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04•【字号】闽水〔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闽水〔2023〕19号各市、县(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立项审批本通知所称“耕地开发与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主要服务于补充耕地的各类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
涉及坡地开发耕地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设置水土保持章节,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范围、目标、措施、投资等内容,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严格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批。
二、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实施规模在三十公顷以上的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的项目业主应当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五公顷以上三十公顷以下的,应当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不足五公顷的,无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和治理措施。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专项自主验收,并向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单位报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2]28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2〕283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国土资源函〔2012〕301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66号)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一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
二、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为矿业权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的,可按本规定向进场交易者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一是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二是收集发布矿业权供求信息,公告市场行情和交易信息;三是对提供的矿业权资料进行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者提供地块和矿产背景资料;四是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五是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矿业权的出让、转让等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应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
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未提供规定服务不得收费,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并收费。
四、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收费标准为矿业权交易全过程收费的最高限标准,收费单位可视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2022)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龙2022年5月31日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202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行为,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应当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矿监、工信、林业、公安、水行政、海洋渔业、海事、海警等部门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执法联动。
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持有合法有效勘查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安全和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矿区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立案查处,负责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闽国土资综〔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1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省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连续多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根据今年审计署对我省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审计调查情况,我省仍有一些地方对耕地保护重视不够,存在“重用地、轻保护”倾向;个别地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积极性不高,耕地占补存在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时整改审计调查发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认识。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
各级政府必须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增强土地资源省情的忧患意识,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耕地保护作为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省委提出粮食自给率50%目标的重要手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需求的同时,确保规划期内实现我省1910万亩耕地保有量和171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耕地保护目标。
(二)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实施方案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建立年度耕地保护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等情况组织自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闽政[2008]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闽政〔2008〕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深刻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大意义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和加强土地调控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保护国土资源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促进集约合理用地,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土地粗放供应和粗放利用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紧迫任务,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发展用地需求的根本途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增量、内涵挖潜、节约利用和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保障发展与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实现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持续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着力优化用地布局和结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资源状况,对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进行预测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修订时,合理安排各类发展用地,留足经济社会发展空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2009〕9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
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
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
编制实施《福建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
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禁采区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已设置的探矿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以下(含本数,下同)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一)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评估修改。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在“三区三线”划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对有成片开发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求等的地区,应优先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对既有详细规划实施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适应目前发展需求的,可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进行修改。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统一用途管制。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概念性规划、工程设计方案、品质提升规划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加强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49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联合下发的《福建省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闽国土资综〔20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平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矿业开发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资产、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增强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资源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二是集约开发、规模办矿。
一个矿床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坚决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小矿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部分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部分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9.04.07
•【字号】闽国土资综〔2009〕67号
•【施行日期】2009.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部分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9〕67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要求,对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萤石矿种的采矿许可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审批以上矿种采矿权。
现将调整后的采矿权审批权限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资源储量≥200万立方米矿区的饰面石材、资源储量≥1500万吨的矿区的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矿物量)≥20万吨的矿区的萤石矿采矿权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资源储量<200万立方米矿区的饰面石材、资源储量<1500万吨的矿区的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矿物量)<20万吨的矿区的萤石矿采矿权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监…2010‟82号各市、县(区)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矿管办):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9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矿山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采矿权延续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矿山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和省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的规定实施分级审批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编制符合要求的环评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其中,环评文件应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年产150万吨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钍)矿开发项目;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黄金项目等。
除此之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其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要求执行。
除国家审批项目外,我省其他新、改、扩建的煤矿、水泥熟料生产配套的石灰岩开采及金、银、铜、铁、钼、锰、锡、钨、铬、铅、锌等所有金属矿山项目开发的环评文件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萤石矿、饰面石材、普通建筑用石料等所有非金属矿开采的环评文件,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
矿山开发项目探矿权的环评审批按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313号)要求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闽国土资综[2011]220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若干意见(闽国土资综〔2011〕22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现就提高我省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近年来各地用地需求持续增长,土地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落实节约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推手,是破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经。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对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持续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提高用地效益。
二、执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土地供需双向调节和有保有压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供地目录和用地标准,合理控制用地规模。
今后,新增建设用地要重点向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倾斜。
一般工业项目必须严格供地审查,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原则上不予提供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引导通过二级市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租赁、购买工业区内标准厂房。
停止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外安排零星的一般工业项目用地。
禁止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以及“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供地。
特别是对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征、土地供应手续时应严格把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报投资强度、规划指标等弄虚作假方式获取大面积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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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
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8-30
各市、县(区)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矿管办):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9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矿山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采矿权延续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审批工作通知如
下:
一、认真执行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矿山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和省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的规定实施分级审批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编制符合要求的环评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
批。
其中,环评文件应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年产150万吨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稀
土矿山开发项目;铀(钍)矿开发项目;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黄金项目等。
除此之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其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要求执行。
除国家审批项目外,我省其他新、改、扩建的煤矿、水泥熟料生产配套的石灰岩开采及金、银、铜、铁、钼、锰、锡、钨、铬、铅、锌等所有金属矿山项目开发的环评文件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萤石矿、饰面石材、普通建筑用石料等所有非金属矿开采的环评文件,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
矿山开发项目探矿权的环评审批按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313号)要求执行。
二、加强矿山开发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工
作
根据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并依法开展环保竣工验收,是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基础。
为此,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开发项目环境保护的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要求,在矿山开发设计、施工、运营全过程中落实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各项对策和措施,并督促已投产但尚未办理环保验收的矿山项目抓紧办理环保竣工验收。
在今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组织对现有矿山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排查,督促已建成的矿山开发项目依照法律要求,在其开始(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
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有关排查工作总结应于2010年10月30日前向省环保厅上报。
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矿山开发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未能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环保不达标的开采矿山名单,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
三、强化矿产资源整合项目和采矿权延续项目的环境管
理
目前,我省正在按照国家的要求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督促开展矿产资源整合的矿山在整合方案批准后,及时开展整合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将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的矿山项目环评批复作为审查的前置条件。
对经过环评批复但未及时办理环保竣工验收的矿山,要督促其抓紧向原审批的环保部门及时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各矿山原有的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的矿山环评文件,若矿山的性质、开采地点、矿种、规模、范围、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并由有权审批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经设区市环保部门确认的,其环评文件仍然有效。
若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开展环评。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对《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9〕248号)文件附件中的“福建省采矿权延续审批条件”的“时限要求”进行调整,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满,尚有保有资源储量,且能满足省定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方可申请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
续。
四、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格矿山环保准入
在矿产资源整合和采矿权延续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把好矿山环保准入关。
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继续暂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除改造项目外的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矿山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新建煤矿,应督促其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29号),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
各级环保部门应在矿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基础上,审批新建设煤炭项目的环评文件。
考虑到铅锌矿的特殊性,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当前,继续暂停铅锌矿采矿权环评审批。
五、建立环保与国土资源审批的联动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互相通报矿山整合、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以及矿产资源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
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环保部门应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将有关情况函告国土资源部门。
对环境管理不完善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影响群众健康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函告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其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或延
续。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