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以及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 X网络及网络安全运行
管理规定以及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xxxX网络及网络安全管理,确保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XXXX 指挥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以确保安全使用计算机及网络。
第二条:信息中心承担计算机及网络的安装、调试、用户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拟定与落实,保障全局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三条:中心机房设立恒温恒湿装置、防火、防水、防盗、防雷击、防尘系统、8 小时以上不间断电源系统、出入登记系统;非网管人员和维修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数据中心机房;工作人员不得在数据中心机房内饮食、吸烟。
第四条:所有计算机的netbios 名必须按办公室名或者使用者名(拼首字母缩写,如有重名可在后加1、2等序号)命名;所有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设立60 天或以上的上网日志,不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设有邮件服务器的单位必须安装反垃圾邮件系统;所有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防病毒、防火墙软件;未经信息中心同意不得安装任何非工作软件在单位计算机中;工作计算机附近不得堆放任何液体物品及食品。
第五条:计算机网络安装网络防病毒软件、防火墙、网络管理软件;网络出口必须安装公安局认可的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软件;信息中心必须专人定时做好各种安全系统及操作系统的安全更新。
第六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文件信息“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凡是秘密等级以上的文件,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凡上网信息必须经过审查和批准,确保国家机密不上网。指挥部内规定不能对外公开的资料不得在信息网上发布;需计算机处理的密件由专人在专室、专用单机上进行。
第七条:任何人员不得做任何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计算机操
作,不得打开任何来历不明的邮件,如觉可疑应立即删除,如感觉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未经授权的人员严禁操作、访问网络服务器及他人计算机设备。
第八条:上网用户不得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单位、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上网用户不得在任何网络上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
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形象和利益;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条:上网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对自己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
修改或者增加;
(二)未经允许,对自己或他人的计算机信息存储、处理或
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上网下载或以其他方式带入
任何未经批准使用的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
坏性程序;
四)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上网只能做与工作有关的事务或操作,严禁在网上进行赌博或其它不法活动。严禁工作时间玩计算机游戏。
第十三条:上网用户必须按自己的帐号、密码进入相应系统,不得盗用他人的帐号、密码。密码不得外泄,如发现可能外泄,应及时重设或申请更换;造成损失和危害的,追究其责任。网络特权服务用户不得泄漏有关软硬件、网络技术细节及管理密码;所有人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密码,确保密码长度不少于8 位、必须具有复杂性(含不重复的字母、数字及特殊符号)、不通用性、不易记性,必须定期更新密码;使用密码时应确保旁人不能窥视;不要在软件
使用时选自动记忆帐户密码功能;不要在任何地方使用任何方式谈论或书式记忆任何密码;未经批准不得将数据和软件拷贝带离本单位或从单位外带入数据输入到计算机中。
第十四条:网络除每天进行维护外必须24 小时运行。信息中心设网络管理值勤员。值勤员负责其值勤期内的网络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备份、报障排障、入侵事件记录等工作,并做好工作日志。
第十六条: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计算机上网记录,如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