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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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和谐:警务机制的现代化

发布时间: 2008-09-16 【我要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吴瑞

摘要:作为警政改革核心内容的警务机制改革,其实质也就是警务机制的现代化。构建和实施现代警务机制的过程中,有一些表象或客观事物在人脑中形成的概括印象或价值取向自始至终地对相关主体的决策和行动发挥着直接或间接

的作用,我们将其称为现代警务机制的基本理念。文章在对现代警务机制的两大基本理念进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选取了实际工作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关键词:警务机制现代化法治和谐

中图分类号:D63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警务机制改革与现代化

机制(mechanism)原本是生物学、医学以及机械工程领域的概念,最初特指机械装置及其零部件的构造和运动方式及原理。后来生物学和医学借用机制一词表示有机体内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运行关系,以及发生生理或病理变化时,各组织、器官之间相互作用与调节的方式。警务(policing)在英语中的原义有二:一是维持治安,实施管制;二是对某种活动或行业进行监督、控制。在用于警察机关或警察的场合时,警务特指各种警察事务的总和。我国警察体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警察部门分散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海关以及民航、铁路、林业等行业,基本上可以分为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两大序列,本文所指的警务是专指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人民警察的各类警察事务。

概括地说,警务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内部机构设置、行政隶属与指挥体系、案件办理与现场处置、警力分布与装备配置、人事后勤与经费保障等有关警察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系统、运行方式的总和。与公安机关的人员、装备、设施等有形的"硬件"相对,警务机制属于无形的"软件"范畴,主要由决策机制、执行机制、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四个子系统构成。决策机制包括情报信息的收集分类、分析研判、调研论证、制定政策和发布命令等环节,执行机制包括行政管理、刑事侦查、治安防范、犯罪预防、应急反应、现场处置、服务救助等环节,这两个子系统共同构成了警务机制的前台。保障机制包括人事政工、经费划拨、装备分配、科技研究、职业教育等环节,监督机制包括行政复议、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奖惩措施等环节,这两个子系统共同构成了警务机制的后台。整个警务机制的四个子系统分布在前后两台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始终处在一种动态的运行过程之中,公安机关永恒的研究主题就是如何使得警务机制这一系统处于健康运行与良性循环之中。

据德国解释学家姚斯在《美学标准及对古代与现代之争的历史反思》中的权威考证,"现代"一词于公元10世纪末期首次被使用,意指古罗马帝国向基督教世界过渡时期,目的在于把古代与现代区别。现在欧美国家通用的"现代"一般是指18世纪启蒙主义运动兴起以后的历史时期,而我国的"现代"一般是指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历史时期,以区别于"古代"、"

近代"、"当代"等时间概念。"现代化兴起于欧洲,它使欧洲脱离中古传统,而产生观念、制度与生活方式的急速变化,形成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就核心内容而言,现代化大概指称两个主要的过程:一是技术和经济上的工业化;一是工业化的历史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社会、文化与制度变迁,如都市化、世俗化、理性化、政治民主化等等。" 笔者看来,"现代"的真正内涵并不在于其时间上的规定性,而是根植于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各种社会变迁现象,这本身就是一个"流动"的概念。但凡种种社会变迁现象,从社会学的宏观角度研究,即被称之为"现代化",而从行政的中观角度研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行政改革"。从微观角度来看,警政作为国家行政的一种,警政改革自然属于行政改革的一种,而作为警政改革核心内容的警务机制改革其实质也就是警务机制的现代化。

二、现代警务机制的基本理念:法治与和谐

柏拉图把理智的对象称作"理念"(eidos),其词源来自于动词"看"(ide),原意是"看到的东西"。"'理念'的译法强调它是人的理智所认识的、外在的理智之中的存在,主要特征是分离性和普遍性。" 基本理念在警务机制的设计和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早在1829年罗伯特·比尔创建伦敦大都市警察时,就提出了治理警察的9项原则:"犯罪与失序的预防原则;公众授权原则;警民合作原则;减少强制原则;公正与服务原则;强制的必要性与比例性原则;警民合一原则;坚持行政性原则;效能标准原则" ,时至今日,对于我们探索现代警务机制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在城乡构建和实施现代警务机制的全部过程之中,有一些表象或客观事物在人脑中形成的概括印象或价值取向自始至终地对相关主体的决策和行动发挥着直接或间接的作用,我们将其称为现代警务机制的基本

理念。由于这一范畴并不是纯粹客观的概念集合,因此我们无法也没有必要将其穷尽列举,在此仅对其两大基本理念--法治与和谐做一初步探讨。

(一)法治理念

"法治"的内涵与外延及其宽泛,直接地给出其定义非常困难,有的学者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对其进行阐释,认为法治至少具有五个方面的含义:"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是一种和谐的社会状态。"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使得"法治"的精神直接体现于国家的基本法之中。自2006年初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大理念,对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政法系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其中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理念直接为公安机关的长远发展指引了方向。在法治理念的引领下,自然会导出公安机关行使职权中的权力限制与权利保护,外在地体现为有限警务与人权保护的问题。警察权的来源是法律的授权,行政法的有限授权决定了警察权的有限范围,警务活动必然也要求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超越法律授权范围的警务活动因失去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甚至违法,因而整个警务机制应当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才可能得以健康的运行。警察权的行使或多或少的带有强制的性质,极易对人权构成威胁,特别是违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更易受到侵害,这就更需要将人权保护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应当说,法治理念是现代警务机制的第一要义,整个现代警务机制的制度构建与实施运行都必须在法治理念的统领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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