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下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核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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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下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核定工作规则》的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的有关要求,市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下设市城市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核定工作已经进行了两年。按照机构改革后新的部门职能分工和国务院对部委的工作要求,在总结前一时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起草了《市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下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与用地规模核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共同遵守。

附件:《市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下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与用地规模核定工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市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下设市城市

总体规划的人口与用地规模核定工作规则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

[1996]1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做好对市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审批中人口与用地规模的核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则,以规范程序,保证质量、提高效率。

一规模核定的依据

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㈢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㈣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和五年发展计划。

㈤各省(自治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各省(自治区)对人口、用地的有关政策规定。

㈥各省(自治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设市城市人口统计、分析成果。

㈧城市所处区位及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资源、人文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二、规模核定的要点

㈠人口规模。

报请核定的城市人口规模是指建成区内实际居住人口之和,由三部分构成:A.非农业人口;B.农业人口;C.暂住期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各项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现状城市人口与现状建成区、规划城市人口与规划建成区要相互对应,即人口统计范围应与地域范围一致。

城市人口综合增长要与当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城市的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其中自然增长率必须在国家和省(自治区)规定的控制指标之内。

国家统计口径所指市区非农业人口可在上报材料中单独列出,加注说明。

㈡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的核定要坚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用地指标要在符合国家标准前提下,根据城市存量土地情况、当地实际耕地资源现状及未来城市建设所占用地的性质(如耕地、荒弃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按照“近期适度从紧,远期略有改善,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合理确定。耕地要求做到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总量动态平衡。

三、核定工作的程序一时限

㈠前期工作。

有关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结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做到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人口)发展规划相符合,与所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㈡上报要求。

省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上报城市总体规划前,应特别就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同时征求同级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上报规划材料应包括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专题论证报告、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可不含专业规划部分)、主要图纸(1-2张)(各三份)和按要求填写好的《城市规模核定一览表》(见附件)一份,同时附上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

㈢意见反馈及会商。

建设部收到各地上级的请求核定规模的文件后,应立即将有关资料分送至国家计委地区经济司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规划司。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设部可对规模核定提出初审意见并约定日期邀请国家计委有关司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规划司进行会商并予以纪要。请国家计委和国土资源部对各城市规模核定的反馈意见通过行文的方式复函,为缩短办文周期,也可采用表格上由部门分栏签署意见加盖司章的方式将意见返回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管理中心)。城乡规划司(管理中心)据此起草规模核定的复文,报建设部领导签发。

在核定工作中,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城市,建设部可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共同进行实地调查。具体组织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四)审批时限。

规模核定的审查周期一般确定为七周。建设部接文后提出规模初审意见、拟文分送等工作时间为一周半(十天);国家计委和国土资源部审核反馈意见时间为四周,其中包括:建设部与国

土资源部会商时间为一周,相关准备后续工作时间为三周;建设部起草、审批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核定的批复文件及打印周期为一周半(十天)。

为提高行文效率,请相关部委能简化程序,及时回文。如不能及时回文又不予以正当原因说明的,将被认为是同意初意见。建设部将照此并按会商纪要行文,向省下达规模核定批复意见。

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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