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修定稿) 2014年10月8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记?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鉴于上述规定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予登记。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鉴于承包方承包的土地不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不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地,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根据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4〕37号),凡土地已经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地到户,个别情况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登记农户承包地面积不确定地块位置,农户凭借确权到户的土地承包面积(股份)分享土地收益:一是村组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实行临时承包的耕地;二是人均耕地少、已列入城镇建设规划范围、不适宜确权确地的城中村、城郊村;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给新增人口补地人均土地面积较小、不适宜分户耕作;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到期或者未发包的荒山、荒沟、荒滩、荒丘。
此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已成方连片流转、地界不清,经流出承包地的农户同意,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根据《农村⼟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产经营单位进⾏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收回承包地。
但承包⽅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按照《农村⼟地承包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情形进⾏个别调整的,即承包⽅依法交回的承包⼟地和发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遵循的程序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成员或是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民政府和县级⼈民政府农业⾏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收回的⼟地应当⽤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
但是,《农村⼟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该承包⼈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可以继续承包。
案例:村民温⽼⼤之妻于⼆轮⼟地承包前去世,温⽼⼤和两个⼥⼉共承包了三份承包地,两个⼥⼉分别于1998年和2004年出嫁,户⼝也于出嫁时迁出本村民⼩组。
2007年温⽼⼤死亡,临死前,温⽼⼤将⼟地交由其弟弟温⽼⼆耕种。
现村民⼩组因为修建公路需要占地,要求温⽼⼆交出温⽼⼤及两个⼥⼉的⼟地,主要⽤于补偿其他被占地村民。
温⽼⼤⽆其他第⼀顺序继承⼈。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以下⼏⽅⾯思考:⼀、外嫁⼥的⼟地承包经营权特别保护《农村⼟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承包期内,妇⼥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疑对有效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产⽣促进和规范作⽤,尤其肯定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体制,完善⼟地承包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及收益的权利,使农民对⾃⼰承包经营的⼟地有更⼤的⾃主权,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档
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徐忠兴2016/7/15 16:12:54点击率[1839]评论[0]分享到∨【法宝引证码】CLI.A.496841 【学科类别】物权【出处】ilawyer微信公众号首发(作者授权发表)【写作时间】2015年【中文摘要】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内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
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范,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
本文整理、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中文关键字】集体财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裁判【全文】1。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
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益物权
1、多选题: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对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欲行使流转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B、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C、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D、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的行使问题。
依照《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故本题答案为ACD项。
2. 多选题: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四荒”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采取哪些方式流转?( )A、转让B、出租C、入股D、抵押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四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
依照《土地承包法》第44条、第49 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农村土地,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土地承包经营证或者林权证书的,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
3. 多选题: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承包方对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流转的权利,该权利包括:( )A、转包权B、出租权C、互换权D、转让权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涉及承包方的流转权利问题。
依照《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
4. 多选题: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B、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C、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D、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均为30年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涉及承包土地的年限规定问题。
村委会的行政职能探讨
村委会的行政职能探讨[摘要]村民委员会这一村民自治组织在实际生活中是否具有行政职能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村委会的职权所能涉及的范围,以及其所该具备的救济途径。
而随着“城中村”的出现,村委会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村委会与时俱进,更好地发挥其自身职能,促进“城中村”良好转变。
[关键词]村委会;行政职能;城中村一、村委会的行政职能问题探讨(一)村委会的性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这就从根本上规定村委会的性质是自治组织,自治是其基本特征。
但村民自治的“自治”不同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中的“自治”。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相结合的,民族地方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既具有政权职能,又具有自治性质。
其代表大会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上级某些决定,自主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经济建设。
而村民自治组织并不是一级政权机关,不具有国家政权的性质,自治只局限于本村的公共社会生活,既不具有地方自治色彩,更不具有民族自治色彩。
自治的目的只是农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应该看出,村民委员会并不属于我国的行政机关,那么它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呢?我国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把行政主体分为两类:一为行政机关;二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对于第一类行政主体,其范围可以根据组织法得到确定。
而第二类的范围则相当模糊,对于这种授权的内容和性质,立法上并没有给出一个实质标准。
村民委员会能否看作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关键是村民委员会基于何种身份而与村民发生法律上的关系。
有学者指出村民委员会具有三种身份而与村民发生法律上的关系,第一种身份是集体财产的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集体财产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另一种情况则是对村民进行经济管理,想村民收取集体提留以及其他款项,分配集体收入等。
[工程类试卷]土地承包经营权练习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练习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根据相关法律,下列情形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是( )。
(A)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的(B)承包方已转为城镇户口的(C)承包方擅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D)村民全体会议通过收回决议的2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 )(A)三十年(B)三十年至七十年(C)三十年至五十年(D)二十年3 土地管理法中的调整,仅仅限于( )。
(A)个别单位(B)所有农户(C)个别农户(D)所有单位4 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应当经( )决定。
(A)本集体成员(B)村民委员会(C)乡政府(D)县政府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
( )(A)统分结合;家庭承包经营(B)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C)统分分开;家庭分包经营(D)家庭分包经营;统分分开6 下列各项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一般情形下,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B)承包期内发包人绝对不得收回承包地(C)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D)通过招标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7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 )性质不变。
(A)所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占有8 承包地( )买卖。
(A)不得(B)可以(C)经批准可以(D)经协商可以9 ( )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A)任何组织和个人(B)国家行政机关(C)政府(D)司法机关10 土地的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成员同意。
(A)三分之一以上(B)二分之一以上(C)三分之二以上(D)全体11 土地承包工作小组产生方式是( )。
(A)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B)由村委会选举产生(C)由乡人民政府任命(D)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任命12 承包方案的拟订和公布主体是( )。
在农村“非农户口”可否继承宅基地?拆迁可否补偿?
在农村“非农户口”可否继承宅基地?拆迁可否补偿?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可以在不同的农民个体之间流转,即不可以房子可以继承,但不能翻盖和重建房屋。
待房子自然消亡,村集体将收回宅基地。
也就是说已经是城市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在老房子中居住,直到房子自然消亡。
继承。
因此宅基地是无法继承的。
如果你是本村集体成员,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使用权条件的,可以。
如果你是本村集体成员,但是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已经有了宅基地并单独立户的,基于“一户一宅”的原则,是不可以的。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卖给本村集体里面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人;也可以自住,但是房屋此时不得翻建、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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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北京农转非户口赔偿是怎么样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北京农转非户口赔偿是怎么样的现在很多的农村居民都会往城市转移户口,一方面可能是为了享受更高的待遇,另外可能是为了子女的读书方便。
那么北京的农转非的一些最新补偿政策是怎么样的呢?为了解答大家的疑惑,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二、户口农转非,就无法获得耕地补偿了吗相关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附:29个省区市出台户籍改革方案目前中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增加到29个,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等。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根据中国现行农业土地制度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只能承包使用土地,并不能将土地流转给非农业户口。
在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村集体并没有明确的权利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有一些情况下,村集体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来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收回的。
如果村民违反了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或者将土地流转给非农业户口等违法行为,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以支持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在这种情况下,村集体也可能会通过政府的推动来收回部分村民承包的土地,以便用于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发展。
对于一些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可能长期不种植或者荒废土地的情况,村集体也可能会采取收回土地的措施,以便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村集体并没有绝对的权利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村集体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来采取部分措施收回土地。
对于村民来说,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法经营土地,避免违法行为,以免导致土地被收回。
对于政府和村集体来说,也应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处理土地收回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土地法练习题(四)
单选:1. 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A.种植业、林业B.种植业、林业、畜牧业C.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D.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2. 耕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
A.最低10年B.15年C.30年D.最高40年3.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过()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A.5 B.3 C.2 D.14. 在农村,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若将该处住宅出卖或出租,在申请宅基地的()。
A.不予批准B.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C.应补交该处宅基地的使用费D.可以再取得新宅基地的使用权5.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下列哪项所指的机构批准()。
A.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B.乡(镇)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D.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6. 乡办的食品加工厂位于云河大王村内,村里还有村办果园一片,村内的耕地过去由生产队集体耕种,后来生产队改为组,由各组发包给本组的农民。
依照法律规定,以上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应如何确定()A.所有土地都应归云河乡所有B.食品加工厂和果园用地归云河乡所有,耕地归各组所有C.食品加工厂用地归云河乡所有,其余土地归大王村所有D.食品加工厂用地归云河乡所有,果园用地归大王村所有,耕地归各组所有7. 某乡为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乡镇企业甲厂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A.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B.利用某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甲厂C.被占用的土地所有权转归县级人政府所有D.给予甲厂适当的补偿8.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中允许设定抵押权的是()。
A. 耕地B. 宅基地C. 自留地D. 承包的荒地9. 下列哪个建设用地项目可以不由国务院批准?()A.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200公顷,从事林业生产B.征用集体所有的荒滩100公顷,用于兴建高尔夫球场和度假村C.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D.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教育项目,需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0公顷10. 刘家村在本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的下列哪种做法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A.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B.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某和陈某C.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县林业开发公司D.村南的荒滩依据村委会决议发包给本村人黄某、刘某和邱某组成的股份合作社11. 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审批后1年内不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B.审批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C.审批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或者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3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D.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该集体恢复耕种12. 某县政府以“振兴本县经济”为由,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批准征用农用地15公顷(包括基本农田5公顷),供该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工业园区。
浅谈农村土地政策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政策问题摘要:农村土地问题主要包括包括土地纠纷、土地流转以及土地承包,这也是农村土地政策的最基本得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好党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现阶段面临三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政策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1-0044-11 保持好现有的土地承包政策并且能够做到稳定不变保持现存有的土地承包政策长期不变是我国土地的基本政策。
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要不要长久不变:从全国情况来看,中共央决定农村土地政策长久不变是有利于稳定。
大量实践证明,有些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以来就没有进行过大的土地承包政策调整,但是有的省市三到五年就要进行一次小的调整,广大农民都比较认可。
有的人提出“稳定”的核心是要因地制宜、不可以一刀切,具体做到哪个方面,应该以现实和历史为依据,尊重特殊惯例;另外土地承包政策长久不变对土地承包者来说,起点和终点都十分不明确,没有确定具体的年限更不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随着城镇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农村人口的生老病死以及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都有必要在一定阶段对农村土地承包所有权进行一些小的改动,这样更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维持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更好的显现党对农村土地的政策。
有的人认为长久最好是指的社会主义初级整个阶段,有的认为长久就是15年或者更长,更有的人认为长久就是永久。
从其内容上来看,“长久不变”只是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的长久不变,但是具体哪块地归谁承包是可变的。
其次建立更好退出机制,已经离开农村并且转为城镇户口籍的农民,应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整户转变为城镇户口的土地承包者也要退出承包的土地;新出生孩子和已经去世的农村老人如何得到和收回土地,是如何处理现实中的“合理”但是“不合法”的关键所在。
2 怎样建立起健全的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流转问题建立一个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就要做到相关各方面的相互协调。
国家农转非补偿标准
国家农转非补偿标准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改革的重点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自愿、有偿、有权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户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了一定的补偿标准。
首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肥力、位置、交通、水利等因素。
对于土地肥力较高、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水利条件好的土地,其补偿标准相应较高;而对于土地肥力较低、位置偏远、交通不便、水利条件差的土地,其补偿标准相应较低。
这一点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土地流转的补偿更加合理。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偿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劳动成本和收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农民的劳动成本和收益水平,合理确定流转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农民在土地流转后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对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偿标准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肥力、位置、交通、水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农民的劳动成本和收益,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目标。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一)•日期:•作者:•来源:农村大众•【】•在农村,因为土地承包而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限于篇幅,我们不能一一备述,现在挑选较为典型的几类纠纷,请山东省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朋友以案例的形式展开评述,并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解释,希望能给读者朋友一定的帮助。
出嫁、离婚、丧偶承包的土地怎么办【案例一】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评析】王女在出嫁后,尽管不在原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
被告王村村委会以原告王女已出嫁并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将其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村的乡规民约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的补偿费。
【释义】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对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1、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
2、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前,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When it comes to family, we are all still children at heart. No matter how old we get,we always need a place tocall ho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按照规定,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要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过乡镇土地部门批准才行。
如果村集体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实践操作中,这方面的工作如果做不好就容易引发纠纷。
那么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一起听听的说法。
一、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提交哪些资料?1、申请报告(原件1份);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村集体一般没有自动收回其承包的土
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
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这个制度规定了土地承包期限、承包者权益等具体内容,是保
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的农村土地管理法,承包土地的农民在承包期限内,享有承包、经营、转让、抵押等权益,承包土地不得擅自收回。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村集体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收回,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具体情况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需要发展农村集
体经济项目等。
如果一个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然愿意继续承包土地并从事农业生产,村集体通
常没有理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依然享有与其他农民承包者相同的权
益和保护。
如果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是将土地闲置或者出租给他人进行
非农业活动,村集体有权根据农村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收回,并重新分配给有
收回土地需要的农民。
这是因为,土地是村集体的集体经济资源,应当用于保障农村集体
经济发展和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村集体收回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
序合法完整,并向村民做出相应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村集体没有权利自动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如果
村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将土地用于非农业活动,则村集体有收回土地的权利,但必须
依法进行,并对村民进行相应的补偿。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1. 引言1.1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一个与农村发展密切相关的话题。
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放弃农业生产,转而从事非农业工作或务工,这也意味着他们需要改变户口类型,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这种转变不仅关乎个人的生活和发展,也涉及到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村集体有权收回原先承包给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民的土地吗?这个问题牵扯到法律法规、个人权益和农业发展等多个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在当前的农村改革和土地管理政策下,如何平衡村集体利益与个人权益,建立合理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包土地的监管,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一个具有深远意义和较大影响的话题,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村集体收回承包土地的法律依据村集体收回承包土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对承包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应当由农户依法合理利用,并明确规定了承包地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根据法律,村集体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以便重新配置给有需要的农业生产者或其他农村经济组织使用。
村集体收回承包土地的行为是基于法律依据的,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村集体在收回土地时也应当遵循相关法律程序,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任何违法行为或不当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村集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执行土地收回政策,确保公平公正,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2.2 转为非农业户口村民个人权益保护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村民在个人权益保护方面,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土地权利,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
《农村土地承包法》要点
《农村土地承包法》要点1、什么叫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什么叫永久性损害?依法保护土地,是指对土地生产能力进行保护,保证土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
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通过科学使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征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产、生态的综合效益。
永久性损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根本途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外出人员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选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形式。
所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简单地说,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中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
3、为什么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要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
之所以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到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一般来说,在耕地上进行投资见效比较快,大多数情况下,当年投入当年就能取得收益。
草地的投资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取得收入,而且一般能够持续多年获得收益。
林地的投资回报期限更长,通常需要数年、十多年才能取得收益,有的林木的生长期长达七八十年,在幼树成长阶段基本没有收益,必须规定更长的承包期,才能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收益权,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摘要】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是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却引发了广泛争议。
在法律上,村集体确实有权收回土地并重新分配,其法律依据主要在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这种做法可能会引发村民的不满和抗议,因为他们可能已经在该土地上种植多年,且收回土地后可能无法继续谋生。
是否可以要求村民进行补偿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政策,找到平衡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方法。
只有在政策上做出合理的安排,才能实现村集体和村民的双赢局面。
【关键词】村民转非农户口,村集体土地收回,法律依据,争议,补偿,政策完善,利益平衡1. 引言1.1 背景介绍乡村振兴是当前我国重要的战略任务之一,实现农村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需要村庄的转型升级。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转为非农业户口,融入城市生活。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使用问题。
在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这一问题涉及到土地权属、农民利益、村集体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需要权衡考量。
如何平衡好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是当前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难题。
对于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土地管理的相关问题,亟须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村民与村集体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2. 正文2.1 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因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因有多方面。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村民选择外出务工或者在城市定居。
这些村民如果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就无需再保留农业户口。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需求逐渐减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可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结构的调整。
一些村民通过转为非农业户口可以享受城市化带来的便利和福利,提高生活质量。
除了个人选择外,政府也在推动农村户口转移。
政府希望通过推动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人口合理流动。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户口转为非农户,承包的土地还有效吗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户口转为非农户,承包的土地还有效吗篇一: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blog/html/86/2443286-8000.html王晓国【案情介绍】1996年1月5日,原告陈某代表全家四口人,以被告甲村一组村民(户别为农业户口)的身份与甲村一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组村民所有的旱地1.16亩、水田0.38亩,共计1,54亩。
1998年12月31日,S市T区人民政府给陈某发放证号为no066277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陈某一家与甲村一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
20XX年1月21日,陈某一家迁往T区d镇乙村居住,户别为转为非农业户口。
20XX年7月23日,包括陈某一家原来承包的1.16亩在内的甲村的69.8亩旱地被征收。
20XX年7月24日,陈某将全家户口从d镇乙村迁回甲村,户口类别仍为非农业户口。
20XX年9月1日,征收方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
在土地被征收前,被告曾以《新乡村征地表决书》一份,逐户征求在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地的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原告陈某在该表决书上签字同意征地。
甲村村委会和甲村一组按比例将补偿款以每亩1.5万元分发给被征收土地的各户村民,但为分给陈某一家,因此引起纠纷。
20XX年3月11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甲村一组、甲村村委会给付相应的补偿款。
【法院判决】S市T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5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4条第2款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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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随着城乡改革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选择从农村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也就
意味着他们要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
那么问题就来了,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可
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首先,根据我国的土地承包法规定,村民拥有土地承包权,村集体则享有土地所有权。
也就是说,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村民有承包权,村集体有所有权”的基础上的。
在此基础上,如果村民由于某些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那么他们便失去了土地承包
权。
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规定好了。
如果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村民确实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那么他们应该自行解除合同,将土地交还给村集体,
这是非常必要且应该遵守的。
但如果村民在未经村集体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那么村集体可以针对这些违约行为来追究村民的法律责任。
此外,村集体也有管理土地承包的职责,如果发现村民有不正当的行为,有义务积极
采取合法的措施来维护集体土地的利益。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村民可能利用集体土地谋
取私利,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
村集体对此可以采取收回土地、撤销土地承包等措施,以便有效管理集体土地资源。
总之,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是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
但前提是,必须遵
守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尊重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这样才能保障村民的权益,也能保障集
体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