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与反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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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

届满前提出。

案情】

曾某(女)与刘某(男)于2007年相识并恋爱,2010年元月20日在萍乡市安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至今未举行婚礼。近日,曾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

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刘某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认为

曾某未履行夫妻应相互忠贞的义务,要求曾某返还因结婚所接受的财物并赔偿

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

【分歧】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第一种观点认为,确定离婚纠纷中被告的反诉有利于保护被告,实现当事人的诉权平衡,且离婚纠纷中的反诉符合反诉的提起要件,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纠纷属于诉的合并,是一种复合诉讼,涵盖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问题,被告的反诉被涵盖在了整个离婚诉讼中,且离婚

诉讼中的反诉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应不予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方面,离婚诉讼属于诉的合并,是一种复合诉讼,涵盖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连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

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三诉的合并。曾某提出的

返还财物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不是一个独立的诉求,在庭审的法庭调查或法庭

辩论阶段都可提出,无需反诉。

另一方面,本案不符合反诉的独立性特征。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

求。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并且具有独立性。

本案中,刘某提出的请求,并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主张的目的。刘某

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离婚为前提的,属于对原告曾某起诉事实的

补充或者反驳,而非反诉。在没有曾某起诉或撤诉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便不能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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