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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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律

医事法律

医事法学总论1·医事法从字义上讲是关于医事的法,即关于医药卫生的法。

医事法学这是以医事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医事法的产生和发展,医事法的性质、任务和本质;医事法的范畴、要素、内容;医事法的渊源于效力;医事法的实施和诉讼;医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相互关系等。

概言之,医事法学是研究医事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2·医学(卫生)和法律的关系:1)、医学(卫生)与法之间,具有相连相通的密切关系:首先,法律的社会性(社会职能)与医学(卫生)直接相连相通;其次,实现生命健康权利是医学与法律共同的价值追求。

2)、医学(卫生)发展对法的影响:①、对法律意识的影响:医药卫生的发展,常常影响或启迪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导致人们法律思想观念的改变。

②、对立法的影响:首先从法的内容看,翻开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汇编,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无论是传统法律部门还是新兴的法律部门,随处可见医药卫生对法的影响;医药卫生对立法的作用,更主要的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一系列需要以法来解决的新问题的产生,也导致了需要通过立法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从而引出大量新的立法问题;医药卫生的发展,还把大量的原来属于纯技术规范的各种标准引入到法律当中,形成了新的法律规范形式——法律技术规范(技术法规)。

③、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执法和司法是保证法律实现最重要的环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基本原则,在认定事实方面,现代医学的发展,使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亲子鉴定、毒理鉴定等专门手段,在调查取证方面被广泛采用,大大增强了认定案情的能力。

④、对法学研究的影响:对法学研究的影响突出的表现为现代医学带来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导致法律体系中新的部门法的产生,也促进了法和法制的进步。

3)、法对医学(卫生)的影响和作用:首先,法为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其次,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有保证和促进作用;第三,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有控制和防范作用;第四,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医患法律关系定位原则

医患法律关系定位原则

医患法律关系定位原则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在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医患互动中,医生扮演着治疗者的角色,而患者则是被治疗者。

因此,为了保障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医患法律关系必须遵循一定的定位原则。

一、以医生为主体的原则医患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生和患者,但在医疗过程中,医生是专业知识和技术的提供者,具有主导地位。

因此,医患法律关系的定位应以医生为主体,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技术水平的保证以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等。

二、以患者的利益为中心的原则医疗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治疗和保障患者的健康。

因此,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患者的利益应当是最重要的。

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前提下进行医疗服务,并为患者的利益负责。

医生应当保证医疗行为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不得损害患者的权益。

三、以法律规范为依据的原则医患法律关系的定位是基于法律法规的,医生和患者都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

医生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应当遵循医疗法律、医疗伦理等方面的规定,不得违反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

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也要按照医生的要求和建议,配合医疗工作,并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四、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医患关系中,医生和患者地位不同,信息和资源的不对等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医患法律关系的定位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保障医生和患者的平等地位和权益。

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提供公正的医疗服务,不得歧视或虐待患者。

患者也应当尊重医生的专业知识,遵守医生的治疗安排,并与医生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商。

综上所述,医患法律关系定位原则是以医生为主体,以患者的利益为中心,以法律规范为依据,以公平公正为原则。

通过遵守这些原则,可以在医患互动中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保障医生和患者的权益。

医疗法律关系 ppt课件

医疗法律关系  ppt课件

医院提供 治疗、护 理并收取 医疗费
(二)医疗合同的特殊性
1. 合同主体资格的限制性
医疗机构
依法成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职务聘用关系
医务人员
执业医师资格 执业注册
(二)医疗合同的特殊性
(2)医患双方的意思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掌握和获取医疗信息上处于弱势
医疗资源稀缺或不均衡
受 限!
疾病紧迫性
强制缔约义务
患者
服从治疗和付费义务
医疗机构 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
有关执法机关进行 国家赔偿
医疗合同的成立 过程和四个特殊

医患无因管理 的成立要件和
法律责任
强制医疗的三 种类型和国家
赔偿
一天,田某夫妇8岁的儿子不慎吞下笔帽, 二人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抢救。值班大夫 任某没有对孩子立即进行检查和治疗,只 对孩子的父母说:“我说过了,没有床, 你们走吧。”二人苦苦哀求,任某仍不予 救治。二人只好抱着儿子到另一家医院。 经抢救孩子由于脑长时间缺氧成了植物人。
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
主观??? 为了患者的利益
实施了治疗护理行为
(二)表现形式
1.医务人员医院外 的善良之举
2.医务人员对不愿就 医的自杀未遂者或危
重病人的救治
(三)医患无因管理关系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救助人出现“一般过失”是否承 担法律责任?
● 法律鼓励无因管理行为
不承担!
● 法律降低了对过失程度的要求
第二讲 医疗法律关系
一、医疗合同关系

(Medical Contract)


二、医患无因管理关系

(Medical Voluntary Service)

第四章 医疗行为之探讨

第四章 医疗行为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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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刑法第330条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 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 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 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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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 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负 有重要责任,卫生改革要坚持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 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以提高人 民健康水平为中心,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 卫生服务,体现社会公平,逐步满足人民 多养化的要求。
公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 决定》(199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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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的范围考察: 从应予补偿的事项角度考察 从应予补偿的行为角度考察 从保护的权益类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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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卫生法律对公益医疗领域的行政补 偿的规定来看,主要是从保护的权益类型 去界定,如生活保障、合理报酬等,而且 仅限于医疗机构的合法行政行为。实际上, 从行为方式来界定补偿性质和范围是最直 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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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关系
无因管理关系 强制诊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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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合同成立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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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属于特殊合同 医疗合同的成立也经过要约和承诺(流程?) 医疗损害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 医疗合同中人身权免责无效原则(范围?) 医疗合同适用格式合同解释原则(含义?)

医事法学复习重点

医事法学复习重点

医事法学复习重点一、医事法学概述医事法学是指研究医疗行为与法律关系的学科,主要包括医疗法、医疗纠纷处理法、医疗保险法、医疗执业法等内容。

其目的是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权益。

二、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医务人员有责任提供专业医疗服务,而患者则享有相应的医疗权益。

同时,医患双方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如医疗侵权纠纷的处理等。

三、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主要包括医疗纠纷责任的认定、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医疗事故赔偿等内容。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医疗纠纷,因此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四、医疗保险法律医疗保险法律是指针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

医疗保险是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和保障,确保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医疗保险法律规定了医疗保险的范围、实施机构以及参保、缴费等相关事项。

五、医疗执业法律医疗执业法律是指针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

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医疗执业法律主要包括医师职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等方面的规定。

六、医疗隐私保护法律医疗隐私保护法律是指保护患者医疗隐私的法律规定。

患者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处理患者隐私信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和滥用患者的个人信息。

七、医事法学的挑战与前景医事法学是一个新兴的学科领域,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纠纷的增多,医事法学的研究和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现代社会中,医事法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维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未来,医事法学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医事法学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在法律规范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此外,医疗纠纷的处理也需要更加科学和公正的机制。

总之,医事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到法律、医学、伦理等多个领域。

医学伦理学中的医疗伦理与法律的关系

医学伦理学中的医疗伦理与法律的关系

医学伦理学中的医疗伦理与法律的关系伦理学是研究人类行为道德规范的学科,而医学伦理学则专注于医疗领域中的伦理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医学伦理学与法律常常密切相关,因为伦理问题的解决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指引。

在医学实践中,医疗伦理与法律的关系非常紧密,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首先,医疗伦理与法律均关注患者的权益保护。

医学伦理学强调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人权,要求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充分考虑患者的意愿,并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

法律则通过法规和法律制度,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在患者治疗同意书中,医生需要向患者详细解释诊断、治疗方案、风险和效益等信息,并尊重患者的选择。

这一信息提供和选择权的要求既具有医疗伦理学的道德要求,也有法律的规定支撑。

其次,医疗伦理也为法律提供了指导。

在伦理道德的基础上,制定了诸多法规和法律条款来规范医学实践。

例如,在医疗伦理学中,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伦理原则,尊重志愿者的权益,确保研究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而法律则通过相关法规,对临床试验进行详细规范,要求研究人员严格遵循伦理要求,并设立监管机构,确保临床试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医疗伦理和法律的关系还体现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

在医学实践中,可能会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和医生之间产生矛盾。

医疗伦理提供了解决纠纷的指引,要求医生根据伦理道德行为,积极采取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

而法律则通过民事法律和医疗纠纷解决法律进行调解、仲裁或审判,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医疗伦理也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伦理学不断探索医疗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推动了医学伦理法的发展。

例如,伦理学对于生物医学研究和生命伦理的深入探索,推动了生物伦理学的兴起,并引发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等。

最后,医疗伦理和法律都秉持着保障社会公益的原则。

医疗伦理要求医生在实践中考虑到社会最大利益,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福祉。

法律也注重社会利益的维护,通过法律的规定和约束保证了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共利益。

医事法——精选推荐

医事法——精选推荐

医事法1.医事法:是在卫⽣法中主要调整医疗服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意思⾃治原则: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泛范围内的⾏为⾃由,并可以根据⾃⼰的意志产⽣、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3.医疗法律关系:指医务⼈员受患者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4.⾝体权:是⾃然⼈依法维护其⾝体完整,并⽀配其⾝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格权。

5.故意: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的⼼理状态。

6.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引起对患者⽣命、⾝体伤害的情形。

7.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8.医事⾏政责任:医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使职权所须承担的相应的否定性医事法律后果9.药品:指⽤于预防、治疗、诊断⼈体疾病,有⽬的地调节⼈体⽣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治疗、⽤法和⽤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素、⽣化药品、放射性药品、⾎清、疫苗、⾎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10.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在正常⽤法⽤量下出现的与⽤药⽬的⽆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11.⽆过错输⾎:患者输⽤经医疗采供⾎机构检验合格的⾎液后,仍有⼀些经⾎液传播的疾病发⽣。

在这种输⾎感染的案件中,患者与医院、⾎站均⽆过错,⾎站、医院依照法律和规章认真地⼯作,⽽患者也⽆任何应承担责任的过错,这种情况下造成的输⾎感染就称作⽆过错输⾎感染。

12.医疗美容:适⽤⼿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的医学技术⽅法,对⼈的容貌和⼈体各部位形态进⾏的修复与再塑。

13.医疗美容损害:指经过美容,不能产⽣上述效果,不能为⼀般⼈所接受,术后反⽽变丑,并有副作⽤或负效应,不能达到预期美容效果,甚⾄因做美容⼿术⽽致残、致死,给美容者及其家属造成⾝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

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
动的总和。 诊疗活动
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方式等方法,对疾病作出
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寿命、帮助 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多视角分析
社会学分析——医疗行为高度的协作性 医学分析——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 伦理学分析——医疗行为的道德性 经济学分析——医疗行为的等价性
实施;医疗行为变成了一个复合体。
医疗行为的赢利性与福利性统一 “赢利”指赚得了利润或者即指利润,是一种静态的表示。 “营利”相应地是指谋求利润,“营利性”就是指以谋求利润为目的 。因而,“非营利性”的含义,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利润,更不 是不讲经营之意,而是一个用以界定组织性质的词汇,它指这种组织 的经营、运作目的不是为获取利润。 医疗行为的赢利性能够体现医疗行为的技术水平差异,充分调动医疗 机构和医护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强调医疗行为的福利性,才能保障社会的成员不会因为地位、贫富、 性别、肤色等不同而导致健康利益的实现差别,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履行。
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主要表现:
患方的权利 主要有安全保障权、平等医疗保健权、知情同意权、 自主选择权、人格受尊重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医疗监督权等。 患方的义务 主要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配合治疗的义务、遵守医 院规章制度的义务、尊重医方人格的义务、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等 。 医方的权利 主要有安全保障权、人格受尊重权、自主治疗权、医 疗强制权、医学研究权、依法结社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医方的义务 主要有依法执业的义务、提供合适医疗服务的义务、 强制缔约的义务、高度注意的义务、及时告知的义务、积极预防的 义务等。
(三)医患关系的客体——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作用的对象。

医疗行为与医患法律关系

医疗行为与医患法律关系
第一节 医疗行为 第二节 医患法律关系 第三节 医疗合同
第一节 医疗行为
一、医疗行为的概念
狭义的医疗行为即诊疗护理行为:指通过各种检查 ,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 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 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广义的医疗行为:指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 护理以及对身体的矫治过程中,医务人员以其专业的医 学知识和技术对人体产生有益影响的行为。
医疗合同的成立也经过要约和承诺。医方开业并标明 挂号费以及服务项目的行为应视为要约,而患方挂号的行 为是承诺。
医疗合同不同于一般服务合同。第一,医方在特殊情 况下具有强制缔约义务。第二,医方的义务是手段义务非 结果义务。第三,医疗合同的具体内容并非完全建立在双 方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而是还要受到医学技术和规范的限 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
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 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医疗合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一般医疗合同:患者委托医师治疗疾病或伤害而成立的 合同。
2.健康检查合同:指以疾病的发现而非诊治为目的而成立 的合同。常见的健康检查包括考试、入学、工作、参加保 险、结婚、观察胎儿发育等进行的检查。
3.特殊医疗服务合同:指身体并无疾病或创伤,而因特别 原因与医师成立的合同。如:无痛分娩、美容整形、人工 受精、变性手术、器官移植、妊娠诊断等。
美容行为与医疗行为
美容行为包括两类——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医疗美容 行为属于医疗行为。

医患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是什么

医患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是什么

医患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是什么医患之间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们也开始对于医患之间关系好奇,想要了解下它们各⾃的法律关系。

对于医⽣来说⾯临医患纠纷的时候尽快解决,才能避免影响到⾃⼰职业⽣涯。

店铺⼩编为你详细的介绍医患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

医患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是什么(1)医患合同关系。

医⽅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患⽅发⽣出愿意接受患者就诊的邀约,邀请患⽅申请挂号,在医院受理挂号之际,医患合同即告成⽴。

绝⼤部分医患法律关系均属于医患合同关系。

(2)医患⽆因管理关系。

是指医⽅在未与患⽅设⽴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的⼈⾝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愿为患⽅提供医疗服务⾏为⽽建⽴的关系。

(3)医患事实合同关系。

患⽅未办理挂号,但医疗⽅已开始实施医疗⾏为,即医疗⽅事实已履⾏合同内容,视为合同成⽴,此谓医患事实合同关系,如医疗⽅对通过绿⾊通道送⼊的急危重病⼈的诊治⾏为。

医患关系不等于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种不和谐的医患关系医患关系分为和谐医患关系和不和谐医患关系。

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护⼈员能够充分爱护病⼈,病⼈能够充分信任医⽣。

病⼈信任医⽣,需要医⽣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以保障其恢复健康的执业⽔平,以及医⽣良好的职业道德。

理想的医患关系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平等,尊重,信任,合作,充满⼈⽂关怀。

如果病⼈和医护⼈员相互不信任,医护⼈员态度差、技术⽔平差,病⼈缺乏医疗常识或者想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会造成不和谐的医患关系,表现出医患双⽅缺乏⾜够的尊重与信任、医患纠纷增多、医院恶性暴⼒事件增多、职业“医闹”参与恶性事件等情况。

医疗纠纷的处理可以选择三种途径:1、双⽅协商解决(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双⽅可以协商解决)2、向当地卫⽣⾏政部门(卫⽣局)提出申请,由卫⽣⾏政部门帮助调解解决。

3、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就赔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卫⽣⾏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卫⽣⾏政诉讼)以上三种⼿段均可采取,但不管哪种⽅法,都最好先进⾏医疗事故鉴定。

医患法律关系规定有哪些

医患法律关系规定有哪些

医患法律关系规定有哪些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之间在医疗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

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体系针对医患关系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我国医患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

一、合同关系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是以合同关系形式存在的。

医生和患者之间通过签订医疗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合同应当包含医疗服务的内容、费用、时间、地点等基本要素,并规定了医生应当严格遵守的医疗行为规范。

二、医疗责任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科学等原则,提供合理的医疗措施和方法,确保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医生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三、知情同意在进行医疗操作之前,医生必须事先告知患者诊断、治疗方法、风险和预后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并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医生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决策权,并保持真实、准确的信息沟通。

四、医疗损害赔偿如果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或疏忽造成患者损害,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患者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寻求医疗损害赔偿。

同时,医生也享有合法的防御权利,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五、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是医患法律关系中常见的问题。

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纠纷处理机制。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和解方式达成一致。

如果无法和解,可以向医疗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最后,如果调解不成功,患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六、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医疗纠纷。

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当及时报告医疗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患者或家属可以要求查明医疗事故的原因,追究责任并获取赔偿。

医疗机构和医生也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医患法律关系规定的内容

医患法律关系规定的内容

医患法律关系规定的内容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在医疗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在医疗实践中,医生和患者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被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从医生和患者权利与义务、医患之间的知情权、隐私权以及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探讨医患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

一、医生和患者的权利与义务医生作为一方面,应该具备相应的医疗技能和专业知识,为患者提供合理、安全和有效的医疗服务。

医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护患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患者作为另一方面,有权接受医疗服务,并要求获得医生的真实、准确的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

患者有责任向医生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史和症状描述,主动配合医生的治疗计划。

二、医患之间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患者有权了解相关医疗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及可能的后果等。

医生应向患者提供详细的医疗知识,让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自主的决策。

患者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某种治疗措施,并要求医生给予必要的解释和理解。

三、医患之间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个人隐私信息应予以保密。

医生有责任妥善保管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信息,不得未经患者同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患者有权要求医生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能主张隐私权的侵权责任。

四、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当患者对医生的医疗行为产生质疑时,应尽快与医生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法律要求对医生的过失或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对损害患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惩处。

总结起来,医患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保护患者的权益与利益,确保医疗活动的安全、合法进行。

医生和患者在互动中应相互尊重、相互沟通、平等对待,以合理的方式解决潜在的问题和纠纷。

只有通过有序的医患法律关系,才能够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维护医疗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论医疗法律关系的构成

论医疗法律关系的构成
C ia hn
【 s at Lglrlinhp b ten d c r ad p tnsi cnt c d b h he l Abt c 】 ea e t si e e 0t s n ae t s o su t y tetre e r ao w 0 i r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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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wod 】 L glrlinhp b ten dc r a d p tns Meia atn D c r Ke rs ea e t si e e ot s n ae t ao w o i ; dcl co ; ot — i o
医学教育探索 2 0 0 9年 8月第 8卷 第 8期 R sace dcl d ct nAuut 0 9 V 1 , o8 eerh snMeiaE uai , gs2 0 , o. N . i o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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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事 法 学

论 医疗法律关 系 的构成
曾予 何 莉
行 为 的 医师 共 同作 为 契 约 当事人 吲 。对 于这 两 种 观 点, 笔者 比较 赞 同前一
法律 关 系 的 主体 是指 法 律关 系 的参 加 者 , 即在
法 律关 系 中享 受权 利承 担义 务 的人 。医疗 法律 关 系 的主 体是 指 在 医疗 法 律 关 系 中享 受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pain r lto hi te t eains p

医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医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因医疗事故引发了一场医患纠纷。

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该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李某家属认为医院和医生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家属将医院和医生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李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符合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

2. 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在本案中,李某因医疗事故导致严重并发症,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4. 医疗事故的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在本案中,李某家属对医院和医生提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应当由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三、法院判决1.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经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确认李某所受损害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为一级。

2. 赔偿责任划分法院认为,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医院作为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本案反映出医疗事故的严重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民法典与医疗法律

民法典与医疗法律

民法典与医疗法律民法典是指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而医疗法律则是指涉及医疗行为和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和医疗法律之间的联系和对医疗实践的影响。

一、民法典对医疗事务的影响1.1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人作为一个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法律保护。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对于医疗行为而言,这些权利是受到保护的。

医生和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活动时必须充分尊重患者的人格权,并确保其生命和身体的安全。

1.2 民法典中的合同法规范在医疗行为中,医生与患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民法典中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关键问题,对医患双方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医疗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支付方式、医疗服务的内容等,以确保医患之间的合作关系得到有效管理。

1.3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定医疗行为中的意外事故或错误行为可能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损失,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定为这种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医生和医疗机构在执行医疗行为时必须遵守专业和诚信原则,对于因过失或故意导致患者受伤的情况,侵权责任法提供了救济措施,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法律对医疗实践的规范2.1 医疗执业资格和行为规范医疗法律对医生的执业资格和行为规范进行了具体规定。

医生需要获得相关资格证书才能从事医疗活动,并且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医疗法律的规定保证了医生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2 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法律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供了明确规定,包括机构的设置、设施设备的规范要求、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等。

这些规定保证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以及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3 患者权益保护医疗法律强调保护患者的权益,包括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

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了解医疗方案,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或选择其他医生和医疗机构。

医患法律关系规定有哪些

医患法律关系规定有哪些

医患法律关系规定有哪些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之间根据法律规定所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医学行业中,法律起着关键的作用,旨在保护患者权益,维护医生的职业尊严,并确保医疗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医患法律关系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医生和患者的影响。

1.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接受医疗服务前,医生应向患者详细说明医疗行为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风险以及可能的代替治疗方案,并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这意味着医生必须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患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如果医生未经患者同意进行治疗,则构成违法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2. 医生的专业义务医生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者,有责任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生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在医疗过程中坚持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医生有义务尊重患者的权益,确保医疗过程的机密性,并按照患者的最佳利益行事。

若医生违背专业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患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3. 患者的隐私权保护医患关系中,患者的隐私权保护至关重要。

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不得擅自泄露患者的个人身体情况和医疗记录。

医生在收集、使用、披露患者信息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

违反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可能导致医生承担法律责任。

4. 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或纠纷。

当医患之间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途径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患者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评估医生的职业行为是否符合标准,并据此判决是否赔偿患者的损失。

5. 医生的法律责任医生在实施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如果医生未履行必要的护理义务,错误地诊断或治疗疾病,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医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医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与医疗损害的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与医疗损害的法律制度

3、三级医疗事故: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
4、四级医疗事故:
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预防
1、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2、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制度。 3、完善病理资料管理制度。 4、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 5、建立预案制度。
• 3、2003年5月,丙高热39°C,畏寒,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 肉酸痛、乏力、胸闷。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发热门诊,经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降低。肺部X线检查正常。次日,肺部X线检查: 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点状侵润性阴影。市疾控中心确诊其位非 典型性肺炎患者。丙被送往是传染病医院接受治疗。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分析: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的范围:(课本377页)
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
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在医院的明显之处。 2、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本人姓名、 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 须征得患者同意,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
第二节 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
一、医疗事故的界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
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1、一级医疗事故:

医疗法律关系与医疗法律行为

医疗法律关系与医疗法律行为

医疗法律关系与医疗法律行为(一)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医疗法律关系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契约或诊疗契约。

医疗契约的成立与一般的契约一样,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医疗的要约,医务人员接受要求即承诺,医疗契约便得以成立。

在医疗法律关系中,也有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事实上的医疗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法律关系,这种情形构成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间的无因管理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

医疗事务的无因管理,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没有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因此行为在医患之间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关系,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种情形:① 是医务人员在医院外,发现患者而加以治疗;②是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医者,予以救治;③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医院直接针对无行为能力的“非急危”患者进行的诊疗行为。

还有一种医疗法律关系是国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强制诊疗和患者的强制受诊义务。

此为公权力的行使,医务人员仅为国家使用人。

医疗法律关系应存在于国家和患者之间,这种医疗法律关系可称之为强制医疗法律关系。

(二)医疗法律行为一个浅显易懂的道理是,医疗损害必定是由医疗法律行为造成的,没有医疗法律行为就不可能有医疗损害的发生。

当我们要追究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时,必须确认其医疗法律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这就有必要对医疗法律行为作以界定,即确定医疗法律行为的内涵及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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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的法律关系北京大学医学部王岳诊断治疗等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通常当病人挂某个医生的号时,肖永红谈抗生素的合理应用访谈专家:肖永红北京大学临床药理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兼主任医师[b]抗生素概述[/b]抗生素大家实际上不陌生了,严格意义上讲,抗生素就是在非常低浓度下对所有的生命物质有抑制和杀灭作用的药物。

比如说我们针对细菌、病毒、寄生虫甚至抗肿瘤的药物都属于抗生素的范畴。

但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医疗当中所指的抗生素主要是针对细菌、病毒微生物的药物它的种类是相当多的。

大概可以分成十余种大类。

在临床上常用的应该有一百多品种,比如我们常用的青霉素一类有很多的品种。

头孢菌素、红霉素类也有很多种。

每一种类都有自己的特点,在使用时针对不同的的疾病、人群、细菌等,所以应该按照不同的人群、疾病来予以适当地选用。

抗生素按它的定义讲,是在很低的浓度下面能够杀灭生命体,比如细菌和病毒。

能够杀灭生命体的东西是比较多的,比如家里使用的消毒的东西也能杀灭生命体但只能叫消毒剂,这种消毒剂不能用在人体里面,只能用在体外的环境消毒使用。

抗生素是在很低浓度下并且能够在人体里面使用的毒性比较低安全性比较高的药物。

抗生素的作用就是杀灭感染我们的微生物,目的是把病原体杀灭,控制疾病,以最终治疗疾病。

[b]抗生素与抗菌药和消炎药的区别[/b]抗生素的品种繁多使用广泛,在普通人群中间的知名度很高,这样就造成了它在名称方面比较混乱的状态。

长期以来,不光在普通民众,甚至在一些专业人员对严格的抗生素的界定都不是非常有把握。

老百姓一般所指的消炎药估计就是抗生素,但实际上严格意义上讲消炎药和抗生素应该是不同的两类药物。

我们所用的抗生素不是直接针对炎症来发挥作用的,而是针对引起炎症的微生物,是杀灭微生物的,而消炎药是针对炎症的,比如常用的阿斯匹林等等非甾体类消炎镇痛药。

抗菌药和抗生素是什么关系呢?他们是大范围和小范围的关系。

抗生素是针对所有能够医治杀灭的生命体,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肿瘤细胞等,抗菌药物主要是杀灭细菌的。

因为能引起人体感染的,除了细菌以外还有很多的微生物,比如去年流行的非典,它是病毒感染,需要用抗病毒的药物,抗病毒和抗细菌的药物都可以算在抗生素的范畴里面去。

抗生素是比较广义的,而抗菌药物是比较专一的。

[b]我国抗生素的使用现状[/b]临床上基本每一个科室,每一个专业的医生都在使用抗生素,它的使用率是非常高,对于感染,包括病毒感染,细菌的感染,寄生虫的感染,支原体、衣原体等微生物感染都需要使用抗生素。

我们平常的很多疾病也确实属于感染性疾病,如普通的感冒,上呼吸道的感染,泌尿道的感染,皮肤的感染,但他们引起的感染原是不同的,上呼吸道80-90%是病毒感染,而泌尿道的是细菌感染。

如果是病毒感染我们要用抗病毒的抗生素,如果是细菌感染就要用抗细菌的抗生素。

在医院里抗生素的使用占总量的30-50%。

其中一部分是需要使用的,另外一部分属于不合理使用。

除了医院,老百姓的家里都会有抗生素存在,药店里的很大一部分也是抗生素。

在我国抗生素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其中肯定有很多不合理之处,这就需要进行严格的、科学的指导管理。

在欧美的发达国家抗生素的使用量大致占到所有药品的10%左右。

而我国最低的医院是占到30%,基层医院可能高达50%。

抗生素滥用是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由于处于社会初步发展阶段,国家的研究能力、原创能力不强,药品以仿制为主,众多的药厂都在生产抗生素。

第二,同一种抗生素有上百家的药厂家生产,这样市场销售就可能存在恶性竞争,这种竞争会导致抗生素不合理使用的情况出现。

第三,医学发展专业分工越来越细,每个医生都有自己专业方面的问题,抗生素是常用药专业性不如本专业那么强,这样就会存在误用或者滥用的情况。

第四,患者和患者家属习惯性服用抗生素治病。

比如感冒了,按照医学的观点,很多感冒都属于病毒感染,严格意义上来讲,没有什么有效的药物,只是对症治疗,不需要使用抗生素。

但大家可能都有过这种经历,感冒以后习惯性在药店买一些感冒药,同时加一点抗生素来使用。

实际上抗生素在这个时候是没有用处的,是浪费也是滥用。

第五,我们国家药品规定方面的问题,很早以前就分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抗生素应该属于处方药,但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大家去买药的时候有人需要出示处方吗?除了中药的药剂,西药只要讲出名字就可以买到,甚至有医药超市让自己选药,这样准确性会高吗?无疑会导致抗生素的滥用。

第六,抗生素在畜牧业的大量使用。

我们经常会听到我国出口的食物被检测出一些抗生素的残留而拒绝在海关之外的报道。

据我了解,在畜牧业使用抗生素的量远远超过人类使用量的总和。

在环境中有比较多的抗生素存在,那环境中的细菌早已接受过抗生素,已经产生耐药性了,人体如果再获得耐药菌的感染治疗就比较困难。

这不光是我们国家的问题,也是个全球性的问题。

抗生素的不规范使用,一个方面是引起细菌耐药,细菌耐药产生的速度远远快于我们新药开发的速度。

长此以往,我们可能会退回到七、八十年代以前的状态,没有抗生素使用,人类将再一次面临很多感染性疾病的威胁。

比如,结核病是结核杆菌引起的传染病,很多年前大家觉得控制得非常好,但是现在耐药的结核菌非常多,治疗起来就很困难。

这就可能引起死亡率的增加,而且治疗耐药性结核花费的社会资源是治疗一个非耐药结核的十倍以上,造成的社会负担是非常重的。

第二个方面,抗生素也是药物,进入人体以后发挥治疗效果的同时也会引起很多的不良反应。

用的药物越多,引起不良反应的机会越高。

我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记录显示,我们国家的药物不良反应三分之一是由抗生素引起的,这个比例和抗生素的使用比例是一致的。

抗生素的种类比较多,引起的不良反应或者是严重的不良反应涉及到了身体的每一个系统,所以抗生素的合理使用是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下发了关于开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宣传活动的通知,号召民众不要自买抗菌药,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使用抗菌药。

这是对人民负责任的举措,大家应该积极参与,不只是专业的医务人员需要合理地使用抗生素,普通的民众和患者也要有合理使用的意识,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不要盲目地自己购买抗生素使用。

这样才能促进我们国家抗生素的合理使用,避免药物的不良反应,细菌耐药的不断加剧。

[b]现场问答:现场专家:肖永红北京大学临床药理研究所副所长[/b]问:抗生素的危害是什么?肖永红答:一个方面抗生素本身是一个药物,广泛使用以后可以产生很多不良反应,这是大家屡见不鲜的。

比如小孩使用了庆大霉素、丁胺卡那霉素出现了耳聋,以后会成为聋哑儿童,成人使用可能会有肾脏的问题。

还有红霉素里面的四环素,大量使用会造成肝脏的损害,小孩使用会影响牙齿和骨骼的发育问题。

每一种抗生素造成的不良反应是各式各样,基本上涉及到人体的每一个器官,每一个系统,只不过每一种药物的侧重点不一样。

第二方面抗生素可以产生耐药,其他药物使用没有这个问题。

抗生素使用以后微生物可以针对它产生耐药性,微生物本身也是一个生命,就像我们人体一样有外面的东西侵入会自卫、防御、反击,最后的结果就是耐药。

是细菌保护自己的措施。

如果我们滥用抗生素,环境中存在的这些致病微生物都是耐药的,那人体生病感染的都是耐药菌,很难有有效的药物治疗,最后受到损害的是我们人类自己。

大家公认抗生素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医学发现,它的发现对人寿命的延长至少贡献了10岁,应该是非常了不起的。

抗生素真正用于临床是1941年,青霉素首先被发现,当时把它称为“魔蛋”,是非常有效的药物,使用量非常小。

但现在就是上几百万单位的青霉素使用效果也不是很好,这就是它的耐药性。

抗生素六十年左右发展,前三十年是比较好的,后三十年人类面临着不断的挑战,所谓的挑战来自于我们自己,没有合理使用药物造成的后果。

有一部分悲观的学者认为,如果不再控制抗生素的滥用状态,二十一世纪人类有可能失去抗生素这个有利的治疗武器,重新回到没有抗生素的时代,所谓“后抗生素时代”。

大家知道“后XX时代”是比较好的,比如“后工业化时代”是进入信息化的时代。

但是后抗生素时代是倒退,我们可能回到没有药物可使用的状态,大量的传染性疾病将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

虽然这是一种悲观的想法,但悲观的很有道理,细菌产生耐药速度比新药物开发的速度快得多,这是一个确实的现象。

比如我们临床使用的沙星类药物,最初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时使用,没用多久细菌就产生耐药性了。

问:如何使用抗生素是安全的,不会产生耐药性?肖永红答:很简单,就是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使用,不要自己盲目使用。

生病以后,一般先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购一些对症的药,比如你觉得是感冒的买一些感冒药就可以了,不必要买抗生素使用。

如果真的觉得是细菌感染,应该咨询医生来决定是否使用抗生素。

问:什么是耐药性?肖永红答:人和细菌、病毒、真菌都是生命体,虽然人类的构成非常复杂,细菌、病毒非常简单,但是作为生命体,当它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就要反击,就要抵抗。

比如人在受到危险的时候产生逃避、奋起反抗、自卫等等一些措施,同样细菌、病毒或者是真菌等也会,它的耐药也就是跟我们类似的方式,有抗生素去了它可以产生一些水解酶把抗生素水解掉,或者是用隔离的办法让抗生素进入不到它的细胞里面。

可以说人类可以想到的抵抗外来侵害的办法细菌都可以想到,细菌虽然小但是是非常聪明的小精灵,要把它消灭掉不是这么简单的。

我的体会:抗生素的使用需要规范,我们要严格执行抗生素使用规范,坚决执行国家即将颁布的基本用药目录,落实新医改政策。

治好病、服好务、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规范。

[[i] 本帖最后由gjs661 于2009-4-9 17:30 编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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