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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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11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11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完善人事代‎理制度(非事业编制‎)的用人形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的‎制度。

学校与被聘‎用人员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人事代理‎方式管理,不进入学校‎的事业编制‎。

聘用人员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温‎州大学指定‎的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

(三)人事代理内‎容包括:1.管理人事档‎案;2.办理代理人‎员报到和各‎类协议的签‎订;3.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4.办理其他与‎人事代理的‎有关工作。

二、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一)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在学校核定‎编制内非教‎学岗位的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特殊专业需‎要的教学岗‎位经批准也‎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制。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其他岗位人‎员均按照非‎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1.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国外硕士学‎位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新‎进人员;2.经学校研究‎同意的特殊‎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由学校安置‎的引进人才‎的配偶,一般按人事‎代理制管理‎(经学校研究‎同意、温州市人事‎局批准进入‎事业编制的‎除外)。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一)各用人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每年与人‎才引进计划‎一起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1.学校人事处‎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公开招聘;2.学校面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当应聘人数‎大于招聘人‎数的3倍以‎上时,方可进行招‎聘);3.学校成立招‎聘工作小组‎,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方式‎,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4.拟聘人员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用人部门‎并进行公示‎;5.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办理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6.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7.人才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24•【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或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

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第六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三)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事行政机关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5.08•【字号】川人发[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1995年5月8日发布川人发[1995]8号)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人才流动中介服务业务和人才市场体系的建设,做好社会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障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合理有序地流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以外的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

有条件的政府其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合伙)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成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报批:(一)政府其他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设立行业系统内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需单独设置事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并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成立企业经营型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须向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材料。

(三)申请成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须报送下列材料:机构的章程(宗旨、业务范围、人员结构、机构的性质、名称),注册资本和来源,服务场所及工作条件等基本情况。

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的发给《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

(四)各类经营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凭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的《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人才交流咨询、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五)成立经营型人才流动中介机构不得办成公司。

其机构名称最后部分一般可冠以“站”、“所”、“部”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川办发[2002]4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

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离)休后按办理退(离)休手续时所任职务确定。

第八条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涉及全省支柱产业,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省委管理。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其他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由中共四川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企业工委)管理。

第九条各地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各地党委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由各地党委根据本地实际决定。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范本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范本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范本人事代理是指专业公司或机构代替企业或个人管理和执行人事活动的服务。

随着人力资源领域的发展,人事代理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节省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时间和资源。

为了规范人事代理服务,确保代理工作的专业性和合规性,制定人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人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的一些范本,以供参考。

一、人事代理公司的资质与要求人事代理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资质与要求。

首先,代理公司应具备法定资质,如营业执照等。

其次,代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他们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经验。

再次,代理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人事代理服务流程和制度,确保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事代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人事代理的服务范围广泛,涵盖了招聘、人事档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绩效考核、培训发展等多个方面。

具体而言,代理公司可以帮助企业进行人才招聘与筛选,利用专业的渠道和方法,为企业挑选到合适的人才。

同时,代理公司还可以负责人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确保资料的完备与保密。

此外,代理公司还可以协助企业进行薪酬福利制度的设计与管理,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报酬与福利。

同时,代理公司还可以负责绩效考核的执行与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并进行定期的评估与反馈。

最后,代理公司还可以为企业提供培训与发展计划,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三、人事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与方式人事代理公司的收费标准与方式可以根据具体合同进行协商。

一般来说,人事代理公司会根据服务范围与内容来制定收费标准。

例如,招聘服务可能按照成功引进人才的比例进行收费;人事档案管理可能按照建立与管理的文档数量进行收费;薪酬福利管理可能按照员工人数进行收费;绩效考核可能按照评估次数与规模进行收费;培训发展可能按照课时与讲师费用进行收费。

收费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按期付费、按阶段付费等方式。

四、人事代理服务的合同与保密人事代理公司与企业之间应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川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事项

四川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事项

四川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事项信息来源:编辑:浏览次数:5608 加入时间:2005-12-20 11:01:41四川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事项一、办理对象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高等职业学院毕业生。

二、办理项目、毕业生档案托管凡毕业生档案在有才中心托管的,可以办理以下关系:1、成都市城区入户户口:(1)有亲戚、朋友在成都市城区有户口簿的,在该户籍所在地上户;(2)在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成都市常住集体户口)上户。

2、办理专业技术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等)申报。

3、办理婚姻证明、生育指标。

4、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5、推荐就业。

三、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批准,档案托管费240元/人,就业接收手续费600元/人,户口管理费150元/人,合计收费990元/人。

四、办理程序和有关手续1、与录用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2、办理同意将档案转入人才中心手续;3、交以下材料;(1)三方协议(学校、聘用单位、学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2)录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户口迁移单(填迁至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

(4)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可写到单位,也可写到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

(5)毕业证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

4、交流有关费用。

五、具体事项办理(一)为用人单位接收聘用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入户、档案挂靠等全程人事代理。

1、办理对象:在蓉单位接收聘用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就届毕业生,需办理毕业生落户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档案挂靠的均可向本中心申请全程人事代理服务。

用人单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企驻蓉机构等非国有企业;实行聘用制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实际人事代理的事业单位;其它符合条件的单位。

2、所需材料:(1)接收单位向本中心领取《关于申请办理应届毕业生就业接收手续并委托办理人事代理的报告》和《高校毕业生入户情况登记表》,填写后加盖公章文本中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16]6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6.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工作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2月30日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工作方案(2016-2020年)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根据《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结合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协调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工作,切实解决当前依法行政面临的突出问题,力争到2017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法治建设制度机制基本健全;到2018年,基本完成上级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到2019年,进一步巩固提高法治建设成果;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法律资料]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法律资料]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放活企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充分体现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个人的择业自主权,提高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解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后顾之忧,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是承办人事代理业务的机构。

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从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代理业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业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还应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第四条按有关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的代理业务:(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代理。

收集、整顿、保管、利用、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认定流动人员身份,记载档案工资,做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有关部门授权做好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申报、评审和人才素质、能力测评工作;管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集体户口及粮油关系;按党章(团章)等有关规定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二)毕业生人事代理.按有关规定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接收就业手续;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不包括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职高毕业生的接收就业手续,并为上述几类毕业生管理人事档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三)招聘求职代理。

受理各用人单位委托的代理招聘人才等其它相关业务;受个人委托,为其求职寻找合适的用人单位。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川委发[1994]17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川委发[1994]17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1994年8月1日川委发<1994>17号)(一)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和财富。

人才合理流动,对充分发挥人才的才能,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省人才流动工作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才流动难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以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人才流动要坚持国家、单位、流动者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

在不损害国家、单位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人才流向最能发挥才能的单位和岗位。

国家有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人才的合理流动和调配人才;单位有权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按国家规定合理使用人才,并保证人才合理流动;个人有权按国家需要和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择业。

(三)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党政机关应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行和完善聘用合同制;企业要推行和完善“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以落实个人择业和单位用人自主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四)人才流动要注意向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生产第一线引导、倾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完善人才市场规则,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对边远贫困地区的人才,要在政策措施上,给予支援和保护。

凡主动从内地到老少边穷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通过调动、辞职方式去的,经流入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单位接收可不受流入者原单位的所有制、机构性质及本人身份(干部、工人)的限制;通过辞退方式去的,单位接收所需的干部指标,由流入地人事部门优先予以解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川办发[2002]4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12.16【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川委发[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九日川委发〔2000〕23号)现将《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成都人事代理协议书(四篇)

成都人事代理协议书(四篇)

成都人事代理协议书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以及四川省的有关人才流动和人事代理政策法规,接受(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的委托,代理乙方的人事业务,共同订立协议如下:一、本协议期内,甲方提供下列人事代理及管理服务:1.及时通报国家及地方人事人才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2.管理乙方员工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提供借阅查询及出具与档案记载内容有关的证明;办理相应的职称申报、出国境政审、生育指标(限成都市6城区户口的育龄妇女)以及接转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等相关手续;3.协助乙方做好人才招聘工作;为乙方招聘的国有单位人员办理工作流动或辞职审批的人才流动手续;并确认保留存档人员的原工作身份和计算连续工龄;4.协助乙方引进外地人才入户及办理相关调(流)动手续;5.为乙方代办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接收就业手续以及办理有关户籍关系;并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6.协助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7.办理其他另经协商需要代理的事宜。

二、本协议期内,乙方承担履行下列义务:1.乙方指定专人与甲方联系,办理有关人事代理事宜;2.乙方负责提供所聘人员的人事档案所在地方或单位,并出函介绍所聘人员到甲方办理其流动及人事档案的调转手续;3.乙方与所聘的存档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乙方应于办理手续的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甲方(函告须加盖乙方公章),同时督促当事人到甲方另行办理转存手续;甲方见乙方函告或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后,按规定为个人办理转存手续,其《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中涉及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就此自动终止;4.乙方及时按年支付给甲方委托代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费每人每年240元;其它人事代理专项服务费以实际发生的代理项目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受理时支付;5.本协议的内容乙方应如实告知本单位员工。

三、乙方付费方式:初期采取单位每办一个(或一批)档案托管后即结清(或分批分段结清)相关管理服务费,到次年在确定统一期限后,经核算存档总数的相关管理服务费按年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甲方账户:_____、开户行:工商银行东城根街分理处)。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根据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领取《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年度公告的主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对其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年度公告。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许可证的年度公告,是指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按年度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认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是否仍然具有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年度公告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受理年度公告材料的最后期限为4月10日。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办法参加年度公告,接受年度公告主管机关的审查。

第六条凡在当年6月30日前领取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参加本年度公告;凡7月1日以后领取许可证的,参加下一年度公告。

第七条年度公告审查的主要内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基本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在固定的人才交流场所举办定期人才交流会情况、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第八条年度公告的基本程序:(一)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如实填报《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许可证年度公告报告书》,提交许可证正、副本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人事代理政策

人事代理政策

南充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简介南充市人才流动中心人事代理,实行全方位人事代理制度,发挥人事代理在人才委托招聘、人事策划、人事咨询服务、人才招聘、人才引进、人事委托管理等方面功能性作用,共同维护人才人事工作社会化服务新机制的顺利运行,办理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即可享受中心提供的诸多服务,让以往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既解放了人才,也解脱了用人单位,使人才流动更加便捷、也为用人单位减少了大量繁琐的日常性人事管理工作,单位与人才更加主动,更加自由地进行双向选择。

企业办理人事、档案关系代理后的好处:随着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人力资源部门要求的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说到底是资源的争夺、重新组织和利用,在知识经济的时代,在企业的众多资源中,人做为一种资源的重要性越来越引起重视,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优秀的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如何为企业寻找合适的人才,留住人才,发展人才,为组织保持强劲的生命力和竞争力提供有力的人力支持成为人力资源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这种背景下,人才服务机构将承担起企业的日常性工作,成为企业发展的得力助手,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将把大部分都用于日常性事务的协调和处理的时间用来研究和预测、分析、制定计划来解决企业的根本问题,人力资源的从业人员只有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发展方向、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清醒的认识,才有可能为各业务职能部门提供有益的帮助。

人力资源战略的制定,应以企业总体的发展战略为指导,以远景规划所规定的目标为方向。

也就是说,在确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时,首先必须清楚企业的远景规划和战略目标,然后再确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企业发展的总体战略起着巨大的支持和推动作用。

一、人事代理为单位解决了什么问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使人事管理服务实现了社会化。

如档案管理、工资晋升、职称申请评审、社会保险、员工的进、管、出、福利管理,用工规划等,过去由单位管理的人事业务从单位分离了出来,交给政府人事部门来承担,使单位领导从具体琐碎的人事管理业务中脱出身来,全身投入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同时,单位减少了人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费用。

四川人事代理合同书6篇

四川人事代理合同书6篇

四川人事代理合同书6篇篇1甲方(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人事代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代理事项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在人事管理方面的乙方提供代理服务。

主要代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招聘、员工培训、员工薪酬管理、员工档案管理、员工社会保险办理等。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需全力完成上述事项,并保证乙方的人事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三、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人事代理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招聘服务费、培训服务费、社保代理费等。

2. 乙方应按照月度或季度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用。

支付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

四、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代理事项,保证服务质量;2.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3.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相关资料,不得泄露或滥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用;2.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协助甲方完成代理事项;3.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服务质量,提出改进意见。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一)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纠纷解决方式:如双方发生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事项(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人事代理服务内容明细表》及相关约定;2.《人事代理费用明细表》及支付方式约定。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2〕21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为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根本目的、坚持“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鼓励竞争,促进流动,精简冗员,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优秀人才成长,加速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全面改革现行的以党政机关干部管理方式占主导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和适应我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和精简高效、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做法,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套机制健全,功能完善,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适用范围与对象:纳入我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四川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事项

四川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事项

四川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事项信息来源:编辑:浏览次数:5608 加入时间:2005-12-20 11:01:41四川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事项一、办理对象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高等职业学院毕业生。

二、办理项目、毕业生档案托管凡毕业生档案在有才中心托管的,可以办理以下关系:1、成都市城区入户户口:(1)有亲戚、朋友在成都市城区有户口簿的,在该户籍所在地上户;(2)在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成都市常住集体户口)上户。

2、办理专业技术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等)申报。

3、办理婚姻证明、生育指标。

4、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5、推荐就业。

三、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批准,档案托管费240元/人,就业接收手续费600元/人,户口管理费150元/人,合计收费990元/人。

四、办理程序和有关手续1、与录用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2、办理同意将档案转入人才中心手续;3、交以下材料;(1)三方协议(学校、聘用单位、学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2)录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户口迁移单(填迁至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

(4)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可写到单位,也可写到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

(5)毕业证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

4、交流有关费用。

五、具体事项办理(一)为用人单位接收聘用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入户、档案挂靠等全程人事代理。

1、办理对象:在蓉单位接收聘用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就届毕业生,需办理毕业生落户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档案挂靠的均可向本中心申请全程人事代理服务。

用人单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企驻蓉机构等非国有企业;实行聘用制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实际人事代理的事业单位;其它符合条件的单位。

2、所需材料:(1)接收单位向本中心领取《关于申请办理应届毕业生就业接收手续并委托办理人事代理的报告》和《高校毕业生入户情况登记表》,填写后加盖公章文本中心。

成都工业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模板】

成都工业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模板】

附件5:**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一、人事代理人员聘期内的待遇1. 工资及绩效待遇标准参照同类在编人员执行(试用期待遇按劳动合同约定)。

2. 按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统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 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经学校推荐并评审通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及岗位空缺数予以聘用。

4. 人事代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和四川省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在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不享受学校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待遇。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1. 劳动合同的签订:(1)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部门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合理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时间、违约处罚和其它相关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或附补充协议。

(2)劳动合同聘期4年,其中试用期三个月。

2.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后需自行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档案、户口等迁移手续。

聘期内的档案管理费由学校承担。

3. 人事代理人员的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代为管理。

各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变动情况登记,做好档案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定期按学校要求提交人事处归档。

4.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间占用学校用人部门相应岗位职数。

5. 人事代理人员须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接受管理与监督。

其年度考核、工资待遇、奖惩等均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相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和是否继续聘用的主要依据。

6. 人事代理人员原则上聘用不超过两个聘期,两个聘用期满考核优秀,且取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可继续聘用或根据相关政策申请编制内管理。

其余人员两个聘用期满,聘用关系终止。

7. 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终止聘用关系时,需办理离校手续。

三、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 在试用期内不能达到本岗位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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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放活企业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充分体现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个人的择业自主权,提高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解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后顾之忧,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是承办人事代理业务的机构。

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从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代理业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业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还应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按有关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的代理业务:
(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代理。

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认定流动人员身份,记载档案工资,做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有关部门授权做好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申报、评审和人才素质、能力测评工作;管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集体户口及粮油关系;按党章(团章)等有关规定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二)毕业生人事代理。

按有关规定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接收就业手续;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及职高毕业生的接收就业手续,并为上述几类毕业生管理人事档案,
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三)招聘求职代理。

受理各用人单位委托的单位招聘人才等其它相关业务;受个人委托,为其求职寻找合适的用人单位。

(四)社会保险代理。

协助有关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保险。

(五)按流动人员原身份办理流动手续,引进人才。

(六)办理用人单位及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

(七)签发办理流动人员辞职证书,并为辞职人员认定是否保留全民干部身份。

(八)按照委托单位和部门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等条件的要求,组织开展岗位知识和专业技能等培训;承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开发人才资源,为用人单位代培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九)根据委托单位和部门的要求,协助其分析人事管理工作的问题,制定人才配置以及人员岗位职责、待遇等方案。

(十)协助办理有关人才流动及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

(十一)按规定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第三章人事代理的对象
第五条人事代理的对象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二)实行聘(任)用合同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
(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辞职或被辞退以及以其它方式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四)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部分专业职高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内调干部;
(五)应聘或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六)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农村中的农民技术员、乡土人士;
(八)其它需要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人事代理的程序
第六条委托单位或个人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提出书面委托人事代理业务的申请,明确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单位委托代理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同时提供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名单以及要求进行人事代理的项目。

第八条个人申请代理,须提交本人的学历证或职称证、身份证、申请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两分,明确管理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根据合同委托项目和合同条款为个人或单位提供单项或多项委托的一般代理服务或全权代理服务。

第十条合同期满需继续委托或需增加代理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继续代理手续。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不再需要进行代理的个人或单位须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办理原委托代理项目及相关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人事代理的责任
第十二条在人事代理工作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和委托单位或个人要认真履行合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应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委托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及时向人才交流机构提供有关材料,自觉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对擅自从事人事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罚,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各类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按国家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一月颁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一九九五年五月印发的《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代理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各市、地、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并报四川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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