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事代理暂行办法[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现将《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31日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职称评价的主要方式,指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规划布局、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范本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范本人事代理是指专业公司或机构代替企业或个人管理和执行人事活动的服务。
随着人力资源领域的发展,人事代理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节省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时间和资源。
为了规范人事代理服务,确保代理工作的专业性和合规性,制定人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人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的一些范本,以供参考。
一、人事代理公司的资质与要求人事代理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资质与要求。
首先,代理公司应具备法定资质,如营业执照等。
其次,代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他们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经验。
再次,代理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人事代理服务流程和制度,确保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事代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人事代理的服务范围广泛,涵盖了招聘、人事档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绩效考核、培训发展等多个方面。
具体而言,代理公司可以帮助企业进行人才招聘与筛选,利用专业的渠道和方法,为企业挑选到合适的人才。
同时,代理公司还可以负责人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确保资料的完备与保密。
此外,代理公司还可以协助企业进行薪酬福利制度的设计与管理,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报酬与福利。
同时,代理公司还可以负责绩效考核的执行与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并进行定期的评估与反馈。
最后,代理公司还可以为企业提供培训与发展计划,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三、人事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与方式人事代理公司的收费标准与方式可以根据具体合同进行协商。
一般来说,人事代理公司会根据服务范围与内容来制定收费标准。
例如,招聘服务可能按照成功引进人才的比例进行收费;人事档案管理可能按照建立与管理的文档数量进行收费;薪酬福利管理可能按照员工人数进行收费;绩效考核可能按照评估次数与规模进行收费;培训发展可能按照课时与讲师费用进行收费。
收费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按期付费、按阶段付费等方式。
四、人事代理服务的合同与保密人事代理公司与企业之间应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西城区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西政办〔1999〕26号文件发布根据2000年7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2000〕30号文件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3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2009〕4号文件第二次修改)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经区政府常务会第14次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区人事局关于《西城区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代理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化人事管理制度,它对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开发人才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掌握政策,积极配合区人才交流中心做好该项制度的实施工作。
西城区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搞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进一步加速我区经济建设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关于北京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3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化人事管理方式。
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西城区人事局所属的人事代理机构,依据国家人事法规、政策,与委托方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人事代理协议。
对委托人事代理工作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并承办人事方面的相关服务。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在北京市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各类流动人员。
包括:1.企、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3.受聘到外地工作未转户口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因私出国(境)、自费留学人员;5.安置到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6.其它需要进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7.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存人事档案的人员。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4.08•【字号】京人发[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人发[2003]35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民团体、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北京市人事局对截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各类人事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于2002年6月4日首批公布了7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现再次公布第二批6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附件:北京市人事局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北京市人事局二00三年四月八日附件:北京市人事局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 1│关于印发《一九九六年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就│京人学│││业工作意见》的通知│[1996]166号│├──┼────────────────────────────┼───────┤│ 2│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北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京人发│││意见的通知│[1997]19号│├──┼────────────────────────────┼───────┤│ 3│关于办理一九九八年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报│[1998]40号│││到入户手续的通知│京人发│├──┼────────────────────────────┼───────┤│ 4│关于下达199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意见的通知│京人学││││[1990]第2号│├──┼────────────────────────────┼───────┤│ 5│关于招收一九八七年经国家批准的非统一分配各类高等学校毕业│京人干│││生和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的通知│[1987]第17号│├──┼────────────────────────────┼───────┤│ 6│关于做好1999年北京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京人发│││的通知│[1999]37号│├──┼────────────────────────────┼───────┤│ 7│关于做好2000年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0]4号│├──┼────────────────────────────┼───────┤│ 8│关于北京市2000年接收普通高等学校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有关问题│京人发│││的通知│[2000]5号│├──┼────────────────────────────┼───────┤│ 9│关于做好2000年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京人发│││知│[2000]52号│├──┼────────────────────────────┼───────┤│10│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吸收录用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容卫生民警等有关│京人(82)第8号│││问题的通知││├──┼────────────────────────────┼───────┤│11│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统一普通高级中学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临时工资│(82)京人第15号│││待遇问题的通知││├──┼────────────────────────────┼───────┤│12│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增加远郊各县和近郊农村地│(82)京调资字│││区中、小学长期代课教师酬金的通知│第14号│├──┼────────────────────────────┼───────┤│13│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社员工”调整工资问题的通知│京调资办字第││││16号(83年)│├──┼────────────────────────────┼───────┤│14│北京市人事局印《关于招收、分配、调入到改行人民警察工资标│京人(84)第15号│││准单位的干警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15│北京市人事局关于1966年至1970年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中被留校│[1974]京人工字│││审查学生的转正定级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第30号│├──┼────────────────────────────┼───────┤│16│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从外省、市、自治区调京干部工资处理意见的│[1976]京人工│││复函│字第349号│├──┼────────────────────────────┼───────┤│17│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修订从外省、市、自治区调京干部工资处理意│[1976]京人工│││见的通知│字第433号│├──┼────────────────────────────┼───────┤│18│北京市人事局关于1988年政法、税务、工商等系统招收干部有关│京人工│││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9]9号│├──┼────────────────────────────┼───────┤│19│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务院企业工│京人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1990]108号│││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有关条款的补充意见││├──┼────────────────────────────┼───────┤│20│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招收为工人工资待遇│京人工│││问题的通知│[1992]79号│├──┼────────────────────────────┼───────┤│21│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临时工日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工││││[1992]119号│├──┼────────────────────────────┼───────┤│22│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企业职工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重新确定工资│京人工│││的补充意见│[1992]167号│├──┼────────────────────────────┼───────┤│2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厨师等技术工人技│京人工│││术等级考核与补贴的补充通知│[1993]134号│├──┼────────────────────────────┼───────┤│2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停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通知│京人工││││[1994]53号│├──┼────────────────────────────┼───────┤│25│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执行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及有关│京人发│││问题的通知│[1997]40号│├──┼────────────────────────────┼───────┤│26│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执行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的通知│京人发││││[1999]20号│├──┼────────────────────────────┼───────┤│27│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执行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的通知│京人发││││[1999]52号│├──┼────────────────────────────┼───────┤│28│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在这些单位工作的│京人工│││非正式职工中录用干部和招收固定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7]第42号│├──┼────────────────────────────┼───────┤│29│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京人工[1988]│││人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第3号│├──┼────────────────────────────┼───────┤│30│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试行百元收入工资含│京人工│││量办法的批复│[1992]181号│├──┼────────────────────────────┼───────┤│31│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转正定级工作中有关问题│(80)京人工字│││的处理意见│第41号│├──┼────────────────────────────┼───────┤│32│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结业生、肄业生工资待遇的通知│京人(81)第41号│├──┼────────────────────────────┼───────┤│3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银行办事处招收初中毕业生当干部后定级问题│(75)京人工字│││的复函│第182号│├──┼────────────────────────────┼───────┤│3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芳草地小学工作后定│(75)京人工字│││级问题的复函│第36号│├──┼────────────────────────────┼───────┤│35│市调资办关于校办工厂工资标准的复函│(78)市调资办││││字第10号│├──┼────────────────────────────┼───────┤│36│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工资的│京调资办字第│││通知│7号(83年)│├──┼────────────────────────────┼───────┤│37│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推广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京人工(89)第│││挂钩浮动,在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扩大工资包干试点的通知│32号│├──┼────────────────────────────┼───────┤│38│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郊区、县从在现岗位工作的人员中招收为劳动│京人工[1988]│││合同制工人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第48号│├──┼────────────────────────────┼───────┤│39│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部分专│京职改办(88)第│││业技术人员首次受聘后兑现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235号、京人工││││[1988]第43号│├──┼────────────────────────────┼───────┤│40│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1986]第││││14号│├──┼────────────────────────────┼───────┤│41│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肄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京人工[1986]│││通知│第31号│├──┼────────────────────────────┼───────┤│42│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培训、实习期│京人工[1986]│││间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第24号│├──┼────────────────────────────┼───────┤│4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原执行低工资标准│京人工[1987]│││的工人改革后工资偏低问题的通知│第6号│├──┼────────────────────────────┼───────┤│44│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京职改办[1987]│││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职务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127号、京人工││││[1987]第49号│├──┼────────────────────────────┼───────┤│45│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复员军人中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74)京人工字│││工资待遇的通知│第157号│├──┼────────────────────────────┼───────┤│46│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从外省、市、自治区调京干部工资处理意见问│(76)京人工字│││题的复函│第349号│├──┼────────────────────────────┼───────┤│47│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修订“从外省、市、自治区调京干部工资处理│(76)京人工字│││意见”的通知│第433号│├──┼────────────────────────────┼───────┤│48│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区、县计量管理所职工工资标│(77)京人工字第│││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06号、市劳资││││字第36号│├──┼────────────────────────────┼───────┤│49│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关于一九八一年│(82)市调资字│││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升两级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2号│├──┼────────────────────────────┼───────┤│50│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一九七0年、一九七一年招│(82)市调资字│││收的初中毕业生分配在中学或小学附设初中班任教并在一九七七│第23号│││年调资时增加工资七元的这次如何升级的通知││├──┼────────────────────────────┼───────┤│51│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结束一九八一年医疗卫生单│(82)市调资字│││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第24号│├──┼────────────────────────────┼───────┤│52│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小学教职│(82)市调资字│││工工资中升两级问题的补充意见│第25号│├──┼────────────────────────────┼───────┤│53│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通知│(82)市调资字││││第21号│├──┼────────────────────────────┼───────┤│54│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增加远郊各县和近郊农村地│(82)市调资字│││区中、小学长期代课教师酬金的补充通知│第14号│├──┼────────────────────────────┼───────┤│55│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卫生技术干部和工人调做行│(82)市调资字│││政管理工作后增加级差问题的补充通知│第15号│├──┼────────────────────────────┼───────┤│56│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调整企事业│(82)市调资字│││所属教育、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工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第16号│││意见》的通知││├──┼────────────────────────────┼───────┤│57│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77)市调办字│││意见│第6号│├──┼────────────────────────────┼───────┤│58│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77)市调办字│││意见│第11号│├──┼────────────────────────────┼───────┤│59│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内部答复│1977年12月23日│││(之一)││├──┼────────────────────────────┼───────┤│60│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的几项决定│市调办字第12号│├──┼────────────────────────────┼───────┤│61│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78)市调办字│││意见│第3号│├──┼────────────────────────────┼───────┤│62│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内部答复│(78)市调办字│││(之二)│第7号│├──┼────────────────────────────┼───────┤│63│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职工升级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80)市调资字│││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3号│├──┼────────────────────────────┼───────┤│64│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职工升级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80)市调资字│││意见│第15号│├──┼────────────────────────────┼───────┤│65│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计划外临时工是否调整工资问题的通│(80)市调资字│││知│第20号│├──┼────────────────────────────┼───────┤│66│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80)市调资字│││的处理意见│第22号│├──┼────────────────────────────┼───────┤│67│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职工升级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80)市调资字│││意见│第49号│├──┼────────────────────────────┼───────┤│68│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职工升级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80)市调资字│││意见│第68号│└──┴────────────────────────────┴───────┘。
北京市固定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固定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固定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13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固定人才市场的管理,促进固定人才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人才市场,是指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开办的具有定期人才交流洽谈活动及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固定交流活动场所。
第三条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是本市固定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事局依照《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人才市场的日常管理。
本市固定人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市场体系的统一规划,并符合首都经济建设和本市人才市场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领取《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在人事部门领取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开办固定人才市场。
允许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联合开办固定人才市场。
第五条开办固定人才市场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可行的市场运行规则和市场管理制度;(二)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租赁场所租期不少于1年;(三)开办资金不低于固定人才市场所需费用的50%;(四)有固定人才市场正常运行组织机构,市场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接受人事管理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少于5人;(五)符合有关部门对交通、消防、安全等场所要求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开办固定人才市场,需向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一)可行性报告(说明储备的用人单位和人才的信息数量、推荐人才数量、推荐成功人才数量等基本业务情况,开办固定人才市场的服务方式和程序、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基础设施,拟开展的业务及其可行性等);(二)《北京市固定人才市场登记申请表》;(三)《许可证》复印件;(四)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五)资信证明(提交验资部门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开办固定人才市场所需资金证明);(六)市场服务部门及工作人员材料;(七)市场服务和市场运行规则(包括开展服务的方式、程序和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x对部分新增加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管理办法
x对部分新增加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系,推进用人机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性转变,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学校对部分新进校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条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委托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
第三条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期内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个人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解除合同或聘期届满终止合同时,其人事及相应关系转回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种类第四条人事代理按编制权限分为两类:(一)二级代理:凡占用学校正式编制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控制数内,具有明确工作岗位按人事代理方式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适用二级代理。
二级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享受我校教职工同类同等人员的工资、津贴、劳保及合同书中规定的待遇。
(二)一级代理:凡占用学校企业编制、由学校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人事代理方式短期临时聘用的人员适用一级代理。
一级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所发生的薪酬及各类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被聘用人员享受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的待遇,不享受学校住房,子女入学、入托及其他正式编制人员待遇,其行政、档案关系均由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具体事宜按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第五条根据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的规定,在本市未建立统一的保险制度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年龄限制在男五十周岁,女四十五周岁以内。
在此范围内,学校对新进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人事代理管理。
新增加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范围包括:(一)被我校初聘为副教授职务以下的教学科研人员;(二)被我校初聘为副教授及以上职务,但不具有博士学位或本专业最高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三)被我校初聘为副处级以下行政职务或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党政教辅人员;(四)被我校初聘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但不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硕士学位的党政教辅人员;(五)学校各单位在编制内从校外短期聘用(一年以上)的人员;(六)企业化管理单位在经学校批准的企业编制内短期聘用(一年以上)人员;(七)后勤集团新增加的管理人员。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京人发[2007]51号
【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7.05.08
【实施日期】2007.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人发[2007]51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60号)实施以来,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首都人才市场体系的意见》(京政发[2004]26号),积极构建完善社会化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提高公共人事人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
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共服务的原则,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自觉接受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xxxxx精神病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医院又好又快全面建设步伐,引进并聘请适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是我院发展的人才战略。
为使我院能更有效地做好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职业岗位的需求,特作如下规定:一、总则:办理人事代理的聘用人员应遵纪守法,服从医院、科室领导工作安排,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条件: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重大的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注重团结互助,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突出,能够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在临床业务、医院管理等方面能够发挥业务骨干作用。
4、工作期间认真完成工作岗位职责和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表现优异、无差错事故发生。
4、专技人员(含医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执业证,工作满一年半;非专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工作满两年。
5、医院根据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各类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日常工作表现等内容,对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职工实行淘汰机制。
对于屡次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暂停。
6、特殊人才、特殊情况,办公室汇总上报至院委会,由院委会研究讨论决定。
三、办理人事代理程序及待遇福利:1、凡符合要求的聘用人员填写《xxxxx精神病院人事代理申请表》,经科室主任签字后,交至医院办公室。
2、医院办公室按照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3、符合办理人事代理的聘用人员,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同时医院给予办理五险一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附件:xxxxx精神病院人事代理申请表xxxxx精神病院2017年11月23日附件:xxxxx精神病院人事代理申请表填表说明:1、“入职时间”填写来院工作时间。
无锡劳动保障北京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无锡劳动保障北京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三、代理服务的内容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
2、为用人单位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简章启示和办理跨地区招用人员手续提供代理服务。
3、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录用登记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提供代理服务。
现目前,为了保障更多的劳动者能够有更多的机会进行就业,很多城市的劳动保障部门都会选择将这些事务委托给劳动保障代理组织进行。
当然,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办法进行办事。
那么就北京和无锡而言,▲无锡劳动保障北京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呢?▲无锡劳动保障北京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是指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指导下,由代理服务组织本着公正负责高效的原则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供劳动事务和社会保障事务的代理服务活动。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组织;协调劳动保障事务间的关系;检查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组织的工作情况,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管理,主要负责发证有关证书年度审查责任保险金的管理及其他管理工作。
开办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组织必须经过县(市区)或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代理服务的内容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
2、为用人单位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简章启示和办理跨地区招用人员手续提供代理服务。
3、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录用登记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提供代理服务。
4、为用人单位办理招用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来滇就业许可手续提供代理服务。
5、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查询个人帐户记录退休手续申办等提供代理服务。
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2.13•【字号】•【施行日期】200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13日)第一条为规范人事代理行为,维护建立人事代理关系的各方合法权益,保证人事代理的正常开展,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许可,取得人事代理资格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依据代理合同,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是本市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事局依照《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是在本市取得《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并设有相应的人事代理部门。
开展人事代理业务须经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审核许可,并严格按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人事代理。
第五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二)有开展人事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规则和相应的办公场所等。
第六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一)申请报告1、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目的;2、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范围;3、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条件。
(二)有关证明材料1、从业人员的学历、资格证明;2、《许可证》;3、区、县人事局审核意见;4、与人事代理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按《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报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增项事宜。
区、县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人事代理增项的,应由所在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核准。
某地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某地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某地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事代理工作,规范代理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某地区所有人事代理公司、个人从事人事代理行为。
第三条人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为寻找、筛选、培训和管理人才的行为。
第四条人事代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劳动者。
第五条人事代理应当注重职业道德,不得窃取劳动者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人事代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七条人事代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人事管理文件。
第二章代理务件第八条人事代理应当向委托人提交以下文件:(一)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证;(三)代理案例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人事代理应当向劳动者提交以下文件:(一)人事代理合同;(二)劳动合同;(三)身份证明;(四)工作经历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人事代理应当依法保存相关文件,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章代理行为第十一条人事代理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搜集人才信息,并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人事代理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面试并选拔合适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人事代理应当及时提供筛选结果,并与委托人共同确定录用人选。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培训服务,包括入职培训和在岗培训。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做好福利待遇、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十六条人事代理应当注意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状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人事代理应当与委托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人事代理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人事代理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人事代理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人事委托代理合同
北京市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方):北京市XX公司乙方(代理方):北京市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鉴于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1. 代理招聘:根据甲方提供的岗位要求,进行人才搜索、筛选及推荐。
2. 人事档案管理:负责甲方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包括档案的接收、保管、转递等。
3.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服务:代理甲方员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申报、调整等事宜。
4. 薪酬福利管理:根据甲方提供的薪酬政策,负责员工工资的计算、发放及个税申报。
5. 劳动关系管理:协助甲方处理员工入职、离职、劳动合同签订、续签等劳动关系事宜。
6. 员工培训与发展:根据甲方需求,组织员工培训及职业发展规划。
第二条服务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有效期为____年。
第三条服务费用1. 代理招聘费用:按照成功推荐入职人数计算,每人次费用为____元。
2. 人事档案管理费用:每人每月____元。
3.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服务费用:每人每月____元。
4. 薪酬福利管理费用:每人每月____元。
5. 劳动关系管理费用:每人每月____元。
6. 员工培训与发展费用:根据实际培训项目及人数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付款方式甲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用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员工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4.12.03•【字号】京人发[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4]104号)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推进我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才服务行业信用体系的建立,规范人才市场秩序,优化人才市场发展环境,现将《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才服务行业信用体系的建立,规范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企业性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行政许可、年度检验、表彰奖励以及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况所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性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组成。
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通过政府政务专网向政府各行政机关公布,实现政府各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企业警示信息、良好信息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提交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七条下列信息记为企业身份信息:(一)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行政许可的情况;(二)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检验的结果。
北京市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精选合集3篇)
北京市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就人事代理订立如下合同:一、依据xx省人民政府------号文的有关规定,乙方托付甲方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人事代理。
二、甲方的责任如下1.甲方在代理人事关系时,保留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有身份,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龄计算、职称评审、大中专毕业生转正、代管档案、办理退休、出具因公因私出国政审等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等工作。
2.甲方努力做好人事代理的有关服务工作,并尽可能为乙方供应便利。
三、甲方不负责乙方人员除人事代理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
四、乙方的责任如下1.按甲方要求,准时供应与托付代理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存入档案。
2.依据托付代理内容,交付甲方相关代理费用,并在有关人事代理前付清。
五、合同期限------年,自------年------月至------年------月。
六、合同期满后,乙方如连续托付甲方实施人事代理,应在一个月内续签,逾期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被代理人员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经办人:---------- 经办人:---------------年---月----日 -----年---月----日北京市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篇2)合同编号:XXX北京市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委托人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人联系电话)乙方:(代理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北京市人事事务,以确保甲方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代理范围1.1 乙方作为甲方在北京市人事事务的代理人,负责代理甲方的相关人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绩效管理等。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劳社就发[1999]3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06.28【实施日期】1999.06.2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收回《资质证书》”的内容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和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取消许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1999]39号)各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分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为促进我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规范用人单位间的劳务输入、输出行为,现将《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促进我市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附: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间劳务输入、输出行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8号)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提供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和使用劳务的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安排本单位职工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务收入的行为。
招用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名称一般使用“北京市××劳务服务社”,经营范围统一规定为“劳务派遣”,兼营其它业务的,其经营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
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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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结束——。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用专业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用专业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86.12.03•【字号】[86]市劳办字第575号•【施行日期】1986.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用专业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86]京人交字第1号、[86]市劳办字第575号1986年12月3日)各区、县、局、总公司,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各外商投资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和北京市政府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使用、辞退中方职工的有关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自主权和维护中方专业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才输送、输出和使用的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外商投资企业从国营、集体单位在职职工或大中专毕业生中招收专业技术或行政管理人员,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在招收前将计划按招收人员的身份(工人还是干部)分别报到市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设在市劳动局)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在市人事局)备案。
专业技术、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的来源,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分配、派遣和调剂;可以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市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推荐;也可以自行公开招聘。
本市不能解决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事局同意,也可以到外地招聘(户口不迁)。
此外,也可以采取借聘的形式。
由外商投资企业与国营集体单位签订借聘合同,在借聘期间支付给供人单位一定数额的费用,其数额双方商定,被借聘人员在借聘期内为合同制职工,解聘后仍回原单位或原地区。
二、凡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工作离得开,外商投资企业要求聘用的国营或集体单位的在职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尽量给予支持,允许流动。
对有争议原单位坚持不放的,可按职工身份分别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由该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北京市人事委托代理合同
北京市人事委托代理合同北京市人事委托代理合同:职责、权益与法律保障引言:北京市人事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它涉及到人事委托代理的职责、权益以及相关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北京市人事委托代理合同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其内容和重要性。
一、背景介绍北京市人事委托代理合同是指由人事委托代理机构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签订的一种合同,旨在为委托单位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人事委托代理机构通常是经过政府认可并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其职责是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管理和劳动关系处理。
二、职责与权益1. 人事委托代理机构的职责人事委托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培训、薪酬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
他们应根据委托单位的需求和要求,提供专业、高效的人事服务,确保委托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 委托单位的权益委托单位通过与人事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合同,享有一系列权益。
首先,委托单位可以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交给专业机构,减轻自身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委托单位可以获得专业的人事咨询和指导,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此外,委托单位还可以获得合法、合规的人事操作,减少劳动纠纷的风险。
三、法律保障1.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北京市人事委托代理合同应当依法签订,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可依法解决。
2. 劳动关系的处理在人事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
一方面,委托单位与人事委托代理机构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直接约束。
另一方面,委托单位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3. 信息保密与安全人事委托代理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接触到委托单位的人事信息,因此应当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要求,确保委托单位的信息安全。
委托单位也有责任对人事委托代理机构的信息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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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事代理行为,维护建立人事代理关系的各方合法权益,保证人事代理的正常开展,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许可,取得人事代理资格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依据代理合同,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是本市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事局依照《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是在本市取得《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并设有相应的人事代理部门。
开展人事代理业务须经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审核许可,并严格按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人事代理。
第五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有开展人事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规则和相应的办公场所等。
第六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一)申请报告
1、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目的;
2、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范围;
3、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条件。
(二)有关证明材料
1、从业人员的学历、资格证明;
2、《许可证》;
3、区、县人事局审核意见;
4、与人事代理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按《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报市人才市场管理
部门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增项事宜。
区、县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人事代理增项的,应由所在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经许可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可分别开展以下人事代理项目:(一)代理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
(二)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和组织人才培训;
(三)代办人才招聘启事的审批事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理人事档案管理;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代理用人单位办理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有关人事手续;
(六)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社会保险;
(七)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住房公积金;
(八)代办聘用合同鉴证;
(九)代理当事人参加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事宜;
(十)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九条委托代理对象包括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
人事代理机构和委托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条人事代理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
委托单位和委托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人事代理应明确代理期限。
第十一条开展人事代理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公示代理项目、服务程序、收费项目等,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二条开展人事代理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与委托代理对象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确定代理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合同期限内,若需变更或终(中)止合同,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若违反合同,可向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裁决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人事代理合同书由代理双方依照法律程序按代理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订立。
人事代理合同签定后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十三条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项目,提供单位有效证件(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必要时,依据人事代理合同项目需要,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员名册、履历表、聘用合同、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须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交人事代理申请书;必要时,依据人事代理合同项目需要,还应提供辞职、辞退、解聘、应聘、自费出国留学、身份证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开展或扩大人事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市、区、县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