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卫跃宁】海天重点学科班刑诉讲义(部分)
海天基础班法理讲义
第一章法的本体考点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定义(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考点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现象和本质的观点:1.从法的外部来解释法律的根源(1)神意论。
(2)意志论。
(3)正义论。
2.从法本身理解法的观点(1)规则论 (2)命令论 (3)判断论或预测论3.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理解法律现象(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1、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层次:第一,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第二,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第三,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考点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知识点四: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分类(二)法的规范作用:(三)法的社会作用(四)法的作用的有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知识点一:法的价值的含义知识点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2.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知识点三:法的价值的种类(一)自由(二)秩序(三)利益(四)正义知识点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1.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2.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知识点一: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司法考试中采用新三要素说。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知识点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第1页2020年刑诉授课讲义(二)
第1页2020年刑诉授课讲义(第二讲)第七章刑事证据考点01:证据规则★★★★★考察频率:2012/2/72;2014/2/69;2017/2/96;证人鉴定人特征不可替代;无需回避。
可替代;需回避。
应当出庭条件①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②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述规定。
③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A、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B、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有异议、有必要。
★★★★★第2页考点04:证据的分类★★★★★1答案:AC 第3页第4页第八章强制措施考点07:拘传★★★考察频率:2012/2/66;区别拘传传唤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强制力具有强制性不具有强制性(非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必须出示《拘传证》,不能口头,只能书面。
①出示《传唤通知书》②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2、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2/66)2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3、郭某涉嫌报复陷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
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27)3 A.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B.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C.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2答案:BC3答案:C第5页考点09:监视居住★★★★★第6页考点11:逮捕★★★★★第7页★★★★★考察频率:2014/2/32;2015/2/30;2016/2/71;2017/2/28;限于物质损失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2012年第十二期视频直播讲义—常见问题释疑之刑法总论(六)
2012年第十二期视频直播讲义—常见问题释疑之刑法总论(六)众合专辅中心刑法组贺春辉考点一:概念区分★1,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注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2,犯罪形态和犯罪阶段。
犯罪阶段是一个时间跨度概念,一个动态过程,例如起意、预备、实行、实行后阶段;而犯罪形态则是在犯罪阶段中一个静止状态。
一个标准的犯罪,可用下图表示:起意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既遂不构成犯罪预备、中止未遂、中止中止(思想犯)临界点(行为)临界点(着手)考点二: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根本就没有着手实行)(一)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目的2,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即为了犯罪进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准备工具(2)犯罪前的具体侦查:现场侦查、规律摸排(3)前往犯罪现场或者欺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4)尾随和守候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意志以内的原因)案例:拦车抢劫案(二)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是否有具体行为案例:扬言杀张三案(三)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是否已经着手实行行为是在着手实行阶段中的具体行为,预备行为是在预备阶段中的行为,两者的区分点是“着手”,实行行为有两个标准:(1)形式标准: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具体犯罪规定的具体行为(2)实质标准:对法益具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案例1:尾随盗窃案案例2:踹门抢劫案(四)犯罪预备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真题演练:1,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
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
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5)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考点三: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2012司法考试基础理论阶段刑诉讲义
2012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一、命题的重点(表-1)二、刑事诉讼流程图(表-2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核心考点: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法治国家的关系(表-3)★★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表-4)★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职能(表-5)审判控诉辩护(二)刑事诉讼主体(表-6)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表★★★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8)★★★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关于规范★★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10)★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11)★★★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二)程序倒流(《高检规则》第262、263条)(表-13)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主要内容: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心考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表-14)(刑诉法第106条)★★三、其他诉讼参与人(表-16)第四章管辖主要内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核心考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交叉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特殊地域管辖;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一、立案管辖二、级别管辖(表-21)三、地域管辖四、专门管辖★★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表-25)(《高法解释》第20、21 条)第五章回避主要内容: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回避的种类与程序核心考点: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表-26)(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表-27)(刑诉法第28、30、31条)第六章辩护与代理主要内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辩护的种类;拒绝辩护;刑事诉讼代理核心考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法律援助辩护;拒绝辩护★一、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表-28)(刑诉法第35条)★★★二、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表-29)(刑诉法第32条、《高法解释》第33条)★★★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一)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之比较(表-30)注意: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1)会见权(2)阅卷权(3)无调查取证权(二)辩护人的诉讼义务★★★(表-31)★★★(三)侦查阶段辩护权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的区别(表-32)(刑诉法四、辩护的种类、★★★拒绝辩护(表-33)★★五、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表-34)第七章刑事证据主要内容:证据的概念、基本特征;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刑事证据规则;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核心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一、证据的概念、基本特征、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表-35)★★★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表-37)(刑诉法第56-58条)(三)死刑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表-38)(《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三、证据的法定种类(表-39)(刑诉法第48条)★★★四、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表-40)(刑诉法第61-63、187、188条)★★五、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证据规则(表-41)★★★六、证据的理论分类(表-42)★★★七、证明对象(表-43)★★★八、证明责任(表-44)(刑诉法第49条)九、证明要求(证明标准)(表-45)第八章强制措施主要内容:拘传;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核心考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一、拘传与传唤★(表-46)(刑诉法第117条)二、取保候审★★★(表-47)三、监视居住★★★(表-48)四、拘留★★(表-49)五、★★★逮捕(表-50)★★六、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刑诉法第95、97条、《高法解释》第80、81条)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内容: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核心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一、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表-52)★★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表-53)第十章期间、送达主要内容:期间;送达核心考点:期间的特殊计算(期间的重新计算和不计入);期间的补救一、期间(表-54)第十一章立案主要内容:立案材料的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核心考点:立案的条件;立案监督★★一、立案材料的来源(注意:报案、举报和控告的区别)(表-55)(刑诉法第107、★★二、立案的条件(表-56)三、立案的程序(表-57)(《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8、10、11条)第十二章侦查主要内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辨认;通缉;对非法侦查的救济;侦查终结;侦查羁押期限核心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鉴定;技术侦查措施;对非法侦查的救济;侦查羁押期限★★★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刑诉法第116-121、270条)(表-58)二、勘验、★★检查、强制采样(表-59)(刑诉法第126-133条)★★★三、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表-60)(刑诉法第134-143条)★★★四、鉴定(表-61)(刑诉法第144-147、187条、《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7、8、9、11条)★★★五、技术侦查措施(表-62)(刑诉法第148—152条)★六、辨认(表-63)(《高检规则》第211—213条)★七、通缉(表-64)(刑诉法第153条、《高检规则》第216条)★★★八、对非法侦查的救济(表-65)(刑诉法第115条)九、侦查终结(表-66)(刑诉法第159-161条)★★★十、侦查羁押期限(表-67)(刑诉法第154-158条)第十三章起诉主要内容:刑事起诉制度;审查起诉的程序;审查起诉的结果;检察院撤回、追加、变更起诉;不起诉;补充侦查核心考点:不起诉;补充侦查★★一、刑事起诉制度(表-68)★★二、审查起诉的程序(表-69)(刑诉法第167-170条)三、审查起诉的结果(表-70)(刑诉法第171-173条)★★★四、不起诉(表-71)(刑诉法第171、173条)五、检察院撤回、追加、变更起诉★★(表-72)(《高检规则》第351条)★★★六、补充侦查(表-73)(刑诉法第171、198、199条、《六机关规定》第27条、《高法解释》第157、159条、《高检规则》第348-350条)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主要内容:审判原则;审级制度;审判组织核心考点:公开审判原则;审判组织★★一、审判原则(表-74)(刑诉法第183、274条、《高法解释》第121-122条)★二、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表-75)(刑诉法第10条)★★三、审判组织(表-76)(刑诉法第178-180条、《高法解释》第111-115条)、《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9、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2、4、5-8、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8、9条)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主要内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审理程序的中断;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程序;量刑程序;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核心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法庭审判;审理程序的中断;简易程序;量刑程序;自诉案件审理程序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一)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其处理(表-77)(刑诉法第172、181条、《高法解释》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表-79)(刑诉法第182条、《高法解释》第119条)★★★三、法庭审判(表-80)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审判席 书记员公诉人 辩护人书记员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致害人★★★四、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表-81)(刑诉法第★★五、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表-82)(《高法解释》第184条)★★★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与简易程序(表-83)(刑诉法第208-215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七、量刑程序(《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表-84)★★★八、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表-85)(刑诉法204-207条)★九、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表-86)(《高法解释》第6、207-216条)★十、判决、裁定和决定(表-87)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主要内容:上诉和抗诉;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二审的审理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二审的审理结果;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核心考点:上诉和抗诉;上诉不加刑;二审的审理方式;二审的审理结果★★★一、上诉和抗诉(表-88)二、全面审查原则(注意三大诉讼法的区别)(表-89)(刑诉法第222条)★★★三、上诉不加刑原则(表-90)(刑诉法第226条、《高法解释》第257条)★★★四、二审的审理程序(表-91)★★五、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两个诉讼、全面审查;处理刑事不以民事为基础;但。
2012年集训班刑法主观题授课提纲
2012年刑法案例题、论述题讲义韩友谊一、刑法案例题1、性质题目内容与客观题基本相同。
答题重点在答案的准确性上,理由叙述可以简单明了。
2、解答步骤(1)以行为人为指标以行为人作为分段的标准,逐个讨论。
把第一个人的责任彻底叙述完毕之后,再开始叙述下一个人的责任。
(2)以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为指标同一个行为人有数个实行行为时,按照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分析、解答。
(3)共同犯罪以实行行为为指标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要先从实行犯开始讨论。
因为帮助犯和教唆犯的成立是以不法的主行为存在为前提的。
3、答题要求(一)突出答案(案件定性),简化理由(二)尽量分段、分点叙述(三)合理的行间距(中间可插入一行),卷面不留空白,无涂抹痕迹(四)时间掌控:30分钟内完成答题(字数一般在280字以内)。
答题时根据每道题的分值平均分配答题时间。
(210—10)/150=1 又1/3分钟,则每4分的题目需要在5分钟内完成。
不允许占用下一题的答题时间。
最后要保留10分钟的检查补充时间。
二、案例题涉及重要考点(五)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当两个犯罪构成实质重合(法益重合是最低要求)时,对实际发生的结果有故意(即在轻罪限度内成立既遂)。
的客观事实。
的主观事实。
3故意。
(六)共同犯罪1、共犯的处罚根据:因果共犯论。
2、(狭义的)共犯从属性: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依赖于(从属于)主行为(即主行为存在、并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共犯就有可罚性)。
4、承继的共同犯罪: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
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
(1)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
如在诈骗犯既遂前,参与为其接受财物的,成立诈骗罪共犯。
(2)对于结合犯,则承继者之成立后罪的共犯。
如在他人绑架被害人后仅参与杀死被害人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3)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讲义)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讲义)(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左宁目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础理论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总论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具体制度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诉讼、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如《最高法解释》、《六机关规定》、《高检规则》等属于广义的刑诉法)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有关司法解释:即法、检解释:《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其他解释:《六机关规定》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统称刑事法。
相互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2、刑诉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作用。
3、刑诉法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4、从法条规定的行文逻辑来看,刑法倾向于授权,而刑诉法倾向于限权。
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基本概念:法制法治人治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治即宪政第二层次:刑诉法与宪法1、有共同点,规制权力,保障权利2、相辅相成第三层次:具体刑诉程序中之法治体现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圣才出品】
第五章辩护与代理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约2分,主要考查的内容是辩护人的地位、资格、诉讼权利以及辩护的种类、拒绝辩护的处理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诉讼权利等。
考生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1)辩护人的地位:针对辩护人地位的考查,常常会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区别。
(2)辩护人的资格:对辩护人资格的考查,通常会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考查,尤其需要注意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此外,还会结合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考查二者的异同。
(3)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对此考点的考查,往往会涉及辩护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享有的不同诉讼权利,还需注意律师与其他非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异同。
(4)拒绝辩护:关于拒绝辩护,通常会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拒绝律师为其辩护时的处理。
(5)诉讼代理人:针对诉讼代理人的考查,往往会结合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知识点考查三者的异同。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诉讼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根据“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原则,刑事诉讼所给予的保障就是,辩护权是一项不附有任何先决条件,没有“但书”限制的权利。
辩护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进行辩护;二是通过辩护人进行辩护,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刑事代理制度,是法律关于刑事诉讼中代理权、代理人的范围、代理的种类和方式、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范的总称。
本部分的考查重点有4个: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资格、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法律援助辩护的有关内容以及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其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是本部分的重点,也是难点,需要重点把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讲义内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讲义内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讲义内容刑事诉讼是司法考试的常考知识点,那么刑事诉讼有哪些需要考生掌握的要点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这些内容吧!辩护及其权利制度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
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因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不利地位,需要面对以国家强大的司法资源为后盾的侦控机关,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证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合法地惩罚犯罪者,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应当赋予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第二,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第三,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第四,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们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第五,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充分合理的辩护理由,均不影响他们行使辩护权。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司法机关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教材精讲讲义第四章
第四章管辖基本要求:了解或者理解: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划分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依据和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和特殊情况管辖的规定。
第一节管辖概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另一个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管辖是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刑事诉讼管辖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较,更具有复杂性。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管辖仅涉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分工,而刑事诉讼不但有公诉和自诉的划分,而且占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的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或者调查才能进行起诉和审判。
因此,刑事管辖不仅涉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还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问题,以及公检法机关与监察机关的职权划分。
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的意义有:有利于公、检、法机关明确自己的权力与职责,使刑事诉讼得以顺利开展和运行,能够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应有的作用,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保证各类案件都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可以防止诉讼拖延和互相推诿,防止因管辖不明而使案件迟迟得不到处理,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有利于单位和公民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控告和举报,避免或减少移送环节,便于公、检、法机关调查取证,也便于公民参加诉讼。
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在审判管辖中,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在理解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是重合的,即同时发生的。
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有先有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2012【卫跃宁】海天重点学科班刑诉讲义(部分)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法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2、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当程序模式则往往选择保护人权3、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
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为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
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4、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价值巻于诉讼制度的首位,在冲突情况下,原则上保障人权优先于惩罚犯罪。
在诉讼制度上体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程序公正的含义主要有三点:①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②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③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2、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
(2)并重论。
(3)程序优先轮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
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
由于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4、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左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卫性,而程序公正的特点有助于为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5、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程序正义放在优先的地位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
刑罚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四、诉讼效率诉讼效率的要求:1、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的带到审判官而前:2、对判押期间进行严格限左;3、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4、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五、刑事诉讼价值1、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苴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泄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2、刑事诉讼价值可分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独立价值)两个方面3、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可以通过''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要增强当事人的自主性、保障当事人的充分参与、贯彻控辩平等、推进司法独立、增强司法权威4、刑诉法的价值有公正、效率、效益说,公正、人权、效率说等5、刑诉主体需要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决定了刑诉法价值目标的多样性。
中国政法大学卫跃宁:刑事诉讼法提纲
中国政法大学卫跃宁:刑事诉讼法提纲概述: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法,其所占分值很高,被考生称为“司考大法”。
在2004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的分值为62分,占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中单项选择题18分,多项选择题20分,不定项选择题12分,案例分析题12分,即在卷二、卷四中都有刑诉法方面的考题。
考生应注意要从宏观上把握住刑诉法的结构,对微观上一些基本法条也要有所了解。
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特征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的特征第一,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公检法机关)的一种专门活动。
第二,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的一种活动。
第三,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第四,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的形式与渊源1、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分为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和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只要法律中涉及到了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则都属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诉法、有关的法律、有关的法律解释以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的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刑事诉讼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1、刑事诉讼目的本身是一个理论性问题,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追求的结果;其可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
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注意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应当并重,发生冲突时应当进行权衡。
刑事诉讼法分章练习题及答案解析(卫跃宁版)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B.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C.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D.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参考答案:A.B.C.D.解析:从略【2】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正确的有:()A.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B.最终的判决结果与事实相符C.控辩双方都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D.排除了非法取得的证据参考答案:ACD解析:由于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程序公正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但不是必然。
故不选B。
【3】下列关于诉讼效率要求的表述正确的是:()A.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B.对羁押期间进行严格限定C.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D.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参考答案:A.B.C.D.解析:从略【4】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目的自由与安全论的表述正确的是:()A.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兼容自由和安全两种目的B.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必须对安全和自由都给予足够的关注C.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偏重安全目的D.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参考答案:A.B.C.解析:从略【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表述错误的是:()A.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可以“通过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B.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在于保障刑法的实施C.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的矛盾不可调和D.打击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权,所以,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就在于打击犯罪参考答案:A.B.C.D.解析:从略【6】下列哪些人是的诉讼参与人?A.公诉人 B.自诉人C.被害人 D.控方证人参考答案:BC解析:公诉人不是诉讼参与人;证人应当实事求是作证,而非承担控诉或辩护职能。
该题要掌握刑事诉讼控诉、辩护、审判三项职能,还要分清哪些是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中哪些有控诉职能等理论问题。
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刑法知识点讲解
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刑法知识点讲解1.定罪[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
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
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遂起意图财。
车行驶到某偏僻处时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
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
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施行10余米。
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
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牌号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代。
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
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B 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
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
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
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
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刑事诉讼法本科的讲义一、二讲-文档资料
怀化地区(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人认为: “198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 滕兴善与与其有暧昧关系的贵州籍女青 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丢失现金, 怀疑系石盗走,便追赶石至马兰洲上, 将石抓住,石呼救挣扎,被告人将石活 活捂死。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 的尸体肢解成6块,分别抛入锦江河中 灭迹……” 辩护人滕野认为案件有疑不 能定案,理由是:
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被押赴刑场 执行枪决。临刑前,执行人员问他还有 什么遗言,滕兴善大声说:“我没有杀 人!我是冤枉的!”他想挣扎着起来, 但很快被强按住跪在地上。他无限留恋 地看着面前的青山绿水,然后绝望地闭 上了眼睛。“砰”的一声枪响,滕兴善 倒在了草丛中。 当天下午,滕野匆匆忙忙从长沙 回到麻阳,得知滕兴善在上午已被枪决。 他无语哽咽…… 还有下一步吗?
同年12月13日,滕兴善一审被判处死刑。 下一步?
滕兴善不服,依法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 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 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滕兴 善对杀人、碎尸的犯罪事实是其主动交代的, 并能与科学检验、鉴定结论相符,且提取了 部分物证证实,其上诉提出‘没有杀人,以 前的交代是乱讲的’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 滕兴善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后果极为严重,罪该处死……裁定如下: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下一步?
1、根据滕兴善向办案人员交代,自己是用手捂死被害 人后,再肢解分尸的。但当年怀化警方的尸检报告说: 死者颧骨骨折。显然,死者受钝器打击头部,才会使 颧骨骨折;而用手捂死,是不可能造成颧骨骨折的 2、滕兴善还交代,当时是用一把斧头碎的尸,作案后 斧头一直放在弟弟家楼上,再也没用过。而1988年5 月13日,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物证第27号检验鉴定书 结论为:“从斧头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未见有人血。” 显然,这把斧头不能认定为滕的作案工具。 3、1988年1月23日辽宁铁岭地区公安局213研究所出 具的第97号鉴定书,对麻阳碎尸案死者颅像鉴定结 论这样写道:“把送检的颅骨与石小荣的照片比较, 颅骨有些部位与照片不太符……” 4、依水文站调查证明:1987年4月下旬,麻阳降大雨,
刑诉重点整理资料 辅导讲义
刑訴重點小整理壹、概論一、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差別1.法官積極探究事實真相,由法官積極訊問來發現真實/由訊問者及被訊問者間的問答貫穿整體。
2.法官負擔蒐集調查證據的主要義務/當事人各自對主張的事實負責蒐證、舉證。
3.證人的訊問主要由法官負責為之/由兩造雙方各自傳喚對自己有利的證人,並交互詰問。
4.法官積極探究事實真相,法官結束訊問後雙方才可以對證人發問/審判者事前對事實毫不知情,在雙方的交互提供證據中逐漸浮現真相,法官原則上不可直接訊問證人。
二、直接審理主義與傳聞法則1.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2.重視審判者與證據的關係/重視當事人對證人的交互詰問。
3.共同被告陳述如果直接接觸就可以用/如果經過交互詰問才可以用。
4.範圍廣/範圍限於人證。
三、四大原則:審檢分立、不告不理、當事人對等、審級制度。
*審級的特殊情形: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第一審屬高院、376 條各罪不能上訴三審、簡易程序。
四、陪審VS 參審由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被動考慮證據及結論案件,只負責事實認定。
由參審員和職業法官組成法院,參審員可認定事實並可對量刑表示意見。
(司改結論中,就少年法院極少數專業法院專將引進參審制)貳、刑訴的效力一、軍人方面1.軍審法:平時犯軍法之罪由軍審,非軍法普通法院審,戰時全部軍審。
2.國安法:只有平時犯刑法61 條的才普通法院審。
3.釋字436 後修法:(1)平時只有犯軍法及特別法才由軍法審。
(2)判有期徒刑的話可以向普通法院上訴(最高向最高,高等向高等)(3)判死刑的話應徑送最高法院,而且都可以上訴最高。
參、訴訟主體一、法院(一)迴避十七條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教材精讲讲义第五章
第五章回避基本要求:了解或者理解:回避的种类、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决定机关或人员。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回避的规定。
第一节概述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时,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法律关于回避的概念、回避的人员范围、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种类、回避的申请与决定等具体程序的规定,构成了完整的回避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的发展史中始终存在,当代世界各国都普遍采用。
诉讼理论中的自然公正法则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他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
回避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诉讼的公正性,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获得公正审判。
如果没有对回避制度的贯彻或者贯彻不彻底,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从诉讼的开始就可能走向歧途。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上述人员在审判、起诉、侦查等各个诉讼阶段如果存在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法定情形,均不得主持或者参与诉讼。
实行回避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防止有关人员因同案件具有特定的关系而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徇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从而保障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第二、增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的信任感,消除疑虑,进而防止或者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维护司法机关和有关人员的威信。
第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有条件地进行选择,可以增加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加强群众对有关人员尤其是办案人员的监督,体现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性。
第四、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等存在法定关系的司法人员也是一种必要的保护,可以解除他们不必要的思想顾虑,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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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法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
2、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当程序模式则往往选择保护人权
3、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
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为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
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
4、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价值置于诉讼制度的首位,在冲突情况下,原则上保障人权优先于惩罚犯罪。
在诉讼制度上体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程序公正的含义主要有三点:①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②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③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2、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
(2)并重论。
(3)程序优先轮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
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
由于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
4、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点有助于为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
5、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程序正义放在优先的地位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
刑罚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
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四、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的要求:1、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的带到审判官面前;
2、对羁押期间进行严格限定;
3、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
4、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五、刑事诉讼价值
1、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2、刑事诉讼价值可分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独立价值)两个方面
3、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可以通过“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要增强当事人的自主性、保障当事人的充分参与、贯彻控辩平等、推进司法独立、增强司法权威
4、刑诉法的价值有公正、效率、效益说,公正、人权、效率说等
5、刑诉主体需要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决定了刑诉法价值目标的多样性。
刑诉是诉讼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诉讼效率也是实现诉讼公正的要求和手段
6、刑诉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辩护制度的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增加一条,作为第159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
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证据制度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比较:第93条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
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强制执行措施的修改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