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34章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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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 对执行过程中 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一节 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中,由于出 现了某些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 由与被执行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案外人 承受的制度。 一、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主体的 执行承担
第二节
执行和解
一、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 商、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 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一)执行和解的条件 1.和解必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 2. 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和解应当在执行中进行。 4.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 录。 (二)执行和解的类型 (三)执行和解的效力以及对和解协议翻悔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 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 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 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 行人达成和解பைடு நூலகம்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 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三节 执行竞合
一、执行竞合概念 二、执行竞合的种类 三、执行竞合的条件 四、执行竞合的处理
第四节 参与分配
第五节 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 内的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权进行 检查、督促、指导、协调和处理的制度。 2012年民诉法修改增加一条,作为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 其他组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取得 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 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执 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 在各债权人中公平分配的一种执行制度。 一、参与分配的条件 1. 参与分配的标的应当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应当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必 须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清偿。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 依据。 4. 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参与分配的程序
第一节 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中,由于出 现了某些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 由与被执行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案外人 承受的制度。 一、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主体的 执行承担
第二节
执行和解
一、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 商、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 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一)执行和解的条件 1.和解必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 2. 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和解应当在执行中进行。 4.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 录。 (二)执行和解的类型 (三)执行和解的效力以及对和解协议翻悔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 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 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 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 行人达成和解பைடு நூலகம்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 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三节 执行竞合
一、执行竞合概念 二、执行竞合的种类 三、执行竞合的条件 四、执行竞合的处理
第四节 参与分配
第五节 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 内的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权进行 检查、督促、指导、协调和处理的制度。 2012年民诉法修改增加一条,作为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 其他组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取得 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 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执 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 在各债权人中公平分配的一种执行制度。 一、参与分配的条件 1. 参与分配的标的应当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应当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必 须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清偿。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 依据。 4. 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参与分配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