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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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1. 前言在矿业生产过程中,矿用产品的安全是至关紧要的。

为了确保矿用产品在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中的安全性,必需对其进行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

本文旨在订立一套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的细则,以便更好地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应符合肯定的标准。

以下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的基本要求:2.1 申请资格任何拥有矿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检验和测试等本领的单位均有资格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2 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矿用产品的说明书、制造工艺说明和制造图纸等;(2)矿用产品的测试报告、检验报告和质量证明书等;(3)申请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2.3 审核程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需要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材料的初审,重要是针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查,确保其完整、真实、精准;(2)对矿用产品的样品进行现场检验和试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3)由专家委员会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安全标准;(4)审核通过后,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4 管理制度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审核人员的专业本领及诚信度的细致检查,降低审核过程中的人为因素。

3. 矿用产品标志标识管理矿用产品标志标识管理是指对矿用产品进行统一的标志、标识,并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

该过程中需要遵从以下要求:3.1 矿用产品标志标识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规定的标志、标识要求;(2)标志、标识应清楚明确,便于识别和辨认;(3)标志、标识应适当地标明产品的类型、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使用寿命等紧要信息。

3.2 标志标识的申请任何拥有矿用产品标志标识要求的单位均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标志、标识,申请时必需供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正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884-55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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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颁发、使用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经过申请、审核并获得许可的在矿用产品上使用的标志,用于表明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环保等特点。

第四条所有矿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使用、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篡改、伪造或盗用他人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六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对于违规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和颁发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产品,将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使用标志,不得擅自更改或使用无效的标志。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单位有权定期检查使用单位的标志使用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进行警告或撤销使用权。

第十一条对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情况,需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中有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批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现场考察、技术评估和资质审查等。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批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通知,并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与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顿、整治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顿、整治;整顿、整治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指矿用产品上的标志、标识或警示语句,用于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正确、规范使用。

第五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矿山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规定,明确标志标识的具体要求和使用位置。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正确的安全标志标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在矿山设备安全检查范围内,定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记录。

第三章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第十一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规范,明确标志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和粘贴方式。

第十二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人员,确保标志标识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制作信息提供给矿山企业,确保矿山企业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一、概述为加强矿用产品的管理和监管,保障生产和使用安全,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证书申请1. 证书需求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单位应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生产、销售和使用矿用产品的企业;•产品符合《矿用产品安全规程》要求的企业。

2. 申请流程2.1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时,需准备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矿用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检验报告;•产品相关技术文件。

2.2 申请递交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至当地安全监管机构。

2.3 审核当地安全监管机构收到企业的材料之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决定是否给予证书。

3. 证书管理3.1 证书颁发经过审核合格的企业,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3.2 证书有效期限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到期前需重新办理。

3.3 证书号码管理当地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每一张证书进行编号,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4. 证书检验4.1 检验要求企业应当按照《矿用产品安全规程》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能够符合安全要求。

4.2 检验机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检验工作应当由当地安全监管机构指定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

4.3 检验周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检验应当定期进行,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三、证书收费当地安全监管机构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审核、发证以及相关服务应当依照国家价格政策,并在当地政府价格部门的指导下实行收费标准。

四、证书挂失和申诉4.1 挂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遗失或者被盗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挂失,挂失后该证书将被注销。

4.2 申诉企业有权对颁发、管理、检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机构的决定,提出申诉。

五、附则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机构反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是确保矿山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的紧要管理措施之一、为了实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有效管理,需要订立细则。

一、适用范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生产中采纳的各类机械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等,以确保其生产和作业安全性。

二、标志标识的种类及意义(一)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用于表示潜在的或已知的不安全或警示,其颜色应为黄色或橙色,并带有黑色标识,在标识内应当标明相关的警示文字,以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二)禁止标志禁止标志用于表示禁止某些行为和动作,其颜色为红色,且应当带有黑色图案和标识,以指示强制禁止或必需避开的行为或动作。

(三)引导标志引导标志用于指引人员前往特定位置或区域,其颜色应为绿色或蓝色,并带上白色标识,以引导人员正确地进行操作。

(四)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用于表示安全相关的信息,其颜色应当为蓝色或绿色,并带有白色标识,以表示安全信息。

三、标志标识的设计要求(一)颜色应当醒目,能够吸引人员的关注,以达到提示和警示的效果。

(二)标识应当清楚明白,表达的信息应当能够被易于理解和辨识。

(三)符号的形状应当正确,以便能够与标准符号一致,加添人们的认知。

(四)大小应当合适,应当能够被人员阔别的位置看清。

(五)标识应当耐久,能够在长时间的矿山作业中保持清楚无误。

四、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一)设定标志标识的级别与分类,明确各类标志标识应当分别适用的场合。

(二)对各项标志标识进行全面的规定,使其在使用中能够达到全面覆盖的效果。

(三)对于灰色区域内标志标识的管理实行相应的措施,以避开显现误会或冲突。

(四)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各类标志标识的完好并保持清楚易读。

五、标志标识的培训和宣扬针对矿山作业中可能碰到的各种不安全及应对措施,进行培训和宣扬,以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及行为规范,从而提高员工对安全标志标识的警觉性和意识。

六、总结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确保矿山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的紧要管理措施之一、合理规定标志标识的种类、设计要求以及管理方法等,能够有效地保障矿山工人的安全,避开事故的发生。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1. 背景为了保障矿山作业的安全性,规范矿用产品的治理和管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现制定本细则。

2. 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2.1 申请材料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向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递交以下材料:1.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文件;2.产品说明书、产品实物图及平面图等相关资料;3.产品安全性能试验合格证明及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2 审查程序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据矿用产品安全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合格,则予以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3 安全标志证书内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设计、制作并加盖公章,证书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1.产品名称;2.产品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3.生产厂商名称;4.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营业执照编号;5.证书发放日期及有效期限;6.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图案。

2.4 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应重新申请发放。

3. 标识管理3.1 标识的义务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识档案,并对发放安全标志证书的产品和其生产、经销企业进行跟踪监督。

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应为每一安全标志证书发放的产品贴上标识,并做好标识管理和使用。

3.2 标识使用标识应清晰、美观、稳固,不得模糊、漏刻、变形或脱落。

标识纹、字、符号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字体应清晰、端正。

标识使用应符合产品要求,不得误用和滥用。

3.3 标识检查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开展标识检查工作,对矿用产品安全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安全标识不符合规范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罚则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存在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并吊销安全标志证书。

情节严重者,按照刑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5. 结束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适用于所有的矿用产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一、总则1.本细则制定的目的是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2.本细则适用于颁发和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机构。

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种类及要求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分为三类,分别为:型式试验证书、出厂检验合格证书、使用合格证书。

其中:(1)型式试验证书的颁发是对具体型号的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性试验后确认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证明。

(2)出厂检验合格证书的颁发是确认矿用产品出厂前的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

(3)使用合格证书的颁发是确认在一定时间内矿用产品经过安全监测、检验合格的证明。

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证书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准确。

(2)证书编号唯一,便于管理和查验。

(3)证书上应当注明颁发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证书上应当注明矿用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日期等信息。

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程序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向颁发机构提出证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颁发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检验:颁发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验,对矿用产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性检测。

(4)评议:颁发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检验结果进行评议,并决定是否颁发证书。

(5)颁发:颁发机构将颁发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交付给申请单位。

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申请和审查。

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1.颁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颁发机构应当定期对已颁发的证书进行复核,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推荐-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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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一)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二)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三)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四)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1. 引言随着矿业的快速发展,矿用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矿难事故,更是加强了矿用产品的安全要求。

为了强化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2. 管理制度2.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矿用产品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等活动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

2.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由国家煤矿安监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审查、发证和管理。

2.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审查和发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设计、制造的文件和记录•产品的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书审查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产品应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如果审查发现问题,生产企业应该及时整改。

2.4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使用单位需要在购买矿用产品时检查是否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并在使用过程中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书实施安全管理和操作。

如果使用时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反馈,以便生产企业及时提供售后服务。

2.5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的监督检查国家煤矿安监局应定期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证机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 管理措施3.1 惩罚措施对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者,国家煤矿安监局应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规定的不论何种原因,未按规定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2.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使用已过期或存在问题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3.伪造或篡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4.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从事矿用产品质量问题相关的违法行为的。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____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的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促进矿用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矿用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矿用产品生产、销售、进口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指矿用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法规规定,并经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认可的证明。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审核、颁发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与审核第六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矿用产品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七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矿用产品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二)矿用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相关信息;(三)矿用产品的产品安全检测报告;(四)其他与矿用产品安全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

第九条初步审核应当包括对矿用产品的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核查,并根据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应当包括对矿用产品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进行现场实测。

第十二条经现场检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将进入终审环节。

第十三条终审环节的审核应当包括对矿用产品安全性的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提交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五条未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应当向申请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并告知其申请失败的原因。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1. 背景为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防止事故的发生,需要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2. 目的为了规范矿用产品的标志标识管理,防止因标志标识错误导致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细则。

3. 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矿用产品的单位。

4. 安全标志标识4.1 定义安全标志标识是指为了标示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质量、规格、用途等信息而进行的标志标识。

安全标志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矿用产品名称•矿用产品型号、规格•矿用产品品牌名称、商标•矿用产品生产日期、批号•矿用产品质量等级•矿用产品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语句等4.2 标志标识的种类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固定标志标识和临时标志标识两类。

4.2.1 固定标志标识固定标志标识是针对矿用产品的常规安全标志标识,一般附着在产品本身上或者附属的标识牌、说明书等上。

4.2.2 临时标志标识临时标志标识是为了特定场合、临时需要而进行的标志标识,一般附着在矿用产品本身上或者附属标识牌、说明书等上,但只针对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有效。

临时标志标识必须删除或者更换为常规固定标志标识。

4.3 标志标识的要求安全标志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字体、线条应清晰、粗细适中•字母、数字表示规范、简明易懂•标志标识应牢固,耐磨损、耐候性强5. 标志标识的管理5.1 管理原则标志标识的内容必须准确、简单易懂、易于辨认,且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5.2 管理内容标志标识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向该部门报告并备案。

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在矿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出现标志标识错误或变动时,应及时更改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5.3 标志标识的变更由于生产、销售、使用的需要,标志标识可能会发生变更,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并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

6.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要求管理或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 维护公众和消费者的个人和财产的安全,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局(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是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前提下进行的。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资料;(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对申请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五)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结果, 综合评定申请产品是否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要求;(六)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产品进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认证。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当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统一设计、制作和管理。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证书管理系统, 确保证书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证书颁发历史进行保存和备案;(二)对证书使用过程中的丢失、损毁、涂改等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三)对证书的申请、撤销、取消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四)对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进行提醒和复查;(五)对证书失效和暂停使用的情况进行管理。

(矿山安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山安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 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矿用产品是指用于矿山生产和工作环境的各类设备、工具和材料,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矿山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生产效益。

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矿山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制定了《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一、总则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矿用产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确保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并加强对矿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2. 细则适用于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矿用产品,不适用于进出口矿用产品。

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要求1. 矿用产品应当标注外包装上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志应当清晰可辨,字体和图案应当具有良好的可视性,不易模糊变形。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产品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标准号、安全使用范围、使用寿命等。

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采用撕不碎、不可仿制的材料制作,保证标志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应当明亮鲜艳,使用标准颜色,不得有喧宾夺主、混淆视听的情况。

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与矿用产品一同销售或提供,并在使用前由购买方仔细阅读标志上的相关信息。

2. 矿用产品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完整性和可视性,如有损坏或模糊不清的情况,应当及时更换。

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被非法拆卸或篡改,不得将其他产品的标志贴于矿用产品上。

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1. 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2. 矿用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保留相关检测记录。

3. 矿用产品使用单位应当对购买的矿用产品进行验收,并留存购买合同、质量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4.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概述随着矿山工业的发展,矿用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带来的安全风险越来越大。

为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通过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进行管理,有效地保障了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

安全标志证书的定义安全标志证书是为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而颁发的证书,主要用于对矿用产品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该证书是一种使国际公认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符号,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约束性和认证性等作用。

安全标志证书的种类目前,常见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种类主要有以下三种:1. CCC认证CC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的一种认证方式,一般用于对进入中国市场的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管。

CCC认证的标志为蓝色的环形标志,标志中间为“CCC”字母,上面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字样,下面为证书编号。

2. CE认证CE认证是欧洲国家对进入欧洲市场的矿用产品进行监管的认证方式。

CE认证标志为蓝色的长方形,标志上方为“CE”字母,下方为证书编号和法定标准编号。

3. ISO认证ISO认证是一种全球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方式,能够对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管。

ISO认证的标志为绿色的圆形,标志中心为“ISO”字样,下方为证书的具体标准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管细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管细则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证书管理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证书的颁发、过期、撤销等措施。

2. 证书更新对于已过期的证书,必须重新进行申请和审核,对于未过期的证书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新。

3. 监管机构的责任监管机构需定期对矿用产品进行抽检和检验,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4. 相应行业的监管要求不同行业对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管要求不一,监管机构需加强协调与沟通,提高监管标准和要求。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监督管理类别第五条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

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第七条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第九条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一)(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二)(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三)(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四)(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五)(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六)(六)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实施第十条第十条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

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一)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二)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三)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四)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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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

Management rules for safety mark certificate of mining products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现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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