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02-181987年8月26日云政发[1987]136号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农用耕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区域内,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四条占用鱼塘、藕塘、菜地、打谷场、晒场、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橡胶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园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按本办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我省农村居民(即农业户口居民),在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建住宅,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国营农、林、牧、渔场、劳改劳教农场、农垦农场、华侨农场,经批准占用本单位的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按本办法的规定,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上述农场职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居民,在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建住宅,以及为残疾人举办的福利企业事业单位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公所或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此项规定已废止)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
第九条各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规定如下:第一类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地区,每平方米征收二元至十元。
第二类人均占有耕地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征收一元六角至八元。
第三类人均占有耕地二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征收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
土地编码
*
地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土地性质
国有口 集体口
土地取得方式
划拨口出让口租赁口其他口
土地用途
工业口商业口居住口综合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口其他口
土地坐落地址
省市县(区)街道
地价
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其中土地开发成本
初始取得时间
年月
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
年月
土地等级
税额标准
土地面积
本期应纳税额
减免性质代码
减免税土地的而积
本期减免税金额
计税月份数
以下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
此纳税中报表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其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Hale Waihona Puke 代理人身份证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11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云南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2
纳税人名称(盖章) 经营地址
经营项目
税种
税目
计税金额
逾期纳税申报 代缴税 欠缴税 (费)额 (费)额 天数 罚款金额 14 15 16 17
1
2
3
7
合
计 房产建筑面积 m2 其中批准减免面积 m2 受委托代理机构填写 爱委托代理机构: 代理人名称(签章): 经办人(签章) 房产 原值 本期比上 期增加值 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接受人: 年 月 日 出租房 屋面积 m2 租金 收入
三、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车船税的应纳税总额填于本表,车船种类不足填列的,则另附列表。 五、“税款所属日期”栏中车船、房产税如按年、半年、季、月申报的应填写清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制
房产税附 列资料 纳税人填写
本单位(公司、个人)所申报的各种税款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 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签章: 会计主管(办税人员): 日期: 备注: 年 月 日
地址: 电: 录入日期: 录入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除个体户、双定户以外的纳税人申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 事业建设费等。 二、逾期纳税申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 南 省 地 方 税 收 纳 税 申 报 表 ( 综 合 )
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微机管理编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税款所属 营业收入总额或增值 期限(月季 税、消费税税额 半年、年) 4 5 允许扣除 总 额 6 计税 数量 8 税(费)率 批准减免 单位税 应纳税(费)额 税(费)额 额 9 10 11 批准延期 缴纳金额 12 实际缴纳 税(费)额 13 登记类型 企业 联系电话 计算单位:元(列至角分)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652300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发…2009‟23号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云南日报》上公告“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有关事项”。
二、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专栏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告“云南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和129个县(市、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三、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对应的基准日为2009年1月1日。
四、《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本行政区内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布及实施工作,切实把握好新老补偿标准衔接过渡。
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制订和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水平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实施征地中要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严格履行征地程序,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补偿标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分级指导和监督,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抓紧做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相关工作为保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效实施,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各州(市)、县(区、市)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配套实施;并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各地的工业用地的最低地价进行调整等工作。
资源税税目税额表(2011)
易门凤山铜矿、易门七步朗铜矿、丽江铜矿
文件依据同上。易门凤山铜矿、易门七步朗铜矿划为五等,税额为5元/吨。
7元/吨
7.80元/吨
省内其他开采铜矿石的单位和个人
省内其他开采铜矿石的单位和个人(新平大红山矿7.80元,云财税[2007]65号,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7〕100号: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注:云财税[2007]65号:其余一律执行本通知中同类最高等级税额标准)
(11)矿泉水、纯净水、超纯水、桶(瓶)装山泉水
3.0元/吨或立方米
云地税发【1998】011号:矿泉水全省统一按3.0元/吨或立方米。
(12)地下热水
1-3元/吨或立方米
按《云南省地下热水资源税征税税额表》执行
云地税发【1998】011号:我市被列举按每吨2元征收的5户企业分别是:峨山县的天子山温泉度假村、宝泉地热水开发有限公司、兴旺商贸有限公司,澄江县的抚仙湖温泉公司,华宁县的象鼻温泉度假村。
(注:以后调整过的按调整后的税额执行。如磷矿石等)
建筑用砂石属于非金属矿产类(云地税一字【2007】9号)
5、黑色金属矿原矿
(1)铁矿石
财税[2005]168号: 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云地税发[1995]107号 :一、同意对鲁奎山和大红山矿区的铁、铜矿石现行资源税征税定额作适度调整:
入炉地下矿
21元/吨
昆钢东西矿区、昆八街铁矿红坡矿区
14元/吨
省内其他铁矿石开采单和个人
财税[2005]168号: 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2)锰矿石
6元/吨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过将于2019年9月1日起与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于2019年7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这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之后,我省落实税法授权通过的地方适用税额方案。
与现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关于适用税额的规定相比,《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有以下特点:一是总体原则平移。
保持现行适用税额的最高类(30元/平方米)、最低类(18元/平方米)不变,同时,对占用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不作降低,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二是简化税额分类。
将全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划分为5类,一类为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30元/平方米;二类为人均耕地高于0.5亩但不超过1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26元/平方米;三类为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23元/平方米;四类为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20元/平方米;五类为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18元/平方米。
三是适当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为支持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统筹考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县的适用税额。
四是不再单独确定大型水电站的适用税额。
对大型水电站按照属地税额进行征收,取消现行24元/平方米的适用税额。
五是全省税负略有下降。
调整后的全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为21.3元/平方米,与现行的22.2元/平方米相比有所降低,半数县(市、区)税额下降。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将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后,自2019年9月1日起与《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
全国耕地占用税税额信息表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地区 上海 北京 天津 江苏 浙江 福建 广东 辽宁 湖北 湖南 河北 安徽 江西 山东 河南 重庆 四川 广西 海南 贵州 云南 陕西 山西 吉林 黑龙江 内蒙古 西藏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平均税额 45 40 35 30 30.5 22.5 22.5 22.5 20 20 20 20 20 17.5 17.5 17.5 12.5 12.5 12.5 12.5 12.5 12.5
具体明细
上海耕地占用税明细 北京耕地占用税明细 天津耕地占用税明细 江苏耕地占用税明细 浙江耕地占用税明细 福建耕地占用税明细 广东耕地占用税明细 辽宁耕地占用税明细 湖北耕地占用税明细 湖南耕地占用税明细 河北耕地占用税明细 安徽耕地占用税明细 江西耕地占用税明细 山东耕地占用税明细 河南耕地占用税明细 重庆耕地占用税明细 四川耕地占用税明细 广西耕地占用税明细 海南耕地占用税明细 贵州耕地占用税明细 云南耕地占用税明细 陕西耕地占用税明细 山西耕地占用税明细 吉林耕地占用税明细 黑龙江耕地占用税明细 内蒙古耕地占用税明细 西藏耕地占用税明细 甘肃耕地占用税明细 青海耕地占用税明细 宁夏耕地占用税明细 新疆耕地占用税明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5
二级地段
4
三级地段
3
开平区
一级地段
7
二级地段
5
三级地段
3
丰润区
一级地段
4
二级地段
3
三级地段
2
丰南区、迁安市、遵化市
一级地段
4
二级地段
2
海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
一级地段
4
二级地段
3
曹妃甸管理区
一级地段
9
二级地段
6
三级地段
4
四级地段
3
芦台管理区、汉沽管理区、玉田县、迁西县、滦县、滦南县、乐亭县、唐海县
4
县城建设规划区域以外的隆尧镇行政区划所辖区域和其他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行政区划所辖区域
3
工矿区:东方食品城和隆尧县石膏矿区
4
任县
任县县城及城关镇行政区域
3
任县邢湾镇和辛店镇行政区域
2
南和县
县城
3
建制镇
2
工矿区
3
宁晋县
县城
5
建制镇
3
南宫市
市城区
5
凤岗、南杜、西丁、北胡四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内
3
镇政府所在地自然村行政区划
3
除镇政府所在地自然村行政区划之外的镇行政区划
2
南宫市政府招商引资形成的未在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区以及示范园区等为工矿区
4
新河县
县城
2
城关镇除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和寻寨镇
1.5
威县
县城(为城建部门规划县城区域)
2
建制镇(为各建制镇行政区域。城关镇除县城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
云南省各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一类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安宁、麒麟、红塔、个旧、大理
30
二类
东川、晋宁、富民、宜良、陆良、富源、江川、澄江、通海、古城、思茅、楚雄、禄丰、开远、景洪
26
三类
嵩明、师宗、罗平、会泽、沾益、宣威、华宁、易门、峨山、新平、隆阳、水富、华坪、大姚、蒙自、建水、弥勒、河口、文山、祥云、德钦
24
四类
石林、禄劝、马龙、元江、腾冲、昭阳、临翔、云县、牟定、南华、姚安、永仁、元谋、武定、石屏、泸西、砚山、马关、富宁、勐腊、漾濞、宾川、弥渡、永平、洱源、鹤庆、瑞丽、泸水、兰坪、香格里拉
22
五类
寻甸、施甸、龙陵、昌宁、盐津、永善、绥江、镇雄、威信、宁洱、景东、景谷、江城、凤庆、镇康、双江、耿马、双柏、元阳、红河、金平、绿春、西畴、麻栗坡、广南、勐海、南涧、巍山、云龙、剑川、潞西、盈江、福贡、贡山、维西
20
六类
鲁甸、巧家、大关、彝良、玉龙、永胜、宁蒗、墨江、镇源、澜沧、孟连、西盟、永德、沧源、屏边、丘北、梁河、陇川
18
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六类
鲁甸、巧家、大关、彝良、玉龙、永胜、宁蒗、墨江、镇源、澜沧、孟连、西盟、永德、沧源、屏边、丘北、梁河、陇川
18
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类别地区适用税额元平方米一类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安宁麒麟红塔个旧大理30二类东川晋宁富民宜良陆良富源江川澄江通海古城思茅楚雄禄丰开远景洪26三类嵩明师宗罗平会泽沾益宣威华宁易门峨山新平隆阳水富华坪大姚蒙自建水弥勒河口文山祥云德钦24四类石林禄劝马龙元江腾冲昭阳临翔云县牟定南华姚安永仁元谋武定石屏泸西砚山马关富宁勐腊漾濞宾川弥渡永平洱源鹤庆瑞丽泸水兰坪香格里拉22五类寻甸施甸龙陵昌宁盐津永善绥江镇雄威信宁洱景东景谷江城凤庆镇康双江耿马双柏元阳红河金平绿春西畴麻栗坡广南勐海南涧巍山云龙剑川潞西盈江福贡贡山维西20六类鲁甸巧家大关彝良玉龙永胜宁蒗墨江镇源澜沧孟连西盟永德沧源屏边丘北梁河陇川18
24
四类
石林、禄劝、马龙、元江、腾冲、昭阳、临翔、云县、牟定、南华、姚安、永仁、元谋、武定、石屏、泸西、砚山、马关、富宁、勐腊、漾濞、宾川、弥渡、永平、洱源、鹤庆、瑞丽、泸水、兰坪、香格里拉
22Biblioteka 五类寻甸、施甸、龙陵、昌宁、盐津、永善、绥江、镇雄、威信、宁洱、景东、景谷、江城、凤庆、镇康、双江、耿马、双柏、元阳、红河、金平、绿春、西畴、麻栗坡、广南、勐海、南涧、巍山、云龙、剑川、潞西、盈江、福贡、贡山、维西
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类别
地区
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一类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安宁、麒麟、红塔、个旧、大理
30
二类
东川、晋宁、富民、宜良、陆良、富源、江川、澄江、通海、古城、思茅、楚雄、禄丰、开远、景洪
26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标 签】土地使用税税额通知,关于调整云南城镇【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1998﹞131号【发文日期】1998-04-16【实施时间】1998-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98年起,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的方案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指导思想按照公平、合理、受益与负担相结合,有利于土地使用税职能作用的发挥为主要原则。
二、调整方案1.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昆明)3.5至10元,其中:盘龙、五华区5至10元,官渡、西山区3.5至7元;小城市2至5元,其中:曲靖麒麟区、玉溪红塔区、楚雄、大理、个旧市为2.5至5元;其他市2至4元;县城1至2元;建制镇、工矿区0.75至1.5元。
2.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昆明市:盘龙、五华区为二个等级,官渡、西山区为三个;小城市为三个;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二个。
(详见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3.土地使用税具体等级税额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在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4.改变原按一类县、二类县、三类县分别设置税额的做法,统一全省县城税额。
同时,根据条 例第五条 的规定,贫困县、边疆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市)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省规定税额的30%。
5.新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1989年省定的税额同时废止。
三、积极组织,做好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工作。
与原来的税额相比,此次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幅度较大,各地要认真组织,确保新税额顺利推行实施。
云南省16个州、市所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说明
Ⅱ
58000
太平办事处、守望乡
凤凰办事处、小龙洞乡 III 45000
基准日:2009年1月1日
测算时间:2008年12月
16
附表
丽江市古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区片编号 区片价 (元/亩)
束河区片I号 Ⅰ 54800 黄山片I号 祥和片II号 Ⅱ 41100 金山新团区片II号 白沙片III号 III 27400 金山贵峰漾西区片III号 基准日:2009年1月1日
附表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格 (元/亩) 区片范围描述
盘龙区:东华、拓东、联盟、茨坝(平坝区)、龙泉、鼓楼、金辰、青云(云山、昙 华、佳园、理工大学片区);五华区:华山、护国、大观、龙翔、丰宁、莲华(平坝 区)、红云(平坝区)、黑林铺(平坝区)、普吉(平坝区);官渡区:关上、太和 、吴井、金马、小扳桥、官渡、矣六(平坝区)、六甲;西山区:马街(春雨路以 东)、前卫、福海、金碧、永昌、棕树营、碧鸡龙门片区。 盘龙区:青龙片区、白沙河片区; 五华区:红云(山地区)、莲华(山地区); 官渡区:矣六(山地区); 西山区:马街(春雨路以西)平坝区。 盘龙区:茨坝(山地区)、青云(其他区域); 五华区:北厢公路以北山地区; 官渡区:阿拉(石坝、金马村)平坝区、山地区; 西山区:碧鸡(富善、西华、观音山)。 五华区:昆禄路以北山地区; 官渡区:阿拉(剩余山地区); 西山区:马街(春雨路以西)山地区、碧鸡(长坡)平坝区。 五华区:黑林铺(山地区); 西山区:碧鸡(长坡)山地区。 测算时间:2008年12月
区片范围描述
东:邻西安街办事处,西、南、北与玉龙县相接 东:邻县农业科技学校,西:邻马鞍山,南:邻文 笔水库,北:邻束河区片 北:邻祥云村,南:邻五台村,东:邻东元村, 西:邻玉龙新县城 东:邻金安乡,南:邻七河乡,西:邻祥和,北: 邻文化村委会 南:邻龙泉村,北:邻玉龙村,东:邻羊鼻子山, 西:邻相国寺 东:邻金安乡,南:邻七河乡,西:邻玉龙县, 北:邻良美村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附表单说明
A01097《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财产和行为税司业务类别自主办理事项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表单】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面积单位:平方米;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表单说明】1.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报本表,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占地方式:必选。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未批先占”四项之一,限选一项。
当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三项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占地面积、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批准时间为必填项;选择“未批先占”时,认定的实际占地日期(或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认定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必填项。
3.项目(批次)名称: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4.批准占地文号: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填写批准占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文号。
5.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填写批准占地的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部门名称。
6.经批准占地面积: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填写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7.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纳税申报必须填写本表。
2. 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通知之日起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填报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4. 本表各栏填写说明如下:(1)纳税人信息栏: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
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纳税人名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联系人: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联系方式:填写常用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2)耕地占用信息栏:项目(批次)名称: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的通知【标 签】减免申报管理【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农字﹝2005﹞9号【发文日期】2005-07-02【实施时间】2005-07-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管理,简化减免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确认减免税管理的相关人员 (一)凡在我省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及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纳税人,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税或免税条件,并依法提出减免税申报的,是减免税的申报人。
(二)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手续,其工作人员依法成为减免税申报的受理人、审核人。
二、明确申报管理范围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同级申报。
(二)契税减免申报根据计税金额进行: 1、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向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2、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3、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三、确定办理减免税所需的资料 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如实填报减免税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减免税的相关资料。
(一)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需提供下列情况及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的文书; 2、计委批准立项文书; 3、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 4、项目建设平面图; 5、证明申报减免税的项目符合法规、规章规定减免税用途的文件资料,或申报人做出的相应书面保证;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和情况。
营山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
营山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
等级
年税额(x∕m1)
区域等级范围
一级
12
县城
东至复兴路;南至磨子后街-东门巷-大南街-正西街连线;西、北至新城路-北门桥-北门河连线的合围区域。
东至云锦路-书院桥街连线;南至滨河北路;西至复兴路;北至一环路北二,东至芙蓉大道-南北干道
-翠屏东路-三星路中段-永兴路-永兴街连线;南至一环路南段(含火车站广场);西至西月路-望兴路-兴隆北路-兴隆路-叠湖路连线;北至一环路北段的合围区域。
三级
5
县城
上述一级、二级区域以外,一环路范围以内的其他区域(不含经济开发区)。
东至芙运路;南至一环路北二段;西至芙蓉大道;北至芙蓉水镇步行街北侧规划道路的合围区域。
东至运兴街;南、西至物流大道一段;北至一环路南二段的合围区域。
东至创新东路;南至创业北路;西至一环路;北至咸安大道的合围区域。
四级
2
县城
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营山西站规划范围;一环路以外未列举的县城规划区其他范围。
建制镇
回龙镇、老林镇、小桥镇、骆市镇、消水镇、双流镇、绿水镇、新店镇、星火镇、蓼叶镇、青山镇、源井镇、西桥镇、东升镇、黄渡镇、灵鹫镇、木娅镇、望龙湖镇场镇规划范围。
耕地占用税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 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 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人均耕地面积 单位:亩
≤1 具体规定: 关键两点:一是占用耕地建房
二是所占地属于基本农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
单位:元
10~50
1<x≤2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8~40
2<x≤3
6~30
>3
5~25
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 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 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
主讲人:杨建霞 小组成员:李莹娟、李芸 张洁、王晓琴
主要学习切入点
耕地占用税 的
概念的作用
耕地占用税 的特点
纳税义务人 和
征税范围
税率、计税 依据和应钠 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概述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 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 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关键两点:一是占用耕地建房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
关键两点:一是占用耕地建房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人均耕地面积 单位:亩
(一)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河 根北据、规安 定徽经、济江开西发、区山、东经、济河发南达、且重人庆均、耕四地川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提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核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勘测。
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
第五条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20%。
大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4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当地适用税额低于每平方米20元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确有特殊情况需对适用税额进行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依照《条例》第四条、《细则》第五条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七条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自治县、自治州所辖县(市)、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规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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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
鲁甸、巧家、大关、彝良、玉龙、永胜、宁蒗、墨江、镇源、澜沧、孟连、西盟、永德、沧源、屏边、丘北、梁河、陇川
18
24
四类
石林、禄劝、马龙、元江、腾冲、昭阳、临翔、云县、牟定、南华、姚安、永仁、元谋、武定、石屏、泸西、砚山、马关、富宁、勐腊、漾濞、宾川、弥渡、永平、洱源、鹤庆、瑞丽、泸水、兰坪、香格里拉
22
五类
寻甸、施甸、龙陵、昌宁、盐津、永善、绥江、镇雄、威信、宁洱、景东、景谷、江城、凤庆、镇康、双江、耿马、双柏、元阳、红河、金平、绿春、西畴、麻栗坡、广南、勐海、南涧、巍山、云龙、剑川、潞西、盈江、福贡、贡山、维西
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类别
地区
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一类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安宁、麒麟、红塔、个旧、大理
30
二类
东川、晋宁、富民、宜良、陆良、富源、江川、澄江、通海、古城、思茅、楚雄、禄丰、开远、景洪
26
三类
嵩明、师宗、罗平、会泽、沾益、宣威、华宁、易门、峨山、新平、隆阳、水富、华坪、大姚、蒙自、建水、弥勒、河口、文山祥云、德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