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编号规则与目录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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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汽车配件编号规则与目录检索

第一节车辆识别知识

一、车辆识别代号概述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现在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VIN)。VIN包括了车型标牌(见图3—1)中的绝大部分信息。

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简称VDS)和车辆指示部分(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简称VIS)。

图3一l丰田汽车车型标牌

l一汽车型号2发动机型号3一车架编号4一车身颜色编号

5一装饰编号6一变速器型号7一车轴编号8一制造厂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VIN)具有全球通用性,最大限度的信息承载性和可检索性,目前已成为全世界识别车辆唯一准确的身份标志,它将伴随车辆的注册、保险、年检、保养、修理直至回收报废。

在汽车召回管理制度中,VIN是判断车辆缺陷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车主投诉记录判断在某批次车辆上是否可能存在缺陷。汽车制造商也可以通过分析,找到存在缺陷的车辆VIN码范围,进而有针对性地实施召回。因此,车主在向主管部门和制造商投诉车辆缺陷时一定要准确描述VIN代码。

车辆管理部门通过对VIN码的统一管理,能够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保证车辆登记状况的准确性,使车辆年检和报废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如果推行条码化VIN管理,可以大大提高车辆登记和年检的效率和准确性。工作人员只要利用条码读取设备就能够快速获得车辆信息,从而减少了人工输入。国内厂家中,上海大众和长安汽车率先采用了“条码化”的VIN。因此,交管部门可以在年检标签中打印车辆的VIN,这将为日后的车辆管理工作提供极大方便。 t 、

各大保险公司通过车辆VIN结合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和使用记录,就可以分析车辆的盗抢、交通事故等情况,估计车辆承保的风险程度,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车辆制订相应的保险制度。这对于当前保险公司推行的浮动车险费率制度至关重要。

整车制造厂通过VIN,结合车辆制造档案就可以明确各批次车辆及零部件的去向和车辆的生产、销售及使用状况,对于进行调整生产、改进售后服务和实行汽车召回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维修企业通过车辆VIN,通过查询相关的VIN规则说明,可以准确地确定车辆的车型年款以及相应的配置状况,从而选择合适的仪器设备和相关的车型维修资料,正确地进行故障诊断和车辆维修。另外,配件订购也离不开车辆VIN,因为不同批次的同一车型选用的配件也不尽相同,通过VIN就能明确车辆配置及其生产年限、批次,从而找到正确的零件。

在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11月2日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2004年12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他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二、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要求

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及其他需要标示VIN的车辆都必须具有VIN。

2)VIN的第一部分WMI,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WMI在与VIN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具有唯一性。

3)为了固定VIN,车辆制造厂可以在以下两种固定方式中进行选择:第一种方式, VIN 可直接打刻在车架上,对于无车架车身,可以直接打刻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构件上;第二种方式,VIN可打印在标牌上,但此标牌应同样是永久固定在车架上或不易拆除、更换的车辆结构件上。

4)每一辆车都必须具有唯一的VIN,并标示于车辆的指定位置。

5)VIN应尽量标示在车辆右侧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玻璃除外),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他位置。

6)VIN还应标示在产品标牌上(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除外)。

7)M,、N,类车辆的VIN还应永久地标示在仪表板上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以便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能够分辨出VIN。

8)车辆制造厂至少应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VIN。

9)VIN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

lO)VIN的字码高度应不小于7mm,深度应不小于O.3mm;对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若直接打刻在车辆结构件上,则字高应不小于5mm,深度应不小于O.2mm;其他情况字高应不小于4mm。

11)VIN可采用人工可读码形式或机器可读的条码形式进行标示,若采用条码,应符合GB/T 18410--2001的要求。

12)VIN标示在车辆或标牌上时,应尽量标示在一行,此时可不使用分隔符。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时,两行之间不应有空行,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分隔符的选用由车辆制造厂自行处理,但不得使用VIN所用的任何字码,或可能与VIN中的字码混淆的任何字码,如☆、★等。

13)VIN在文件上标示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允许有空格,不允许使用分隔符。

14)在VIN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的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O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及Q不能使用) .

15)车辆制造厂应按照GB 16735~004的规定制订本企业的VIN编制规则。VIN编制规则应包括对VIN各位字码的编码规则、VIN的标示位置及标示方式等内容的详细规定。

16)车辆制造厂的VIN编制规则应提交经国家汽车主管部门授权的备案机构审核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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